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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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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蓄电池充电

6 蓄电池充电

6.0.1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硅整流、可控硅整流设备或高频开关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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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除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外,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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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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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蓄电池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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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电压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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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整流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不同的充电方式确定。

6.0.7 整流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6.0.8 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

2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

3 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4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5 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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