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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省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BJ/T13-423-2023

实施时间:2023-09-01
字号:

 前言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编制的《福建省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23-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4日

前   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2020年第一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闽建办科〔2020〕3号〕下达的任务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通行设施;5.无障碍服务设施;6.无障碍信息设施。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9号之一1楼,邮编:3610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厦门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理工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厦门市泛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文杰 蔡明威 王少武 刘蔚宏 

王绍森 何庆丰 李苏豫 吕韶东

黄晓琼 李静 杨家麟 高 燕

吴文煌 王东 孙 丹 王京华

彭 翔 曾虹 陈 庆 彭金菊

邱毅梅 林晓敬 江清源 张志莲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涂斌 施锦华 吴端伟 黄义喜

张示霖 严咏梅 运国华

1总则

1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人群能够安全使用无障碍设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设计。

1.0.3无障碍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

2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

3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4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为树立"以人为本,全民共享”的理念,关怀“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国家制定一系列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0.2本标准只对无障碍设施设计作出规定。

既有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等全文强条规范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具体可按照《福建省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和《福建省无障碍设施样板项目和样板区建设指引(试行)》执行。

1.0.3无障碍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55019-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规定要求。

1.0.4无障碍设施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术  语


2.0.1缘石坡道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2盲道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行进盲道directional indicator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触觉及脚感,指引视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提示盲道waning indicator

表面呈圆点形或与周边材质明显差异,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轮椅回转空间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2.0.6轮椅坡道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7轮椅通道wheelchair accessible path/lane

为方便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2.0.8无障碍出入口accessible 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上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2.0.9平坡出入口ramp entrance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且不设扶手的出入口。

2.0.10无障碍通道accessible route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道。

2.0.11安全阻挡措施edge protection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不会侧向滑出坡道。踏步以及平台边界的设施。

2.0.12无障碍电梯wheelchair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2.0.13升降平台wheelchair platform lift and stair lift

乘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14安全抓杆grab bar

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移动和支撑的一种设施。

2.0.15无障碍坐便器accessible toilet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坐便器。

2.0.16无障碍小便器accessible urinal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小便器。

2.0.17无障碍盆浴间accessible bathtub

无障碍设施齐全的盆浴间。

2.0.18无障碍淋浴间accessible shower stall

无障碍设施齐全的淋浴间。

2.0.19无障碍厨房accessible kitchen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厨房。

2.0.20无障碍厕位water closet compartment for wheelchair users

公共卫生间内设置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带隔间的厕位。

2.0.21无障碍厕所individual washroom for wheelchair users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卫生间。

2.0.22无障碍洗手/面盆accessible wash basin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洗手/面盆。

2.0.23浴间坐台shower seat

洗浴时使用的固定坐台或活动坐板。

2.0.24无障碍客房accessible guest room

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客房。

2.0.25无障碍住房accessible housing

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住房。

2.0.26轮椅席位wheelchair accessible seat

在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及教室等设有固定席位的场所内,供乘轮椅者使用的位置。

2.0.27陪护席位seats for accompanying persons

设置于轮椅席位附近,方便陪伴者照顾乘轮椅者使用的席位。

2.0.28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lot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

2.0.29无障碍机动车上/落客区accessible vehicle pick-up/drop-offarea

方便行动障碍者上下机动车的区域。

2.0.30过街音响提示装置audible pedestrian signals for streetcrossing

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的音响装置。

2.0.31信息无障碍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通过相关技术的运用,确保人们在不同条件下都能够平等地、方便地获取和利用信息。

2.0.32防撞提示措施anti collision warning measures

包括但不限于防撞提示标志,应能够使人易于察觉,方便识别。

2.0.33盲文地图braille map

供视觉障碍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位置图或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2.0.34无障碍楼梯accessible stairs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2.0.35第三卫生间family toilets

是指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需异性陪伴者服伺等情况下使用的卫生间。

2.0.36盲文站牌bus-stop braille board

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觉障碍者公交候车站的站名、公交车线路和终点站名等的车站站牌。

2.0.37盲文铭牌braille signboard

安装在无障碍设施上或设施附近固定部位上,采用盲文标识以告知信息的铭牌。

2.0.38母婴室mother and baby room

设有婴儿打理台、水池、座椅等设施,为母亲提供的给婴儿换尿布、喂奶或临时休息使用的房间。

2.0.39自动扶梯escalator

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2.0.40自动人行道automatic sidewalk

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度不大于12°运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2.0.41低位服务设施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为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而设置的高度适当的服务设施。

2.0.42防滑地面slip resistance floor

采用防滑材料、防滑构造措施使地面防滑性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地面。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3.0.2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3.0.3无障碍信息交流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无障碍信息交流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及安全。

3.0.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3.0.5无障碍设施应保证安全并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

3.0.6无障碍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3.0.7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面。

3.0.8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照度均匀,避免眩光。

3.0.9既有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应尽量符合以上原则和基本规定。


条文说明:


3.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3.0.2新旧无障碍设施建设应有效衔接。

3.0.3无障碍信息交流辅助技术应随技术进步不断推广应用。

3.0.4文物保护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不进行。

3.0.5~3.0.8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应该特别提醒。

3.0.9本标准包括既有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应尽量符合以上原则和基本规定。



4无障碍通行设施

4.1一般规定

4  无障碍通行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设计连贯的无障碍通行路线。

4.1.2新建工程与既有工程的通行衔接处应保证无障碍通行。

4.1.3无障碍通行路线应有相应的清晰的引导标志。

4.1.4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地面若需设置地毯不应影响无障碍通行。

4.1.5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距地面的高度大于0.60m且小于2.00m时,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条件受限,有必要设置超出以上要求的凸出物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4.1.6无障碍通道的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条文说明:


4.1.2由于建设时序或隶属部门不同,新建工程与既有工程的无障碍通行设施之间缺乏合理的连接是较易出现的问题,当新建工程与既有工程有通行连接时应在接驳处保证无障碍通行。

4.1.5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凸出物包括:标牌、电话、灭火器、开启的窗扇等可能对视觉障碍者造成危害的物体,如果这些物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600mm,视觉障碍者就可以用手杖感触到这些物体。在设计时将物体放在凹进的空间里也可以避免伤害。防护设施可使用格栅、花池或者其他可以提醒视觉障碍者的设施(图1)。

4.2无障碍通道

4.2无障碍通道


4.2.1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且高差不小于5mm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4.2.2无障碍通道与其他人行通道在不同方向时,应设置带方向指示的无障碍标志。

4.2.3各类检票口、结算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4.2.4室外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路口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2通行净宽不宜小于1.5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3通道上有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4通道开口:通道宽度1.20m范围内,不宜设置井盖、子或其他开口。

4.2.5室内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2净高不应低于2.00m;

3通道回转空间:宽度小于1.50m的通道,每隔10.00m或距通道尽头3.50m以内,应设置直径1.50m以上的回转空间。

4.2.6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净高不足2米部位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条文说明:


4.2.1高差未超5mm时可不作处理(图2)。

图2 有高差处轮椅坡度示意图


4.2.2当规划的无障碍通道与其他人行通道是不同的路线时,为了便于需要的人群选择路线,应设置带方向指示的无障碍标志进行提示和指引。

4.2.3当设置检票及结算口时,应设轮椅能够通行的宽通道,同时这也给携带大件行李、推婴儿车、视觉障碍等人士提供了更方便安全的通行条件。

4.2.4对室外无障碍通道还有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广场出入口等行人通行位置,存在由于立缘石的设置产生高差的地方,均需设置缘石坡道,以方便人们使用。

2通道宽度应首先满足疏散的要求,不应小于1.20m。当通道宽度不小于1.20m时,至少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0m时,至少能保证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

3井盖、箅子的孔洞会对轮椅的通行和盲杖的使用带来不便,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有孔洞的井盖、箅子。无法避免时,限定孔洞的宽度和走向,是为了防止卡住盲杖或轮椅小轮,或盲杖滑出带来危险(图3)。

图3算子示意图

4.2.5通道净宽应扣除走道两侧门扇开启后尺寸(设备间门除外)(图4)。

图4通道净宽示意图


1通道宽度应首先满足疏散的要求。当通道宽度不小于1.20m时,至少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0m时,至少能保证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如交通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观演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博览建筑等类型,人流较多的情况,无障碍通道的宽度要能保证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

2足够的净高是为了避免空间压迫感,对于一些精神或智力方面的残障人士,空间压迫感会引起他们的情绪问题。

3为方便乘轮椅者调整方向。

4.2.6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的下侧容易造成头部磕碰,对视觉障碍人士是盲杖无法触碰到的,会带来危险。所以需采取悬挂活动警示牌、地面围挡、格栅、花台等方式进行提示。需避免安全阻挡措施自身造成伤害(图5)。

图5楼梯下方防护设施示意图

1一应加设防护设施


4.3轮椅坡道

4.3轮椅坡道


4.3.1.轮椅坡道的坡度及水平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否则应设置休息平台。

4.3.2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及其它类似的物体不应占用平台的空间。当一个平台连接多个坡道时,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最宽坡道的宽度。

4.3.4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2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3.5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条文说明:


4.3.2当设有扶手时,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为扶手内侧之间的宽度。当通道宽度不小于1.2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

4.3.3乘轮椅者在进入坡道之前和行驶完成后,需要一段水平行驶用来调整轮椅。两段坡道中间的平台长度不小于1.50m,可满足乘轮椅者调整方向或者短暂休息(图6)。

4.3.4当坡道的高度在200~300mm以内,或者是坡度不大于1:20时,一般的乘轮椅者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士基本上可以不借助扶手通行,否则行动上需要借助扶手才更为安全。

4.3.5轮椅坡道临空侧设置的安全阻挡措施,如坡道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4.4无障碍出入口

4.4无障碍出入口


4.4.1无障碍出入口应易于识别并设置无障碍标志。

4.4.2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以下三种出入口之一;

1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4.4.3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雨篷。

4.4.4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900mm,或者在紧邻处设置供乘轮椅者出入的门或出入口,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条文说明:


4.4.2对无障碍出入口的具体做法。

1平坡出入口,是人们在通行中最为便捷的无障碍出入口,该出入口不仅方便了各种行动不便的人群,同时也给其他人带来了便利,应该在工程中,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中优先选用。相邻地区规定平坡坡度不得大于1:50,过于平缓,福建山区大风多雨,过于平缓不利于防止洪涝倒灌,故将平坡出入口的坡度控制在1:

20。

2与平坡出入口相比,轮椅坡道坡度比较陡,对于部分行动不便的人士来说,走轮椅坡道比上台阶更加困难,此外,雨雪等气象条件下在轮椅坡道上滑倒的风险增大,因此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更合理。

3主要适用于建筑出入口进行无障碍改造时,因为场地条件有限而无法修建轮椅坡道时,可以采用占地面积小的升降平台以取代轮椅坡道的做法。一般的新建建筑不提倡此种做法。


4.5门

4.5门


4.5.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可以清晰辨认,并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

4.5.2在无障碍通道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平开门和折叠门,不应使用旋转门。轮椅通行的无障碍出口设置弹簧门时应采用电磁门吸等措施,使门扇日常使用时处于开启状态,以保证乘坐轮椅者无障碍通行。

4.5.3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宜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4.5.4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双扇门或子母门应保证一侧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手柄应为直形或U型。执手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不应选用球形旋转把手。执手旋转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执手旋转中心点应设置在距门边40mm~60mm范围内;推拉门执手应留40mm~60mm的防夹手距离。

3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大于25N开启力的防火门,可采用电动启闭或自动启闭方式,并宜与火灾联动,保障安全疏散无障碍。电动启闭或自动启闭方式在停电或设备有故障时,可手动开启。

4.5.5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后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且距柱角、墙角300mm以上;3完全开启时间不应小于3s,应具有安全止动功能。

4.5.6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醒自的防撞提示措施;

②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地区分开,玻璃隔断也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1.10m~1.50m之间。

4.5.7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4.5.8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s。

4.5.9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包括双向弹簧门)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宽度不应小于100mm,观察窗下侧距门下框不应大于850mm,观察窗高度不应小于600mm,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4.5.10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一定宽度的门垛,当通道方向与门垂直时,该宽度应不小于450mm,当通道方向与门平行时,该宽度宜不小于600mm。

4.5.11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4.5.12平开门活动扇下边缘距相对运动的地面间隙不应大于8mm。

4.5.13推拉门活动扇在运行过程中与相邻墙体或固定扇等部位的安全间隙不应大于8mm。


 条文说明:


4.5.1门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或有明显无障碍标志,方便识别。门的开启宜采用无接触感应器。

4.5.2对于乘轮椅者、视觉障碍者、需要导盲犬陪同的人士、推童车的人士等,旋转门都会存在障碍和风险。在无障碍通道经过处如有旋转门,旁边需同时设置满足本节要求的平开门,作为无障碍通道路线。规定无障碍出入口不得使用弹簧门,其原因在于使用弹簧门时,乘轮椅者必须腾出一只手推开并撑住门扇,但单手无法使轮椅前行,只会打转。日常生活中弹簧门的使用非常普遍,例如,商业综合体开向室内街的商铺门多为地弹簧门,营业时采用电磁门吸使门扇处于开启状态,火灾时联动门吸消磁,释放门扇,地弹簧作用下门扇关闭。本标准对乘轮椅者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通行分别做作出规定,轮椅通行的弹簧门设置门吸,此外可通过限制弹簧门拉力以及门扇设置透明观察窗来满足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要求。

4.5.4对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的规定。

1净宽度900mm可以保证较大多数规格1部轮椅的通过。当设置双扇手动门时,尺寸大的门扇为常开启扇,需要保证通行宽度为900mm及以上,可以使乘轮椅者在开启这一扇门时就可以通过,否则轮椅通过时要同时开启两扇门,会给乘轮椅者带来操作困难。

2门把手需要满足能够用单手握拳进行操作,不需要紧抓、捏、旋转等需要手和手指配合,或者是手腕灵活转动才能完成的动作。球形门把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选择满足上述要求的杠杆式门把手。相邻其他省份也对门把手做出容易操作的类似规定,甚至对推拉门把手还要求留出防夹手空间,细节更体现对行动不

便者的关怀(图7)。

3手动门需要使用者用一定的力量才能完成开门的动作,考虑到上肢力量差的人群,作出本款规定。然而防火门由于在大风或加压环境下为确保防火分隔措施完整性,其拉力可能会远超过25N,采用电动启闭方式可以帮助行动不便者在紧急状态下安全疏散。

轮椅通行的弹簧门还需满足本标准4.5.2相关要求。

4.5.5自动门的开关门系统,无论是采用手动装置还是由传感器自动控制,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非常便利的,在公共建筑的出入口门应优先考虑采用自动门系统。自动门要考虑其安全性、通行的宽度、为行动迟缓者预留的通行时间以及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高度。手动启闭装置包括按钮、刷卡、密码锁等。

3完全开启时间指门完全打开后的停留时间。考虑到行动障碍人群移动缓慢的特点,作出本款规定。

4.5.6防撞提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撞提示标志,颜色要考虑背景光线条件变化的情况,能够使人易于察觉。宽度应覆盖完整的玻璃宽度,设置的高度在人坐姿和站姿均能方便识别的高度,并不限于此范围(图8)。

4.5.7建筑物入口处做成两道门的门斗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要考虑到无人陪伴的乘轮椅者独立进入,或者推童车的人在完全进入一道门之后,完成开启另一扇门的动作所需要的空间,也应该能满足一个人协助乘轮椅者打开门并将轮椅推进门的空间(图9)。

(a)双扇外开                                       (b)双扇内开                              (c)一扇外开一扇内开

图9两道门之间净距离


4.5.8考虑到行动障碍人群移动缓慢的特点,作出本规定。

4.5.9双向弹簧门应能保证使用者能够看到其他使用者从反方向接近,为双方留出反应的时间,避免发生碰撞。观察窗的高度应该能够满足乘轮椅者以及身高矮小者的视野要求。

4.5.10为了使乘轮椅者靠近门扇将门打开,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一定宽度的空间,使轮椅能够靠近门把手。门扇开启方向平行或垂直于通行方向时对通行的影响有差异(图10)。

4.5.11在门扇的下方安装护门板是为了防止轮椅搁脚板将门扇碰坏。

4.6无障碍电梯

4.6无障碍电梯


4.6.1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出入口处的地面应无高差,并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且坡度不大于1:50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呼叫按钮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上方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按钮一侧应设置盲文;

3呼叫按钮前方300mm处地面应设置不小于长度600mm,宽度300mm不同触感的提示盲道,并不得妨碍轮椅通行;

4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5多台电梯并联若非均为无障碍电梯时,无障碍电梯应可独立呼叫使用。

4.6.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至候梯厅沿途及通道转弯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指引标志,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6.3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无需扣除扶手所占用空间。

4.6.4电梯层门及轿厢门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水平滑动式门,受到物体或人为阻滞时,应能自动停止并重新开启;

2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900mm,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少于10s。

4.6.5轿厢内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轿厢地面应与候梯厅保持无高差,水平间隙不大于32mm;

2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85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若位置不足,最上一排按钮中心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按钮上的数字应与底板有明显的颜色对比,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轿厢至少两侧墙面应设距地面高度750mm~85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标准4.9条的相关规定;

4轿厢正面应安装材质为安全玻璃的后视镜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后视镜下沿距地面不高于850mm,宽度不小于轿厢门开启后的净宽,高度不小于900mm;

5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4.6.6盲文字符的选用应符合所在地的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


4.6.1对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的规定。

1无障碍电梯是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各种人群使用最为频繁和方便的垂直交通设施,乘轮椅者在到达候梯厅后,需要转换位置及等候,最小尺寸需满足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尺度略大一些更合适。在狭小空间内,地面的高差和较大坡度均造成轮椅通行不便。

2呼叫按钮的高度以考虑乘轮椅者正面接近墙面可触及的最大高度,同时不影响正常使用而设定。为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并使用呼叫按钮,靠墙面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00mm的空间。

3 300mm为轮椅使用者正向接近时手掌触及墙面的合理距离。地面提示标志能协助视觉障碍者定位前方的呼叫按钮。提示盲道不应突出地面影响轮椅通行,可采用与主导地面质感差异较大的地面材质(图11)。

4为方便视觉障碍者了解电梯运行情况。

5在多个电梯联控时,其中的无障碍电梯需满足独立控制使用的要求,为需要帮助的人群缩短候梯时间,方便出行。

4.6.2主要出入口楼层的无障碍标志,建议其下沿距地面2.00m~2.20m,长和宽的尺寸各不小于150mm。如电梯门与主要通道方向平行,则应另设置垂直于墙面的无障碍标志。

4.6.3无障碍电梯轿厢的最小规格,可以满足轮椅正面进入,倒退而出。除此之外还能同时兼顾日常使用及运送货品等需求。由于轿厢内扶手位置高出轮椅轮毂的高度,扶手并不影响轿厢内可使用的净尺寸。

4.6.4老年人及乘轮椅者的行动较为不便,进出轿厢所需时间较长,若与他人共乘,这种情况尤为显著。因此,适当延长电梯门及轿厢门完全开启的时间,保证使用安全。

4.6.5对无障碍电梯在设施配备上的要求。

1为了方便乘轮椅者进入电梯轿厢,并防止行动不便者的拐杖、助行器脚架、高跟鞋等嵌入轿厢与楼层板的缝隙内造成摔伤,对地面高差、水平间隙提出具体要求。

2根据轮椅使用者正向接近墙面可触及的最大高度设定最上一排按钮中心距地面高度。


4.7升降平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7升降平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7.1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2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安全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4升降平台的地面应与出入口处的地面保持无高差,等候处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且坡度不大于1:50的轮椅回转空间;

5呼叫按钮设置要求同无障碍电梯呼叫按钮的设置要求。

4.7.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出入口处与设备楼层板贴邻的楼地面,应设置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宽的提示标志或其他提示措施;设备楼层板与楼地面应无高差,确有困难时,应采用1:50斜面过渡;

3首末两端应设置清楚表明上、下或向前移动的标志;

4梯级边缘应有足够的颜色亮度对比。


条文说明:


4.7.1对基坑及传送装置暴露在室外的防护措施。

4地面的高差会造成轮椅通行不便。等候及转换位置需满足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4.7.2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规定。

2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设置提示标志,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状态。提示措施可采用

触觉提示、音响提示等。虽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上不允许使用轮椅,但地面高差仍会给一些使用群体造成通行不便,如老人及一定范围内的行动不便者,因此需采用较缓的坡度斜面过渡。

4.8无障碍楼梯、台阶

4.8无障碍楼梯、台阶


4.8.1无障碍楼梯和台阶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直线形无障碍楼梯。

2同一楼层中,每部楼梯或者台阶的踏步应具有统一的高度和深度;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真角形突缘的踏步;

4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警示条;

5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6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7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4.8.2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

2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4.8.3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楼梯和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8.4无障碍楼梯平台应平整防滑,不得设梯级或高差。

4.8.5如采用栏杆式无障碍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8.6既有住宅小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时,可通过增设楼梯升降椅、加装电梯直接入户、增设走道连廊等方式增强可达性。


条文说明:


4.8.1对无障碍楼梯和台阶踏步的规定。

1如采用弧形无障碍楼梯,会给行动不便的人带来恐惧感,使其劳累或发生摔倒事故,因此无障碍楼梯宜采用直线形的楼梯。

2踏步规格如不统一,行进过程中易绊倒,造成危险。

3无踢面楼梯易造成跌碰危险(图12)。踏面的前缘如有突出部分,应设计成圆弧形,不应设计成直角形(图13),以防将拐杖头绊落掉和对鞋面刮碰。梯级突沿的弯曲半径不得大于13mm(图14),且应将超出踏面的突沿下方做成斜面,该突出的斜面不得大于20mm(图15)。

图14 圆弧形踏面前缘

1-圆角处理弯曲半径≤13

图15踏面突沿下方设斜面

4.8.2对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踏步的规定。

1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设置提示盲道是为了提示视觉障碍者所在位置接近有高差变化处(图16)。

2隐蔽的踏步对视觉障碍者来说,最为危险。因此,在平面高度的变动处进行颜色或材质区分至为重要。

4.8.3当楼梯或台阶比较高时,在其两侧做扶手对于行动不便的人和视觉障碍者都很有必要,可以减少他们在心理上的恐惧,并对其行动给予一定的帮助。

4.8.4平台设置梯级或高差,行人上下楼梯在平台处容易绊倒或踩空(图17)。

4.8.5在栏杆下方设置安全阻挡措施是为了防止拐杖向侧面滑出造成摔伤,遮挡措施可以是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图18)。

图18栏杆下方安全挡台

4.8.6目前针对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主要集中在改造无障碍出入口、增设无障碍通道。如有条件加装电梯的,电梯门厅一般设置在两层楼层中间的休息平台,可通过这三个措施来解决残障人群“最后一公里”的入户问题。

4.9扶手

4.9扶手


4.9.1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4.9.2无障碍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4.9.3无障碍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9.4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出到走廊上。

4.9.5扶手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4.9.6扶手的其它要求:

1扶手的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2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不应绕其配件旋转,且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kN的外力;

4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5在变方向转折处,扶手应平顺转折;

6扶手表面及靠近的墙壁面应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状物;

7扶手的端部应做防勾撞处理,并视需要设置可供视觉障碍者辨识的标志。


条文说明:


4.9.1本条规定的扶手高度为踏步前缘垂直向上对应的扶手上缘高度(图19)。

4.9.3为了避免人们在使用扶手后突然感觉手臂滑下扶手而产生不安,将扶手的末端加以处理,以利于身体稳定。同时也是为了利于行动不便者在刚开始上、下楼梯或坡道时的抓握。

4.9.4扶手延伸到走廊上易导致碰撞,也可能会使得走廊净宽不足(图20)。

图20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出到走廊上


4.9.5当扶手安装在墙上时,扶手的内侧与墙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便于手在抓握扶手时,有适当的空间配合。

4.9.6对扶手的其它要求。

3扶手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kN的外力,否则会成为新的不安全因素。

4颜色或亮度对比,以引起使用者的警觉和协助弱视者的辨别能力。

6扶手表面和靠近的墙平整,更便于抓握扶手。

7扶手的端部做防勾撞处理及设置辨识标志,可以防止扶手勾撞及协助弱视者辨别扶手位置。


4.10无障碍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4.10无障碍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4.10.1无障碍停车位应能便捷到达无障碍出入口或者无障碍竖向通行设施。

4.10.2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坚硬、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坡度不应大于1:50。

4.10.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相邻停车位可共用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与无障碍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至少1个缘石坡道。

4.10.4无障碍非机动车停车位根据不同车型预留相应尺寸。

4.10.5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志指引到达。停车线应有足够的颜色亮度对比。

4.10.6无障碍机动车上/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与无障碍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至少1个缘石坡道。

4.10.7无障碍停车位上/落客区的地面应坚硬、平整、防滑、不易积水,坡度不应大于1:50;地面铺装缝隙的宽度与深度不应同时大于10mm。

4.10.8无障碍停车位上/落客区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4.10.9无障碍停车位上/落客区应有充足的夜间照明。


条文说明:


4.10.1无障碍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地面停车场中,应将距离建筑主要出入口(无障碍出入口)路线短、且临近无障碍通道、通行方便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中,应将距离无障碍电梯距离短且通行方便的车位设为无障碍停车位。

4.10.3机动车停车位的尺寸根据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中的相关数据确定。机动车停车位一侧设置一定宽度的轮椅通道(图21),可方便乘轮椅者由车辆转乘至轮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无障碍通道或直达无障碍出入口。轮椅通道的标线间距不宜大于400mm。轮椅通道可贴邻停车位的任意一侧长边

(图22)。

图21停车位及轮椅通道                                                 图22相邻停车位及共用轮椅通道

1—轮椅通道                                                                 1—轮椅通道


4.10.4非机动车类型较多,除了常见的自行车外,还包括三轮车、代步车等。因此,非机动车停车位场地的设计应注意满足不同尺寸、不同类型非机动车的停放需求。

4.10.5无障碍停车位标志一般设在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线范围内,标志图尺寸可为长、宽各900mm以上,停车线的颜色亮度应方便识别。

引导标志可如下设置:地面停车场中,于无障碍停车位旁,设置具有荧光效果的无障碍停车位标志,标志尺寸不小于400mm×400mm,下沿距地不小于2.00m。在地下停车库中,于无障碍停车位上方、邻近的墙面或柱面设置具有荧光效果、无法遮蔽、易于识别的悬挂或张贴标志,标志尺寸不小于300mm×300mm,

下沿距地不小于2.00m。

4.10.7老人因跌倒而造成骨折的风险极高,应选用防滑系数高、硬度适宜的地面材料,尽可能降低老人跌倒和跌倒后骨折的风险;地面一方面应避免积水而造成湿滑,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坡度过大影响轮椅、步行器的稳定停放;对地面铺装缝隙的规定,目的在于避免因缝隙过大而造成轮椅通行时的颠簸,以及避免拐杖、助行器脚架、高跟鞋等嵌入缝隙。

4.11缘石坡道

4.11缘石坡道


4.11.1各种路口、出入口、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11.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不应有高差。

4.11.3缘石坡道距车行道上口边缘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4.11.4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11.5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坡底宽度不应小于1.50m;

2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4.11.6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宽度不应小于900mm。

4.11.7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篦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条文说明:


4.11.1为了便于乘轮椅者、推婴儿车者、携带行李箱者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通过路口、出入口或人行横道两端,避免立缘石产生的高差对上述群体造成的通行障碍,需要在上述位置存在高差处设置缘石坡道。

4.11.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设计为无高差,当由于施工等问题造成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5mm。

4.11.4缘石坡道的坡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以避免坡道设置过陡造成使用时的安全隐患。由于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设置受人行道宽度的影响较小,因此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11.6三面坡等形式的缘石坡道顶端处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保证乘轮椅者的滞留及安全通过缘石坡道。

4.11.7缘石坡道的设置需要考虑与其他设施的组配问题,如雨水篦子、阻车桩等,避免造成使用者的通行不便或障碍。


4.12盲道

4.12盲道


4.12.1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及辨别方向。

4.12.2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3盲道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

4.12.3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商业街、步行街,以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

2.行进盲道铺设应连续,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不宜频繁改变方向;

3行进盲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0mm;

4行进盲道应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或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并应避开井盖;

5无树池时,如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如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

4.12.4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

2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3室内的提示盲道可采用与主导地面差异质感面砖,但须经专业的定向行动训练师或视觉障碍服务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设计。


条文说明:


4.12.2对盲道的规定。

1盲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进盲道,指引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呈条状。另一种是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拐弯处,以及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设置的提示盲道,告知视觉障碍者前方路线的空间环境将发生变化,呈圆点形凸起或与周边材质明显差异,便于盲杖识别。

2盲道不仅要达到引导及提示视觉障碍者通行的作用,更要起到保护视觉障碍者的通行安全的目的,因此盲道在人行道的设置位置要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与路面标高相平的井盖除外)等障碍物,盲道上也不得插入其他设施。

4.12.3对行进盲道应的规定。

1行进盲道是保障盲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的手段之一,在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如盲人学校、盲人工厂、医院等区域)周边的人行道上,需要设置行进盲道,以协助盲人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觉等方式方便安全地行走。2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盲道需要沿行人行走路线连续布设,避免距离绕远或变化过多而造成视觉障碍者的出行困难。

4行进盲道的布设还需与围墙、花台、绿化带、树池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满足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的需求。

4.12.4对提示盲道的规定。

1当人行道或其他场所铺设行进盲道时,为便于视觉障碍者更好的利用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及有需要处需要设置提示盲道。

2当人行道或其他场所未设置行进盲道时,为避免视觉障碍者通过时产生安全隐患,在行进规律发生变化的地方需要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要与行进规律变化范围的宽度相同,便于视觉障碍者的发觉及使用。本标准有规定具体应设置提示盲道的部位,如缘石坡道、无障碍电梯前厅呼叫按钮前、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台阶起终点处。

3障碍者引导设施可由触觉、语音、边界线或其他相关设施组成,达到引导视觉障碍者的功能,盲道并非唯一的选择。相邻地区实践中对设置盲道的场所,采取不同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提出无障碍坡道地面不可设置行进盲道,无障碍坡道起终点不需设置提示盲道等合理优化方案,并局部试点直线路段采用通道边缘翻起缘石代替盲道等改善措施。本标准基于本地盲道设置的实际情况及近年来反思与新措施试点实践,提出室内的提示盲道由现在单一的凸出圆点状面砖,扩展为采用经专业的定向行动训练师或视觉障碍服务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设计的与主导地面差异质感面砖,既能起到提示视觉障碍者的作用,也不阻碍其他行动不便者顺畅通行,如轮椅、婴儿车等。


5无障碍服务设施

5.1一般规定

5  无障碍服务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5.1.2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内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其回转空间边缘200mm范围内,如为可容纳膝盖的空间,可计入回转空间计算。

5.1.3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向外打开。

5.1.4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在人员使用空间内设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

5.1.5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kN的外力,直径应为30mm~40mm,丙侧距墙不应小于40mm。

5.1.6多功能台长度不应小于700mm,宽度不应小于400mm,高度应为500mm~600mm。


5.1.7挂衣钩、毛巾架、搁物架等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台面突出不应大于600mm,且便于乘轮椅者接近。


5.1.8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座便器至少有一侧的净空间不小于700mm,当侧墙设置扶手时,座便器中心线距离侧墙的距离不大于600mm,座便器前缘净空间不小于700mm。

2座便器坐垫高度宜为400mm~450mm,座便器不应有盖,且应设置靠背,靠背至座便器前缘420mm~500mm,靠背下缘与坐垫净距200mm,当水箱作为靠背时需考虑其平整度及耐压性。

3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90度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L型或C型抓杆。水平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L型抓杆的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垂直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200mm~300mm,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扶手外缘与座便器中心线距离宜为350mm。C型抓杆两层水平部分距地高度宜分别为650mm和1150mm。

4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操作所需力度不应大于25N。

5取纸器应设置在坐便器的侧前方,取纸器的中心线距坐便器前部应为180mm~200mm,距坐便器高度应为300mm。

6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2处救助呼叫装置,一处宜设置在中心点距离座便器前缘150mm距离坐垫上方600mm,另一处方便跌倒后使用宜设置在中心点距地面高度150mm~250mm范围内,且应明确标示,易于操控。


5.1.9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两侧抓杆之间距离为600mm。

3无障碍小便器与其它小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板,且隔板之间净空间不应小于小便器中心线左右各500mm。


5.1.10无障碍洗手/面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水嘴、水龙头操作端或自动感应处距洗手/面盆外缘不应大于400mm。

2洗手/面盆其底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深450mm的容膝空间;下方外露管线及器具表面不应有尖锐或易磨损设备。

3当洗手/面盆下方没有足够牢固的支撑时,应设置扶手。

4应在洗手/面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底端距地面不应大于900mm,镜子高度应不小于900mm。

5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当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5.1.11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

2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1.50m×0.80m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淋浴间坐台的设置应便于操控淋浴开关和手持喷头,坐台高度应为400mm~450mm,净深度应为400mm~500mm,净宽度应为500mm~550mm,并应设有扶手及靠背。

4应设置L型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5.淋浴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有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6淋浴间内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按键中心点距离地面0.90m~1.20m范围内、并连接拉杆或拉绳至距离地面150mm~250mm范围内,方便跌倒后使用。且应明确标示,易于操控。

5.1.12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缸侧面应设不小于1.50m×0.80m的净空间,和浴缸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浴缸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400mm。

3沿浴缸长边的侧墙应设置水平抓杆及垂直抓杆。水平抓杆距浴缸底面高度为600mm,长度不小于900mm。垂直抓杆上缘距浴缸底面高度不小于1.50m,下缘距水平抓杆不大于100mm,与浴盆靠背侧外缘水平距离为700mm。

4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应设置垂直抓杆,抓杆下缘距浴缸底面高度为600mm,长度不小于900mm,且距离浴缸外侧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

5盆浴间内应设置2处救助呼叫装置。一处宜设置在浴缸以外的墙壁上,按键中心点距离地面0.90m~1.20m范围内,并连接拉杆或拉绳至距离地面150mm~250mm范围内,方便跌倒后使用。另一处宜设置在浴缸侧面墙壁上,按键中心点距浴缸上缘高度150mm~300mm范围内,且应明确标示,易于操控。

5.1.13无障碍卫生设施与背景饰面应有亮度或颜色对比。

5.1.14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台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操作台面高度不应大于750mm,台面下空间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3冰槽应与工作台底部隔开。

5.1.15电灯开关设置高度应为距地面0.70m~1.00m范围内,设置位置应与柱或墙的凹角处水平距离不小于300mm。


条文说明:


5.1.2考虑到有些情况下保证直径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比较困难,至少提供能以各种形式满足乘轮椅者进行轮椅回转的空间,不但包括适合轮椅回转的平面布置,也包括利用家具、洁具下部的空间等。可容纳膝盖的空间是指,家具、洁具下部空间:距离可以靠近的边缘200mm范围内,净空间高度不小于650mm;距离可以靠近的边缘200mm~300mm处,净空间高度由650mm逐渐降低为250mm(图23)。


图23家具、洁具下部可容纳膝盖的空间


5.1.3通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向外打开,是保证使用者在使用设施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获得帮助及救援的重要措施。

5.1.5安全抓杆设在坐便器、低位小便器、洗手盆、淋浴间、浴盆等的周围或内部,是肢体障碍者保持身体平衡和进行移动不可缺少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形式有很多种,一般有水平式、直立式、旋转式及吊环式等。安全抓杆要尽量少占地面空间,便于轮椅靠近各种设施。

5.1.6多功能台宜设为折叠式,方便婴儿护理或其他身体护理。条件允许时,尺寸宜满足1个人平躺。

5.1.7挂衣钩、毛巾架、搁物架等的高度考虑方便乘轮椅者的使用。

乘轮椅者正面接近时,手部可以触及的最大高度为1.20m,最低高度为400mm,以850mm为最适宜(图24a);如台面突出小于500mm,手部可以触及的最大高度为1.20m(图24b);如台面突出500mm~600mm,手部可以触及的最大高度为1.10m(图25c);如台面突出大于600mm,手部无法触及墙面。

(a)                                                           (b)                                                          (c)

图24乘轮椅者正面手部可触及高度


乘轮椅者侧面接近时,手部可以触及的最大高度为1.20m,最低高度为400mm(图25a);如台面突出小于250mm,手部可以触及的最大高度为1.20m(图25b);如台面突出250mm~600mm,手部可以触及的最大高度为1.15m;如台面突出大于600mm,手部无法触及墙面(图25 c)。

(a)                                                                 (b)                                                     (c)

图25乘轮椅者侧面手部可触及高度


5.1.8对无障碍坐便器的规定。

1座便器一侧及前方留出空间供轮椅从座便器侧面及正面靠近,或方便他人从侧面及正面协助行为不便者如厕(图26)。

图26无障碍座便器周边空间

1—掀起式可动扶手

2无障碍坐便器高度(图27)。

图27无障碍座便器高度

3在坐便器的两侧安装安全抓杆,供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移到坐便器上以及拄拐杖者在起立时使用。水平抓杆可做水平旋转90°或垂直旋转90°,在使用前将抓杆转到贴近墙面上,不占空间,待轮椅靠近坐便器后再将抓杆转过来,协助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换到坐便器上。L型抓杆的垂直部分的位置在坐便器前端,便于使用者借助其拉起身体。(图28)。


5.1.9对无障碍小便器的规定。

1小便器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的使用。落地式小便池为包括身材矮小者在内的各种体型的使用者提供更高的便利性。

2低位小便器的两侧和上部设置安全抓杆,主要是供使用者将胸部靠住,使重心更为稳定。本款中提到的墙面为小便器后部的墙面。(图29)。


图29无障碍小便器安全抓杆

3无障碍小便器隔板(图30)。

5.1.10对无障碍洗手/面盆的规定。

1无障碍洗手/面盆水嘴位置(图31)。

图31 无障碍洗手/面盆水嘴位置


3洗手/面盆扶手的安装方式,应能够支撑一个成年人倚靠产生压力及侧向推力。

4镜子高度(图32)。

图32镜子高度

1—镜面


5.1.11对无障碍淋浴间的规定。

3淋浴间中座台可以是安全防滑的浴凳或靠墙安装的折叠式坐板或非折叠式坐台。

5淋浴间中所安装的淋浴喷头装置可采用作固定式淋浴喷头,也可采用手持式淋浴喷头。

5.1.12对无障碍盆浴间的规定。

1浴缸高度考虑到满足乘轮椅者从轮椅上平滑地移动到浴缸中。坐台深度要求为保证人的安全坐立。

3无障碍浴缸侧墙安全抓杆(图33)。

图33无障碍浴缸侧墙安全抓杆

4进出无障碍浴缸安全抓杆(图34)。


图34进出无障碍浴缸安全抓杆

5无障碍浴缸救助呼叫装置(图35)。


图35无障碍浴缸救助呼叫装置

1—拉杆


5.1.13现在一般使用白色的卫生配件与装备,以便于保洁。但是,白色的卫生装备往往会配以浅色或白色瓷砖,结果只会令视力受损人士更难于辨别。所以要求无障碍卫生设施与背景饰面作亮度或颜色对比。

5.1.14对无障碍厨房的规定。

3家庭的厨房中多安装不锈钢的水槽,为避免水槽中的热水烫着乘轮椅者的腿部,要求水槽与工作台底部隔开。

5.2 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5.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5.2.1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女卫生间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卫生间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内部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2.2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1.80m×1.50m;

2应采用推拉门,如采用平开门,门扇应向外开启,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平开门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高900mm的把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栓;

3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5.2.3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2,内部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取纸器、多功能台、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应设置推拉门或者自动门,如采用平开门,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高900mm的横扶把手。


5.2.4新建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无障碍厕所,改造公共卫生间当增建无障碍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无障碍厕位。


5.2.5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每层厕位数分别为20个及以下时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厕位数分别为20个以上时,每分别增加15个厕位应分别增加1个无障碍厕位,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附近增设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5.2.6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的第三卫生间可作为无障碍厕所计入,第三卫生间应同时满足《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本条中的公共卫生间指不设单独的无性别通用的无障碍厕所,而是男、女分设无障碍厕位的供公众

使用的卫生间。

5.2.2对无障碍厕位的规定。

1 1.80m×1.50m的尺寸可提供轮椅进入后调整角度和回转的空间,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

2平开门对乘轮椅者使用较困难,因此无障碍厕位的门应采用推拉门。如条件受限只能采用平开门,

一般情况下应向外开启,便于紧急情况施救,如向内开启则应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向外开启,

并且内部应留有足够的净空间。门扇里侧的横扶把手为关门拉手,待轮椅进入后便于将门关上。

门栓在门外可开启,是为了便于发生紧急情况时进入处理。

5.2.3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是指无性别区分、男女均可使用的小型无障碍厕所,因为可以在家属的陪同下

进入,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

1无障碍厕所因内部设施较多,面积要大于无障碍厕位。

3平开门对乘轮椅者使用较困难,因此无障碍厕所的门应采用推拉门。如条件受限只能采用平开门,

一般情况下应向外开启,便于紧急情况施救。

5.2.4无障碍厕位由于位于男、女卫生间内部,空间较狭窄,且不便于异性陪伴者协助,因此在实际使用

过程中相对独立的无障碍厕所更便于特殊人群使用,应尽量设置无障碍厕所。

5.2.6第三卫生间,是指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所间。考虑到跨性别者、异性亲子同行、行动不便者需异性陪伴者协助等情况下使用卫生间,在公共厕所设置第三卫生间,体现人文关怀。当第三卫生间的设施涵盖了无障碍厕所设施,并满足相关规定时,可计入无障碍厕所数量。

5.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5.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53.1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浴间内外地坪应无高差;

3  救助呼叫装置应满足坐在浴凳上、在浴盆中和跌倒在地板的人均能够使用。

5.3.2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2更衣室长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mm。


条文说明:

5.3.1对公共浴室的规定。

1公共浴室的浴间有淋浴和盆浴两种,无论是哪种,都应该保证有一个为无障碍浴间。

2浴间的入口采用活动的门帘既可以节省浴间面积,而且在紧急情况时便于进行救援。浴间的小高差非常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5.3.2对无障碍更衣室的规定。2更衣室长椅的高度考虑方便人从轮椅上平滑移动到长椅上。


5.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5.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5.4.1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应设置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5.4.2无障碍客房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无障碍住房的起居、餐厅、卧室区域应有不小于1.20m×1.20m的活动空间。室内装修做法、家具尺寸及其他内部设施均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5.4.3卫生间应为无障碍厕所,厨房应为无障碍厨房,且其空间大小及内部设施应满足本标准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5.4.4封闭阳台与室内地面应无高差,非封闭阳台与室内地面有门槛时,门槛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5.4.5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床的使用高度不应大于450mm。

5.4.6窗户可开启扇的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否则应设置自动开闭系统,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5.4.7无障碍客房应设救助呼叫按钮或救助呼叫装置。救助呼叫按钮应至少设置两处,其中一处按键中心点设置于距地板面0.90m~1.20m范围内;一处按键中心点距地板面150mm~250mm范围内,且应明确标识,易于操控。求助铃应连接至服务台或连接至无障碍客房外部的警示灯或声响装置。

5.4.8应设置兼具语音和闪光提示的门铃。室内电器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电器插座及开关应设置于距地板面高0.70m~1.00m范围内,设置位置应距柱、墙角300mm以上。无障碍客房门猫眼高度不高于1.20m。


条文说明:


5.4.2考虑到无障碍住房内保证直径1.50m的回转空间比较困难,所以要求至少要有1.20m×1.20m的活动空间,且满足乘轮椅者可以利用邻近的空间进行轮椅回转。与其他章节重复之处,均应满足相关要求。

5.4.3与其他章节重复之处,均应满足相关要求。

5.4.5考虑轮椅通行并能接近和使用床。

5.4.6窗户把手的高度既考虑了使用安全,也考虑了便于乘轮椅者操作。



5.5轮椅席位

5.5轮椅席位


5.5.1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5.5.2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疏散的位置,不应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5.5.3轮椅席位区应与疏散口、卫生间、公共服务设施、讲台等必要功能空间通过无障碍通道或无障碍电梯连接,应有宽度不小于900mm的无障碍通道可到达。

5.5.4轮椅席位应符合不列规定:

1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900mm;有两个以上轮椅观众席位相邻时,每个席位宽度不得小于850mm;

2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应设置1:1的陪护席位;

3.在轮椅席位未被使用时,可安装易于拆卸的座椅;

4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条文说明:


5.5.1轮椅席位的视线应满足观众厅的视线设计要求,保证坐席之间相互不遮挡。当轮椅坐席处可安装易于拆卸的固定座椅时,也要考虑此种情况下的视线要求。

5.5.2由于乘轮椅者的移动速度较慢,轮椅坐席的位置应确保紧急情况下快捷地安全疏散。轮椅坐席应靠近通道设置以方便出入,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以防止影响疏散。

5.5.3乘轮椅者在利用设施的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到售票处、卫生间、餐厅、休息厅等公共服务空间,也有可能需要登台演讲或表演。应根据功能需求确保轮椅席位区与这些空间或位置之间的无障碍连接。

5.5.4对轮椅席位的规定。

1一个轮椅席位的宽度(面向舞台或银幕)为800mm,是乘轮椅者的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考虑到轮椅从前方或后部进出轮椅席位时前后的移动空间,最小深度设为1.30m。前后通道不应占压轮椅席位的尺寸范围。

3当固定坐席数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轮椅席位未被使用时,允许在轮椅坐席处安装易于拆卸的固定座椅,拆卸后不可影响轮椅的使用。

4引用《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13.7有关无障碍标志的内容。

5.6低位服务设施

5.6低位服务设施


5.6.1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包括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收银台、借阅台、行李托运台等。

5.6.2当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动贩卖机等时,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施应至少有1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5.6.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6.4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深450mm的容膝空间,其他部位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脚空间。


条文说明:


5.6.4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高度适合乘轮椅者使用,台面下方留出腿部空间使乘轮椅者可靠近设施。

6无障碍信息设施

6  无障碍信息设施


6.0.1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志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6.0.2无障碍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不应被其他住何物品遮挡。

6.0.3无障碍标志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出入口和道路区域节点应设置标明无障碍设施的总览图:

2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0001.9的规定,具体参照附录A无障碍标志。

6.0.4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志和听觉标志的警示标志。

6.0.5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6.0.6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6.0.7公共场所中的网络通信设备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设1部具备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2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台低位台面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读屏软件和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

3低位服务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5.6.4条的有关规定。

6.0.8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视觉障碍者的通行安全,且有利于辨别方向;

2应在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设置;

3应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

4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5应设置开关功能。


条文说明:


6.0.1无障碍标识系统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传递各种信息的标识系统,是城市、建筑等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出现断点以至失去引导作用。

6.0.3对无障碍标志系统布局的规定。

1为了让进入公共场所的人能够对其中的无障碍设施有总体了解,总览图上应标明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客房、助听器耦合等设施,以及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如轮椅租借、语音讲解等。

6.0.4"需要安全警示处"包括禁止靠近或触碰的、并在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地点和设施(如机房、设备、施工地点等),以及在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位置。在保证视觉障碍、听觉障碍人群安全的原则下,临时性的保洁、维修、维护等,可以通过人员值守等管理手段替代听觉标识的作用;位于设备层、施工场地内等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的机房、设备、施工地点等,可根据情况具体处理。

6.0.5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运动场馆、集会场所、教育机构、公共事务服务场所、交通枢纽场站等,提供文字信息辅助可以帮助听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字幕或文本服务。

6.0.6在如查询、阅览、个人自助终端等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可以帮助视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包括语音引导、文字转语音等。

6.0.7对公共场所中的网络通信设备部件的规定。

1个人自助终端是指场所内布置的查询、引导、简单业务实现等的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低位个人自助终端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采用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方便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的使用。

2公众使用的计算机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电脑、网吧中的电脑等。屏幕放大功能是普遍的辅助功能,有些操作系统自带,也可以使用第三方软件实现更多辅助功能。对于文本信息的语音输出已经是非常成熟的技术。目前针对残障人群的辅助设备越来越多,比如盲文键盘、盲文点阵输出,残障人群可以使用已经熟悉的输入输出设备操控计算机。

6.0.8对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规定。

1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是目前比较成熟的辅助技术,主要安装于十字路口,需要同时兼顾两个不同方向的提示。因此其方向指示性是必要要求。

2设置过街提示音响装置的地点,主要考虑人流量大或者需求集中的地方,其他地段不做强制要求,但推荐设置。

3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与交通信号灯联动是为了保障提示信息正确。

4没有提出定量要求,是考虑道路的噪声随时间变化比较大。对于夜晚比较安静的时候,过街音响的声音有可能比较明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智能过街音响,能够根据环境噪音改变音频和音量,达到此款要求的措施。

5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声音可开可关,保证使用的灵活性。

 附录A无障碍标志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A.0.1无障碍标志设置应醒目易懂。

A.0.2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黑色村底无障碍标志

白色衬底无障碍标志

A.0.3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A.0.4第三卫生间标志牌应符合表A.0.4的规定。

表A.0.4  第三卫生间标志牌

第三卫生间标志牌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0001.9

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3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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