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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 3920-2020

实施时间:2021-07-01
字号:

 前言

前  言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建筑方针,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住宅设计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计划类)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项目(重点类)的通知》(苏建科〔2020〕15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于2020年12月30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17。

本标准共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住区总平面;5使用标准;6环境标准;7设施标准;8消防标准;9结构标准;10设备标准;11维护与管理;12技术经济指标计算;附录A、附录B。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5.11.1、6.2.3、6.4.10、6.5.1、8.8.6、8.9.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中与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相重复的强制性条文并未以黑体字标志,但已在条文说明中予以说明,仍应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冬青  董文俊  田  炜  史蔚然  田小晶

宋建刚  韦  佳  卞俊卿  祝  捷  杨承红 储国成 顾小军  徐 婷  祝  侃  谭德君 柯中华


主要审查人:孟建民  周燕珉 刘东卫 郭丽  于亮 汤  杰  卢同生  周  屹  祖  刚  汪  凯 方玉妹 潘长海  国君杰  臧  胜  郑雁秋

1总则

1  总 则


1.0.1为保障江苏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江苏省住宅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设计和建设。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相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

1.0.3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及江苏省的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指导思想,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1.0.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0.1 《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 26-2017 以下简称“原标准”)自实施以来,对江苏省住宅设计和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获得了广泛好评。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居家环境,原标准对住区整体环境、建筑卫生防疫性能、居住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改造的可操作性等要求不够充分,亟待进行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时代建筑方针,总结近几年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住宅设计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满足人民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提升居住环境质量,积极与先进技术应用迭代相适应,引领江苏省住宅设计和建设高品质、高质量

发展。

城镇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根据国情、江苏省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是修订本标准的目的。

1. 0. 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建制镇新建各类型住区(含商品房、保障房)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及防火设计,改建、扩建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

新时期的住宅设计已不能仅局限于住宅建筑本身,住宅在实现居住这一基本功能的同时,应具备完善的居住、人文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本次修订从住宅建筑单体扩展到住区(街坊),强调从住区(街坊)角度优化住区的配套和场地环境设计,增加了住区总平面、景观环境、配套设施、标识系统等相关内容,同时增加维护与管理章节,从设计上预留扩展管理服务空间,加强住区应对各类灾害的能力,为提升住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基础条件。内容包括住区和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使用维护等全寿命期技术和维护管理要求。

考虑到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住宅存在居住人员数量多、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困难、消防建造成本高和公摊面积大等问题,从长远看会带来停车、交通、教育等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除少数经济发达城市的沿江、沿海地区及城市更新外,不鼓励建设超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的住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该类住宅设计进行消防、安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项论证。

本标准作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的底线标准要求,本次修订取消了“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章节,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特殊要求见具体相关条文。

本标准不适用于别墅和各类公寓(酒店式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及挑高复式公寓。

1.0.3 住宅建设关系到民生以及社会和谐,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条阐述了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住宅设计时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协调,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要求,在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0. 4 住宅设计涵盖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装饰装修、景观等专业,涉及防火、热工、节能、通风、采光、隔声等各项性能,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标准不再重复。设计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GB 5063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 22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 JGJ 47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2/ 3962 

《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B32/ 4066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J 157 

《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DB32/T 3702 

《住宅智能信报箱建设标准》 DGJ32/TJ 229

2术语

2术  语


2.0.1  住区  residential area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一般情况下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m2),并建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

2.0.2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4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2.0.6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2.0.7餐厅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

2.0.8  书房study

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休息使用的空间。

2.0.9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1储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12 壁柜 clos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贮藏空间。

2. 0.13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4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5 平台(露台) terrace 

设置在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供人室外活动且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16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供集中空调室外机(或户式多联机)、热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敞开室外空间。

2. 0.17 空调室外机搁板 air conditioning outdoor shelf 

仅供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搁置、检修且对外敞开的搁板。

2.0.18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9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0 走廊 gallery 

供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住宅单元 red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

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 0. 22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 

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2 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3 且不超过1/2 的空间。

2. 0. 25 架空层 elevated storey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6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2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 0. 28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

对于半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之间计算的垂直距离。

2.0.29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含装修)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 0. 30 净宽(深) interior storey length 

建筑墙面完成面(含装修)之间的水平距离。

2. 0. 31 单室套住宅 single room apartment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

2.0.32 低层住宅 low-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

2.0.33 多层住宅 multi-storey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大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

2.0.34 高层住宅 high-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

2.0.35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

2.0.3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37 开敞楼梯 open stair 

楼梯周边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只能作为楼层空间的垂直联系。

2. 0. 38 敞开楼梯间 unclose staircase 

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实体墙或外门窗(洞口)围护的楼梯间。

2.0.39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 0. 40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时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41 成品住房 finished build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己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42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 0. 43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44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

2. 0. 45 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2.0.46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排水横支管布置在本层,器具排水管不穿楼层的排水方式。


条文说明:


2.0.1 新时期的住宅设计已不仅仅局限于住宅本身,住宅在实现居住这一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应具备完善的居住、人文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住宅设计需要从住宅建筑单体扩展到住区(组团),从住区(组团)角度优化住区的配套设施和场地环境设计。

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住区”的概念,其定义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中“居住街坊”的定义,一般情况下指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单块住宅用地。

2. 0. 2 本条提出了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 “家庭”和“居住”。住宅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当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本标准中不需予以特别考虑。公寓和宿舍设计不执行本标准。

2. 0. 3 本条引用《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的定义,明确每套住宅必须设置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

2.0.12 壁柜包含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式或壁挂式贮藏空间。

2. 0. 16 设有户式集中空调、热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住宅,需设置用于安装及检修的设备平台。本条给出“设备平台”的定义,以区别于阳台和空调室外机搁板。其面积计算方法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0.18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29 2.0.30 这两条中的净宽(深)指建筑墙面装修完成面之间的水平距离。需扣除普通粉刷饰面、墙体保温层、干挂石材、面砖等饰面层后的水平距离,计算方法如图 1所示。

2.0.32~ 2.0.34 为与《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相协调,“低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以住宅建筑高度进行分类,住宅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进行折算。

2.0.35 跃层式住宅是指跨越上下两层楼面(不包含地下室,但包含设有居住空间的半地下室),上下层之间用套内楼梯连接的套型。其特点是功能分区明确,满足休息、娱乐、就餐、读书、会客等多种功能需求,避免相互干扰。

2.0.43 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内容、组成、建筑面积要求如下:

(1 )形式: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 )内容:百货店、副食店(杂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快递用房)、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或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等标准的要求设计。

(3 )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由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并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 )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0 ㎡,相互之间可以并联。

(5 )建筑层数: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 3. 00m 时,应对大于3. 00m 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0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 1. 50m 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 50m 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2.0.44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住房矛盾从以往的供给总量不足发展到现阶段的针对性供给不平衡问题。保障性住房为中低收入社会群体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满足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我国城镇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类型目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等。

2.0.45 本标准中“新风系统”是指无管道新风系统(包括窗式通风器、墙式通风器)、有管道新风系统等各类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住宅建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系统形式。

新风系统应具备净化处理功能,可以将新风净化处理后送入室内。同时,为保证新风系统的有效性,应设置有组织的新风系统。对于无管道新风系统应分别设置室内送风和排风装置,应在卧室和起居室设置窗式(墙式)通风器,通过在卫生间或厨房设置机械排风,实现室内空气循环流动。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和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营造便捷、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除应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应功能合理,方便使用,且有利安全防卫、卫生防疫和组织管理。

3.0.5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符合《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B32/ 4066 的规定。

3.0.6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智慧等理念,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健康住宅。

3.0.7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住宅建设的高品质、高质量发展。

3.0.8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性能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及检修条件。

3. 0.11 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协同设计,同步施工。

3.0.12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大开间、大空间结构体系和管线分离技术,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

3.0.13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0.14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绿色、健康、防火、抗震等要求,并根据住宅及居住者的现有状况和使用条件采用适宜的适老化改造技术。

3. 0. 15 住区设计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建筑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提供电力引入、管道接人、防雷接地条件。

3.0.16 住区内各类管线应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符合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并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0.17 住宅设计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实现住宅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的全过程精细化设计和管理。


条文说明:


3. 0.1 住宅设计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江苏省人均可建设用地少,合理节约用地是住宅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重要要求。通过住宅单体设计和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必须

在设计时给予充分重视。

3. 0.2 江苏省地处长江中下游、淮河流域,分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不少城镇位于江、湖、海边,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居住文化,采用具有地区特色的建筑设计策略和手法,体现江苏各地的地域建筑文化特色,通过精心规划设计,使“人、建筑、环境”三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共

同形成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居住环境。

3. 0. 3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住宅设计时应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满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还要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创造绿色生态、舒适健康的居住空间,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江苏省能源资源储量贫乏,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例不断提高。因此,应充分认识到节约能源、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建设节能建筑。节能建筑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满足室内热环境质量条件下,通过优化建筑布局、提高建筑围护结构性能、设备系统运行效率和利用可

再生能源等技术措施,使建筑能耗降低到规定水平;同时,当室内不采用供暖与空调降温措施时,仍满足一定居住舒适度的建筑。住宅建筑应按《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B32/4066 的相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3.0. 6 绿色生态、节能环保是一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江苏省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则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

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绿色和节能要求,应充分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2015年7月1 日实施的全国首部地方性绿色建筑法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并且对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的规定,绿色住宅已成为住宅发展的必然方向。住宅设计应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增强人民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3.0.7 江苏省作为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省份以来,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成品住房和绿色建筑“三位一体”融合联动发展,统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助推城乡建设高质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2018 年,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从试点示范期进入推广发展期,推动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迈上了新台

阶。到 2025 年年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将成为主要建造方式。

建筑产业的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建筑业劳动力紧缺,发展装配式建筑应首先从装配式住宅开始,以标准化、系列化、模数化为引导,提高通用产品应用比例,形成规模化生产,提高效率。应大力发展和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新风一体化、成品房装修与整体厨卫一体化,以及地源热泵、采暖与新风系统、建筑智能化、水资源再生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成套技术,全面提升住宅建筑品质、宜居水平和环境质量,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建筑长寿化、品质优良化、绿色低碳化”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3. 0.8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的形式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9 住宅火灾不仅威胁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会给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应对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10 本条要求建筑设计专业和建筑设备设计的各专业进行协同设计,综合考虑建筑设备和管线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设置空间和检修条件。同时要求建筑设备设计也要树立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

3. 0.11 住宅毛坯房是中国住宅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产品形式,不符合住宅作为商品的要求。住宅按成品房交付符合当前节能减排的需求。住宅建设应大力推广住宅产业化技术,采取按成品房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中同期分步实施的战略。《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发展成品化装修,提高全装修住房在住房市场供应结构中的比例。

3. 0.12 住宅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应少于 50 年,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新的功能要求,这将会引起对旧住宅进行更新改造。如果在设计时能够充分考虑建筑和居住者全寿命期的使用需求,采用大开间结构体系和管线分离技术,通过装配式轻质内墙隔板分隔室内空间,将设备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预埋设备管线,有利于住户灵活根据需求进行二次改造,避免住户自行装修破坏承重结构。兼顾当前使用和今后改造的可能,将大大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比新建住宅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

3. 0.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住宅设计和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0.14 江苏省既有住宅存量巨大,由于建造年代不同,绝大部分既有住宅都存在安全水平低、能耗高、使用功能差等问题。截2019 年末,江苏省的城镇化率已提高至 70. 61% ,城市发展已逐步由大规模建设为主转向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发展阶段,从简单的数量扩张转变为质量提升阶段。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已

经逐步成为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将成为我国建筑绿色化道路上的“新常态”和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实践工作也将逐渐拉开序幕。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结合现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和抗震要求。

3.0.15 住区设计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建筑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为居民使用移动通信提供条件,并为住区智慧化、科技化提供通信基础保障。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包括塔桅混凝土基础(主要指天线钢构件基础和美化天线基础)、一体化机柜混凝土基础。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可采用与女儿墙一体化、屋面设置移动通信基础等措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避免破坏建筑立面和建筑结构。

住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及设置原则如下: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45m 的多高层住宅,每5幢楼(不足5幢按5 幢计取)应选取1 幢位于中部的住宅,在屋顶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2 )建筑高度大于 45m 的高层住宅,住区内有裙房、会所等低矮建筑时,应选取该低矮建筑楼顶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用于基站对高层进行仰视覆盖。

(3 )对于不满足上述两项设置条件的住区,可不在楼顶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当结合女儿墙设置一体化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时,塔桅基础宜设置在楼顶屋面四角位置,每个位置的预留数量为4 个~6 个;一体化机柜混凝土基础宜设置在屋面靠边或中部区域。女儿墙预留洞口外侧可采用盖板封挡,盖板材料和色彩宜与建筑立面协调,盖板材料宜采用强度高、抗老化、电磁穿透性能好的玻璃钢、 PVC 等材质,不应采取金属材质遮挡。与女儿墙一体化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安全、牢靠,并有防坠落措施。基础设施布置要求如图 2所示。

当在平屋面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时,塔桅混凝土基础应单独设计,塔桅混凝土宜设置在楼顶屋面四角位置,每个位置的预留数量为3 个~6 个;一体化机柜混凝土基础宜设置在屋面靠边或中部区域。基础设施布置要求如图3 所示。

在已选取预留通信基础设施的建筑,应提供电力引入、管道接入条件,设计强电、弱电管道到达楼顶,保证后期电力和传输的接入;应提供防雷接地条件,在楼顶每个基础引出 2个接地扁铁,与建筑的接地系统有效连接。

3. 0.16 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管线,以完善住区的基础设施。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可改善居住空间环境,与现代化城市的要求相协调。

3.0.17 住宅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宜充分利用 BIM 技术的信息共享、集成共用、协同工作的信息化优势,助力住宅建设迈向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发展。

4住区总平面

4.1 总平面布局

4 住区总平面


4.1 总平面布局


4. 1. 1 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住区人口规模,统一规划各项配套功能设施,因地制宜地综合开发利用土地。

4. 1. 2 总平面交通组织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步行友好、绿色出行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

2 机动车停车配置数量应综合考虑当地发展水平、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并符合所在地城市的相关规定。

3 住区内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 0. 5%

4 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位置,并配套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宜在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共享非机动车停车区。

5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坡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距离小区内车行道路不应小于 5. 5m ,汽车坡道直接连接城市道路时候,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 7. 5m。 

6 地下机动车库坡道贴邻住宅时,应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

4.1. 3 住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通行要求,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的相关要求。

2 当低层、多层住宅受地形条件限制,搬家、救护车等车辆无法直达住宅单元门厅时,停靠点与单元门厅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80m ,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4.1.4 住区设计宜结合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架空层,改善住区环境。

4.1. 5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土方平衡、管线综合、园林景观、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场地标高,并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 的相关规定。

4.1. 6住区内应合理组织排水,满足住宅建筑防洪防涝要求。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置反坡。反坡高度最高点低于车库入口附近道路标高 200mm 时,应设置挡水设施。

4.1. 住区地下空间开发宜与相邻地块及周边商业设施统筹考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当地块周边为大型商业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时,宜整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2街区式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宜相互连通,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

4.1. 8 住区管线综合设计及地下车库顶板的覆土深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工程管线综合设计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的相关规定。

2小区内地下车库覆土深度应满足管线设计、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技术要求,且不宜小于 1. 2m。

3利用建筑屋顶设置绿化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木、灌木、草自然生长的需要。


条文说明:


4. 1. 1 本条提出了住区总平面设计的总体原则,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2018 第3.0.1、 5.0. 3条制定。

该标准第 3.0. 1条提出了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提出了具体规定;第 5.0. 3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分级配套标准。

4.1. 2人车分流有利于提升住区品质和安全性。地面可设置少量机动车停车位,满足搬家、救护等临时停靠需求,且宜设置在外环道路或配套设施外侧。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10% ,保障性住房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20% 。宜在住区出入口附近设置适量地面访客车位,出入口位置有条件时,可预留港湾式车辆停靠区域。

2本款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2018第 5. 0. 6条,明确了住区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定。

3本款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第 5. 0. 6条。无障碍停车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随着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新型交通工具也不断出现,如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车场(库)的布置应为此预留停放空间。

5本款参照《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 GB 50352 -2019第5.2.4 条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2015 第3. 1. 6条,旨在提升住区地库出入口的便利度和安全性。

6 近年来,汽车坡道附近住户针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加。当坡道受条件限制距离住宅建筑距离较近时,可采用双墙或加设顶棚、降噪地面等隔声降噪措施。另外,坡道出入口正对起居室、卧室会在对住宅产生夜间光污染,影响住户生活品质,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免。

4.1.3 住区内的道路宽度、出入口间距、坡度、转弯半径以及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 第6. 0. 4、6. 0. 5条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14 ( 2018 年版)第7. 1. 1条,要求街区内消防车道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m。

考虑到住区中消防道路兼作救护、搬家道路,故按照消防车道间距的一半设定救护车停靠点与单元门厅的距离。

针对场地高差较大时,搬家、救护车辆无法直达单元门厅的情况,本条规定救护车停靠点与单元门厅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80m ,停靠点与单元门厅之间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4.1. 4 住区建筑密度较大,对于高层住宅往往造成室外场地通风不畅,影响住区环境。住区设计应遵循被动式策略,顺应江苏省气候特征,结合总平面布局,合理采取架空层等措施提供通风通道,同时采用风环境模拟等手段优化住区总平面,改善住区环境。但架空层不应作为非机动车、机动车停放空间。

此外,现代化的城市建设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气候变化、环境危机、极端气候对住区基础设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要求住区具有更多的“韧性”和“弹性”,通过设置架空层等有功能泪合的多样性公共空间,适度预留社区设施的空间,注重日常与应急使用的弹性结合,提高住区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的事先预防、应急响应和灾后修复能力,营造具有安全感的住区环境。

4.1. 6 住区应合理组织排水,实现雨水快速外排、畅通雨水通道,缓解汛期极端天气下小区积水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下车库往往成为住区内涝的“重灾区”。坡道入口处应设反坡,同时在坡道入口位置和坡道结束位置应各设一道截水沟,防止雨水倒灌入车库。

4. 1. 7街区式居住用地规模较小,地下空间利用率低。在满足规划、管线设计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连通设计能提高使用效率,节约资源,错峰使用,达到资源的共享。

4.1. 8 本条根据《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DGJ32/TJ 169-2014 7. 0. 5条制定。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顶面种植土深度大于等于 1. 2m 方可按照实际种植面积 100%计入绿地面积。

故本条提出地下车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1. 2m ,以满足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要求。一般来说,满足植物生长需求的覆士深度:乔木不小于 1. 2m ,深根系乔木不小于 1. 5m ,灌木不小于 0.5m ,草坪不小于 0. 3m。覆土深度可按照结构顶板面至覆土顶面的垂直距离计算。

4. 2 景观环境

4. 2 景观环境

4. 2. 1 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结合项目总体规划进行专项设计,综合考虑各类景观环境要素,优化场地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4. 2.2 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调查场地资源,尽可能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地形、水系和植被。

4.2.3 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与场地内的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2.4 住区内应按当地规划建设要求设计集中绿地,并满足相应的绿地率指标。

4. 2. 5 住区内植物配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组织空间,做到疏密有致、起伏错落、四季分明;不应使用有毒、有刺、有异味的植物。

2道路绿化配置应兼顾生态、防护、遮阴和景观功能,并根据道路的等级区别设计。

3 植物配置不应影响住区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线安全。

4 地面停车场宜结合停车位间隔种植具有遮阴功能的植物,并满足停车位高度要求。

5 乔木配置不宜影响住户的采光、通风与日照。

4.2.6 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5 的相关规定。

4.2.7 建筑外墙、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等部位可结合景观设计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

4.2.8 景观绿地内宜结合绿化维护设置取水点,取水点的间距不宜大于 60m ,住宅单元出入口宜结合物业管理要求设计保洁取水点,并设置污水排水口。

4.2.9 住区室外活动空间应兼顾居民不同功能及不同年龄层次使用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合理设置健身、游憩、休闲、娱乐及文化设施,并满足安全、日照、通风、防滑、无障碍等要求。

4.2.10 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应动静分区明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布局宜区分群体空间、成组空间以及个人活动空间。

2 场地内无障碍系统应与主要通道无障碍衔接。

3 景观家具应符合老年人特点,并方便老年人使用。

4. 2.11 住区景观道路设计应安全舒适、尺度合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道路最小纵坡坡度不应小于 0. 3% ,最大纵坡坡度不宜大于 8% ;供轮椅通行的景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1. 5m。

2住区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3住区内宜设置专用环形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宽度不应小于 1. 25m 。健身慢行道面层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

4.2.12 住区室外场地铺装宜采用透水、表面平整耐磨的环保防滑材料,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4.2.13 室外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内设置有无障碍停车位的停车场,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处,与相邻车位之间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小于 1. 2m。

2宜选用保水、透水、材料形成生态停车场,采用生态植草砖、蜂巢植草格等时,其镂空面积比不应低于 40% 。基层及面层均应满足场地相应车辆的承载需求。

4. 2. 14 住区内场地及道路应结合雨水基础设施设计,并符合江苏省及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4. 2. 1 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

4.2.5 住区主要道路可选有地方特色的观赏植物品种进行集中布置,形成特色路网绿化景观;住区内次要道路绿化设计宜以提高人行舒适度为目标,可采用主题性组团配置;植物选择上可多选小乔木和开花灌木,多样化配置。

住区景观主干道路、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宜采用高大乔木对道路和场地进行遮阴,降低住宅热岛效应。

在进行种植设计时,应能体现江苏省丰富的植物资源和植物景观特色,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配置不同的植物品种。一般配植比例为: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的株数比例宜为1 : 2~ 1 : 3;防护隔离绿带的常绿乔木比例可略微提高。

绿化应与建筑保持合理的距离,建筑阳面宜选用落叶乔木(乔木中心与建筑间距不宜小于 5. 5m),以满足居民采光及日照的要求。

树木净空应符合停车位高度要求:对于小型汽车,净空不应小于 2. 5m ;对于中型车,净空不应小于 3. 5m ;对于货车,净空不应小于 4. 5m。

遮阴率的计算:包括乔木树冠的垂直投影面积和构筑物向地面的投影面积,其中乔木树冠的大小可按照种植设计冠幅计算或者采用冠幅 4m 的圆计算,构筑物向地面的投影面积应按照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 2. 6屋顶绿化设计前,应充分了解建筑的允许荷载及防水、排水的要求,绿化设计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屋面排水。屋顶绿化应减少硬质地面铺装面积,降低屋顶产生的热岛效应。

屋面绿化的覆土深度应满足植物生长条件。宜种植耐早、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不应选择根系穿刺性强的植物。地下室顶板设置绿化时,应满足《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5 的相关技术要求。

4.2.7 垂直绿化有利于缓解城市热岛现象,改善小气候,杀菌滞尘,净化空气,降低噪声,提高生物多样性,能够起到对建筑物降温隔热、有利于降低建筑运营能耗、节能减排的作用。垂直绿化还能增加建筑物的艺术效果,丰富城市绿化层次,提高绿化面积,使城市环境更加整洁美观、自然生态。

垂直绿化可采用攀扶、固定、贴植、垂吊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有利于降低建筑立面吸收的太阳热辐射,改善建筑外墙热工效应,美化环境。因此,在有条件时应采取合理的垂直绿化方式。

4.2. 9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居民参与户外活动的比例将进一步增高。对住区室外活动空间设计需兼顾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使用需求,合理设置健身、游憩、休闲、娱乐及文化游设施。场地内宜设计全龄化活动空间、适老活动空间、宠物活动空间、共享社区花园等功能空间。

根据儿童的年龄、心理、行为等特征,全龄儿童活动场地一般分为三大区域,即三个年龄阶段活动场地:幼儿期儿童活动场(1 岁~ 3岁)、学龄前期儿童活动场地( 3岁~ 6岁)、学龄期儿童活动场地(6 岁~12 岁)。

其中,幼儿期儿童因为安全意识较弱,需要成年人的随时看护,可在幼儿期儿童活动场地的边上设置供成人看护的休息空间。为促进幼儿感官智力发展,可设置色彩艳丽的的学步道、摇摇车、沙坑等。沙坑位置宜设置在远离风口、日照充足的区域。

学龄前期儿童是智力开发最为迅速、对外界事物特别敏感的阶段,活动量较大,喜欢探索型、冒险型活动设施,如攀登设施、跳床、迷宫等。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儿童,会对自然界的动植物、各种声音等感到兴奋不已。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设置敲打、传声筒等互动游乐设施和植物认知小花园。

学龄期儿童活动场地中宜设置一组大型综合攀爬设施,便于提高儿童肢体协调方面的成长需求。该区域的游乐项目可加入一些文化性的内容,可结合绿化在地块中增加一些具有主题特色的生态场地,如百草园、果蔬种植园。或是设置一些百科知识科普内容,可激发儿童对科学知识的兴趣。

宠物犬活动空间应采用全封闭式设计,设置单一出入口,并且提供取水点,便于饮用与清洁(距地 150mm~ 200mm 高度设宠物饮水盆,距地 700mm~ 800mm 高度设置洗手池)。场地内宜配备宠物厕所或粪便收集箱。场地内可划分休息与宠物活动区,宜选用一些便捷的宠物游乐与训练器械。

共享社区花园是住区居民以共建共享的方式进行园艺活动的场地,其特点是在不改变现有绿地空间属性前提下,提升社区群众参与性。

住区内老年人与儿童活动场地可临近设置,同时需考虑夏季遮阴、冬季日照。不宜布置在风速偏高和偏僻区域,活动场地宜选择在日照条件较好的位置。活动场地内宜设置遮阳、防风、避雨等设施。

室外健身活动场地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通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考虑避雨设施和休息座椅,如风雨廊、现代亭或膜亭等,为室外活动者提供便利,提高室外活动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运动场地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并应根据运动类型设置适当的隔声措施。儿童活动场地为便于家长观察和照看,应设计为开敞式;为减少儿童玩耍给周边住宅带来的噪声,游乐场地要与居民住宅外窗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宜小于8m。

4.2.10 群体活动空间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群体聚集需求提供的场所。它基于老年人广场舞、健身等特点,同时配合空间上设计和降噪材质或者绿化带隔离达到降噪的效果。

成组空间以小范围交流、阅读为设计目标,为老年人三五成群的小范围聚集提供有效的场所空间,满足其心理需求。

个人活动空间属于较私密的场所,保证老年人独自静坐享受阳光等私密性需求。

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应考虑老年人的使用需求,座椅宜设有靠背、扶手,并且在座椅旁设置便于轮椅停靠的位置(不小于1. 2m 宽)。

4.2.11 健身慢行步道需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宜在住区内形成闭合环路,且做到人车分流,确保使用的安全性与合理性。

4.2.12 住区内室外铺装材料要考虑透水防滑减噪,不宜采用光面材料,可选用相对平整的沥青、石材或砖。砖面层宜选用生态陶瓷砖、面包砖、透水砖等。石材饰面防滑处理有拉丝面、荔枝面、烧面、剁斧面等方法。

儿童与老年人的活动场地宜选择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如塑胶、防腐木、彩色沥青等。

室外场地透水铺装面层材料常用的有透水砖、透水混凝土、透水沥青、嵌草砖、卵石、碎石等。透水铺装(路面)做法可参考《江苏省海绵城市建设导则(试行)》第 7.3. 1条。

4. 2. 14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应根据场地条件及项目基地年降水总量及控制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还应考虑大降雨事件时排水安全,设置溢流排放系统,并与雨水管渠系统有效衔接;优先采用植草沟、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池等雨水调蓄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生态型绿地占比应满足周边雨水调蓄要求(可按每个项目海

绵单元计算),周边景观应与生态型绿地统一设计;同时根据设施主要功能、径流雨水水质、土壤渗透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植物,宜选择耐水湿、耐干旱且净化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道路海绵设施布局还应统筹考虑、与地下管线(管廊)的空间协调。

住区内竖向设计还应符合《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CJJ/T 294-2019第5章的相关规定。

4.3 配套设施

4.3 配套设施


4. 3.1 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遵循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平疫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分级设置。

4. 3. 2 住区应根据规划要求合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和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停车等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设施,并与住区规模及周边的生活配套设施相匹配。

4. 3.3 住区应根据人口规模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根据住区规模分级设置,宜按照不少于每百户20. 0m2 (建筑面积)设置,并符合当地的规定。

4. 3. 4住区主要出入口宜综合考虑门卫值班、住区人车无接触通行、快递存储、物业管理等要求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4.3.5 住区应设置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预留充电设施,并符合江苏省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4.3.6 保障性住房宜在室外场地集中设置电动三轮车等较大电动非机动车停车区。

4.3.7 电动汽车停车场(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文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4.3.8 住区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或地下车库等部位合理设计应急、防灾物资用房、空间或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宜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应急设施存放空间,包括微型消防站、社区急救包、应急担架等功能设施。

2 宜结合地下空间合理存放防灾储备物资。

3 地下车库出入口宜设挡水设施或在附近预留应急防汛物资存储空间。


条文说明:


4.3.1 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可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第5 章的相关内容,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4.3.2 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和服务用房、邮政服务用房、垃圾分类收集点等。其中,物业管理和服务用房不宜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 4/1000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和经营性用房不宜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 7/1000 ,且不应低于当地相关规定。物业用房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卫生间。

4. 3. 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设立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措施之一,设置规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中无明确要求的,参考《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宜按照每百户 20㎡~30m2 (建筑面积)设置,相邻组团可统筹集中设置,并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 、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等标准的要求。

4.3.4 随着住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提高,对住区出入口的功能要求也越来越多。住区出入口不仅应满足通行、安全管理等最基本的功能需求,还应兼有快递存储、物业管理、住区人车无接触通行等多种功能。

4.3.5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DB32/T3904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安办【2018 】39 号)等规范、文件要求,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其相

关要求。

同时,本标准第 5. 13.5 条要求,当住区设置地下非机动车库时,地下非机动车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要求进行设计。

4.3.6 调研中发现,保障性住房小区电动三轮车等较大电动非机动车辆较多,电动三轮车乱停乱放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没有室外停放区域,常常堵塞消防通道,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宜在室外场地设置电动三轮车等较大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车区,并符合《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 39 号)的要求。

4.3.7 2015年12 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 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可不安装到位。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于2019年3月1 日起实施。因此,电动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4. 3. 8小区内设置应急设施能节约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时间,更好地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本条提出设置微型消防站、应急担架、社区急救包等设施。

此外,为避免极端降雨天气对地下车库的影响,易产生内涝的地下室宜在坡道上口截水沟前设置挡水设施,如设置自动防洪闸、可自动升降的挡水板等设施,或在地下室出入口附近预留应急防汛物资存储空间,存储沙袋、挡水板、防汛工具等防汛工作中必备的防汛物资。

4.4 标识系统

4.4 标识系统


4.4.1 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且应与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实施。

4.4.2 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3 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和交通、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4. 4. 4住区标识系统设置应位置恰当,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性、识别性、适老性。

4.4.5 住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时,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警示标识。

4.4.6 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导视功能,且在单元入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照度。


条文说明:


4.4.1 住区标识系统是指针对住宅小区内部、外部空间和环境而进行的一项具有方向指向性和地点指向感的视觉引导工作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越来越重视,居住区作为一个集居住、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整体而日趋复杂化,区域功能组成复杂,内部交通纵横交错。标识作为一种信息载体,能将复杂的空间简单化、层次化、条理化,承担视觉导向、内容解说、紧急疏散、安全警示、形象标识以及丰富景观等作用,同时,最

大限度地缩短人们寻找方位导向的时间。因此,标识系统是构成住区的重要元素,是体现住区特色与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4.4.2 目前国内尚无住区标识系统专项标准, 2017 年住建部出台《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223 ,住区标识系统的设计和建设亦可参考此规范。

关于标识系统的分类,由于国家标准没有相关规定,且标识具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每种类型标识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性,因此,本标准规定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系统、消防安全标识系统等基本标识系统,满足居民基本使用要求。此外,有的小区还可设置物业标志系统、业主标志系统、临

时类标识系统(如施工安全)等辅助标识系统,提升住区形象和管理水平。

一、导向标识系统一般由引导类标识、识别类标识、定位类标识、说明类标识、限制类标识构成。

(1 )引导类标识指示通往目的地方向。引导类标识内容包括地点名称、箭头方向、距离等信息,使得使用者能够快速、准确地寻找到目的地。

(2 )识别类标识标识出设施及环境场所的名称,使其有别于其他设施和环境场所。如各栋住宅建筑栋号、单元(同时应标注本栋栋号)、配套设施等名称标识。识别标识可根据标识对象的性质强化主体形象。

(3 )定位类标识标出设施所在位置及使用者所处环境与整个区域间相互关系,常设于小区出入口、岔路口处,并与识别标识、引导标识同时出现,综合运用。定位类标识包括小区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分布图等。

(4 )说明类标识用于表达设置的意图,解说小区内各类设施的内容、场所环境的说明,加深人们对所传达对象的认识。说明类标识包括公约条款、宣传信息、空间介绍及其他相关说明性信息等。

(5 )限制类标识分为提示类标识和警示类标识,督促人们注意安全及遵守公共秩序。限制类标识通过标识本体的空间限定和标识文字及色彩信息的传达,进行一些限制性行为的说明及警示,达到预防危险的发生。

引导类标识、识别类标识与定位类标识可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 中的指示标志与指路标志相对应,限制类标识可与其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相对应,说明类标识则可对应其告示标志等。

引导类标识中的应急导向系统应符合《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23809 的相关要求。

车行导向系统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 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 的相关要求。

住区内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T 2893 的相关要求。

二、无障碍标识系统是指供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人群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标志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其设计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0001. 的相关要求。

三、消防安全标识按内容可分为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禁止性标志和消防安全引导性标识。其标识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 的规定。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 的规定。此外,江苏省消防救援部门对消防安全标识有相关具体要求,可参照执行。

4.4.3 从标识系统设置的部位分类,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各个部位,形成一个完整的住区标识系统,并与住区整体环境相协调。

4.4.4 住区标识系统规划设计具有综合性,它不仅局限于狭义的指示和道路交通导向系统,还涉及空间环境,以适应不同的条件,发挥不同的作用。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充分考虑道路系统关系、周围的环境景观、使用者的需求偏好等特点,把握主次,层层递进,做到人行车行顺畅、周全俱到,实现

标识信息的有序衔接,具备系统性、协调性。

标识系统应视线可及,布局应系统、完整、连续,在笔画粗细、字体形式、色彩对比及照明等方面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方便老年人识别。

4.4.5 设置显著、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够起到提醒住区居民注意安全的作用。住区内安全警示标志位置一般包括青少年和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容易发生碰撞、夹伤、湿滑及触电等各类危险的部位和场所,以及住区内维修、施工场所等。其内容有“禁止攀爬、禁止倚靠、禁止伸出窗外、禁止抛物、注意安全、

当心触电、当心碰头、当心夹于、当心车辆、当心坠落、当心滑倒、当心落水”等。长度较长的危险性场所,其安全警示标识应连续完整,保证居民安全。

4.4.6 标识系统应具有良好夜间导视功能,特别是在单元人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应适当提高夜间照度,便于居民夜晚使用。


5使用标准

5.1 套型

5 使用标准


5.1 套型


5. 1. 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 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3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3m2

5.1.3 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合理高效,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5.1. 4 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干扰。

5.1. 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衣、换鞋、收纳等功能设施。

5. 1. 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条文说明:


5. 1. 1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2011第5. 1.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套型界线明确,必须是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这些功能空间应设计于套型户门之内,不得两户共用或合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1. 2本条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套型最小使用面积是保证居民基本居住条件的基础,分别不应小于 33m2 和23m2,其计算方法是: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使用面积最小值为 33 m2,即: 9. 0m2 (双人卧室)+12. 0m2 (起居室、厅)+ 5. 0m2 (厨房)+ 3. 0m2 (卫生间)+4.0 m2 (储藏及交通)=33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使用面积最小值为 23m2 ,即: 12.0m2 (兼起居的卧室)+4. 0m2 (厨房)十3. 00m2 (卫生间)十4. 0m2 (储藏及交通) =23m2。 

由上述计算方法可以看出,为保证居住使用要求,每套住宅应至少设置 1个双人卧室或兼起居的卧室。

5.1. 3住宅套型强调使用功能应分区明确,分公共使用空间和私密使用空间。公共使用空间是家庭成员共用的空间,如起居室(厅)、餐厅、厨房、阳台、卫生间等;私密使用空间是个人使用的空间,如卧室、书房等,要求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排干扰性,应做到公共与私密的分区,不要互相交叉影响。为了确保卧室的宁静,卧室应远离公共使用空间,做到“动”与“静”的分区。家庭日常生活必然产生厨房炊事的弃物、卫生间便溺、打扫房间的垃圾等,应做到“洁”与“污”的分区。因此,住宅设计时应合理安排各功能使用空间的关系,尽量减少无谓的交通面积,充分发挥每一平方米的使用价值。套内布局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是指充分考虑建筑和居住者全寿命期的使用需求,考虑不同人群的使用需求,兼顾当前使用和今后改造的可能。

5.1. 4住宅套型的自然通风十分重要。江苏省在气候分区上主要位于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春秋过渡季节气候适宜,雨季空气湿度大,夏季闷热,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善室内舒适度。

通过自然通风补充新鲜洁净空气,改善套型内的空气质量,有利于节能降耗。有关研究表明,过渡季节自然通风有效时间最大可达到 80% 。因此,住宅设计应认真组织好有效的、对流的自然通风(俗称穿堂风)。

目前很多项目通过外廊、敞开式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但住宅是家庭生活的场所,对外具有私密性要求,住宅的领域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住宅设计时,应维护住宅的私密性不受视线干扰,尤其是相邻两侧和前后住户的视线干扰。

5.1. 5住宅套型入口设置的过渡空间(玄关)是联系内外的缓冲空间,功能主要是组织流线、更衣换鞋、储物收纳、视线遮蔽、洁污分区等。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有时玄关还兼有清洁、消毒的功能。为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应充分重视住宅入口过渡空间的设置。

如图4所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L形空间布局,对入户门视线进行阻隔,形成相对独立的入口空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装饰入户门正对的储物家具面,提高室内的私密性,同时将储物柜与门斗、过道、过厅等交通空间相结合,形成复合型储藏空间。一字形空间布局是指户门的一侧或两侧有连续墙面,有利于布置玄关柜、壁柜等储藏空间,鞋柜和换鞋凳宽度一般为 300mm ,长度一般不小于 600mm 。开放型过渡空间是指缓冲空间与起居空间一体,为满足入口空间的多种功能,入户门单侧宜预留 400mm 宽的垛墙。

5. 1. 6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6. 9. 1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的地下室,由于潮湿、通风、采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因此,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有些地区,在半地下室也布置此类空间,应选择地势较高,且有对外直接开启的窗户,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风、防潮、防霉和排水措施,方允许布置。

5. 2卧室

5. 2卧室


5. 2.1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 80m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9. 00m2

5. 2. 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 20m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00m2

5.2.3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


条文说明:

5. 2.1 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标准第 12 章“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的内容,与商品房标准合并。同时,考虑小户型有时也希望有多个独立居住空间的需求,避免相互干扰,本次修订调整了卧室使用面积要求,以满足不同居住人群的需求。

双人卧室以双人床 (1500mm*2000mm)、存衣柜( 600mm*1800mm)、床头柜三件基本家具和人行为尺度为依据,规定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为 2.80m ,最小使用面积为 9.00m2,以满足夫妇休息、活动、睡眠的基本生活需求,如图 5所示。

本标准中,除另有注明外,净宽均指建筑墙面装修完成面之间的水平距离。需扣除普通粉刷饰面、墙体保温层、干挂石材、面砖等饰面层后的水平距离。

据调研,卧室常有多功能使用需求,需要在卧室放置书桌用于读书学习或放置电脑。如果考虑在床头靠窗户的一侧放置书桌的话,再加上床头柜的大小及家具间隙,进深 3. 60m 才能满足多功能的需要;当卧室在双人床与衣柜之间放置婴儿床时,加上婴儿床与衣柜之间的走道宽度,需要将房间进深加大到 3. 90m, 

适当增加房间使用面积,方能满足卧室多功能需要(图 6)。

5.2.2 单人卧室以单人床 (1000mm*2000mm )和写字台(600mm*1000mm)、吊柜(存衣)三件基本家具和人行为尺度为依据,规定单人卧室的最小面宽和面积,如图 所示。

单人卧室有时作为子女房或书房使用,宜考虑家具布置的多种可能性,如图8 所示。

5.2.3 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经常会采用一种兼有卧室和起居活动功能的空间,既非常实用又节省了空间。兼起居的卧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图9)。


5.3 起居室(厅)

5.3 起居室(厅)


5. 3.1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 80m ,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

5.3.2 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5.3.3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条文说明:


5.3.1 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既要有独立性,又要有经济性和合理性。本条通过家具排布以及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工程实例综合得出数据。

5.3.2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储物、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还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家具。

5.3.3 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厅)以外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能太大,否则会降低居住生活质量。

5.4 厨房

5.4 厨房


5. 4.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 0m2 ;保障性住房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使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0m2 。使用非燃气的厨房,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 2.10m。

5.4.2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可利用敞开外廊、凹槽等进行采光通风。

5.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热水锅炉)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吸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连通。

5. 4. 5 除五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外,厨房的吸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2 当设置竖向排气道时,应设置防火止回阀,并应在出屋面排气道顶部安装无动力风帽(或有动力风帽)。

3 吸油烟机排气管道和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分别设置。

5. 4. 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1. 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1. 90m ,通道净宽不应小0. 90m

5. 4. 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设污洗池时宜设在服务阳台内。

5.4.8 有条件时,住宅厨房宜满足老年人使用需求,方便轮椅进入和操作,设置可调节操作台面、升降吊柜、推拉门等适老化设施。


条文说明:


5. 4.1 本次修订提高了可封闭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规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分别不应小于 5. 0m2 和4. 0m2 。厨房是设备、设施、家居比较集中的地方,不论何种套型,基本设施都应满足洗、切、炊和备餐的功能。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厨房电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也在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厨房面积,用于家庭放置新型厨电设备,以满足人们现代化生活的使用和操作要求。

单室户套型厨房若采用非燃气型灶具,厨房可做成开敞式,但仍然需设吸油烟机。为保证厨房使用,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2.10m ,厨房区宜与起居厅及卧室区域有一定的分隔。

对于面积较大的户型,考虑到厨房多人操作及各类设施设备的增加,其厨房面积也应增加,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厨房可按功能进行分区设计。

5.4.2 厨房在烹饪过程中会产生油烟、蒸汽、异味,因此应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窗口,保证必要的光线、通风和换气,这是重要的卫生标准。高层住宅设计中,特别在多户型平面设计中,窗户可开向敞开外走廊,但其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 00h 的防火玻璃窗,开向外廊的窗不应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

5.4.3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 3. 3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随着人民生活和居住质量的提高,厨房除应满足常规的洗、切、烧、炒流程配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以外,还应提供操作使用顺畅方便。另外,电饭堡、微波炉、消毒柜、小型食品加工器等厨房小家电日益普及,电冰箱也宜设于厨房内。厨房家电也是影响厨房尺度的一个重要因素。除电饭煲外,吸油烟机和消毒

柜(分为嵌入式和壁挂式)都不需占用橱柜的台面,微波炉若考虑摆放在台面上,则台面长度应增加至少 600mm ,但也可将其置于台面下部的柜体中,或利用支架挂在墙上,与吊柜结合,从而节约空间。可选配的厨房小家电有榨汁搅拌机、电烤箱、电磁炉等,条件许可时宜为其预留位置。厨房空间的形状、开口位置直接关系到厨房的利用率,影响到洗涤池、灶具、电冰箱的摆放合理性:

(1 )水池:不宜太靠角落布置,需要有一定的身体活动空间和放置物品的台面(台面最好两边布置,以方便使用);近旁应留有放置物品、洗碗机、消毒柜、干燥机等的位置。

(2 )灶具:应避免摆放在窗前,否则吸油烟机的设置会遮挡窗,而且风有可能会将火吹灭,发生危险;应避免在出入口和通道位置布置,以免火焰被风吹灭或行动过程中碰翻炊具;与水池之间要留有一定的距离(至少 300mm),以放置炊具碗碟,并避免水溅入油锅引起危险;附近不宜设置电冰箱及木制家具。

(3 )电冰箱:宜靠近洗涤池,且在电冰箱与洗涤池之间有操作台连接,若操作流线不得已中断,电冰箱旁应设有一定的台面和更换大电冰箱的富裕空间;应避开门的开启范围,避开窗前空间,否则有挡光、受暴晒、易落尘土等弊病。考虑其自身尺寸及散热空隙,电冰箱位宜按 800mm 宽考虑。

总之,在确定厨房的形状、开门窗位置(包括与服务阳台、餐厅的位置关系)时,要充分从住户实际使用角度考虑,尽量满足烹饪操作流线,并应尽量设置足够长度的操作台面。随着住宅产业化的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关注,很多细节都需要我们更加关注,如隔断墙的做法和砖的贴法等细节,从而才能更好地控

制厨房、卫生间等集成度很高的空间品质。

此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规定当厨房体积热负荷超过 0.58kW/m3时,必须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同时使用热负荷约为 18kW ,厨房体积小于 32m3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了 0. 58kW/m3。一般住宅厨房设计 4. 50m2 其体积为 12m3 ,设计 8. 00m2 其体积为 21m3 ,还要减去厨房内设施所占的体积。因此,厨房的体积很难达到 32m3,均应设置吸油烟机和集中排放的竖井或机械排气装置。

5.4.4 厨房设计时若不接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吸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5. 4. 5考虑到五层以下(不含五层)的住宅影响范围小,此类住宅往往为退层花园洋房,上下层平面难以对齐,若设竖向排气道,势必造成上部平面空间中有突出物,造成室内空间的不完整,此外,退台平面亦易造成烟道外露在平台上,影响室外平台的使用及视觉感受,故本条规定五层以下住宅的厨房可不设置竖

向排气道。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由于竖向排气道高度太高,竖向排气道起不到拔风排气的作用,因此,宜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但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和措施。五层至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应设置共用竖向排气道通至室外。

调研中反映,共用竖向排气道往往会产生串烟串味等现象。

为加强共用竖向排气道排烟排气性能,本条要求每层竖向排气道应设置防火止回阀,并在出屋面排气道顶部处加装无动力风帽,或采用太阳能有动力风帽。

5. 4. 6厨房设备的布置有单排、双排之分,其净宽尺度是根据厨房操作台的最小宽度和人体活动尺度的要求确定的。单排布置操作面的宽度为 0. 55m ,加上两面墙贴瓷砖厚度 0.05m ,操作台面总宽度不应小于 0. 60m ;双排布置操作面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 90m 是保证人能在厨房操作转身的最小尺度。根据橱柜的布置厨房形态可分为单排橱柜布置、双排橱柜布置、L 形橱柜布置、U形橱柜布置。单排橱柜距对面墙面不小于 0.90m 才不显拥挤;

双排橱柜之间的净距最小为 0.90m,可保证使用者转身后一步到达对面橱柜,既方便又经济,两侧的橱柜以一侧 0.6m 而另一侧 0.4m为例,故空间净宽不宜小于 1.90m,如图 10 所示。

5. 5 卫生间

5. 5 卫生间


5. 5.1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除单室套外,当套型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应采用分离式布置形式。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3. 00m2 。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 00m2 。 

3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1. 80m2 。

4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 1. 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1. 20m2 。

5.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 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 5. 3 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门不应开向厨房。

5.5.4 卫生间与卧室之间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5.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方式。

5.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 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地面应设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5.8 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宜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间。


条文说明:


5. 5. 1 洁具在使用高峰时段,常产生数量不足的问题。因此,除单室套外,当套型仅设置1 个卫生间时,应至少采用洗面器与便器、洗浴器相分离的干温分离式布局,有利于不同使用者在同一时间使用不同卫生洁具互不干扰。有条件时,可采用三分离形式(图 11 ~图 14 )。

为适应卫生间成套设备集成技术和卫生设备组合多样化的要求,本条增加了两种空间划分类型,并规定了最小使用面积。由不同设备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是:以卫生设备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对淋浴空间和盆浴空间作综合考虑,不考虑便器使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

本次修订增加了三件套卫生间使用面积,主要考虑本标准第5.5.8 条要求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并要求适当增大厕位和淋浴空间,方便住户根据需求进行适老化改造。同时,有条件时卫生间宜按照无障碍要求设计,为照顾儿童、老人使用时留有余地。

5.5.2 在调研中反映对寒冷地区及单室套套型卫生间必须采光通风的要求太严格,综合考虑保温节能、节地等要求,本标准明确寒冷地区及单室套套型的卫生间受条件限制时可设计成暗卫,但应配备机械排风换气装置满足卫生要求。

住宅套内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至少应保证一个卫生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为加强室内通风,配合无管道新风系统形成有组织通风系统,本次修订要求无论卫生间是否有外窗均应设置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容易产生视线干扰,若设置前室,可缓冲这一矛盾。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 5.4 某些住宅在设计时,为丰富室内空间效果、明确划分动静分区,采用错层式布局,卫生间与卧室不在同一标高,设有多级踏步。当居民夜间如厕,意识不是很清醒时,若无有效防护措施,极易绊倒摔伤。因此,卫生间与卧室宜在同一标高,不宜采用错层的布置形式。

5. 5. 5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因此,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为便于检修维修,避免管线维修时对下层住户带来干扰,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且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

沿墙敷设同层排水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卫生间管线检修的便捷性,提升装修的灵活性,并且能够有效降低排水的噪声。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采用。

5.5.6 在跃层住宅设计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或餐厅的上层,尽管在使用上无可非议,对其他套型也毫无影响,但因布置了多种设备和管线,容易损坏或漏水,所以本条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对下层功能空间的不良影响。

5. 5. 7本条引自《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2013第 5. 2.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避免水蒸气透过墙体或顶棚,使隔壁房间或住户受潮气影响,导致诸如墙体发霉、破坏装修效果(壁纸脱落、发霉,涂料层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等情况发生,本条要求所有卫生间、浴室墙面、顶棚均做防潮处理。防潮层设计时,材料选择及厚度均应满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的规定。

5.5.8 考虑到住宅适老化需求,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内或地面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坐便器旁边宜设置L形扶手或预留安装位置,扶手的水平部分距地面 650mm~ 700mm为宜,竖直部分距坐便器前沿约 250mm ,上端不低于 1400mm。宜适当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的空间,方便轮椅的通行,淋浴区宜设置浴凳,供老人坐姿洗浴,也便于他人帮助。

随着人们对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智能坐便器逐渐普及。因此,坐便器附近应预留电源插座,便于安装智能坐便器,方便便后清洁。考虑人一般操作多在右侧,坐便器的电源插座宜设在便器右侧,距地高度为 400mm。

5.6 套内储藏空间

5.6 套内储藏空间


5. 6. 1 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储藏空间应进行集约化整体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满足更衣、收纳等功能。入口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 40m ,净宽不宜小于 0. 80m。

2 卧室内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 60m。

3套内宜综合利用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置分类储藏空间。

4 套内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 80m2

5.6.2 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5.6.3 有条件时,住宅套内宜设置家政间。


条文说明:


5. 6.1 住宅储藏空间首先应有集约化整体设计的思想,充分利用住宅中不同空间,包括套型入口、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厨房、阳台,以及套内楼梯下部等空间,设计不同的分类储藏空间。提升住宅储藏空间效率,可以提升家居生活品质,设计科学的储藏空间亦符合住宅精细化和人性化的发展趋势。

储藏空间的设置应符合充分性、合理性、协调性以及特殊性的衡量原则。各类储藏空间总面积宜占套内使用面积的4% ~5%。

卫生间储藏空间宜考虑盥洗、置物、清洁等使用需求。厨房宜考虑家用电器、主副食品、调味品等物品的分类储藏。阳台储藏空间宜结合洗衣、晾晒、收纳等功能整体布置。

条件允许时,家庭内宜有集中的储藏室,也可设置分散在不同居室的储藏空间,便于根据所藏物品的不同性质、不同使用情况等特性,分类储藏、方便查找与取用。

5.6.2 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套内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故本条要求对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取防潮措施。

5.6.3 住宅套内条件允许时宜设置家政使用空间(图 15),设置洗衣、干衣、烫衣、晾衣、叠放等功能的家政设备及操作台。

5. 7阳台

5. 7阳台


5.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5.7.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 30m ;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 1. 10m。

5.7.3 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住宅、寒冷地区住宅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 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

5.7.4 住宅的阳台(含封闭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 10m 。屋面或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 20m。 

5. 7. 5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5.7.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室外机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5.7.7 顶层阳台应设宽度、进深均不小于阳台的雨篷,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并应有防水措施。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 1. 00m 的雨篷。

5.7.8 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的设施。

5.7.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5. 7.10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 7.11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或配水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洗衣机排水管及排水接口。

2 开敞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洗衣机位置应有防雨措施。

3 楼地面构造及配水点所在墙面应有防水措施。


条文说明:


5. 7.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镇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求每套住宅应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可设平台或阳台。

5.7.2 本条规定生活阳台净深不应小于 1. 30m ,服务阳台净深不应小于 1.10m ,是为了满足阳台综合使用时最基本的要求。阳台常常根据立面设计成不同深度和形状,当阳台净深不等时,应根据阳台长度方向以平均进深计算。阳台净深应考虑装修后的净尺寸。

5.7.3 阳台作为户内与户外的过渡空间,为更好地获得阳光和通风,以及晾晒衣服的需要,宜为开敞式。沿城市主干道设封闭阳台主要考虑街面整洁及噪声污染,寒冷地区主要考虑冬季防风和防冻。高层住宅风大,阳台上晾晒衣物不安全,人的心理感受不好,因此宜设封闭阳台。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其室外风速较大,同时考虑到住户安全和心理感受,阳台应封闭。

5. 7.4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为便于推广工厂化栏杆部品部件,本条将阳台栏杆高度统一至 1. 10m 。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及水平防护要求。对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一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二是冬季防止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三是将阳台封闭是住户入住后普遍现象,透空或半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完全,影响住宅立面。

5.7.5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 6. 2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距应小于 0.11m 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也不宜留空。

5.7.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及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感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也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上的矛盾。

5.7.7 顶层阳台、平台应设雨篷,主要为防止下雨时雨水落入室内。出平台的门主要包含电梯机房、楼梯间、退台平台等。

5.7.8 隔层设置的阳台能增加室内的采光,丰富建筑立面,许多地方用此设计来规避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但隔层设置的阳台也带来了互相干扰的问题,住户私密性得不到保证,雨、雪容易飘至阳台及户内,对使用不利。

5. 7.9 阳台应设有组织排水系统,必须与屋面排水系统分开,防止雨水倒溢流到阳台内。可将空调冷凝水排人阳台排水管道内。

5.7.10 江苏省气候特点是空气湿度大,夏天湿热,冬天湿冷,必须经常晒衣晒被,家家户户南面设置晒衣架不可缺少。为保证百姓生活的基本需求,同时避免住户自行安装伸出墙外的晾衣架影响城市形象及安全,设计时应在住宅阳台朝阳面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目前国内各类晾衣设施种类繁多,如升降式晾衣架、结合阳台防护栏板的折叠晒衣架等(图 16,设计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计到位。

5. 7. 11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设备时,为满足使用要求应设置给水排水管线、接口和插座等,并要求设置专用地漏,减少溢水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若出现洗衣设备或配水点跑漏水现象,容易造成阳台漏水。所以,本条规定该类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为防止冬季将开敞阳台上给水管线冻裂,应按本标准第 10. 3.9 条的要求采取包覆保温材料、设置管井等防冻裂措施。

5.8 层高、净高

5.8 层高、净高


5.8.1 普通住宅层高不应低于 2. 80m ,不应高于 3. 00m。 低层住宅、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 60m

5.8.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5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5.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5. 8.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5.8.5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00m ,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的相关规定。

3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 60m ,且梁底净高不应低于 3.0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 40m ,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 2. 2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 00m。

5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管线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条文说明:


5. 8. 1 住宅层高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住宅节地、节能、节材、节约投资都是十分重要的。住宅层高相对统一对住宅部件产品的开发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对住宅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相关住宅部件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江苏省大部分城市地处夏热冬冷地区,夏季比较炎热,在自然通风不畅时室内闷热。随着江苏省经济的发展,对住宅层高有增高的要求,尤其是苏南、苏中地区这种要求更为强烈。近年来,江苏省住宅安装空调逐步普及,更需进一步控制层高,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根据江苏省的实际状况,对于普通住宅,考虑到高层住宅的结构构造技术需要,便于标准化设计、降低住宅能耗,防止过于挑高住宅的层高改作他用,最低层高维系《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规定的 2. 80m ,最高层高作了必要限定,3. 00m (起居室、餐厅局部挑高空厅除外)。

居民对居住空间的品质和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常常采用户式中央空调、集中新风系统或地暖系统。考虑到设备本身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高度(设计时应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及设备型号),此类住宅层高放宽到 3. 60m。

5. 8.2 合理的居住空间净高对改善居室内部的空气质量非常重要。从心理健康角度分析,尤其在居家时间久的状况下,尽量保证人的净高空间,可以舒缓居民心理压抑感。套型层高不变的情况下,简化住宅的吊顶装修,减小装修整体的高度,也具备环保和节材的宏观意义。

局部净高是指梁底或其他结构落低处不应低于 2. 20m 。当净2. 20m 至2. 50m 的面积占去室内 1/3 面积时,其室内净高应视作低于 2. 50m。

5. 8.3 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要求不应低于 2. 20m ,本次修订提高了净高要求。

5. 8.5 住宅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属于公共活动空间,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局部净高相等,故规定其净高不应低于 2. 00m 。单元门厅及电梯前室是住宅品质的体现,净高不宜太低,故将此处净高加大。

住宅底层车库净高要求,在原标准基础上有所提升,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2015 4. 2. 5条相统一,要求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5.9 门窗

5.9 门窗


5. 9.1 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5.9.2 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5.9.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5. 9.3 的规定。

5. 9. 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 0.02㎡的固定通风口(含通风槽)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 03m 的缝隙。

5.9.5 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 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 90m。

5.9.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 0. 45m 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 90m。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 0. 45m 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 60m。

3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 9m 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设防护设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 9m ,并应贴窗设置。

5.9.7 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 2. 00m 且开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5.9.8 住宅外窗应符合《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J 157 的相关要求。优先采用一体化集成系统窗。


条文说明:


5. 9.1 单元外门往往与对讲系统结合在一起,上设雨篷能阻止雨水进入,保护弱电设备;另外,住户在下雨天开门时可暂时避雨,防止携带的东西淋雨。

5.9.2 结合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户门应为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标准层有多户紧邻时,应注意门的开启方向,避免互相干扰。

5.9.3 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未考虑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若有特殊要求,宜加大门洞尺寸。针对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本条对门洞尺寸作出调整,方便老年人及残障人士无障碍出行。

5.9.4 为保证有效的排气,应有足够的进风通道,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生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对设有直接排气式或烟道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房间的要求。厨房吸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m3 /h~ 500m3 /h ,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 0. 02m2 ,相当于进风风速 4m/s~ 7m/s ,由于吸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 80m3 /h~ 100m3 /h, 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 0.02m2,相当于进风风1. 10m/s~ 1. 40m/s ,也可以满足要求。

5.9.5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 8.1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的高度才能防坠落事故。《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 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 90m 。”可踏面指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 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 0. 90m 。距离楼(地)面 0. 45m 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如图 17 所示。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5.9.6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

当窗台低于或等于 0. 45m 时,被认为是可随意攀爬的。此时的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从凸窗窗台起算不低于 0. 90m。

当窗台高于 0. 45m 时,被认为是不可以随意攀爬的。此时的防护措施高度,应从凸窗窗台面起算不低于 0. 60m。0. 60m设定是考虑到万一有儿童进行攀爬,以幼儿(学前儿童)的身高和重心不致因站立失稳而跌出窗外。

相关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时,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若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 0. 90m ,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故本条规定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 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 90m ,并应贴窗设置。

防护措施一般可采用设置栏杆、在防护位置上设置水平受力大于等于 1. 0kN/m 的横向窗梃、在防护位置以下采用固定夹层玻璃、可开启扇部分采用水平受力大于等于 1.0kN/m 的格栅(格栅间距不宜大于 150mm)等措施。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 的相关规定。

5.9.7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的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的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5.9.8 随着国家对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对建筑外窗产品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当前建筑门窗生产模式和安装方式极大地限制了建筑外窗的发展,普遍存在型材、五金件、密封件、配套件等随意组合,质量难以控制的问题。同时设计中存在的非标设计,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门窗产品生产效率起到负面影

响。建筑外窗的标准化、系统化是建筑外窗发展的必然趋势,应通过推进标准化、系统化的设计,实现建筑外窗产品生产和安装标准化,达到建筑外窗商品化的目的,提高建筑外窗工程质量。

一体化集成系统窗在满足门窗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前提下,还具有可调整性、安全性高、适用性强等多项优点,有利于提高门窗隔声降噪、隔热保温性能,降低能耗。

5.10 楼梯

5.10 楼梯


5. 10. 1 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00m。

2 建筑高度大于 18m 不大于 100m 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10m。

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10. 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 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 90m 。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0. 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 10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5.10.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 20m ;梯段净宽为 1. 00m 的楼梯及剪刀楼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1. 30m。

5. 10.4 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 00m ,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 20m。

5. 10. 5 当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10. 6 套内楼梯应至少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 0. 80m ;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 1. 00m ,且应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10.7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 0.25m 处,其宽度不应小于 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5. 10. 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临空栏杆、水平长度大于 0. 5m 的室内公共楼梯栏杆(栏板)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 10m。

5. 10. 9 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并不应阻挡疏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 0. 60m ;当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休息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 1. 2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开启后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

5.10.10 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当无障碍住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要求。


条文说明:


5.10.1 本条第 1、第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14 (2018 年版)第 5. 5.30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第3 款对建筑高度100m 以上的住宅楼梯梯段的净宽作出要求。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这里需要说明,将建筑高度 18m 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 1. 00m 的原因:

一是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 1. 10m ,一般采用 2. 70m或 2. 60m 开间楼梯间,楼梯面积较大。若采用2. 40m 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 1. 00m2 左右使用面积,但楼梯宽度只能做到 1. 00m 左右。

二是 2. 40m 开间符合 3M 模数,与 3M 模数其他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 3. 60m 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

三是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 2.40m间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00m”, 但其他的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仍为 1.10m 。考虑到大于100m的住宅,整栋楼的居住人数较多,因此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20m

5.10.2 本条依据《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6. 3. 2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便于推广工厂化栏杆,与阳台等栏杆要求一致,“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扶手高度由 1. 05m 提高为 1. 10m。

将踏步宽度定为不小于 0. 26m ,高度不大于 0.175m ,坡度33. 94° ,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 2. 80m 计,正好设 16 步,符合适用、经济的原则。

5.10.3 实际调查证明,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若平台上有凸出物,平台宽度要从凸出面起算。梯段宽度1. 00m 、平台深度 1. 20m 时,搬运家具转弯会比较困难,此处将平台进深加大便于使用。

5.10.4 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 20m ,且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 30m 范围内(图 18 )。

5.10.5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6. 3. 5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10.6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作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净宽不应小于 0. 80m; 当两侧有墙面时,净宽不应小于 1. 00m ,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最小宽度。为确保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上下楼梯的安全,本条规定应至少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此外,对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的套内常用楼梯宜加大楼梯尺寸,提高楼梯的舒适度。

5.10. 7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离内侧扶手中心 0. 25m 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保证脚踏扇形踏步部位有足够的宽度,避免踏空。

5.10.9 本条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 )》的要求将门与楼梯间的距离细化,主要是门开启后不影响楼梯上一股人流的正常行走。当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lOOm 时,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应大于 1. 20m (图 19 、图 20 )。

5.11 电梯

5.11 电梯


5.11. 1 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5. 11. 2 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1台;七层至十一层住宅应配置可容纳担架(含削角担架)电梯。

5. 11. 3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配置1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轿厢和候梯厅深度均不应小于 2. 10m。 

5. 11. 4 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宽×深不应小于1.10m×1. 40m。 

5. 11. 5 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 70 户,宜为 30 户~60 户。

5.11. 6 建筑高度 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多于2户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其中一台电梯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 11. 7 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 50m 。电梯候梯厅和敞开楼梯间共用平台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 2. 10m。

5. 11. 8 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5. 11. 9 当住宅地下室功能为非机动车库、汽车库、储藏室时,每单元至少应有1台无障碍电梯到达该层,当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坡道。


条文说明:


5. 11.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6.4.1 条制定。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方便老年人及残障人士无障碍出行,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相关要求。

电梯是多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江苏是全国比较发达的省份,城市化率较高,并已逐渐步人老龄化社会,部分城市己对老旧住宅无电梯的多层住宅开始加装电梯,提高居民出行的便利,给予老年群体更多的关怀。为此,将设置电梯的标准提高到四层及四层以上。本条在计算层数时,当顶层为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应计层数。

北京及上海等地已在地方标准中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不仅方便老年人、残障人士及居民平时无障碍使用需求,还将从源头上解决多层住宅未设置电梯的问题,为未来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条件。

5. 11. 2、5. 11. 3 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1台;七层至十一层住宅应配置可容纳担架(可用削角担架)电梯或轿厢带尾厢电梯。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 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因此,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障病人安全、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大型家具等需要。

但是容纳急救担架的电梯不等于一定要配备医用电梯,其原因:

一是医用电梯不仅轿厢尺度大,对运行速度、候梯厅、出入口等都有不同要求,而且对运行人员的培训要求都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对住宅提出采用医用电梯的要求。

二是医用电梯的尺寸主要针对医院中大量使用的“推床”,其尺寸较大,而担架特别是救援时使用的担架尺寸可以小得多。

三是从节电环保的角度来说,住宅电梯平时用于住户日常出行,平时节能运行也很重要。以中高层常用电梯为例,按630kg、1m/s 计算,普通电梯用电量约 7. 50kW ~11kW ,医用电梯按最小规格 1350kg~ 1600kg、1m/s 计算,用电量约17. 50kW~ 22kW ,采用医用电梯日常用电量会增加不少。电费增加,住户负担的物业费也会明显增加。这种电梯若用于住宅,必将影响住户的日常生活。

随着技术的发展,担架向更轻便、可伸缩、更加贴近人体尺度的方向发展,不仅有利于进入电梯,而且在不得已需要人工抬担架下楼时,也有利于在楼梯平台转角处拐弯。

七至十一层住宅的担架电梯可采用容纳削角担架的电梯。削角担架参数:担架总尺寸为 1. 80m× 0. 45m ,距担架两端 0. 38m 处开始向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 0.2m 宽,该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 95% 的范围。此电梯可以合理利用轿厢的对角线放置改良后的担架,采用加宽电梯门或偏移电梯门洞等方式满足放置担架要求。放置削角担架,担架斜放时,轿厢最小尺寸为 1. 50m× 1. 60m (深×宽),门洞净宽度不小于 900mm 。配置可容纳削角担架的电梯时,应在物业管理用房或小区门卫处配备一定数量的削角担架,便于住户借用,提高救援效率。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应配置1 台可容纳直进直出的标准担架(或 120 急救担架车)的电梯。直进直出放置担架时,轿厢最小尺寸宽×深为 1.10m× 2. 10m ,门洞净宽度不小于 900mm。

轿厢带尾厢(可容纳 120 急救担架车)的电梯可以满足容纳120 急救中心长度为 1900mm 的急救担架车直接推入轿厢内,病人离开轿厢后,关好尾厢门,电梯即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电梯也适用于原常规住宅电梯的井道改造设计方案,即不需改变原常规住宅电梯井道尺寸、不增大井道面积、不减少轿厢使用面积(图 21)

5. 11. 4 为了使用方便,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走廊处设停靠站。隔一层或更多层设站的方式,既不合理,对居民也不公平。

此外,有部分设计将公用电梯直接设在户内,此种方式在电梯发生故障时难以检修和救援,应避免此类做法。

5.11. 5 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型需要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电梯数量、吨位、速度应满足居住人流量要求。《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JG/T 5010 根据电梯在主楼层的间隔时间(定义为:单台电梯轿厢在一天内相邻两次离开主楼层的时间间隔的平均值),采用

60s、 80s、100s 三个运行级别。要准确、合理、经济地确定电梯的数量、载重量和速度,需要提供建筑相关信息(建筑层数、每层住户数、房型面积、有无地下车库等)、电梯相关参数(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电梯运行级别要求等多方面的信息,计算较为复杂。为便于设计,本条要求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 户,宜为 30 户~60 户。

5.11.6 建筑高度为100m 以上的超高层住宅,由于住户多,总高度高,为提高电梯的使用效率,电梯宜分高区、低区设置。考虑到高区、低区电梯及消防电梯,故每单元电梯不应少于3 台,且其中至少 1台电梯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每台服务户数不应超60 户。

其中一台电梯应为每层停靠且可容纳直进直出的标准担架(或 120 急救担架车)的电梯。直进直出放置担架时,轿厢最小尺寸为1.10m× 2.10m (宽×深),门洞净宽度不小于 900mm。

5.11. 7 电梯是人们使用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T 7025. 1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箱深度。”近几年来部分六层及以下住宅设置了电梯,电梯厅的深度不小于 1. 50m ,即可满足载重量为 630kg的电梯对候梯厅深度的要求。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 33m 时,电梯候梯厅和敞开楼梯间共用平台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2. 10m (图 22 )。

5. 11. 8 为建设节约省地型住宅,创建绿色住区,电梯选用时应选择节能高效能电梯,可通过采用交流变频调速控制技术、永磁同步电机、能量回馈装置、无机房、小机房电梯等达到电梯节能。

社会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提高居住品质,很多老小区没电梯的住宅开始尝试增加电梯。采用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对原有建筑的影响较小,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5. 11. 9 当住宅地下室设有非机动车库、汽车库、储藏室时,部分项目从节约成本考虑,没有将住宅的电梯通向地下室,住户需要绕出门厅,从室外楼梯进入地下室。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住宅电梯连通地下室,可以避免雨雪、方便住户,因此本条提出相关要求。

电梯在该层设站是为了方便居民使用以满足无障碍通行的需求。此外,有时非机动车库、汽车库、储藏室与该层的无障碍电梯之间有高差,此时应设无障碍坡道,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5.12 单元出入口、走道、外廊

5.12 单元出入口、走道、外廊


5. 12. 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

5. 12. 2 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多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4.0m2 时,高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 0m2。

5.12.3 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住房的住宅,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设深度不小于 1. 50m 的入口平台。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规定。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人口及电梯厅。

5. 12. 4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及架空层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 12. 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设置室外台阶时,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 ,不应小于 0.10m ,宽度不应小于 0. 30m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当出入口设置三级及三级以上台阶且台阶宽度大于 1. 80m 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其高度不应低于 0. 90m。

5.12.6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 0.15m ,当高差小于 0. 20m 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5. 12. 7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 70m 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10m。

5.12.8 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过道不宜小于 1. 20m ,且不应小于 1. 10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 1. 0m。

3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 0. 90m。

4 拐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 1. 00m ,应便于搬运家具。

5.12.9 高层住宅建筑中住户日常使用必经的公共外廊应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及安全疏散。

敞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5. 12. 10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局部净高不应小于 2.00m。

5. 12. 11 外廊、天井、回廊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 1. 10m, 上人屋面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 1. 20m。

5. 12. 12 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 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若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 22m ,且高度小于或等于0. 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4 栏杆离地面0.10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条文说明:


5.12.1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6. 10. 4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在住宅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应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出人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

5.12.2 住宅设计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小区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区别、千篇一律,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人口设计要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包括装饰、小品、色彩、单元门牌编号等。

门厅是住宅的主要出入口,是居民经常出入的空间,不仅是通行的需要,也会产生停留、交流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门厅使用面积的最小面积,此面积不含标准层楼电梯交通核投影面积(架空层除外)。

5.12.3 设电梯或无障碍住宅的住宅,其公共出入口常设踏步,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轮椅)、老年人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员造成很大困难。本条规定应在住宅楼主要出人口处设无障碍出入口,以解决因室内外地坪高差带来的不便。

建筑入口的平台是人流通行的集散地带,既要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回转,还应给其他人的通行和停留带来便利和安全。当住宅中有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中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要求,其他出入口可根据项目自身条件确定是否为无障碍出入口。

5. 12.4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2011 6. 5. 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设在下部的出入口应采取设置雨罩等安全措施,防护宽度不应小于1. 00m 。公共出入口包括单元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公共用房出入口等公众进出的入口。

5. 12.5、5.12.6 住宅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作出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

5.12.7 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6. 1. 2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0. 70m 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5.12. 8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尺度较大,本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 20m 。在中小户型设计中,宜将过道适当放宽复合使用。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 00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 0. 90m。

5.12. 9 日常使用的必经的公共外廊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从电梯厅至户门之间必须经过公共外廊才能人户的通道,不包括为满足疏散要求设置的疏散外廊等。从调查来看,江苏省冬季较冷,风雨较多,此外高层住宅风速较大,故本条规定在住宅中作住户日常出行必经的交通外廊应为封闭外廊。由于沿外廊一侧通常布置厨房、卫生间,封闭外廊需要良好通风,还要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要有能开启的窗扇。高层住宅敞开外廊宜采用实体栏板。

5.12.10 本条引自《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第5.2.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会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当外廊墙体设有保温或饰面时,净宽应为扣除饰面和保温之后的净距离,设计时应考虑饰面和保温对净宽的影响。

5.12.11 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6. 1. 3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为便于推广工厂化栏杆部品部件,本条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进行统一。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面层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若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 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 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5.12.12 住宅中各部位的防护栏杆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顶等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金属型材也应符合要求。

防护栏杆应能承受一定的水平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 5.5.2 条要求:“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 1.0kN/m。”因此,住宅栏杆的顶部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 1. 0kN/m。


5.1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1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 13. 1 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

5.13.2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5. 13. 3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5. 13. 4 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

5.13.5 地下非机动车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要求进行设计,并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口不应大于 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条文说明:

5.13. 5 近年来,住区中非机动车停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且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频发。考虑非机动车库在使用中难以区分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因此,为加强非机动车库安全,避免对住宅部分的影响,要求非机动车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 3904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 】39 号)等规范文件的要求。


5.14 建筑立面

5.14 建筑立面


5. 14. 1 住宅建筑造型应简约。宜结合本地区特色进行立面整体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

5. 14. 2住宅立面造型应与建筑体量相协调。结构、设备设施宜与建筑造型及装饰一体化设计。立面的色彩、材料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或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5. 14. 3 住宅建筑应根据气候条件和资源状况选择适宜的外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和构造形式。

5. 14. 4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 144 的规定。外保温工程在正常使用中不应发生脱落。

5. 14. 5 建筑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方便维护的外装修材料、部品部件和建筑构造,材料及部件宜与建筑同寿命,便于维护和更换。


条文说明:


5. 14.1 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住区拔地而起,但建筑风格也越来越走向同质化,千篇一律。建筑设计大量采用传统欧式或简欧等异域风格,缺少中国传统文化的灵魂,此风不宜提倡。住宅设计宜结合当地特色进行立面整体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

5. 14.2 立面设计应灵活运用外窗、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遮阳百叶等外墙构件,通过建筑体量、材质肌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

5.14.3 外墙宜采用保温与装饰一体化板、自保温墙体、夹心保温、免拆模板保温以及内保温等构造形式。围护系统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当采用外墙内保温时,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全装修交付,保证保温与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到位。



5.15 室内装修

5.15 室内装修


5. 15. 1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含地下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顶棚装修应一次到位,并应与住宅同步交付。

5. 15. 建筑高度100m 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公共租赁住房或有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应成品房交付,其配置标准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A、附录B 的要求,且应符合《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 3691 的相关规定。

5.15.3 住宅成品房设计根据套型和使用需求,宜提供分级配置装修清单。

5.15.4 住宅成品房宜采用装配化装修设计和建造。厨房、卫生间宜采用装配化厨房、装配化卫生间等工厂化生产集成部品部件。

5.15.5 装配化装修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信息化的原则,并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

5.15.6 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应破坏承重结构,不应改变消防、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5.15.7 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防滑、抗菌性能好的绿色建材,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可再循环、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材料。

5.15.8 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的要求。


条文说明:

5.15.1 住宅公共区域的楼梯间、电梯间、门厅以及公共走道等是居民出入的必经之地,使用十分频繁,因此,公共区域根据住宅的使用性质,应适当装修,且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的使用较为普及,故地下门厅作为使用频率较高的门厅也应在交付前一次装修到位。

住宅公共区域各空间如走道及前室的净宽(即装修完成面)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要求。公共部位的墙面、顶棚材料的铺贴和吊挂应采用安全可靠、防脱落的措施,如墙面贴砖需经过有效的拉拔试验后方可施工。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洁材料,便于后期维修维护。

5.15.2 江苏省在《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中指出:到 2025 年年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达到50% 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 60% 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

例达到 50% 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 60% 以上。与 2015 年全省平均水平相比,工程建设总体施工周期缩短 1/3 以上,施工机械装配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对全社会降低施工扬尘贡献率分别提高1倍。

在装修设计中,宜采用成套化集成设计方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更有利于精装修和住宅产业化的推广。工厂化建筑部品部件是指在工厂内生产好,在工程现场组装,这样既能提高效率又能保证工程质量,大大减少材料的消耗和现场作业量。住宅中厨房和卫生间由于标准化程度高,可采用成套定型产品,有利于避免材料浪费、粉尘和噪声等问题,保证装修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并有利于住宅的维护及改造。

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新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民生工程。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成品房,有利于推动住宅工业化、产业化进程,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

5.15.3 江苏全省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成品住房应根据不同气候和不同地区采用分级配置装修清单,可以提供菜单式装修满足不同产品定位及适用人群,满足老百姓对装修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

5. 15. 4、 5. 15.5 装配化装修是指主要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装配化装修将土建与装饰装修相分离,装饰面及电机管线均与主体分离,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便于维修和更换,有利于建筑的长寿命使用。

江苏省在《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 2020 年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推动装配化装修和成品住房发展。其中 2020 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化装修住宅面积需达到 1927 万平方米,全省新开工装配化装修住宅比例需达到 15% 。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模式,部品构件采用装配化厨房、装配化卫生间,厨卫墙地砖、卧室地板等按模数设计,力求做到工业化生产,现场拼装,从而推动住宅工业化、产业化。

5.15. 6住宅二次装修时,往往装修公司和个人(不排除房主)无视结构体系的基本安全要求,随意破坏承重墙体与梁柱,甚至成片拆除承重墙体;擅自改变公共水、电管网走向和接口正确定位等,影响整栋建筑的安全。因此,本标准规定二次装修时,不应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应改变公共设备系统及建筑外观。

5.15.7 装修材料品种繁多,直接关系到居住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选材非常重要。应选用对人体健康无害的装修材料,并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技术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尤其新冠疫情期间老百姓对健康要求更高,抗菌材料尤为重要。可再循环、可再利用、再生(速生)建筑材料的利用体现了节约用材和

绿色建材的发展趋势,是我国住宅产业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室内地面装修材料的防滑性能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的要求。


6环境标准

6.1 曰照

6 环境标准


6.1 曰照


6. 1.1 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 1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当二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 4个及4 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并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及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6.1. 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6. 1. 2的规定。有效日照分析计算应符合《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DB32/T 3702 及当地日照计算细则的规定。

6.1. 3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0. 80m。


条文说明:


6.1.1 本条第1 款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7. 1.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残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居住舒适度等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有效

日照。住宅设计应选择好的朝向,为居民提供具有良好的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各地方主管部门都对日照标准和计算方法出台了相关规定,住宅设计应满足其现行的规定和要求。

6.1. 2 本条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第4. 0. 9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对应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具体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江苏省按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应划为 Ⅱ、气候区,以大寒日按城镇常驻人口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参见本标准表 6. 1.2 )。有效日照计算方法应按《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DB32/T 3702 及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旧区改建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同时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6.1. 3 为保证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居住空间外墙上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窗洞不宜过小。一般情况下住宅所采用的窗都能符合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主要朝向面的转角窗、多扇窄窗组合的外窗等,都要注意避免因单个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实际日照质量。此外,工程设计实践中,由于强调满窗日照反而缩小窗洞开口宽度的例子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有日照要求居住空间的最小窗洞尺寸作出规定。

6.2 天然采光

6.2 天然采光


6. 2.1 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6.2.2 住宅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 0% ,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 300lx。

6.2.3 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7。 

6. 2. 4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 1/12 。

6. 2. 5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小于 0. 50m 的窗洞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2 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1.00m 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应按采光口面积的 70%计算。

3顶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 2. 倍计算。

6. 2. 6 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设置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 1/3。

2 同一凹槽内,当同方向的外墙上有2樘及以上外门窗时,凹槽净宽不应小于 1. 80m ;仅有1樘外门窗时,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 20m。

3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 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面无其他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4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 且大于等于 1/2 时,有效采光面积应按采光口面积的 70%计算窗地比。

5 凹槽内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1/2 且大于等于 1/3 时,有效采光面积应按采光口面积的 50%计算窗地比。

6 凹槽内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

6.2.7 住宅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条文说明:

6. 2.1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7. 1. 3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本条对三类空间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当侧采光洞口 上部设有外廊或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可视为“直接天然采光”。但其采光洞口的有效采光面积,还应遵守本标准第 6.2. 5条的规定。房间的采光窗直接开向凹槽、天井时也可视为“直接天然采光”,但应符合本标准第 6. 2. 6条的规定。

6.2.2 本条引自《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2013第4.0. 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 的相关规定,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侧面采系数不应低于 2. 0% ,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 300lx 。当符合本标准第 6. 2. 3~ 6.2. 6条

时,可不进行采光系数计算。

6. 2. 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7. 1. 5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居住者对于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楼梯间等不同空间的采光需求不同,故本条对住宅中不同的空间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采光系数计算较为复杂,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本标准直接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根据《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7. 1. 5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窗地比为强制性条文,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同时,根据现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江苏省光气候属于区,需要乘以光气候系数 1.1。

6.2.5 采光面积应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 50m 的窗洞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上沿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00m,以避免居室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本条“0.50m'’的数值取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7.1. 7条。

当侧窗采光口外有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外挑遮挡物会形成遮挡,降低采光质量。模拟分析表明,当采光口上部设置超过 0. 7m~ 2. 1m 的水平遮挡物时,采光系数下降 8%~34% 。因此,为便于计算,对有效采光面积乘以 0.7 的折减系数。

当卧室、起居室、厨房外设有封闭阳台时,计算窗地面积比也可按封闭阳台的外窗计算采光面积,但其有效采光面积仅计算正对阳台门的阳台外窗面积,不包含阳台门两侧的阳台外窗。该有效采光面积与自然采光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之和的比值不应小于本标准第 6. 2. 3条的要求。

6.2.6 房间外窗位于凹槽时(单面敞开式的天井亦可认为是凹槽),两侧外墙对外窗形成遮挡,采光较差,因此规定凹槽的宽深比,同时考虑施工和维修清扫的需要,规定最小净宽。

凹槽的宽深比对室内自然采光的影响较大,同时室内自然采光效果还受到窗地比、窗的位置及房间形状等因素的影响。

考虑到采光系数计算较为复杂,本条通过对多种凹槽内外窗的采光情况模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规定,方便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2/1 大于等于 1/2 时,卧室、起居室、厨房外窗有效采光面积应按采光口面积 70% 折算计算窗地面积比。

当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1/2 大于等于 1/3 时,卧室、起居室、厨房外窗有效采光面积应按采光口面积 50% 计算窗地比(图 23 、图 24 )。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1/3 时,凹槽内不应开设采光窗。

本条所说的凹槽是指凹槽内没有其他特殊遮挡物的情况。当凹槽内的窗外还有其他复杂的遮挡物(如底层外廊内侧房间、大天井内套小凹槽、凹槽内面向天空外窗的正前方又有挡墙等明显对采光有影响的遮挡物)时,还应考虑这些遮挡物对室内采光的影响,此时应进行采光模拟分析计算。

6. 2. 7住宅公共空间(底层门厅、楼梯间、候梯厅、公共走道等)采用天然采光有利于降低建筑照明能耗,改善居住者的不安全感。建筑设计中,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并有自然通风,改善公共空间采光和空气质量。


6.3 自然通风

6.3 自然通风


6. 3.1 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6.3.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6. 3. 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8% ;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8%。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10 ,且不得小于 0. 60m2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 ,且不应小于 0. 80m2 。

6. 3. 5 每套住宅应设置新风系统。

6. 3. 6 机械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与家用燃气热水锅炉排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6.3.7 设有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的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通风道或通风装置的位置不宜设于门附近。


条文说明:


6.3.1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7. 2.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室内自然通风有利于改善建筑内部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排除室内余热、余湿,使室内温、湿度环境适宜人们的生活,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

厨房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人员基本操作时和炊事用可燃气体泄漏时所需的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 90% 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吸油烟机,其他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6.3.2 室内外之间自然通风既可以是相对外窗之间形成的对流穿堂风,也可以是相邻外墙窗之间形成的流通的转角风。将室外风引人室内,同时将室内空气引导至室外,需要合理的室内平面设计、室内空间合理的组织以及门窗位置与大小的精细化设计。

因此,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

当无法采用穿堂通风而采用了单侧通风时,宜采用下列措施:

(1 )可采用敞开式天井或外廊的形式改善单朝向住宅的自然通风。

(2 )通风窗所在外窗与主导风向间夹角宜为 40°~ 65° ,使自然风能深入室内空间。

(3 )窗户设计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窗口设计应防止其他房间的排气进入本房间窗口。

(4 )利用厨房或卫生间辅助机械通风形成负压无源式自然通风改善室内自然通风。

6. 3.3 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7.2.3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必须保证最小通风开口的面积。但住宅各功能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大小不等于窗洞口的面积,现实设计中由于采用推拉窗、固定窗、悬窗等多种形式,固定窗扇占据了窗洞口的大部分面积,减少了实际可通风面积,外窗通风开口面积可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规划·建筑·景观》第 10.4.8 条的方法计算。

6.3.4 为了避免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的效果,本条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提出了要求。

6. 3. 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风系统作为改善和提高住宅室内空气品质的主要途径之一,正越来越多地被住户所采用。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先后要求住宅设置新风系统。日本2003年7 月起,将机械换气设施强制纳入《建筑基准法》,要求所有的新建楼房和别墅,配备 24 小时换气系统。 2020 年的新

冠疫情也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室内空气质量,因此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有组织的新风系统。

本标准中的新风系统包括窗式通风器、墙式通风器等无管道新风系统,以及有管道新风系统等各类机械通风系统(图 25 )。

项目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系统形式。

新风系统应设计安装到位。新风系统宜设置到每个居住空间,应具备过滤功能,将新风净化处理后送入室内。同时,为保证新风系统的有效性,元管道新风系统还应设置排风装置(可利用卫生间机械排风系统)。新风系统的具体设计可参考《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 JGJ/T 440 的相关要求。

6.3.6 机械新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远离燃气热水锅炉装置,防止燃气锅炉的废气被吸入新风进风口带入室内。

6.4 隔声、降噪

6.4 隔声、降噪


6. 4.1 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的规定。

6.4.2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槽中设置不同户的窗洞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4.3 卧室、起居室(厅)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声级不应大于 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声级不应大于 45dB。

6.4.4 外墙、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 )不应小于45dB,分户门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 )不应小于 25dB ,户内卧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 )不应小于 35dB ,户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 )不应小于 30dB.

2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其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 )应大于 45dB。

3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其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 )应大于 51dB。


6.4.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 )不应小于 30dB。

2 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 )不应小于 25dB。

6.4.6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0dB。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4.8 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6.4.9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6.4.10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水 泵、风机、电梯电动机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

6. 4.1 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干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噪声在空气中传播,凡人们不愿意昕到的“噪声”,其声量小尚可忍受,而声量大又不间断的噪声,不仅仅影响人们休息和工作,还会使人心烦意乱、思维停滞、引发疾病等,严重地破坏宁静的居住生活。住宅隔声是住宅设计中一个薄弱环节,虽然有标准、规范可依照,但城市交通噪声、住宅内各种动力设备振动的低频噪声扰民不绝于耳。因此,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隔声防噪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冻机房等)的位置,且做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6.4.2 本条所指的噪声源为室外噪声。本条所指的隔声降噪措施为加大外窗与噪声源的问距、设置满足隔声要求外窗、设置隔声墙板等措施。在住宅设计时,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布置,分隔墙或楼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当卧室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在使用时也会产生很大噪声。因此,除选用噪声更小的产品外,将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卧室一侧,会对减少噪声起到较好的作用。

6.4.3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2011第 7.3.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在住宅设计中,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做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6.4.4 本条第2、3 款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7. 3. 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部品、产品和做法,本条要求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CRw+C ),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本条要求分隔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该指标也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6.4.5 本条引自《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2010第4. 2. 5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6.4.6 本条对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作出规定,旨在控制楼板上层产生的诸如脚步声、物体坠地等撞击噪声对楼下住户的干扰。普通的住宅钢筋混凝土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在 80dB 左右,不做隔声处理,是达不到本条规定的撞击声隔声要求的。

因此,要使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 70dB ,在建筑设计时就需要考虑对楼板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混凝土楼板上铺装弹性地面材料或建造由弹性材料隔开面层的浮筑楼板,均可有效改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结合地面装修铺装弹性地面材料是解决楼板撞击声隔声问题的简易而又有效的措施,如木地

板、保温板、弹性橡胶、隔声毡等。

《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 08]931 中列举了多种隔声楼面的做法,《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B32/ 4066 中也对住宅分户楼板的保温性能提出了要求。建筑设计可结合保温层设置浮

筑楼板隔声喊振层等隔声构造措施。

楼板的隔声构造应设计施工到位,全装修住宅(成品住房)可考虑装修后的状态,毛坯住宅应将隔声构造施工到位,满足竣工交付要求。

此外,应将浮筑楼板的隔声减振层沿墙体上翻,将混凝土垫层及面层与墙体隔开,避免声桥,保证楼板具有较好的隔声效果。同时还应符合《居住建筑浮筑楼板保温隔声工程技术规程》 DB32/T 3921 的相关规定。

6.4.7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2011第 6. 4. 7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振动较大,特别是在夜间,电梯对卧室的干扰更为显著。因此,本条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布置。

考虑到中小套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小套型住宅平面设计时,针对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最小套型,电梯往往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设计时可以尽量在起居部分相邻电梯,并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6. 4. 8 由于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有很大干扰,因此在住宅设计时尽量避免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和电梯机房布置十分必要。当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电梯机房布置时,需要采取提高电梯井壁隔声量、提高电梯机房与起居室(厅)之间隔墙和楼板隔声量、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

6. 4. 9本条引自《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2005第 7. 1. 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各种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若孔洞周边不密封,声音会通过缝隙传递,大大降低楼板和墙体的隔声性能。穿线孔洞的周边应进行密封,这对提高楼板和墙体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很有好处。

6. 4.10 本条参考《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2005 7. 1. 6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考虑到住宅中电梯机房的噪声干扰,本条在《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 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电梯机房的要求。

住宅建筑内的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等都是噪声源、振动源,管道井也会成为噪声传播的途径。因此,给水泵、风机、电梯设置减振装置是降低振动、减弱噪声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闭,提高水泵房、风机房和管道井的空气声隔声性能。采取相关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后应能保证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的规定。


6.5 防水、防潮

6.5 防水、防潮


6. 5.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电梯井道口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或井道内的措施。

6. 5. 2 住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直接通向平台及庭院的居住空间应设置挡水槛,挡水槛的高度不应小于 0.10m.

6. 5. 3 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均应有防水设计和防潮措施,并符合《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的相关规定。

6. 5. 4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温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条文说明:

6. 5.1 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7. 4. 1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近年来,外廊式住宅较多,常有电梯井道设置在与开敞外廊相通的走道上,当雨雪较大时,雨水会侵入井道内,导致电梯损坏。因此,本条增加了相关规定。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住宅防水不仅仅地下室要采取措施,地面也要采取措施,本条增加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37 的相关要求。

屋面、地面防水措施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37 的规定。

外墙、外窗防水措施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的相关规定。

6.5.2 为了防止雨水倒灌至室内,其挡水槛可采用翻边或室外降板等措施。

6.5.3 为避免水蒸气透过墙体或顶棚,使隔壁房间或住户受潮气影响,导致诸如墙体发霉、破坏装修效果(壁纸脱落、发霉,涂料层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情况发生,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均应有防水设计和防潮措施。

6. 5. 4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7. 4. 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因此,住宅设计时,应尽量避免通风死角。但要杜绝内表面的结露现象有时非常困难。例如,雨季和黄梅季节,空气湿度达到 80% 以上,甚至空气所含的水蒸气接近饱和,短时间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即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6. 6 室内空气质量

6. 6 室内空气质量


6. 6. 1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满足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标准的要求。

6. 6. 2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6. 6. 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6. 6. 4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6. 6.4 的规定。


条文说明:


6. 6.1 为避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导致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 等10 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也对各种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于2015年 12 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涉及住宅产业化一系列问题。

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选用有害物质含量达标、环保效果好的建筑材料,可以防止由于选材不当造成室内空气污染。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以及石材和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筑装饰材料中的放射性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装饰装修材料主要包括石材、人造板及其制品、建筑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木制家具、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等。

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是指甲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及放射性核素等。

6.6.3 本条鼓励选用具有改善居室生态环境和保健功能的建筑材料。现在国内开发了很多有利于改善室内环境及人体健康的材料,如具有抗菌、防霉、除臭、隔热、调湿、防火、防射线、抗静电等功能的多功能材料。这些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为建造良好室内空气质量提供了基本的材料保证。

6.6.4 本条引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50325-2020 第6. 0. 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属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的氡、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等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很大,应对其活度、浓度加以控制。的活度与住宅选址有关,其他几种污染物的浓度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以及住宅的通风条件有关。

7设施标准

7.1 一般规定

7 设施标准


7.1 一般规定


7. 1. 1 住宅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并与各类住宅的需求相匹配。

7.1. 2 住宅主体建筑中不应布置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的设备用房,且不应与住户直接贴邻布置。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设备层楼板应设置浮筑楼板构造,设备及用房应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

7.1. 3住宅的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并采取外排水方式,雨水立管不应安装在外墙临近窗的部位,临近时应设防盗措施。必须采取内排水时,屋面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含阳台),应设在公共部位。

7.1. 4 住宅套内应设洗衣机的位置。

7.1.5 住区内宜在物业管理用房或公共活动区域附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应考虑无障碍设施,居民使用卫生间的行走流线不应干扰物业办公及小区住户。


条文说明:

7.1. 1 江苏省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宅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使用功能细化的要求。住宅设计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将现代生活和未来发展完美地结合一体。

7.1. 2为保障住户安全,防止噪声振动对住户的干扰,在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有噪声振动源设备用房。若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的设备用房不应直接贴邻在住户的左右及上下布置,可采用夹层、浮筑楼板、隔间等形式将设备用房与住宅房间隔开。同时还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并符合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7.1. 3屋面雨水管应采取外排水方式,避免大量雨水排水时产生噪声对室内的干扰,一旦有损坏,维修也方便。为了安全、防止非法利用雨水管攀爬入室,雨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临近住户窗的部位,相距不宜小于 0. 60m ,条件困难时应采取防止攀爬的防盗措施,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要求屋面雨水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及住户阳台上,但不包含阳台雨水排水管的设置。

7.1.4 现代家庭生活洗衣服和打扫卫生是极为平常之事,几乎天天要做。宜将洗衣机设在阳台或卫生间内。设置在阳台上,可与晾晒空间无缝连接,并可附设拖布池、橱柜等设施,形成功能完善的生活服务阳台。

7.1. 5 随着居住生活模式的变化,住宅管理人员和各种服务人员大量增加,小区内居民(尤其老人)在室外活动时需要使用卫生间,故宜在公共活动区域附近设置卫生间,方便小区居民及管理人员使用。

7.2 智能信报箱、快递柜

7.2 智能信报箱、快递柜


7. 2.1 新建住区应配套建设智能信报箱(群)、快递柜,并与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7.2.2 智能信报箱(群)、快递柜应根据住区规划布局,在主要出入口、单元门厅或临近小区主要通道等位置附近,分组或集中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信报箱(群)格口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住区总户数20% ,并应符合江苏省及当地邮政部门的规定。

2新建住区应设置智能信报箱用房或智能信报间,其规模应符合江苏省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7.2.3 住区宜配备生鲜冷链智能快递专用柜,并预留照明、电源和网络接口。

7.2.4 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应设在单元门禁系统外。室外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应有防雨、遮阳措施。

7.2.5 智能信报箱、快递柜设置不得降低住宅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可利用公共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7.2.6 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应选用定型产品。


条文说明:

7. 2.1 伴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邮政、快递包裹业务急剧增长。2019 年江苏省快递业务量达 57.4 亿件,同比增长 30. 8%。

2018年7月16 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56 号)中指出:深入实施“互联网十流通”行动计划,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推广智能投递设施。支持各地将智能快件箱、住宅智能信报箱纳入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在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周边等末端节点加快布局智能投递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住宅智能信报箱,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施工;鼓励老旧小区出新改造时补建智能信报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因此,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己成为住宅的必备设施,其设置可参考《住宅智能信报箱建设标准》 DGJ32/TJ 229 的相关要求。

7.2.2 智能信报箱(群)、快递柜的位置应根据住区场地条件、智能信报箱(群)的数量、使用者的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可在住区主要出入口、单元门厅或临近小区主要通道的广场等附近分散或集中设置,方便快递员投递和住户收取。

同时,新建住区还应设置智能信报箱用房或智能信报间,并宜结合物业管理预留一定的空间供大件快递临时存放,满足居民多种需求。

智能信报箱(群)格口数可按2倍计入普通信报箱数量。

7. 2.3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社区生鲜行业不断发展。生鲜冷链智能快递柜有保鲜、冷藏、冷冻的效果,能够保证冻品、海鲜之类生鲜果蔬的品质。

7.2.4 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其特点是共享、共用,使用人群不固定。因此,应设置在门禁系统外。同时要求充分考虑智能信报箱、快递柜的使用空间尺度,满足信报等投递、收取等功能需求。为了便于投递、收取时不受气候影响,本条提出室外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应设置防雨、遮阳措施。

7.2.5 智能信报箱、快递柜的设置,无论在住宅室内或室外,都需要避免遮挡住宅基本空间的门窗洞口。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可借用公共照明,有利于降低照明能耗,但不能遮挡公共照明。

7. 2. 6智能信报箱、快递柜的质量受使用材料、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其使用年限、防火等级差别很大,因此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定型产品。设计时应根据选用的产品种类、生产广家提供的安装说明文件,预留安装条件。

7.3 空调室外机位

7.3 空调室外机位


7.3.1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有序配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应满足空调安装、维修及通风使用要求,并有防止滑落等安全措施。

7.3.2 住宅当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均应设置室外机搁板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空调室外机的排风百叶不宜采用防雨百叶,出风面的围护设施的通透率不得小于 70% ,百叶叶片之间空隙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 50mm。

7.3.3 不同住户空调室外机位并排共用一个室外机搁板时,两个空调机位之间应设置分隔设施。

7.3.4 空调室外机宜布置在靠近外墙处,不宜布置在阳台、凹槽内部,空调机位出风口应直接对外。当设置在阳台时,出风口不应朝向阳台内侧。

7.3.5 空调室外机正前方有建筑遮挡物时,室外机搁板外缘距该遮挡物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 1. 00m。

7.3.6 建筑高度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置设备平台集中布置空调机组。

7.3.7 当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阻碍通风的遮挡物。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

5 室外机不应布置在相邻住户的凸窗顶板上。

6设有户式中央空调或空气源热泵(供热水)时应设设备平台,且不宜贴邻居住空间外墙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时,应有隔声、减振措施。

7设备平台应设排水设施。

7.3.8 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不得排人屋面雨水管,靠近阳台的可接入阳台雨水排水管。

7.3.9 外露的空调冷媒管应排列整齐,并采用装饰保护管保护,其色彩宜与建筑外立面协调。


条文说明:


7.3.2 住宅设计时,由于不同项目的空调冷凝水管、雨水管的位置,保温层厚度、百叶栏杆的厚度及位置等均不相同,在综合统计空调的品牌、机型、功率的基础上,同时为促进设计和部件的标准化,对当前空调室外机搁板尺寸提供参考建议(表 1),可基本满足各种品牌空调室外机的安装要求。

此外,还应考虑空调室外机维护设施不影响空调室外机的通风散热的效率,故本条规定了最小通风率。同时,应充分考虑安装工人的操作方便和安全条件。

7.3.4 由于空调室外机周围是负压,室外机吸入的是室外机周围的空气,当设置在凹槽内时,热风很难直接排到室外散走,积聚在室外机周围,就会被吸入室外机,造成功耗增加、制冷量降低,影响空调效果。当进风温度达到 43℃或者更高时,室外机会保护停机。因此,室外机不应布置在阳台、凹槽内部(图 26 )。

7.3.5 当空调室外机出风口与凹槽间距较短时,室外机会造成排风短路,故应与对面遮挡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如图 27 所示。

7.3.6 针对建筑高度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其较大风压会影响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和安全,本条特此作出规定。

7.4 垃圾收集

7.4 垃圾收集


7. 4.1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井。

7.4.2 住区应根据规模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垃圾收集措施应满足当地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新(改)建住区应同步设计、建设分类设施。

7.4.3 垃圾分类收集点位置应方便住户投放,宜设置在相对隐蔽处,距离住宅门厅或住宅外窗不宜小于 4m ,并应便于小型垃圾转运车到达。

7.4.4 住区的集中垃圾收集区(间)应设置在住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设有排水设施。

7.4.5 设置在地下室的垃圾收集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地下单元门厅附近,面积不小于 4m2 ;垃圾收集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 1. 20m。

2 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并设有排水设施。

3 应设机械排风。

7. 4. 6新建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住区宜在合适区域设置废旧衣物收集箱、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临时收集点,并设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7. 4.1 早期住宅都设有垃圾管道井,造成尘土飞扬、有机物腐烂、蛆蝇滋生、居住环境卫生恶劣,居民反映强烈。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生活燃料的液化气、煤气、天然气迅速发展,人们对居住卫生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住宅应设置封闭垃坡分类收集系统,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清运垃圾。

本条中的“垃圾管道井”是指传统的垃圾管道井,不包含设置机械式分类垃圾自动收集系统等先进垃圾收集系统的管道井。

7. 4. 2 2017 年11 月,江苏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提出:到 2020 年,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将达 70% 以上,其他城市建成区达 60% 以上;无锡、苏州、南京等地已先后审议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019 年11 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设备配置指南(试行)》。指南中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为四大类,明确新(改)建建设区或建筑物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相关规划或制定相关计划,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对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等细节进行统一规范。

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形式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有条件时,宜按服务规模设置相应垃圾生化处理和压缩等设施。

7.4.3 住宅宜在单元入口处结合绿化设置密闭分类收集器(箱),垃圾箱和地面应便于清理和清洗,地面附近宜有排水的设施,避免清洗垃圾箱时污水乱流,污染小区地面。

7.4.4 垃圾收集空间附近应有排水设施,便于清洗。根据住区规模,应在夏季主导下风区设置垃圾收集临时转运点,并且便于垃圾转运车辆到达和小区安全卫生管理。

7. 5 太阳能、空气源热水系统配置

7. 5 太阳能、空气源热水系统配置


7. 5. 1 住宅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管线应采用管井或装饰保护管保护,色彩宜与建筑立面协调。

设置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时,应预留设置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设备平台及进出水管的安装位置。

7.5.2 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器应优先在屋面设置,并有序成组排列。屋面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在公共管井内,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应一体化设计并排列整齐。

7. 5. 3采用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考虑安装、维修和防坠落措施。

7.5.4 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应符合《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DGJ32/J 08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7.5.1 太阳辐射释放的热能资源,经过太阳能热水器收集、转化、贮存,为住宅提供生活热水,是住宅建筑节约能源的重要措施。当前,能够提供生活热水的燃气热水器(炉)、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中,唯有太阳能热水器是利用天然的太阳能源为住宅提供生活热水,其特点是节能、安全、方便。

根据 2018年 11 月颁布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住宅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从住宅节能出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本条强调住宅设计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设计和安装,促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住宅建筑中广泛应用。

此外,太阳能利用设施的一体化设计不应只考虑太阳能集热器部分,还应考虑连接管线与建筑的有机结合以及维修更换需求,避免管线对建筑物形象的影响。

空气源热泵需设置在室外,故应考虑放置该设备的平台。安装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尽量减少设备噪声对住户的影响。

7.5.2 屋面配置太阳能热水器时,每天有效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h,且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成组排列的集热器前后排间距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 50364-2018第 5. 4. 8条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 20m ,并应预留出屋面冷热水管道位置和维修通道,四周距屋面女儿墙不应小1. 00m。

早期的住宅,由于住宅设计时未一体化考虑,太阳能热水器处于分散无序安装的状态,存在着水电管线裸露、支架安装不安全、屋面排列混乱、避雷措施不力等隐患。因此,在设计时应考虑太阳能管线、管井的布置以及消防疏散、防雷等要求。

太阳能集热器应优先布置在屋顶,与墙面安装的集热器相比,屋顶的集热效率更高,对建筑立面的影响更小。此外,屋顶布置时,应尽可能将集热器集中布置,避免零散布置造成管线杂乱,影响屋顶疏散及屋面整洁。

7.5.3 考虑到太阳能集热管有一定的自爆率以及大风、冻裂等因素,墙面安装的壁挂式太阳能设备应便于安装和维修,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挑板,不宜采用钢结构支架安装,以防坠落。

7.5.4 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江苏省、住建部先后出台了《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DGJ32/J 08 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 50364 ,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此外,当住宅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等能源制备生活热水时,其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应低于其同等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8消防标准

8. 1 一般规定

8 消防标准


8. 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 2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高度、规模、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

8.1. 3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各项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8.1. 4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住区宜按相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提出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原则,在设计中应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自然条件、人文背景、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8.1. 2在消防设计中,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安全性能的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烟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8.1. 3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的防火设计原则。若住宅与商业上下或左右组合建造,不同功能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不同功能之间的防火构造及消防设施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8.1. 4住宅建筑周边应根据不同的要求设置消防通道,高层住宅应设消防扑救场地、消防登高操作面,场地及管线承载力应能满足消防设施使用的要求。

近年来,国内部分城市探索在城市街道办建设“微型消防站”,一个“微型消防站”服务一个小型社区,配备几个人及简单消防器材,取得了“防消宣一体化”的良好效果。为方便居住小区自救,设计时可根据总体布局,结合物业用房、小区门卫等预留一定面积的房间布置“微型消防站”,可根据需求设置 10m2

~50m2 的场所,配备灭火器具、防护装具、破拆工具等基本消防器材,条件允许时可配备消防摩托车或小型消防车,供小区初起火灾时自救。

8. 2 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分类

8. 2 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分类


8. 2.1 住宅、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其建筑分类均由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折算。

8.2.2 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8.2.3 台阶式地坪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应按消防车道所在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 30m;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 ,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8.2.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余的高层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8.2.5 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条文说明:

8. 2.1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住宅建筑分类按建筑高度划分,建筑层数按《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的规定进行折算。

8.2.3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标高地坪上时,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建筑高度:

(1 )高层住宅建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应按该消防车道所在的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可设置在较高地坪或较低地坪。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的室外地坪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总进深不应大于 30m 且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

条件,并按地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且较高部位的安全出口应能通至较低部分地坪(图 28 )。

(2 )住宅建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按较高地坪或者较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计算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建筑高度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总进深不应大于 30m 且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并按地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图 29 )。

8.2.4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以建筑高度划分高层住宅的分类。

8.2.5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合建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但合建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照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当住宅底层设置为本小区服务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时,本栋楼可按住宅设计,但其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合建建筑的相关规定。

8.3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

8.3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


8.3.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8.3. 1 的规定。

8.3.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8.3.2 的规定。

8.3.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 50h和1.00h。

8.3.4 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屋面采用可燃及难燃的防水、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8.3.5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75h。

8.3.6 住宅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8.3.1 本条引自《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第9.2.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5. 1. 2条,本条增加了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8.3.2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3. 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根据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火灾扑救难度等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8.3.3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1. 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其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8.4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8.4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8. 4. 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应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8. 4. 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 的规定。

8.4.3 住宅建筑与厂房、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8.4.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少。

8.4.5 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m2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 0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第 8. 4.2、 8.4. 3条的规定。

8. 4. 6地下机动车库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 00m 。当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或其洞口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时,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地下非机动车库以及地下丙、丁、戊类物品储藏室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本栋楼上部外墙开口之间应设高度不小于 1. 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 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与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6. 00m


条文说明:


8.4.1 为确保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本条提出住宅建筑的选址、平面布置等应保障安全,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发生火灾、爆炸时对住宅建筑的影响。

8.4.2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版)第 5.2.2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8. 4.4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2. 6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可以减小,也不能减小。

8. 4. 5本条主要为了解决城市用地紧张,方便低层合院住宅建筑的布局与建设问题。

本条针对住宅建筑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允许占地面积在 2500m2 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考虑到必要的消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 4. 00m 。组与组、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仍应按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图 30 )。

8.4.6 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自然排烟口、采光窗洞口应与上部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离开一定的距离,如图 31 、图32 所示。但当采光窗、井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建筑完全分隔时,其间距可不限。

地下车库同一防火分区内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洞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8. 5 平面布置

8. 5 平面布置


8. 5. 1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内。

8.5.2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 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标准表 8. 7. 2中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住宅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分隔单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25%

4 相邻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 8. 8.2 条的规定。

5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20m, 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 0. 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m。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 50 倍计算。

6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等标准的要求设计。

8.5.3 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m2 。与住宅建筑贴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m2 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8.5.4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条文说明:


8. 5.1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4. 2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必须严禁在住宅建筑内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

8. 5. 2本条第1、2 款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4. 11 条,第3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 17 条,直接给出疏散距离规定,便于设计人员执行。

本条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要求,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满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疏散门至安全门的最

大距离的规定。

本条增加了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之间防火间距、疏散楼梯宽度和踏步宽度、高度的规定。每个单元内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毕竟不同于住宅,疏散楼梯设计参照《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 中专用疏散楼梯的规定,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20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m。

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时,需设2个安全出口。对于两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时,首层需设置 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 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时,二层需设置2 部楼梯,首层需设置 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 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 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

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2 。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2m。 当商业服务网点为两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技影长度的 1. 50 倍计算。

当商业服务网点两层总层高大于等于 7.5m 时,按高度折算应为3层,不符合商业网点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应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8.5.3 为防止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面积过大而影响住宅安全,本条要求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 ㎡时,组与组之间应按防火间距进行设置,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图 33 )。当每一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时,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8. 5. 4住宅建筑中各种设备间、设备管线的布置与敷设应满足防火间距、防火构造布置等的要求,并依据各类管线设备的防火安全等级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8.6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6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6.1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大于 160m。

2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长边所在的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 当住宅建筑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该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8. 6. 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 0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多层住宅建筑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不宜小于 15m*15m ;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

5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住宅外墙不宜小5.00m。

6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8.6.3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 00m。住宅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住宅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 ,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8.6.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住宅外墙不宜小于 5. 00m ,且不应大于 l0m。

2场地不应小于 15m*10m (长×宽);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高层住宅,场地不应小于 20m *10m (长×宽)。

3场地内的绿化、架空高压电线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等设施不应影响消防车的停靠与操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3%

8.6.5 住宅部分通过裙房屋面疏散且裙房屋面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裙房屋面板荷载计算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8.6.6 高层住宅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暗沟、水池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8.6.7 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停靠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要求。

8. 6. 8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条文说明:


8. 6.1 设置消防车道是为了便于消防车和人员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扑灭火灾。

1城市街区及居住区内建筑比较密集,本条针对消防展开灭火困难的情况作出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 150m左右,一般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位 160m。

3沿街住宅或大体量连体建筑不利于消防车快速达到现场,因此要求对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的连体住宅,应设置穿过该建筑的消防车道。

8.6.2 本条第1~3 款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7. 1. 8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一般是指其外车轮轨迹中心线的半径(具体要求可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为便于设计,本标准中的转弯半径可以以道路中心线计算。考虑到江苏省消防车实际情况,低层、多层住宅消防车道中心线半径不应小于 9.0m,高层住宅消防车道中心线半径不应小于 15.0m,如图 34 所示。

8. 6.3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7. 2. 1、7. 2. 3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场地设计尽量利用建筑周围地面,使建筑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由于住宅小区场地受多方面限制,难以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因此要求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间隔布置。

本条中裙房进深的起算边线应以设有消防救援窗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前室或楼梯间外墙为计算边线(图 35 )。为便于消防救援,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应满足救援窗要求,且应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6.8 各类消防设施应有明确标志,其样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8.7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8.7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8.7.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

8.7.2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8. 7.2 的规定。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或直通室外地面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本标准表 8. 7.2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 50 倍计算。


8. 7. 3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 90m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 0m。

8.7.4 低层住宅户内任一点至室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标准表 8. 7. 2中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 住宅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确有困难时,可在地上楼层中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 6. 00m2 且进深不小于2.00m 的室外露天平台,户内任一点距室外露天平台门的直

线距离同样不应大于本标准表 8. 7. 的规定。

8. 7. 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且不大于 54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以及同一户的两个相邻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0m。

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手动开启。

注: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指户门到封闭楼梯间门、防烟楼梯间前室门的距离。

8.7.6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二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且仅有一个单元的高层住宅,应在靠近消防登高场地一侧设置屋面疏散场地,场地面积按照 5人/m2计算,且不小于 18㎡。


8.7.7 多单元组合的高层住宅建筑,当相邻单元的高度不同且符合下列要求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数量、形式:

1 相邻单元中较低单元屋顶无天窗、洞口,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 50h,相邻较高单元外墙高出较低单元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设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各单元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面,且在较低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8. 7. 8 多单元组合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在疏散梯之间应设置净宽不小于 1. 20m 的消防通道。

8.7.9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 且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7.10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疏散楼梯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楼梯间或前室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的不燃烧体实墙分隔。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m2 ;剪刀楼梯的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00m。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 ,且短边不应小于 2. 40m

5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的前室应在住宅的每层公共走道及屋顶连通。剪刀楼梯间的平台净深不应小于 1. 30m。 

6 合用前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除户门外的合用前室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 10m。

8. 7. 11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外窗,并宜靠外墙设置。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住宅的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3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7.12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应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当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超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包括开敞式阳台、凹廊)。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50m2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 00m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 0m2。 

3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合用前室或作为前室的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5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正压送风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6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开向前室的乙级防火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缆井、管道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7普通电梯厅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时,该电梯应符合本标准第 8. 7. 20 条的要求。

8. 7.13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并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8.7.1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8.7.15 住宅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往屋面的楼梯间的门或窗应为普通玻璃门窗,且应向外开启。

8.7.16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2地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时,应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地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 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还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应大于3层。

8.7.17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8.7.18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 4m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00m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 0m2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3.0m2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开向前室的乙级防火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缆井、管道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7.19 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普通电梯应满足本标准8. 7.20 条的设置要求;电梯厅及电梯井的门口应设挡水设施。

8.7.2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2 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4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6 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 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 00 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8.7.21 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未开设户门的跃层部分、商业部分可不停靠)。

8.7.22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8.7.23 与住宅建筑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及半地下汽车库,其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1 层及以下住宅,与电梯厅共用平台的敞开楼梯间通至地下室时,楼、电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条文说明:


8. 7.1 住宅的安全疏散主要包括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包括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应急照明,有时还要考虑疏散诱导广播。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和疏散距离,对于满足人员疏散至关重要。应结合住宅形式、高度、单元建筑面积及内部布置与诸多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疏散设施,为人员疏散提供安全条件。

8.7.2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29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要求。

外廊式建筑的外廊是敞开的,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疏散有利。

跃廊式住宅是用走廊连接楼梯、电梯,将多个住户组合在一起的住宅形式,而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套内有多个楼层,户与户之间主要通过本单元的楼梯或电梯组合在一起。考虑到楼梯水平技影长度不是人员实际疏散距离,因此疏散距离乘以 1. 5 倍系数。

高层住宅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起算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 ;跃层式住宅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的1. 5倍计算,当任一户室内最远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超过 20m 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住宅套内自用地下室的疏散距离应按照从地下室最远一点到户门或直通室外地面门的距离计算,该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该地下室的楼梯属于住宅户内自用楼梯间,其楼梯间形式不限;其与地上房间之间不必设防火隔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

当地下室仅为一层,套内楼梯采用封闭楼梯间,且地下室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地下室的疏散距离可按照从地下室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计算,但首层的封闭楼梯间门至首层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

8.7.3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30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其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1. 10m 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时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

首层疏散外门是指首层门厅、楼梯间在首层直接对外的疏散门,不包括疏散楼梯间通向门厅的门。

疏散走道的净宽还应符合本标准第 5. 12. 10 条的规定。

8.7.4 本条针对低层住宅安全疏散制定相关规定。

低层住宅与其他住宅相比户内面积较大,走道较长,满足本标准表 8. 7.2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有困难,但考虑低层住宅建筑高度低、人员较少,室外露天平台避难条件好,能保证安全。室外露天平台的敞开长度不应小于周长的 50% ,且应无顶盖。当地下室仅为一层,套内楼梯采用封闭楼梯间,且地下室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地下室的疏散距离可按照从地下室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计算,但首层的封闭楼梯间门至首层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8.7.5 本条第1~3 款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25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当住宅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尽可能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户门到安全出口距离一般是指户门到封闭楼梯间门或防烟楼梯间前室门的距离,但部分项目为缩短户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将走道或外廊纳入到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导致前室门至楼梯间门的距离过长、前室面积过大,实际上增加了疏散长度。此时,应控制前室面积,该前室面积不应超过规范规定的前室最小面积2倍。

当高层住宅采用 2个安全出口时,为保证两个疏散出口的安全有效,住宅疏散时不应采用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消防电梯前室和独立消防电梯前室)穿套前室的形式(图36 ),两个疏散楼梯间前室之间应通过公共疏散走道相连(图 37)。

当建筑高度小于 54m 时,由于不需要考虑2个方向同时疏散的要求,可通过消防电梯前室进行疏散(图 38 )。

8.7.6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5. 26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54m 的多单元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 1个安全出口时,应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顶,且至少将相邻1个高层住宅的单元楼梯间连通来满足2个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可使人员通过相邻单元的楼梯进行疏散,使之多一条疏散路径,以利于人员能及时逃生。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高层住宅建筑,考虑到住宅以户为防火分隔单元,即使户门位于疏散走道时,户门也应为乙级防火门。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且仅有一个单元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较高,即使疏散楼梯能通至屋顶,也不等同于2部疏散楼梯。为提高安全性,本条要求增设靠近消防登高场地一侧的屋面疏散场地(图 39 ),疏散总人数可从 12 层及以上计算(每户按 3.2 人)。

8.7. 7 当高度不同的多单元高层住宅组合时,其中较低单元的建筑高度为 27m ~54m 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至少两个相邻单元的楼梯能够互相连通:当两栋高差层数不大于两层时,可设爬梯或通过连接通道连通;两栋高差层数大于两层时,较低单元的楼梯应通至屋面,且设连接通道与较高单元中的一个疏散楼梯相连,或设室外楼梯与较高单元的屋面相连通,较高建筑楼梯也应通至屋面。设置连接通道时,应采取措施确保通道不被占用,室外楼梯应符合相关规定(图 40 )。建筑高度为小于 27m 的住宅,由于标准未要求楼梯间必须通至屋面,当其与其他高层住宅单元组合时,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面与其他单元连通。

8.7.8 住宅屋面常常设置太阳能热水器集热板等设备。由于没有统一管理,常常造成因设备无序设置将屋面上消防疏散通道或场地堵塞的现象,发生火灾时屋面无法进行疏散。因此,本条要求两个单元及两个单元以上组合住宅体屋面上,出屋面楼梯之间应预留净宽不小于 1. 20m 消防疏散通道(图 41)。

8.7.9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一2014 (2018 年版)第 5. 5. 27 条。住宅户门作为防火门和疏散门,其开启方向可不限。

8. 7.10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每单元每层户数较少,常将两个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并设计成“三合一”前室。此时应加大相应前室尺寸,在电梯厅等待候梯时应满足人流的正常疏散,将消防电梯所对应的候梯厅深度加大至 2. 40m ,并满足每层人员在前室内的安全等待和疏散,由于在同一个前室内,楼梯间的两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要求不小于 5. 0m 。若每层不超过3户,人数较少,户门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图 42 )。

每层超过3户且两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两个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的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要不小于 5m (图 43 )。采用短走道的形式不能满足从两个方向进入共用前室的要求(图 44 )。

近年来,有部分两梯两户的户型采用疏散楼梯及前室通过户内疏散的设计形式(图 45),导致两部疏散楼梯及前室在每层处无法连通,降低了住宅的安全疏散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的前室应在住宅的每层公共走道及屋顶上连通。

8. 7.11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 4.1、 6. 4. 2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为封闭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除水管井外的管道井的检查门等,不能直接开向封闭楼梯间内。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采用防火门。首层扩大封闭的封闭楼梯间也应采用防火门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目前,国内实际使用过程中采用常闭防火门时,闭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楼梯间门,有条件的要考虑采用常开防火门。

对于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口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封闭楼梯间,可以采用设置防烟前室或直接在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的方式实现防烟的目的。

8.7.12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14 (2018 年版)第 6. 4.1、 6.4. 3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防烟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防烟楼梯间是具有防烟前室的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设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可靠性更高。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和供灭火救援人员在救援前整装、准备时有一个较安全的空间。设计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

本条第2款中的可开启外窗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但必须设置一半以上的可开启窗扇,并配备消防锤。

本条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当采用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空间作为前室时,其使用面积仍要满足前室的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其首层可不设置前室。

本条中的“前室”,包括开敞式阳台、凹廊等类似空间。

本条第7 款要求普通电梯的电梯厅不应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共用。确需电梯厅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共用时,电梯应符合本标准第8. 7.20 条消防电梯的要求,该前室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设置要求即可。

8.7.13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 4. 1条第 3、6款,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允许可燃气体管道进入住宅建筑未封闭的楼梯间,但为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规定要求采用金属管。为防止燃气因该部分管道破坏而引发较大火灾,应在计量表前或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且该阀门应具备可手动操作关断气源的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置自动切断管路的装置。另外,管道的布置与安装位置应注意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与管道发生碰撞。相关设计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规定。

8. 7.14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 4.1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为针对住宅内疏散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设置管道的防火要求。

布置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管道,一旦泄露遇明火即可能发生爆炸,易产生严重后果。为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防止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楼梯间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发生拥挤现象,楼梯间的设计要尽量减少布置凸出墙体的物体,以保证不会减少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并避免凸出物碰伤疏散人群。楼梯间的宽度设计还需考虑采取措施,以保证人行宽度不宜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失稳而导致踩踏等意外。

8. 7.15 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通过相邻单元的楼梯进行疏散,使之多一条疏散路径,以利于人员能及时避难。

8. 7.16 本条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的要求,对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提出具体规定。

8. 7.17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7.3. 1条强制性条文和第 7. 3. 4条制定。对于高层住宅,设置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率。因此,要尽量缩短达到火场的时间。由于普通的客货电梯,不具备防火、防烟条件,火灾时往往电源没有保证,不能用于消防员的灭火救援,因此,要求高层住宅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8.7.18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7. 3. 5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与防烟楼梯间前室一样的具有防烟功能的防烟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

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采用可靠的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防烟方式,其出口在首层要能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 ,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管井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 7. 19 在扑救建筑火灾过程中,建筑内有大量消防水流散,电梯前室及电梯井内宜按要求结合地坪标高等措施考虑采用反坡等挡水设施。

8.7.20 本条是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所作的规定。对于老年人住宅等类似功能的建筑,消防电梯轿厢内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

8.7.21 为住宅服务的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着火时便于展开消防救援,可不停靠底部商业等其他设施的楼层,但应停靠地下室各层。

8.7.22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 6.4.4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对于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由于不进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楼层的火灾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楼层,同时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楼层,要求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处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将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分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8.7.23 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大型地下及半地下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若按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全部或部分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或其前室开向地下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

门。但每个住宅楼梯间不能同时借用给2个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这样,既可以节省技资,在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

该走道的设置类似于楼梯间的扩大前室,同时,考虑到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之间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所以,连通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 8 建筑防火构造

8. 8 建筑防火构造


8. 8.1 当条件受限,住宅通过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间形成的非封闭天井进行采光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敞开连廊直接连续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6. 00m ,当连廊的外侧或内侧有柱子、百叶、管井等遮挡物时,该侧局部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 20%。

2 敞开外廊内侧被遮挡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外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 20% ,且该宽度不应大于非封闭天井深度的 1/2。

3 敞开连廊两侧上下层之间应设置不低于 1. 20m 的窗槛墙。

4 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宜超过2户。

5 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

6 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应小于 2. 00m ,当小于2. 00m 时,面对连廊的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 00h的防火玻璃窗。

7非封闭天井侧向的厨房窗与连廊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2. 00m ,当小于 2. 00m 时,厨房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1. 00h的防火玻璃窗,对空调机位可不作距离要求。

非封闭天井侧向其他房间窗与连廊开口的距离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1. 00m。 当小于 1. 00m 时,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窗。

8. 8. 2 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户与户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标准表 8. 3.1 的要求,构造应牢固、完整,且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 20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 0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住宅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多层住宅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 00m ;小于 1. 0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 60m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8.8.3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相邻房间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 00m ;小于 1. 0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 60m 的不燃烧体隔墙。

8. 8. 4 当住户的外窗开向凹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凹槽顶部不应封闭。

2 向同一凹槽开窗的住户不宜超过 户。

3 凹槽开口宽度与凹槽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 :3 。凹槽宽度大于 4. 00m 且小于 6. 00m 时,不同住户之间的外窗不应正对开设;凹槽宽度不大于 4.00m 时,开向凹槽的住户外窗均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窗或使用防火隔墙完全遮挡。

8. 8. 5 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当电梯机房门开向走道等非室外空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 00h ,并应符合《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8. 8. 6 建筑和井道内的电缆桥架等在穿越楼板、防火墙、井道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墙材料封墙。

8.8.7 住宅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8.8.1 敞开外廊与住宅外墙间形成的天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灾向上蔓延的通道,天井对外的开敞度决定了烟气扩散的程度,因此对外廊开敞宽度作出要求,如图 46 所示。此外,对外廊提出两侧窗槛墙的要求主要考虑火灾发生时热和高温对在外廊上疏散人员的影响。

天井侧向的厨房窗与连廊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2.00m,当小于 2. 00m 时,厨房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 00h防火玻璃窗。天井侧向其他房间窗与连廊开口的距离参考本标准8. 8. 3条的要求,与连廊开口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1. 00m。

本条中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应为连续长度,连续长度可包含总宽度不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 20% 的柱子、管井等局部遮挡物。

当敞开式天井内侧宽度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时,被遮挡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 20% ,其计算方法如图 47 所示。天井侧向外窗与连廊之间的距离要求如图 48 所示。

采用连廊作为安全疏散通道的住宅,在首层利用连廊设置住宅门厅人口时,首层天井的开口宽度可不作要求,但因门厅等对住宅房间形成遮挡,尚应对这些房间进行采光系数复核。

8. 8. 2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 2. 5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按户设置防火分隔单元,每户为一个防火单元,因此每户之间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性的实体墙。防火隔墙能在火灾时将烟火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的空间内(图 49 )。

住宅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

8.8.3 本条要求楼梯间窗口(包括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外墙上的开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要保持必要的距离,主要为确保疏散楼梯间内不被烟火侵袭。

无论楼梯间与门窗洞口是处于同一立面位置还是处于转角处等不同立面位置,该距离都是外墙上的开口与楼梯间开口之间的最近距离(图 50 )。

楼梯间窗口与其自身的前室窗口之间、前室(合用前室)与敞开外廊之间的距离可不作要求。

8. 8. 4 目前很多住宅在开放式凹槽的两侧布置房间外窗。这种布局对防火不利,又有视线干扰,因此本条提出相关要求。

8. 8. 5本条第1~3 款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14 (2018 年版)第 6.2. 9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电梯机房、普通电梯机房门直接开向室外(露天屋面)且与其他房间门窗洞口距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 1.3、 6. 1. 4条时,可不采用乙级防火门。

8.8.6 管道井内的电缆桥架等穿越楼板、防火墙、井道墙时,往往会忽略防火封堵,成为火灾水平或竖向蔓延通道。由于电线电缆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为加强土述部位的防火,本条在本标准第8.8.5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电缆桥架的封堵要求。

8.8.7 住宅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8.9 避难层(间)

8.9 避难层(间)


8. 9.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不应低于 24m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 50m。 避难间与避难区应设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2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 人/m2 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m2 ;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

3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 1.20m。

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2.00m ,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 00m。

8. 9. 2 避难层(间)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8. 9. 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2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

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 00m ,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3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4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5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6 在避难层(间)进人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7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8. 9.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2该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 1.00h


条文说明:


8. 9.1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5.23 条补充相关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住宅建筑中根据避难人数计算,一般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

1 本款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为强制性条文。为提高避难层(间)设置的合理性,本款增加了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低于 24m要求。

2 本款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为强制性条文。为防止计算避难面积过小,本款还规定了避难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避难人数按照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每户按 3. 2人),避难区的净面积不包括疏散通道的面积。

3 本款补充增加了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要求。

4 为加强避难区与复式户型相邻时的防火分隔,避难区与复式户型之间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避难区完全分隔,并满足一定的水平防火距离要求(图 51)

8.9.2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5.23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8.9.3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5. 32 条。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应设置1间安全间,在设计时,不应将厨房作为安全间,且不宜为面向敞开天井的房间,可利用每户直接对外的卫生间或房间。该房间的外窗宜具备火灾时熔断器熔断后自动关闭功能。

8.10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0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 10. 1 居住小区设置共用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000m2

8.10.2 住宅和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住宅部分消防管道宜单独设置。

8.10. 3 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不宜设干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8.10.4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

8.10. 5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住宅建筑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8.10. 6 住宅建筑地下非机动车库、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Ⅰ级,地下储物间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Ⅱ级。

8.10. 7住宅建筑底部商业部分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0.8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0. 9 建筑高度大于 120m 的住宅建筑宜增设室内干式泡沫灭火消火栓系统。

8.10.10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配置灭火器。


条文说明:

8.10.1 本条规定住宅小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000㎡,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 6. 1. 11 条保持一致。

8.10. 2~ 8.10.5 这几条对住宅中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作出规定,消火栓系统的具体设计除执行本制制,尚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消防箱宜设置在前室、走道等公共部位。江苏地区设置湿式消火栓系统应无困难,因此规定不宜设干式消火栓系统。

8.10. 6~ 8.10. 8 这几条对住宅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作出规定,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具体设计还应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都在非机动车库内,一般与其他非机动车没有分隔,因此规定非机动车库全部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DB32/T 3904-2020第 8. 1. 3条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内,当有户内楼梯与地下储物间连通时,该储物间属于住宅套内空间,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面积不计入公共部位储物间的总面积。

8.10. 9建筑高度大于 120m 的住宅建筑除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水消防设施外,还宜增设室内干式泡沫灭火消火栓系统,可设置在公共部位水管井中。

室内干式泡沫灭火消火栓系统的组成设施包括 DN100消防立管、每层预留 DN65 消火栓接口、消防立管接入口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8.10.10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8.11 消防电气

8.11 消防电气


8. 11. 1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8.11. 2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供配电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8.11. 3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等级 B1 级或 B2的保温材料中;当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时,在其穿越防火隔墙、板处,应采用不低于该处耐火极限要求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 11. 4 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11. 5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及套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该建筑的地上部分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多层住宅建筑,当建筑内部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相关联的部位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联动装置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11. 6 除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附建公共用房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外,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附建公共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11. 7 住宅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其他非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8.11. 8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防火门监控系统。

8.11. 9 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8.11. 10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有信号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8. 11. 1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10. 1. 1、10. 1. 2条内容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8.11. 3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 7. 11 条内容制定。此处所说的电气线路及沿电缆桥架敷设的电缆,不仅指消防电气线路及电缆,也包括非消防电气线路及线缆。

8. 11.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8.4. 1条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4.2 条的要求,考虑到今后更多会采用居家养老的模式,因此规定一类高层住宅套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高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能。另外,一类高层住宅套内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江苏各个地市原先要求并不一致,本次作了明确的统一要求。

有地下室的二类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地上地下部分的公共部位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地上部分无而地下部分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可只在地下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多层住宅内若局部设有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可在相关联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置。火灾联动装置的探测器应设置在联动该消防设备需要探测火情的部位。

8. 11. 6 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附建公共用房应设火灾报警设施。当二类高层住宅地上部分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位于其内的商业服务网点、附建公共用房内没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时,此部分商业服务网点、附建公共用房内可以采用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方式。

8.11.7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 4.10 条第3款制定。住宅部分应与其他非住宅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开设置,可以是各自系统的区域报警控制器分别设置,也可以是各自系统的报警(联动)信号进线回路及消防端子箱分别设置。

8. 11. 8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可对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实时监测,发生过压、过流、短路、断路等故障时,能够快速报警,并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从而有效保证消防设施的供电可靠性。

8.11. 9本条取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8. 7. 9 条。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的住宅建筑,在火灾确认后,应在消控室集中解除相关部位的门禁;对于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的住宅建筑,要求能在火灾时不需要任何工具就能从内部徒手打开疏散出口门,以便于人员逃生。

8.11.10 使用可燃气的房间含采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的厨房、室内集中采暖用的气体燃烧锅炉间等。住户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接入家居安防系统,也可设置独立式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探测器本身应自带声或声光报警功能。

8.12 防烟排烟

8.12 防烟排烟


8. 12.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8. 12.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加压送风口不应被遮挡。

8. 12. 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中住宅避难层转换楼梯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

8.12.4 当住宅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采用自然通风,地下室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且地下室仅为一层时,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

8. 12. 5 一层扩大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外开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口。

8. 12. 6 除住宅套内,其他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8. 12. 7 住宅建筑非机动车库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长度不应大60m。

8. 12.8 排烟管道、正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和完整性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和《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 GB/T 17428 的相关要求。

8. 12. 9住宅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8. 12.1 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第3. 1. 3条要求,对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设置正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能确保“三合一”前室及楼梯间的安全性。

8.12.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第3. 1. 3条第2 款要求,前室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考虑住宅建筑前室面积不大且层高不高,在维持前室正压效果不受影响的状况下,对前室正压送风口位置不作特殊要求,即正压送风口不在前室顶部也不正对前室入口墙面,且风口不被遮挡时,能维持前室内有效正压,上述情况可确保前室的安全性。

8.12.3 本条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第 3. 1. 2条的要求,对超高层住宅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防烟设施作出明确要求。但避难层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属于无烟区,转换楼梯的前室在避难层内,和避难层之间设置有防火门,且楼梯间已设置防烟系统,故转换楼梯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能够满足安全要求,如图 52 所示。

8.12.4 当地下室为非电动汽车库、非电动自行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含储藏室)时,楼梯间形式不变,对其无采光的前室和楼梯间可放宽处理,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8.12.5 一层扩大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一层扩大前室的开门均为直接对外,外开门便于开启,着火时有利于烟气的排出。

8.12.6 本条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住宅建筑特点制定。住宅按套型每户为一个防火单元,跃层住宅仅为1户,着火危险性和非跃层住户相当,户内楼梯、上下层挑空、住宅套内地下室与上部等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若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会影响住户的正常使用且难以对

住户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同时结合跃层住宅多年的使用情况,规定此类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可不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但商业服务网点等非套内的场所和部位,在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8.12.7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2018第 6. 1. 5条对设置独立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有限制,对汽车库、非机动车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未作要求,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15K606 第80页的要求,考虑到住宅非机动车库的特殊性,作此规定。

8.12. 8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第3. 3. 8、4. 4. 8条的要求,但现有消防施工方对风管具备耐火极限功能采取的措施比较混乱,为了确保防烟排烟风管在失火时具备完整性和密闭性,消防施工单位应提供防烟排烟风管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检测报告。

8.12. 9本标准中未提及的内容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等相关消防设计要求,对住宅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进行设计。

9结构标准

9 结构标准


9.0.1 住宅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0.2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的规定,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9.0.3 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应尽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

9.0.4 在结构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0.5 住宅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住宅建筑的规则性和高度、场地条件、地基情况、结构材料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住宅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当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时,其结构设计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士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 和江苏省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2 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低层、多层建筑可采用砌体结构。

3 住宅建筑不得采用底框结构形式。


9.0.6 建筑平面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构件宜上下贯通。不规则的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住宅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住宅建筑不应采用。

9.0.7 住宅结构体系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9.0.8 结构布置宜满足对建筑功能和空间适变性的要求。

9.0.9 高层住宅结构风荷载舒适度及楼盖舒适度应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 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的要求。

9. 0.10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9. 0.11 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整体斜坡屋面结构计算宜按实际情况建模。

9.0.12 7度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住宅层数不应超过5 层,8度抗震设防时不宜采用砌体结构。砌体结构住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9. 0.13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宜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混凝土楼梯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进行设计。

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较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宜采用现浇楼盖。

2 预制楼梯宜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其转动及滑动变形能力应满足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预制楼梯设置滑动的端部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

9.0.14 符合适用条件采用隔震或减震技术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相关规定进行隔震与减震设计。

9.0.15 住宅结构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构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9. 0. 16 钢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和相关连接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9.0.17 木结构住宅中木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和必要的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9.0.18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9. 0. 19 住宅建筑中梁、板、柱、墙等结构构件的设备孔洞、槽口应预留。

9. 0. 20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电热水器、空调室外机、锅炉、热泵等设备的楼板、墙体,连接处应预留埋件,并采取可靠的防震、防风、防坠落等措施。

9.0.21 住宅建筑结构材料的选用应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并尽可能就地取材。主体结构宜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节省材料用量。

9. 0. 22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住宅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条文说明:


9. 0.1 本条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18 第3. 2. 1、3.3.2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按该标准规定,住宅作为普通房屋,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取为 50 年,安全等级取为二级。考虑到住宅结构的可靠性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且住宅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耐用商品之一,故本条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取 50 年或更长时间,其安全等级应取二级或更高。

9. 0. 2 本条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第 1. 0. 4 条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第6.0. 12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抗震设防烈度是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的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分类是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作的设防类别划分。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抗震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要求,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节约结构造价,降低成本。《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第 6.0.12条规定: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9.0.3 本条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2016版)第 3.3. 1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应优先选择建造在对结构安全有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力求避开;当因客观原因而无法避开时,应仔细分析,并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

9.0.4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以满足下列功能:

①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如重力、风、地震作用以及非荷载效应(温度效应、结构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等),即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②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满足适用性要求,如可接受的变形、挠度和裂缝等;

③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材料性能的恶化不应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

④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即结构仅发生局部损坏或失效但不应导致连续倒塌。

9.0.5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是住宅最常用的结构体系。装配整体式棍凝土结构具有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构件工厂化生产、施工速度快等优点,条件适宜时应积极推广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住宅。钢结构具有强度高、延性好、适合工厂化生产、结构材料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等优点,也是住宅产业化发展

的方向之一。

9.0.7 本条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2016 年版)第 3.4. 1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合理的建筑形体及构件布置在住宅抗震设计中非常重要。本条对建筑师设计的住宅建筑方案的规则性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强调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严重不规则,是指形体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2016 年版)第 3.4.4 条上限值或某一项指标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不能克服的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可能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

对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控制其突变程度,并应根据结构材料和结构体系的特点、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减少薄弱部位结构破坏的可能性。

板式住宅往往横向抗侧力构件多而纵向较少,在强烈地震中往往由于纵向的破坏导致整体倒塌,故本条特提出住宅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动力特性宜相近的抗震概念。

住宅建筑的规则性要求和概念设计,应在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的方案阶段得到充分重视,并应在结构施工图设计中体现概念设计要求的实施方法和措施。

9.0.8 本条参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378-2019第4. 2. 6条对住宅的长寿命目标提出具体要求。

建筑适变是为了增加建筑耐久使用。很多建筑被拆除不是因为寿命到期,而是因为功能不再满足使用需求。随着居住者经济条件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经过若干年使用后住户希望居室经过合理的改造和功能重新组织,仍然能很好地满足更高的居住要求。

因此,结构布置在满足结构承载力、抗侧刚度、结构延性的基础上,能提高建筑空间利用率和使用灵活性,为持续适应使用者多样化要求提供条件。目前住宅建筑多以高层、中高层为主,其结构形式一般为剪力墙结构。结构布置要尽量采用大开间剪力墙的布置,主要剪力墙尽可能集中布置在建筑外墙,户内剪力墙尽量设置在分户墙的位置,并尽量减少户内空间的柱、剪力墙从而形成大开间。同时结构布置宜考虑预制叠合楼板厚度,合理增大竖向构件的间距。

9. 0. 9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极端天气逐渐增多,江苏省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建筑受风荷载的影响逐渐增大,高层住宅建筑的舒适度日益得到重视。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的规定,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具体指标和计算方法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2010 第3. 7. 6条的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 3Hz ,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应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第3. 7. 7条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第 3. 5. 7条的要求。

9. 0.10 住宅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有关地基基础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设计的原则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 第3.0. 5、3. 0. 6条的相关规定。

住宅工程的沉降过大或产生不均匀沉降会直接导致住宅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产生沉降裂缝,甚至威胁结构安全。因此,必须在地基基础设计时优化方案,充分考虑沉降和差异沉降的危害性。

地基变形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第5.3.4 条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 16-2014 第4. 1. 1条的规定。

9.0.11 本条强调设计选用计算模型的准确性。由于工程设计的复杂性,设计人员必须慎重选择计算分析模型。整体斜坡屋顶在多层住宅中较为常见,为了保证计算模型的准确性,宜按实际情况建模。

9.0.12 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限制层数、高度以及高烈度地区使用是砌体结构的主要抗震措施。历次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说明:二、三层砖房在不同烈度区的震害,比四、五层砖房的震害轻得多,六层及六层以上砖房的震害明显加重。故对7度、 8度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住宅作了从严规定。

保证砌体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的主要措施,包括选择合格的砌体材料、合理的砌筑方法和工艺,限制建筑的体量,控制砌体墙(柱)的高宽比,控制抗震墙的问距,在必要的部位采取加强措施(如在关键部位设置拉结筋,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圈梁、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9. 0.13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抗震性能好,调整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和协调温度变化产生变形的能力强。采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和江苏省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2017年2 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 号),要求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对于减少于工作业、湿作业、现场作业,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等具有显著作用。

9.0.14 隔震、减震技术可用于高烈度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对抗震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住宅,也可用于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在方案设计阶段应与采用常规抗震设计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考虑功能要求、隔震或减震效果、长期工作性能以及经济性等因素。

隔震、减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2016 年版)第 12 章的相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9.0.15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满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要求,以保证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构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要求,是为了保证构件的耐火极限,各类混凝土结构构件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最小截面尺寸和保护层厚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9.0.16 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措施是保证钢结构住宅安全性、耐久性的基本要求。钢材虽不是可燃材料,但是在高温下其刚度和承载力会明显下降,导致结构失稳或产生过大变形,甚至倒塌。

住宅钢结构中,除不锈钢构件外,其他钢结构构件均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功能、使用环境以及维护计划,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钢结构住宅的防火措施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防腐措施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的相关规定。

9.0.17 在木结构构件表面包覆(涂敷)防火材料,可达到规定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此外,木结构住宅应符合防火间距、房屋层数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

正常使用条件下,木结构的破坏多数是由于腐朽和虫蛙引起的。因此,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在结构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均应引起高度重视。防止木结构腐朽,应根据使用条件和环境条件,在设计上采取防潮、通风等构造措施。

木结构住宅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的相关规定。

9.0.18 围护结构主要指直接面向建筑室外的非承重墙体、各类建筑幕墙(包括采光顶)等,相对于主体结构而言属于“非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建筑非结构构件一般指下列三类:

 (1 )附属结构构件,如女儿墙、檐口、雨篷等;

 (2 )装饰物,如贴面、吊顶、悬吊重物等;

(3 )围护墙和隔墙。

对非结构构件,应根据其重要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及其对建筑结构的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和构造措施,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对不同功能的非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刚度和延性)要求,并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应牢固、可靠,要求锚固承载

力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非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应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0.19 住宅结构构件的设备孔洞和槽口应预留,不得任意敲凿。

底层楼梯间墙体往往因安装各种表箱、管线而需要留较多的孔洞、槽口,墙体强度和稳定性受到严重影响,应按实际开洞、开槽情况对墙体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其他结构构件留有较大孔洞、槽口时也应进行相关验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9.0.20 屋面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时,结构措施应符合《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 年版)(苏建科【2008】 120 号)和《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苏J28 的相关规定。

非承重的厨房、卫生间隔墙往往采用半砖砌筑,墙材多为多孔砖或轻质砌块。当有可能在墙上悬挂电热水器等重物时,可在墙内预设钢筋混凝土构件,便于预留埋件或采取其他连接措施。

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进行相关验算。

9.0.21 结构材料在全部建筑材料中占比较大,材料的生产消耗大量的能源、资源,同时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住宅结构材料的选用应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建材本地化是减少运输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应鼓励使用当地生产的建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9 第7. 1. 10 条规定: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 60%。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住宅结构形式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将占较大比例。合理使用强度高、具有良好施工和易性和优异耐久性的高强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是最大的节约措施。钢筋混凝土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不低HRB400 的钢筋,且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 级的高强钢筋用量不应低于受力钢筋总量的 85% ,其中, 500MPa 级以上高强钢筋用量不宜低于受力钢筋总量的 60%或600MPa 级以上高强钢筋用量不宜低于受力钢筋总量的 15%。

本条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2/ 3962-2020第 7. 5. 2条保持一致。

当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选用型钢混凝土构件、钢管混凝土构件有利于节约材料。

9. 0. 22 改变住宅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等)的情况均会影响结构的安全及寿命。任何对结构的改变均必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住宅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10设备标准

10.1 建筑电气

10 设备标准


10.1 建筑电气


10. 1. 1 住宅建筑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类高层住宅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二类高层住宅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为一类高层住宅供电的变电所内宜预留外接移动电源所需的接口条件。

4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的住宅建筑应配置应急电源。

10. 1. 2 住宅建筑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负荷应按该建筑物的负荷级别供电,其他用电设备负荷级别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 配电设计中用电负荷级别及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中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二类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与客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切换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高层住宅建筑屋顶消防电梯应单独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其他消防设备可共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2)一(二)类高层住宅中的消防应急照明、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自动切换;

3)一(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公共走道、楼梯间的照明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

4)建筑物内设有区域式网络通信机房、排污泵房、生活泵房、寒冷地区采暖机房等设备用房时,其供电负荷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处理;

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建筑物防火分区或单元划分;

6)高层住宅设有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负荷等级应与建筑内的最高负荷等级一致;

7)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供电系统应单独设置。

10. 1. 3 用电负荷与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应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TJ 11 的相关要求。

2考虑住宅用电负荷的特性,套内用电设备功率因数应0.9。

3 负荷需要系数 Kx不宜小于表 10. 1. 3的规定。

 

4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为8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大于 8kW 且小于等于 12kW 时,宜单相电源进户;大于 12kW 时,可三相电源进户。

5 住宅计量表箱应放置在公共部位,视不同情况,可采用单元集中、同楼层集中或多楼层集中的安装方式。

6对于低层住宅,各户计量装置宜采用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装设在公共部位;若装设在室外,除应满足其防护等级的要求外宜设置防雨水措施。

7 建筑高度为 27m 以上住宅应设配电间、配电竖井,当配电间设置在地下室时,应设置在人防防护区以外,并满足配电间对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及防水、排水、通信等相关措施的要求;在配电间、配电竖井内及地下、半地下公共区域,计量表箱、配电箱等可采用明装。

10.1. 4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单元进户干线宜单独进线。引人建筑物的进线保护管应采用壁厚大于 2.5mm 金属管。

2 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及公共设施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当配电回路设有消防负荷设备时,不应切断电源。

3 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高层住宅建筑的明敷线缆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型或低烟无卤型,非消防电源配电干线可采用铜、铝合金材质的绝缘线缆,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缆。住宅入户线的截面不应小于10mm2时,户内分支线路截面不应小于 2. 5mm2 ;穿管暗敷线路宜走捷径;

明敷线路(含护套线敷设)应横平竖直,低于 1. 8m 的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4 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穿保护管敷设或在电缆竖井、电缆桥架内敷设,严禁导线(含护套线)直埋敷设。

5 在有洗浴设备卫生间 防护区内,不应有与洗浴设备无关的配电线路敷设;供洗浴设备专用的配电线路在 0~2防护区内应采用双重绝缘线缆,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6 公共部位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为 27m 及以下住宅建筑的住户坚向配电干线可采用绝缘导线穿管暗敷;

2)建筑高度为 27m 以上住宅建筑的住户竖向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预分支电缆及金属母线槽,该竖向干线应在配电竖井内敷设;竖向干线供电距离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规定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消防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要求;

3)一类及以上高层住宅公共区域的暗敷线路宜穿金属管敷设;

4)低层住宅的楼梯间、走道、地下(含半地下)非机动车库等部位的公共照明及小容量的设备用电,可取自该单元配电系统;设有公共电梯、集中式空调设备等的住宅,其公共设施电源应取自该楼内的公共计量配电系统;

5)非机动车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的充电设备;

6)在智能信报箱、快递柜处,应设有电源装置。


7 户内配电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2)设有洗浴设施卫生间的跃层、阁楼层等应设户分配电箱;

3)户内配电箱不应装设在水管井壁、厨房内及卫生间0~2防护区的墙上,也不应嵌装在电梯井道、建筑外墙、分户墙上;

4)厨房、卫生间、空调、地下室的插座回路以及大容量用电设备配电回路应单独设置,卫生间及地下储藏间的照明器具可接入其专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5)设有整体式厨房、卫生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至其专用电源接线盒;

6)每台柜式空调电源插座回路应单独设置,其他空调电源插座每一回路不应超过2只;

7)除建筑面积为 60m2 及以下且为一居室套型外,普通电源插座回路数不应少于2条回路;

8)馈向设备平台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单独设置;

9)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配向用电设备的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10 )在采用 TN-接地方式的区域,所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护;在采用 TT 接地方式的区域,所有配电回路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护;

11 )户内配电箱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IP2XC。

12 )住户配电箱内不宜设置电涌保护器。


10.1. 5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设计应满足绿色环保要求,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及节能的控制措施。

2 住宅公共部位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的公共区域应设人工照明;

2)幢(单元)门厅、楼梯间、前室走廊、半地下室、地下室、底层架空等部位的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平面的功能按《建筑室内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相关规定执行;

3)住宅建筑内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4)的住宅的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的照明应设置现场节能自熄开关,门厅、电梯厅及其他公共区域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当消防应急照明兼作公共照明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或集中点亮的措施;

5)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志;

6)住宅公共区域设置的节能自熄开关,应采用非接触控制型产品。


3 户内部位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各基本空间、辅助空间应设置照明;

2)阳台应设置照明;

3)照明应设置灯位(配套一般灯具或光源)及控制方式;

4)卧室及套内主要通道上应设置夜灯或预留夜灯用电源插座;

5)入户过渡空间(玄关)内宜设感应点亮照明灯。

10.1. 6 插座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插座位置宜与设施需求及室内家具布置综合考虑,当同一居住空间电源插座数量2 只或以上时,各插座宜布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住宅建筑内所有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防护型;厨房洗涤槽下方和周边 45cm 范围内及非封闭阳台、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型;洗衣机、电热水器及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宜带开关;室外设备平台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型。

3 公共部位电源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为 27m 及以下的住宅应在单元弱电进线处设电源插座,此插座电源宜取自单元公共照明电源回路;

2)建筑高度为 27m 及以上的住宅应在单元弱电进线处设电源插座;在弱电井内每隔 2层~ 4层宜设电源插座,电源宜取自公共照明电源,插座电源回路应单独设置。

4 户内部分电源插座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厅)、双人卧室应设单相组合插座(两眼加三眼,下同)不少于 4只,单人卧室、书房应设单相组合插座不少于3 只,保障性住房上述场所内可减少 1只;

2)厨房设供小家电使用的单相组合插座不应少于 2只,吸油烟设施、电冰箱的近旁应设单相三眼插座1 只;

3)卫生间应设单相插座不少于 3只(含组合插座1 只),在洗衣机旁应设电源插座,坐便器旁应设插座;

4)在卫生间 0~2防护区内,严禁设置电源插座、非洗浴设施专用的电源接线盒、照明开关,在0~2 防护区以外的电源线路不应在0~2 防护区范围内敷设;

5)起居室(厅)和双人卧室应设空调电源插座,其他卧室、书房和餐厅宜设空调电源插座;

6)阳台、餐厅应设单相组合插座;

7)在家居配线箱近旁应设电源插座;

8)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内应设带 USB 口插座。

10. 1. 7 当建筑结构体采用装配式预制构件时,各电气预埋件应在预制时预留孔、洞位,电气设备严禁在预应力预制构件上二次敲打安装、敷设。

10. 1. 8 住宅建筑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 TN-C-S、 TN-S 或TT 接地方式,在各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保护等电位联结,各区域的保护等电位联结装置可通过与建筑物外沿地梁内设置的等电位联结装置(带)连接而作用于全建筑物。

2 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并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做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建筑物内各设备接地电阻的最小值要求。

3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预设局部等电位联结板(盒)。

4 当防雷引下线采用预制构造柱内的钢筋做引下线时,其引下线钢筋的截面积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3. 5条的规定。

5 住宅建筑的其他防雷防护措施均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的相关规定执行。

10. 1. 9 住宅弱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弱电系统一般包含通信网络系统、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及单元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住宅弱电系统可由以上系统的部分或全部组成。

2住宅弱电系统应提供系统框图,并预留竖向及水平向的管路或桥架。

3低层住宅可设置弱电竖井,多层住宅宜设置弱电竖井,高层住宅应设弱电竖井,弱电竖井可与强电竖井合用。多层住宅宜设独立的弱电间(电信间),高层住宅应设独立的弱电间(电信间),弱电间(电信间)面积不宜小于 5m2 。一类高层住宅强弱电竖井应分别设置。

4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内应设有通信(电话、光纤)及有线电视入户接入点模块。

5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并预埋管路到户,至少应在主卧室、起居室适宜的位置上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6 应设通信网络(电话、光纤数据)系统并预埋管路到户;每户至少应各预埋电话入户管路1 根、光缆入户管路 1根,至少应在主卧室、起居室适宜位置上设置电话、数据信息终端;各电梯机房应设置电话信息终端。

7应设访客对讲及单元门出入口控制系统,按能传输视频信号系统形式预留管路。

8 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楼的一层、二层及可上人屋面的顶层住户,设有架空层或有退层退台(露台)的本层、上一层的住户,在阳台及外窗等处应安装防入侵报警探测装置,除窗磁、玻璃破碎探测器等外,该装置宜具有方向识别功能;

2)应在起居室、主卧室或其他房间不少于 处设置紧急求助报警按钮;

3)入侵报警信号、紧急求助信号应能直接报至居住区监控中心。

10. 1.10 成品住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电气装置应按本标准第 8.11 节、第 10. 1. 1~ 10. 1. 9 条的要求设计到位,各类电气设施应有选型要求,卫生间应采用防潮型灯具。

2 当采用整体厨房、卫浴时,应根据该产品对电源容量及接入点位置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管线及电源的接口,整体卫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3 其他电气设备安装要求应符合《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 3691 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10.1. 1 江苏省各个地市的供电公司已具备提供移动应急电源设备(移动柴油发电车)应急服务的能力。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应预留应急电源接口,方便应急临时保障电源的接入,以满足应急用电的用电需求。建筑高度超过 150m 住宅建筑人员疏散难度及建筑外部扑救难度大大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消防电源的供电可靠性。


10.1. 2本条对于一类高层住宅中的消防负荷供电要求“双重电源”,对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中的消防负荷供电要求用“两回线路”表示,其依据取自《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第3.0. 2、3. 0. 7条的规定。

对于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电梯的配电要求、建筑屋顶其他消防设备的配电要求取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停车设施含地下、地上,预留充电桩电源装置的数量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而定,其供配电系统应从低压接入回路起,与建筑物内的其他设备分开设置。


10.1. 3本条说明如下:

1 江苏省住宅每户用电配置容量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TJ 11-2016第4. 2. 1条中已有明确规定。

2套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取 0. 9,取自《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 7. 1条条文说明。

3需要系数 Kx 值取自《建筑电气常用数据》 19DX101-1, 并作了适当调整。在具体使用时,应结合当地供电部门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

4对于套内电源进线,鉴于使用者对电常识多数属于非熟练或未经培训人员,本标准推荐采用单相进线;对大容量用户可采用三相进线,但在做配电设计时,应做好户内的三相负荷的平衡,除进户总开关电器和配向三相用电设备的 RCD 设带N 级分断开关外,其他三相配电回路不宜设带N级分断开关,尽量避免因N极开关故障引起使用中家用电器设备损坏。

5本款强调住宅电度表箱应放置在公共部位,在地上敞开式楼梯间、非消防前室、走廊时宜嵌墙暗装。若暗装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墙面上,应核算该墙面的耐火等级并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住宅电度表箱具体设置要求及安装方式详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TJ 11-2016 第5. 4. 5条的规定。

6本款主要针对低层住宅或独立式住宅居民计量配电装置设置作出要求。对于独立式、建筑面积为 200m2 及以上的住宅,也可采用按户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但该计量装置宜装在户外公共部位。防雨水措施是指设置防雨水直落到箱体的挡雨装置。


10.1.4 本条说明如下:

1 用于居民用电的电源宜采用单独进线,自成系统。对于住宅中设有电梯等较大容量的公共用电设备时,应与居民用电分开进线,这既便于分开计量,同时也能相对保证居民用电的可靠性;对于没有电梯设施的住宅,公共部位的小容量的设备用电如公共走道的照明、弱电系统设备的电源插座等,可取自居民用电

配电系统。非居民性质的用电用户不应接入居民用电的配电系统。

2 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或报警功能主要是用于防止电气设备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火灾。对于无火灾报警系统的住宅,可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对于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住宅,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参照本标准第 8. 11. 8条。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值应根据所设环境类别,按现行规范的相关条文执行,住宅建筑一般可取不大于 500mA。

3 电气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除应满足导线载流量、绝缘性能及接环境的需求进行敷设外,还应考虑公众利益、消防对配电线路的要求,如阻燃电缆、耐火电缆、防火电缆、低烟无卤电缆的选用及明敷消防管线应刷防火涂料处理等,在设计时应全面考虑。高层住宅明敷线缆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型或低烟无卤型的

要求是取自《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第6. 4. 3 条的规定。通常对于穿管暗敷的导线,火灾时产生延燃及烟雾的可能性很小,故可不作要求;但对于明敷的线路,应按此规定执行。明敷线路通常指导线穿电气导管(含电缆桥架等)在公共区域直接明敷或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对于非消防电源配电干线可采用铜、铝合金材质的绝缘导线,是取自《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第 6. 4. 2条;提出护套线明敷安装要求,是为满足特型居住建筑如木结构住宅等的建设需求。

5本款根据《低压电气装置 第7- 701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GB 16895. 13-2012第701. 512. 3条作出规定,以减少配电线路因绝缘性能下降而引起漏电,保证在特殊环境中人的生命安全。双重绝缘线缆是指具有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的线缆。

6对于高层住宅,采用低压供电方式的供电距离(含水平部分的距离)一般不宜超过 200m ,超过 200m 的应核算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并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

一类及以上高层住宅的公共区域,各种设备管线较多,不少工程配电线路因采用穿塑料管暗敷,常在后续设备安装中被冲击电钻打穿,影响工程进度,也可能危及安装人员人身安全,故作此规定。

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设备的电气设计和施工要求应符合《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 39 号)附件 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的相关规定。

7住户配电箱应设有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开关电器,系取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8. 7. 3条。该开关电器应具有隔离功能,以便住户用电检修。

配电箱严禁装设在卫生间0~2防护区墙面,是依据《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1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GB 16895. 13- 2012第 701. 512.2 条而规定,以免0~ 2防护区潮湿(渗漏)的墙面而影响配电设备绝缘性能,从而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不能安装在水管井壁是考虑到水管可能出现漏水的情况。厨房环境本身不适合家用配电箱安装,若在分户墙、电梯井道、建筑外墙上安装家用配电箱,只能采用明装方式。

照明、普通插座、空调插座与厨房电源插座等大容量配电回路应分开敷设,主要是从各回路设备的容量大小及减少各回路故障的影响面而规定。大容量用电设备回路通常指户式多联式集中空调室外机组、即热式电热水器等。对于卫生间内的照明器具允许接入插座配电回路,是基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第9. 4.4 条对设有洗浴功能卫生间照明设施有保护的要求,照明器具可含照明灯具、浴霸、排风机等。地下储藏间(指不与地上一层住户直接连通的)的照明设施简单,为简化住宅的配电系统,采取与插座回路共回路的做法己普遍采用。

装配式住宅建筑常设置整体式厨房、卫生间,故制定本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专放的回路数及容量应满足整体式厨房、卫生间产品的需求。

除一般的一居室户型外,一般的住宅,户内至少有3个以上的居住空间。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电脑、各种类型的家用电器的广泛使用,电源插座的需求量在增多,同时也是为了减小故障时的影响面,故普通电源插座回路配置不应少于2条回路。

随着住宅套型发展及演变,为适应用户装设集中式家用电器设备的需求,户内常设置设备平台,由于其用电需求较大,为此应设置专放电源回路。

用电设备回路保护断路器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也是出于对使用者是对电常识非熟练或未经培训的人员的角度考虑,以提高使用者的用电安全;配向分配电箱的单相配电回路不宜断中性线,配向分配电箱的三相配电回路不应断中性线。

在采用 TN-接地方式地区,照明回路不设 RCD 保护己普遍认可;而对于采用 TT 接地方式地区,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 RCD保护。需设 RCD 保护的单相插座回路不强求每回路均设置,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投资商的需求,采用分组或分回路设置RCD,但不应采用1台家用配电箱只设1套总 RCD 保护的方式;

对于三相用电设备如配出回路需设置 RCD 保护,则应每一配出回路单独设置。

户内配电箱的防护等级主要根据《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 3部分:对非专业人员可进入场地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配电板的技术要求》 GB 7251. 3-2006第 7.4.2.2.1条的要求。

电涌保护器 (SPD)需要专业维护,否则一旦失效或发生故障,存在引发电气火灾的隐患。

10.1. 5本条说明如下:

1 照明设计应满足绿色照明的要求,除应尽可能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系列、 LED 等光源和灯具外,还应尽可能采用分散性灯具控制开关、自动感应开关、节能自熄开关等,《建筑室内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对绿色照明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住宅公共区域照明,不应采用集中、定时限的单控控制方式。

2 本款说明如下:

第1项取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8. 7.5 条。

第4项对住宅的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按《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2/ 3962-2020第 10.3.3 条要求应采用感应等照明节能控制,其他区域由设计人根据工程的具体状况自行判定,对于住宅门厅、电梯厅照明,不建议所有照明灯具采用延时自熄控制方式。对于底层架空部位照明电源,可取自该工程公共部位的照明电源配电系统,也可取自该区域的路灯照明回路,还可根据该工程后期物业管理模式的要求取自其提供的电源回路。此部位的照明也可纳入路灯控制模式中去,不宜采用短时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对于住宅建筑下的非机动车库,若具备自然采光条件,可全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方式;若不具备自然采光条件,可考虑大部分照明灯具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方式。当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兼作公共照明时,其应急状态(包括非火灾时电源断电及火灾状态)下灯具点亮方式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的相关规定。

第5项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第9. 2.4 条的规定制定。

第6项:目前,人体感应、声控感应、雷达感应等非接触式照明灯具延时自熄控制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完全可以替代传统的接触式控制方式;同时,采用非接触式产品,可有效预防传染病暴发(疫情)期间的交叉传染。

3 本款说明如下:

第2项:非封闭阳台灯具应满足相应的防护等级。

第4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住宅的居住品质,另一方面,最主要考虑到江苏省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模式日渐普及,为方便老人夜间活动,减少或避免摸黑走动带来的安全隐患。夜灯应采用嵌墙安装方式,安装高度距地 0. 4m 左右,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设 RCD 保护,满足电击防护要求。

第5项:旨在为住户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也可在疫情期间人们进家前先进行适当的消毒提供照明条件。

10.1. 6本条说明如下:

1 一般情况下,当其空间设有 2只或以上插座时,各插座应布置在不同的墙面上。但对于小空间的卫生间,分散布置较为困难,可采用集中设置。对于厅及双人卧室等,在家用电器集中设置区域也可靠近安装 只或控制在 1. 5m 的范围内,故本条采用“宜”表示。

2住宅建筑内所有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本款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8. 7.4 条。厨房插座数量众多,安装位置、高度不一,没有必要所有插座均采用防溅型。

3建筑高度 27m 及以下的住宅,因其负荷等级为三级且回路负荷小,其公共部位插座电源回路不作具体要求。但对于建筑高27m 以上的住宅,楼内设有满足一级或二级负荷的照明电源,插座由该电源以专用回路的方式配出,以提高插座电源的可靠性。

4本款说明如下:

第1~3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户对户内插座数量偏少颇多微词,因此,本标准在起居室(厅)、卧室等居住空间内的插座数量比国家标准有所增加,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各家用电器所需电源插座不在其规定的数量内,应按规定单独设置。

第4项:本项根据《低压电气装置 第7- 701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GB 16895. 13-2012 第701. 512.2、 701. 512. 3条作出规定,主要从保证使用者人身安全考虑。

第8项:因大量移动电子设备进入家庭,为方便这类设备充电,特作此规定。带 USB 口插座可纳入单相组合插座的数量。

10.1. 7本条主要为适应装配式住宅建设发展的需求,在做此类住宅设计时,应事前做好各工种的配合工作。在预应力预制构件上严禁敲打孔洞、线槽安装、敷设。

10.1. 8 在各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保护等电位联结,旨在降低建筑物内间接接触电压和不同可导电部件间电位差,并消除从建筑物经电气线路和各种金属管道引人高电压的危害,也是建筑物防雷技术措施中所必需。本条强调的是各区域的电源进线处设置保护等电位联结。各区域处的保护等位联结装置,可利用该建筑物外沿地梁内主筋作为总等电位联结装置(带),对各区域的保护等电位联结装置进行连接,从而对整个建筑物起分流、均压、等电位的作用。在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相关标准条文中,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实施等电位联结是一项基本的、有效的防电气设备接地故障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在做具体设计时,可参照《等电位联结设计与安装》苏 D01 及《等电位联结安装》15D502 的相关要求及具体做法。

对于毛坯交付的住宅,在设有洗浴功能的卫生间内,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板(盒),以供用户后续装修时连接之用;当设置整体式卫生间井有专用接地连接线时,局部等电位装置应与其连接。

10.1. 9 本条说明如下:

1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 年版)》(建质函〔2016] 247 号)的规定,智能化设计分为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和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两个部分。本条为《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 年版)》所规定的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范畴。为避免歧义,仍以传统的“弱电系统”来命名。

2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建质函【2016】247 号)第 4. 5. 11 条规定,建筑电气的智能化系统设计深度只提供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框图、干线走向图及竖井布置分布图,平面图应能满足施工预留、预埋管路、接线盒的要求。住宅弱电系统的系统形式、设备选型、铜缆光纤型号规格等

内容可由二次深化设计单位完成。

3本款对弱电管井及住宅单体专用弱电间(电信间)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一类高层住宅强弱电竖井内设备较多,线缆种类及数量也较多,故要求强弱电竖井分开设置。

4 “家居配线箱”的用语取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第 5.0.5 条,每套住宅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以适应家居智能化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5有线电视系统一般由当地广电部门负责实施到位。应事先预留管路通道,避免后期施工不便及给建筑主体结构造成破坏。

6通信网络系统后期需由住户选定通信运营商后,由确定的通信运营商负责具体光纤等线路实施。应事先预留管路通道,避免后期施工不便及给建筑主体结构造成破坏。

8入侵报警系统可自成系统,也可与访客对讲及单元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

10. 1. 10 本条主要针对成品住房的建设要求。

10.2 智能化

10.2 智能化


10. 2. 1 住区智能化设计应结合项目总体设计、功能定位进行专项设计。

10. 2. 2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应纳入住宅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10.2.3 住区智能化设计应以提升住户安全、健康、便捷的生活环境为目标,满足物业规范化高效运维管理要求,执行功能实用、技术适时、经济合理、性能可扩展的设计原则。

10.2.4 住区智能化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公安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

10. 2. 5 住区智能化应设计信息设施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应设置信息接入系统,信息接入方式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住区应具有电话交换、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等功能。

3住区内通信、有线电视管路及其他智能化地下通信管路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并应统一规划、路由便捷、预留冗余、维护方便;住区地下通信管道应统筹共建。

4 住区内应设置设备网,用于支持住区内设备设施的连接。

设备网布线宜采用综合布线方式,并应保证建筑内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和安全。

5 住区内应设置智能信报箱,信报箱宜具有移动互联功能

6 住区室外公共场所宜设置公共广播设施,可具有定时播放(允许手动干预)、音量调节、分区管理功能。

7住区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设施,具有信息告示、标识导引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信息导引及发布设施应在住区室外主出入口,宜在居民活动场所及单元门厅主要出入口设置。

8 住区宜设置无线对讲设施。

10.2.6 住区智能化应设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内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安防监控中心可独立设置,也可与住区门卫室、消防控制室合用。合用时,应有独立管理、存储、可操作的区域。

2住区应设置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平台应支持各安防子系统间的联动。

3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 住区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周界、户内、重要设备机房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2)安防监控中心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户内和重要设备机房内应能本地设防/撤防,系统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3)系统应设置电子地图;报警时,电子地图应显示报警部位并发出声、光报警提示,可实时记录报警、故障等信息,并具有查询、打印功能;

4)系统可配置实体电子地图,报警时,可实时直观显示周界报警区域。

5 住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出入口、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单元门厅、地下汽车库、重要设备用房等区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设施;

2)应选用高清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单路视频画面实时显示和回放应满足下列要求:分辨率不小于 1920* 1080,显示帧率不小于 25F/s ,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 30d;

3)住区内可设置全景监控、高空抛物监控设施;

4)住区室外人行出入口监控设施宜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楼栋出入口监控设施宜具有人脸抓拍功能;

5)重要公共活动区域的监控设施可具有图像分析功能。

6 住区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出入口、单元门厅、重要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口等区域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设施;

2)出入口控制设施应支持 IC 卡通行, IC 卡直采用 CPU 卡;

3)住区出入口、单元门厅主出入口控制设施应支持二维码或人脸识别通行的功能;

4)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并宜设置就地紧急释放装置。

7 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应在对外车辆通行口设置停车库(场)管理设施,宜在住区内地下汽车库出入口设置停车库(场)管理设施;

2)停车库(场)管理设施不应设置在汽车坡道上;

3)停车库(场)管理设施应支持车牌自动识别功能,宜具备出口处收费或库(场)内收费功能,可支持客户端支付、扫码支付等多种线上支付方式;

4)宜具备通行数据记录、存储、统计、分析功能。

8 住区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可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

2)应具有管理安保人员巡查能力,支持巡更线路规划、巡更计划等功能。

9 住区访客对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宜采用可视对讲系统;

2)住区室外出入口应具备访客与住户对讲功能;

3)单元楼首层应设置访客对讲设施,地下层宜设置访客对讲设施;

4)访客管理宜具有访客图像及抓拍图片的记录、回放功能。

10. 2. 7 住区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备管理主机可设在安防系统监控室内。

2应具有电梯故障报警功能,宜具有电梯状态监测功能。

3应具有住区内集水井潜污泵的故障报警功能,可具有状态监测、启停控制功能。应具有蓄水池(含消防水池)、集水井(坑)的超高低水位报警功能。

4设有生活饮用水集中处理的住区,应具有饮用水处理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报警功能。

5设有自动绿化浇灌系统的住区,宜具有绿化浇灌系统监测及控制功能。

6设有集中式新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区,宜具有集中式新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监测及控制功能。

7 可具备住区公共照明系统状态监测及控制功能。

8 可具备住区供配电系统状态检测和故障报警功能。

9 可具备住区能耗监测和计量功能。

10 可具备雨水收集与利用监测功能。

11 可具备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功能。

12 可具备住区环境监测功能。

10.2.8 成品房宜设置智慧家居系统。智慧家居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2.9 住区可设置住户和物业移动端应用,支持线上报修、缴费、访客预约、通知推送、工单管理等智能化应用功能。

10.2.10 住区可设置综合服务平台。平台可具有标准数据接口,支持各子系统间数据交换与共享,实现不同应用之间的数据互通,并可连接智慧城市的数据资源和平台,提供社区政务、公共服务、商业及生活资讯等服务。


条文说明:


10.2.1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建质函【2016】247 号)把智能化设计分为建筑电气智能化设计(弱电设计)和智能化专项设计。

智能化设计根据设计内容和深度可分为弱电设计、智能化设计和深化设计。智能化设计属于专项设计。

建筑电气智能化设计(弱电设计)详见本标准第 10. 1节。

住区智能化专项设计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10. 2. 5 本条规定了住区信息设施系统设计的要求。

4设备网可采用一套或多套专用网络,当采用一套专用网络时,设备网网络应支持 VLAN 划分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10.2.6 本条规定了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的要求。

4周界人侵报警装置需根据周界形式选择合适的防范装置,住区宜选择电子围栏,与学校共用的围墙段应选用张力式电子围栏。

户内入侵报警设置要求详见本标准第 10. 1节的规定。

设备机房内入侵报警装置的配置要求宜符合表2 的规定。

5 视频监控设施具体配置宜符合表 3的要求。

产权不属于住区的机房(女日生活水泵房、变配电房等),安防设施应根据产权方要求配置。

“重要公共活动区”特指住区内人员密集、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如活动广场、儿童娱乐区、健身运动区、水景周边等。

10. 2. 7 住区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 3962 的相关规定。

10.3 给水排水

10.3 给水排水


10. 3.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且给水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10.3.2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的相关规定。

10. 3. 3 住宅各类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3.4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户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超出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的用户宜采用变频恒压、叠压等供水方式。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10.3.5 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0.45MPa。

2 每套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

3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20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10. 3. 6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供水设施应设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房、盟洗间、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10.3.7 生活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下层,生活加压水泵机组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10.3. 8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采用成品设备,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避免出现死水区和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或预留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的条件。

10.3.9 给水立管应设置在管道并内,水管井不宜靠外廊设置,当确需设置在外廊时,管道井的井壁应按照建筑外墙保温要求进行设计,检修门应为内衬保温层的自闭式密封防火门且应设置密封条。在有冻结可能的区域设置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10.3.10 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计量水表。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结冻、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10.3.11 分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户的套内空间。

10.3.12 住宅每户给水进户管上应设置前置过滤器或预留安装前置过滤器的条件,对水质有较高要求时宜设置直饮水系统。

10.3.13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10.3.14 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热水系统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 55 ℃~60 ℃;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可相应降低,5℃。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 45 ℃。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 0m

4户内设有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设循环泵机械循环或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5 热水系统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10. 3.15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辅助加热装置,辅助热源及辅助加热装置的供热量应按无太阳能时确定。

10. 3. 16 住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气房间等。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布置有困难,需要穿越时,应采取防水流噪声、防结露措施。

10. 3. 17 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

10.3.18 住宅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

2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3 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应设检查口,且在建筑物底层必须设置。

4住宅底层排水宜单独排出,不宜与上部排水立管的出户管合并。

10.3.19 设置在下层住户上方的卫生间排水系统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排水横支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

10.3.20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的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方式。若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室内净高及使用要求。

2 降板区域内不宜设置用于排除积水的设施;若需设置,应单独设置排水管道且其末端应间接排放,不应接入卫生间污水管。

10.3.21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水封装置应采用成品配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10.3.22 厨房不宜设置地漏。卫生间可不设置仅用于地面排水的地漏,若设置地漏,应采用多通道地漏或排水支管共用存水弯等防干泪措施;洗衣机位置附近应设置专用地漏或专用排水接口。

10.3.23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提升排出。污水提升设备应采用密闭式一体化成品设备。

10.3.24 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10.3.25 多层住宅厨房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应小于 75mm ,高层住宅厨房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 ,建筑物内排出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 75mm。

10.3.26 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或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专用通气立管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采用H管件连接时,应采用防返流H管件。结合通气管或H管件应与专用通气立管管径一致。厨房废水与卫生间污水不应共用通气立管。

10.3.27 雨水应进行综合规划利用。雨水利用的方式及其规模应符合当地规划和建设部门对地块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要求。

10.3.28 开敞阳台、设备平台、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10.3.29 给水排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和密闭性、耐久性良好的产品。净水器、燃气热水器等设备与给水管的连接应采用金属软管等强度、耐久性良好的管材,接口应牢固可靠。

排水立管管材和配件应选用间壁厚、同系列产品。住宅建筑中的给水排水立管宜暗敷。给水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结构层内。


条文说明:


10.3.1 生活用水是满足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并且管道要设计到每一用水点。

10. 3. 2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时,应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中的“最高日用水定额”“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等为依据。

节水用水量计算和节水设计评价应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中的“平均日用水定额”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中的“节水用水定额”为依据。

10.3. 3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源,无论来自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涤以及家具的擦洗用水水质都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 的规定。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要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 的规定。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生活热水水质标准》 CJ/T 521 的规定。管道直饮水水质要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 的规定。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可使用雨水、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质要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 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 的相关规定。

10.3.4 为节约能源,减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建筑物底部的楼层应充分利用市政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与《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的要求一致。变频恒压供水、叠压供水设计应满足《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DGJ 32/J 161 、《叠压供水技术规程》 CECS 221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10.3.5 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要根据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材料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给水系统各分区的最大静水压力不应大于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分区供水的日的不仅是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

人户管的给水压力的最大限值规定为 0. 35MPa ,与《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 的要求一致。要求用水器具的供水压力不大于 0. 20MPa ,与《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的要求一致,其目的都是要通过限制供水压力,避免无效出流状况造成水的浪费。超过压力限值,则要根据本条的要求采取系统分区、支管减压等措施。提出最低给水水压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可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提供的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确定。对于成品房,应按所购卫生器具的额定压力值确定。

10.3.6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水池(箱)设置在通风良好、无污染房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水池(箱)周围的卫生环境,保护水池(箱)水质,且便于管理,有利于管道、配件及仪表的保护。

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存在受阳光照射而水温升高的问题,会导致水池(箱)内水的余氯加速挥发,细菌繁殖加快,水质受到“热污染”,一旦引发“军团病”就会威胁到用户的生命安全。暴露在屋顶的水箱,其通气管所处的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尤其是风沙天气,而在室内,空气质量将会有较大的改善。

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上方应是洁净且干燥用房,不应设置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需经常冲洗地面的房间,同时水池上方也不应敷设排水管道,以免楼板产生渗漏时和排水管道渗漏时污染水质。

10.3. 7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居住用房对环境噪声的要求。

10.3.8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推荐采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装配式水箱,如不锈钢水箱、玻璃钢水箱等。为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质二次污染,必须加强管理,并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根据物业管理水平选择水箱的消毒方式,一般可选择在供水泵吸水(母)管上设置紫外线消毒器,或在生活泵房内设置外置式臭氧消毒器,可参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 。生活饮用水池(箱)内壁易产生细菌或致病性微生物,定期清洗消毒是保证供水水质的有效措施。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可随时监测水质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0. 3.9 室内给水管道设置尽量避开连廊、地下室出入口、风口等受室外环境影响较大区域。若无法避开,应采取保温措施。室外给水管道明设或覆土无法满足冰冻深度要求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给水管道保温设置尚应满足《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供水设施防冻保温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6】669 号)的要求。

10. 3.10 按户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设置的分户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的水表等。水表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便于读数和检修。

二是不被损伤,不被暴晒,不易结冻,不受污染和不被淹没。

三是分户水表或分户水表的数字显示应设在分户门外。

四是智能水表应设置在符合产品要求的环境中。

具体设计时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一是分层集中设在专用的水表间(箱)。

二是分区集中设在设备层(间)、(半)地下室、避难层等。

三是室外地坪下水表井应确保水表和管道不结冻、不受污染和不被淹没,否则该方式不宜采用。

四是水表设置在有冻结可能的区域时,应采取保温措施:防冻要求较高的地区,应采用耐低温型温式水表或者干式水表。


10.3.11 近年来,由于分户水表的出户,表后户内供水管(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的设计时有出现,给住户的维修和二次装修带来不便。因此,本条规定分户水表后的户内管道不得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


10.3.12 自来水厂出厂水质均可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 的要求,且部分地区水厂的水质企业标准还高于国家标准要求。但在市政供水管网发生事故时或在供水转输至用户的过程中,可能会被污染。例如市政施工引起管道断裂,部分老旧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材质老化、锈蚀、渗漏等均会导致管网末端供水水质欠佳,如出水含铁锈、浑浊或有异味。前置过滤器一般可过滤自来水中大于 100μm 的悬浮颗粒物如泥沙、铁锈等杂质,避免人体肌肤受到伤害,并且对下游管道、热水器、卫生器具起到保护作用,也可作为直饮水系统的预处理设施。当对水质有更高要求时,可设置分户式或集中式直饮水系统,满足用户提升生活品质的需求。


10.3.13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准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炉)、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水机组和电热水器等。江苏地区推荐分户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电)热水器、空气源热水机组+燃气(电)热水器。对于毛坯交付的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及接管的条件。


10.3. 14 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 15s 内得到的不低于45 ℃的水温。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加热系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当热水用水点距水表或热水器较远时,需采取措施,保证水温。

生活热水主要用于盥洗、淋浴,而这两者均是通过冷水、热水混合后调到所需使用温度。因此,热水供水系统应与冷水系统竖向分区一致,保证系统内冷水、热水的压力平衡,达到节水、节能、用水舒适的日的。


10.3.15 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是可再生能源在住宅建筑中应用的要求。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因建筑形式、给水系统等因素的影响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空气源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热水系统等替代。

江苏省大部分区域太阳能资源等级为Ⅲ级,因此太阳能(包括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不能作为热水系统的单一热源使用,应设置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设计总热负荷进行配置。辅助热源可因地制宜选择城市热网、燃气、燃油、电力等。集中储热的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应设在专用设备间内,分散储热的辅

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应设在套内。


10.3. 16 为了保证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气房间等以及烟道、风道、电梯井的正常安全使用,本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和敷设在上述区域。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必须穿越时,除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外,还应采取防水流噪声、防结露等措施。


10. 3. 17 为了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相适应,本条规定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


10. 3. 18 为了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窜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本条规定应在厨房内和卫生间内分别设立管,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同时各自的通气立管也应分别设置。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若住宅下层为人防地下室,排水管道可设置在人防顶板覆土层内。排水立管采用普通塑料排水管时,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卡箍

式或机制式柔性接口铸铁排水管、静音塑料排水管等有消声功能的管材或进行隔声处理。

国内外的科研测试证明,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大,而污水排出管的水流流速小,在立管底部管道内产生正压值,使该区域卫生器具内的水封遭受破坏,导致卫生器具内发生冒泡、满溢现象。最低横支管单独排出是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


10.3.19 住宅卫生间的排水横支管规定设置在本层套内,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户内,是为了便于管道的疏通和检修在本套内完成,避免对下层住户的干扰。本条旨在解决户与户之间的干扰。


10.3.20 本条规定了同层排水的设计原则。

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方式需占用空间高度,会对卫生间内排风机、电热水器的安装带来困难。降板区域需要进行二次回填,再进行防水、找平,增加了施工难度,且后期维护改造需进行回填层开挖,施工难度较大。如果地面水渗漏,或者排水管漏水,导致降板区域长期积水,会产生异味,影响空气质量。降板区域的二次排水装置,难以将积水排除干净;若设置不当,也易引起排水系统的臭味溢出。

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方式,不占用顶部空间,采用隐蔽式高水箱提升了排水条件并可节约用水;采用后排式坐便器,卫生间无卫生死角,易于清洁;排水管道在结构施工完成后进行安装,后期检修更换较方便;不需要设置降板层,杜绝了降板区域积水引起的卫生、安全问题。因此推荐采用不降板的同层排水系统。

采用降板式同层排水系统时,应合理确定降板范围及降板深度,不得影响室内净高及设备、管线等布置。


10.3.21 住户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措施。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的节水性能指标必须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 164 的要求。为保证排水通畅及水封装置阻断效果,卫生器具水封装置应采用成品配件,不应采用现场组装存水弯、2个 45° 弯头组成的存水弯、软管煨弯构成的

存水弯。坐便器需采用自带水封的产品。


10.3.22 卫生间、厨房地面平时不会有大量积水,少量的水可以用抹布擦干;随着管材、阀门、洁具质量的提高,发生漏水的概率也大幅降低;地漏若长期无流水补充,导致水封干涸,容易引起排水系统臭气溢入户内。因此,不建议在卫生间、厨房设置专用于地面排水的地漏。


10.3.2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产生倒灌。采用密闭式一体化成品设备,旨在保证提升系统运行可靠性,避免污水及气味溢出。


10.3.24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时,室内地面应考虑排水,并设排水泵提升排出,不得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管道。包括天井、窗井、下沉式庭院、半地下(地下)室地面排水等。当室内空间无用水点且无直接通往室外的口部时,可不设排水设施。


10.3.26 设置通气管,能有效维持系统压力平衡,防止负压抽吸、正压喷溅造成水封破坏。根据国内外的科研测试,如果污水进入通气管道,会严重影响通气效果,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水进入通气管道。如果采用特殊单立管系统,应符合《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ECS 79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0.3.27 本条的目的是鼓励推广雨水入渗和雨水收集、处理、利用等海绵城市技术。目前江苏省各地各类建筑工程设置雨水利用系统有一些地方规定,设计时可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雨水利用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其他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


10. 3. 28 开敞阳台应设阳台雨水排水立管和地漏或排水短管,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入雨水沟头或明沟。封闭阳台可不考虑地面雨水排水。

空调冷凝水的排放处理不当,易引发邻里的矛盾纠纷。因此,本条规定设计冷凝水排放管,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入雨水沟头或明沟。为了减少建筑外墙上的立管数量,可将空调冷凝水立管与阳台雨水排水立管合并。但空调冷凝水和阳台排水都不应接入屋面雨水立管。


10. 3. 29 给水排水管道、阀门和配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可保证检修时能及时可靠关闭。

净水器等用水设备与给水管连接时多采用软管,塑料软管因强度较低,易发生渗漏甚至爆管,故应选用金属软管等强度高、耐久性好的管材。

试验及分析结果表明,立管与配件壁厚不同或连接时施工不当导致立管内壁出现凸出部分时,立管内会在排水时产生“漏斗型水塞”现象,大大降低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造成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故应采取措施避免此现象发生。

给水排水管道暗敷可提升美观效果,且避免管道碰撞损坏。

为便于给水排水管道维修更换,不应将管道敷设在结构层内。

10.4 燃气

10.4 燃气


10. 4. 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应设燃气计量表具,且应采用智能燃气表。燃气计量表的规格应满足用气负荷要求。

10. 4. 2 设置在户内的燃气表具可安装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设备平台等处,燃气计量表宜高位安装;当燃气表具设置在室内相对独立的橱柜内或集中设置在室外的表箱内时,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且应便于查表、检修;燃气表进出阀门应安装在便于手动操作且易于观察的位置。

10.4.3 燃气燃烧器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灶应设在厨房内。

2燃气热水器(炉)应设置在厨房、阳台、设备间、设备平台等处,并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3燃气热水器(炉)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烟气排放管,不得将烟气排入厨房排油烟管道。

4燃气燃烧器具严禁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内。

10. 4. 4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等处。

10.4.5 住宅厨房内应设置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所选用产品应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2 的相关规定。

10.4.6 住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 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 4.1 本条规定了住宅设置燃气表具的要求。智能燃气表具有远程抄收、阀控、故障报警等功能,推广应用智能燃气表可避免入户抄表给用户带来不便,降低人工抄表成本,提高用气安全性。每户燃气计量表的规格,应满足住宅用气负荷的要求。

10.4.2 住宅燃气计量表安装在厨房内,管线系统比较简单,也可避免占用公共空间;在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条件下,将燃气计量表安装设置在室内阳台、设备平台等处或在室外公用部位集中设置,可以减少厨房内燃气管道,提高厨房空间利用率,改善厨房工作环境。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橱柜或表箱内时,橱柜及表箱内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10.4.3 本条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设置的要求。

2燃气热水器(炉)等的设置应符合安装维修方便、排烟道出口顺畅和与燃气、冷热水管道连接便捷的要求。设计时必须考虑预留热水器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3本款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 8. 4.4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燃气热水器(炉)等在燃烧过程中要消耗氧气,同时产生含有大量二氧化碳、水蒸气和燃烧不完全的一氧化碳等的有害气体,为了用气安全,必须设置将废气排至室外的专用排放管。若将燃气热水器的废气接入厨房排油烟管道,将影响燃气热水器的正常燃烧,造成烟气回流的严重后果,因此,应予严禁。

4本款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2020 年版)第 10.4.2 条和《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8. 4. 3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考虑到此类房间使用燃气燃烧器具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故作此规定。

10. 4. 4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等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

10.4.6 燃气设计是安全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本标准第10.4. 1~ 10. 4. 5条仅是设计中应予遵循的最基本要求,设计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供暖、空调与通风

10.5 供暖、空调与通风


10.5.1 根据当地资源情况,住宅供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确定,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10.5.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 ℃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 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10.5.3 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供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10. 5. 3的规定。

10.5.4 住宅供暖、户式中央空调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个房间进行冷、热负荷计算。

10.5.5 住宅集中供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供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并联管路的阻力差额大于 15% 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0.5.6 住宅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管材与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应能保证良好的水质,系统应有防冻结与防热变形措施。

10. 5. 7 当住宅地下室或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含商业网点)设有供暖系统时,其住宅供暖水系统应与其他供暖水系统分开设置。

10.5.8 住宅供暖系统干管应采用双管式系统,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

10.5.9 住宅采用供暖、空调时,应采取分室温度控制;当住宅采用集中供暖、空调时,应设置分户冷(热)量计量措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公共部位。

10.5.10 空调送、回风口应充分考虑气流组织,宜避免空调风对床头直吹。

10.5.11 住宅采用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 50m 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10.5. 12 采用户式燃气热水炉供暖时,户式燃气热水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户式燃气热水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10.5. 13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10. 5. 14 住宅采用毛细管辐射空调系统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宜分室温控。

10. 5. 15 未设置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的住宅,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0.5. 16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置,坚井出屋面在其顶部应安装无动力风帽。

10.5.17 住宅新风系统应设置过滤装置,通风量不宜小于0. 5次/h。

10. 5. 18 住宅地下室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0.5. 19 设置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源形式、设备效率、管道保温等应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的相关要求。

10.5.20 住宅新风系统户内新风管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质。

10.5.21 新风系统出室外新风口、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区域,进风口和排风口宜不同方向设置。

2 新风取风口与户式燃气热水炉排气口距离不应小于5m。

3 室外新风口、排风口应有防雨、防蚊虫、防倒灌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 5.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对供暖、空调及空气品质需求越来越高。住宅是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方式,还是采用分户供暖、分户空调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环保、用户对设备及运行费用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分析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采用集中供暖系统。


10.5.2 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d 的地区,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根据上述原则,江苏省符合条件的城市有:徐州 97d、连云港 102d、淮安93d、盐城 94d。

10.5.3 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第8. 3. 6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供暖最低设计温度,适用于所有设置集中供暖的住宅。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宜适当提高标准。


10.5.4 住宅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对每个房间进行冷、热负荷计算,避免采用估算方式导致房间冷热不均,而引起建设费用和能源费用的浪费。


10.5.5 系统的水力失调和水力失均是影响房间舒适和供暖系统节能的关键。水力平衡措施除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外,还包括设置平衡装置。


10.5.6 住宅供暖系统(集中热源和各户设置分散热源)均以不高于 85 ℃热水作为供暖热媒。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节能、舒适、安全等许多优点,但热水供暖系统中的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会出现腐蚀、结垢或堵塞的现象,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尤其是住宅设置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后,对水质要求更高。建筑物供暖入口和分户系统入口应设置过滤设备,户内管材宜优先采用复合材料。


10. 5. 7对于住宅的底层商店、门厅、地下室和有供暖要求的楼梯间等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其供暖系统应单独设置。此种方法既可以解决使用时间不同的矛盾,又有利于保证住宅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和系统热计量。


10. 5. 8住宅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当使用双管系统。双管系统能形成变流量水系统,循环水泵可采用变频调节,能较好地解决分户冷(热)计量装置的安装。


10. 5. 9设有供暖(空调)方式的住宅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设有集中供暖(空调)方式的住宅应设置分户计量设施。室温控制是为了保证舒适度,降低建筑用能,分户计量是用户缴费的依据及便于管理。


10.5.10 住宅空调末端应尽量避免设置在床头上方,因有冷凝水滴漏和噪声等影响。空调的送风对床头直吹,对舒适性影响较大。


10.5.11 本条基于《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 5. 3. 7条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暖通空调·动力》第 2. 4. 6条第1 款制定。竖向分区可以减小供暖系统规模,对系统压力平衡、安全运行、运行管理有利,因此规定供暖系统高度超过 50m 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10.5.12 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条件。户式燃气炉运行会产生有害气体,因此,系统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并使排烟口远离人群和新风口,避免污染和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10.5.13 在供暖期间,为了防止水回路冻裂、保证热泵压缩机的持续预热、保证热泵系统的正常启动及运行,热泵供暖系统必须持续供电。因此应将系统的供电回路与其他电气设备分开,保证该系统用电的可靠性。


10. 5.1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住宅采用毛细管辐射空调系统顶面、侧壁结露。毛细管辐射供冷一般不能有瞬时大量的热负荷进入,如开窗开空调。系统设计时应设置防结露控制系统,保持室内温度高于露点温度1 ℃~2 ℃,能有效防止顶面、侧壁结露,保证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10. 5.15 未设置集中供暖(空调)的住宅,应设计统一的分体空调室外机的安放搁板。由于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直接涉及节能、安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的影响,故建筑专业和暖通专业应协同设计,共同确定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位置,确保其检修、安装和通风条件。


10.5.16 厨房和卫生间竖井应具有防火、防倒灌措施和排气的功能。为了改善排风效果,应在竖向排风井出口处安装无动力风帽,这样,平时不使用吸油烟机或卫生间排风扇时,也可以通过竖井出屋面在其顶部的无动力风帽,对厨房和卫生间进行换气。住宅的厨房不应对公共部位排放烟气。


10.5.17 新风量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第 3. 0. 6条第2 款的要求,按换气次数法确定。结合江苏各地实际情况,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家庭远远超过人均居住面积,也有些家庭人口多、居住面积小,根据居住面积指标确定换气次数,如表4所示(房间层高以 2. 80m 计算)。

本条中的换气次数能满足使用要求,考虑到室外空气品质的影响,新风系统应设置过滤装置。


10.5.18 通风系统的设置能起到降温、除湿和排除污浊气体的作用。配电间、水泵房等无人值守的房间,若此类房间无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则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0. 5.19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和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物供暖、空调等方面能耗的使用效率,住宅供暖空调系统设计、设备选型等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B32/ 4066 及《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455 的要求。


10. 5. 20 住宅户内新风系统的风管材质可采用不燃材质,也可采用难燃 B1 级材质。


10.5.21 本条是对住宅新风口、排风口布置的规定。

1 新风取风口设置位置对室内空气品质影响较大,取风口应与排风口设置在不同向,减少排风口排出的气体对取风口的影响。

2 户式燃气热水炉排出废气成分较为复杂,含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若与机械新风取风口位置过近,将导致新风品质较差。

3在新风口设置防蚊虫措施可避免室外飞虫等通过新风口进入新风系统。高层住宅室外风速较大,设置防倒灌设施能保证用户新风量和排气的顺畅。

10.6 管线综合

10.6 管线综合


10. 6. 1 住宅小区场地内的工程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管线宜全部地下敷设。

2场地管线应和城市市政管网相衔接,一次建设不能到位时,应预留埋设位置。

3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置条件,并满足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和园林绿化的种植要求。

4各种地下管线宜优先设置在地下室内,避免设置在覆土层内。

5工程管线不宜穿越市政道路,确需穿越时,应敷设在管沟、管廊等设施内,其位置、标高应与市政管线相协调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0. 6. 2 住宅室内的供水、排水、供暖、燃气、供配电、弱电等所需管线应综合考虑,一次敷设,应隐蔽且便于维修。公共管道井应综合考虑设置的位置与面积。

10. 6. 3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供暖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强电、弱电管线及配套设施等,除排水立管外,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阳台内)。用于排放阳台雨水的排水立管可设置在开敞阳台。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共部位。

10.6.4 住宅建筑内设置给水排水、采暖、空调循环水管道的公共管井内宜设置排水设施。

10. 6. 5住宅建筑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供住宅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不得设在人防防护单元内,且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或直接进入直通室外的楼梯。


条文说明:


10.6.1 管线综合是规划设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各自的覆土空间,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化之间的矛盾,需要建筑和设备各专业共同协作完成。这不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建筑物和园林绿化标高,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还利于今后的施工和运营维护。

目前住宅小区内均设有地下汽车库,且基本在场地内满铺设置。在符合各种管线的技术规范和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各种管线敷设在地下汽车库内,可有效减少管线敷设成本,利于及时发现管线损坏、泄露,便于管线的检修和维护。

规定工程管线不宜穿越市政道路是为了保证工程管线的安全使用。若必须穿越市政道路,应采取措施确保工程管线不被破坏,并能维护管理。

10. 6. 3 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8. 1.7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公共管道和设备部件如供暖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强电、弱电管线及配套设施等,布置在住宅套内,不仅占用套内面积、影响套内空间使用,住户装修时还往往将管道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且经常发生无法进入户内进行维护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为各户服务的排除开敞阳台雨水的立管考虑就近布置,设置在开敞阳台对住户影响不大,因此将阳台雨水排水立管排除在规定之外,该立管不应与屋面雨水立管合用。

当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时,因排水立管出户管不能穿入人防地下室,只能敷设在一层人防地下室顶板上的覆土层内,此部分公共管道无法避免要进入套内,故此部分管道也排除在规定之外,但该管道应尽量避让卧室等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

10. 6. 4住宅建筑内的给水排水、采暖、空调循环水等管道漏水、检修、更换管道时均需排水,故作此规定。

10.6.5 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使用安全,必须确保住宅内给水排水管道及供水设备的正常使用。因此,供住宅建筑使用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其设备用房也不得设在人防防护单元内,且设备用房的疏散门不能开向人防防护单元。同时为了保证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以及人员有序管理,要求住宅和设备用房的出人口分开设置,设备用房的出人口应能直通室外或直接进人直通室外的楼梯。用于消防系统的设备用房还应同时满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11维护与管理

11 维护与管理


11.0. 1 住宅设计应明确建筑结构、主要建筑材料、管线和设备的设计工作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

11.0.2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推进智慧住区建设,全面提高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有条件时,宜搭建智慧社区运营平台。

11.0.3 住区设计应营造不同场景增进社区居民交流、自治互助,建立居民参与的管理机制,促进和谐邻里关系。

11.0.4 在交付房屋时,设计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向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住区使用手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2 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3 应提供绘有套内所有隐蔽管线位置和走向的示意图。

4 应提供主要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

5 当设有供暖、空调、生活热水、智能智慧等科技系统时,应提供科技系统使用说明书。

11. 0. 5 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与本住区相配套的维修备件、应急部品和应急物资。

11. 0. 6住区应在管理中体现绿色运营理念,制定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

11.0.7 住区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

对各种共用设备、设施和建筑立面、外墙保温等部位,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8 住区应按当地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住区内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信息;对生活垃极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进行消杀和保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11. 0. 9 住区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或灾害事件,促进常态化安全管理和非常态化应急管理、社会公共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之间的紧密衔接。

11. 0. 10 住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条文说明:


11. 0. 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首次提出了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使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工作年限。

此外,还应明确各主要部位和建筑材料如防水材料、管线工程、公用设备、户门及外窗、外保温系统以及各类科技系统的合理使用年限,便于物业管理单位和住户维修更新。

11. 0.5 住区中设备设施众多,部分材料和设备常常因其特殊性、专用性,不易修复和难于购买。此外,住区为解决房屋维修中的“急、难、愁”问题,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与本小区相配套的维修备件和应急部品,例如与本小区配套的应急担架、微型消防站、防止地下室淹水的应急防汛物资等。


12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2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2. 0. 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

2套内使用面积(㎡/ 套)。

3 套型阳台面积(㎡/ 套)。

4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12.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4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12.0. 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书房、工人房、儿童房、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若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 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 20m~ 2. 10m 的空间,按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 10m 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12. 0. 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设外墙外保温层时,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 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12. 0. 5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面积计算方法均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12. 0.1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5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


12. 0. 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应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设计、工程立项以及结算、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关于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第3.0.21 条明确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近年来,常有套型通过增加各种形式的阳台(生活阳台、服务阳台、人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增加建筑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的增加实际上会增加整个住区的容积率,提高居住密集度,降低住区各类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不利于整个住区的环境质量和配套设施服务水平的提升。后期住户改造为房间也会影响到整个建筑

的保温隔热体系,不利于建筑节能降耗。因此,住宅的阳台面积不宜过大。


12. 0.3 套内使用面积是住宅平面设计最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住宅设计水平的关键指标。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12.0.4 套型的总建筑面积直观地反映一套住宅所涵盖的建筑面积到底是多少,设计时应予明确。

套型面积计算方法是以住宅整栋楼建筑面积为计算参数,该参数包括了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总和,这样更能够体现准确性和合理性,保证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一致。

本栋住宅楼地上全部住宅建筑面积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该计算比值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采用该计算比值可避免同一套型出现不同建筑面积的现象。

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通过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12.0.5 江苏省各地对于人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均出台了地方规定,对于此类面积的计算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录A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套内)


 附录B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公区)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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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3条,应是《无障碍设计规范》,不是《元障碍设计规范》

  • 这是不是与南京明尚西苑20240223火灾有关5.12.9 高层住宅建筑中住户日常使用必经的公共外廊应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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