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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补充规定汇总

实施时间:2021-07-21
字号:

 补充规定一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一)

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关于防护绿地设置中“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条款

根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意见(闽建规[2017]12号)的要求,《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第二十条第4款“4、污水厂和垃圾处理厂周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自来水厂周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10米,同时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改为“4、污水厂和垃圾处理厂周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自来水厂周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10米,同时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污水处理厂采用地下式、半地下式等封闭方式建设时,在降噪、除臭等技术满足环评要求条件下,可按环评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及防护设施;”。

二、关于增加建筑的挑空中“凹槽”的名词解释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附录二增加第43项“凹槽:原则上认定为净面宽不大于1.8米,进深与面宽之比不大于3的套外挑空空间。”。

三、关于增加住宅中“公寓”和“宿舍”的名词解释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附录二增加第44项“公寓:是指建设用地内设置的居住类建筑;仅可设置卧室、起居室、卫生间、阳台等基本功能空间,不得设置厨房,不提供燃气配套,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应小于等于50平方米;不享受教育配套指标。”和第45项“宿舍:是指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配套居住类建筑。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只允许设置单间及一个卫生间,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应小于等于30平方米,原则上宿舍区建立集中的餐厅;宿舍沿路设置的阳台须设置为封闭阳台;需办理整体产权,土地用途按原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认定,不享受教育配套指标。”。

四、关于幼儿园建设标准的修订



 补充规定二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规定由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制定实施细则等,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和修改、增补。本规定若有重大修改必须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要求,按照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考核要求,现将补充规定对外发布实施,详见附件。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二)


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住宅类项目底层餐饮存在油烟扰民问题,兼顾商业配套与环保要求,经我委研究,在《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三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中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中增加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底层设置商业的住宅类项目,若未按照环保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的专用设施,不得引进产生油烟的餐饮类商业业态。”条款。


 补充规定三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规定由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制定实施细则等,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和修改、增补。本规定若有重大修改必须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要求,按照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考核要求,现将补充规定对外发布实施,详见附件。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三)


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及《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2020年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发改交能〔2017〕912号)均规定:“……公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九十五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修改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补充规定四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补充规定(四)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委近期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评估,对部分建设标准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补充规定(四)”(详见附件正文),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四)


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5】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8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委相关会议研究意见,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部分建设标准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厦门市标准街道(十万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中“文化娱乐设施”栏增加“社区书店”项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强制性规定”为“紧邻城市道路并设置独立出入口,可结合商业设施或住宅底层商业空间设置,并在地面设置部分经营面积。”和“建议性规定”为“鼓励设置社区书院,在已有社区书院、图书馆情况下,社区书店应结合设置。”。(详见下表6)


二、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中“社区运动场所”修改为“社区健身公园”,且在“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体育设施”类别后增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布局要点:1、为节约利用土地,鼓励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合并设置,单处占地面积控制在2500平方米左右,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960平方米左右。2、在有条件独立占地的情况下,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身公园优先考虑合并设置,以便共同管理,空间共享。合并设置后的单处占地面积控制在3000平方米左右,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1460平方米左右。”。(详见下表7)


点击下载附表


 补充规定五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补充规定(五)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委近期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评估,对部分建设标准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补充规定(五)”(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指导发(20l6)63号)及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卫指导发(2017J 89号),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厦门市卫生计生委等二十一个部门关干印发《厦门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卫基指[2017]48号)。


根据《厦门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厦卫基指[2017]489号)中首次明确对母婴室的建设规范及建设标准要求,将“(一)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l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二)年平均哺乳女职工达10人以上且有需求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三)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应因地制宜设置母婴侯乘厅(区)、母婴专座。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纳入《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补充规定六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补充规定(六)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委近期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评估,对部分建设标准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补充规定(六)”(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六)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实施以来的效果评估,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中第五十一条、六十八条的内容增加图示示意,作为条文补充。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六)


 补充规定八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补充规定(八)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府[2016]407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近期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快速路和主干路横断面布置要求进行修改、优化,制定“补充规定(八)”(详见附件正文),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9日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的补充规定(八)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整体绿化景观效果和提高慢行道系统舒适性,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版)第四章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七十一条的快速路和主干路横断面布置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版)第七十一条的“快速路形式(一)” “快速路形式(二)”修改为


二、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版)第七十一条的“主干路形式(一)” “主干路形式(二)”修改为

三、1、以上要求适用于新建项目。改建、续建、扩建项目(例如:前后段基本建成剩余长度较短续建、现状道路扩改建),断面可按实际条件进行论证确定;有特殊功能定位的项目(例如:景观大道、旅游道路、设置高架等),断面可按其特殊要求进行研究确定。

2、各等级道路人非应设置材质隔离、高差隔离或物理隔离(花池为示意),具体按行业规范和要求执行。


 补充规定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补充规定(九)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要求我局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版) 中第五章第八十九条相关条款的进行修改。为此对该条款进行研究,在充分征求各区政府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将原条文“中心城区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除变配电室、生产管理用房和出入口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应埋地(地下)布置”改为“本岛及各新城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当新建污水处理厂与住宅建筑的卫生防护距离大于 100 米,且满足环评、景观等要求时,可采用常规地面式建设”。现按相关程序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22日



 补充规定十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8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


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做如下修改:


1、第四十九条调整为: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销售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的层高应控制在3.6~4.2米;SOHO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2~4.0米;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定合理设置,与办公用房同层混合设置时,其层高应分别设置,不得超过两个办公标准层高,且该部分宜集中设置,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栋办公计容建筑面积的10%。


2、第五十六条调整为:公共建筑的建筑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厨房”等类似住宅功能描述;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办公、商业、工业、物流、文创等建筑平面,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3、第六十五条调整为: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主体结构、空调外机搁板、花池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住宅套型范围内不得设置花池,花池仅可设置在公共区域,花池的进深宽度不得大于0.6米。


4、第六十七条调整为:居住、办公、酒店、商业等建筑的空调机外搁板的进深宽度不得大于0.6米,分户式中央空调的外机搁板的进深宽度不得大于1米,住宅建筑空调机外搁板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0.9A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空调机外搁板不得超过3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空调机外搁板不得超过4.5平方米。


5、《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六)第六十八条调整为: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不得大于2.2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高度不得小于0.45米。2、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开间中轴线面宽的2/3。3、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且凸窗两侧建筑外墙装饰柱立面至少一面采用格栅或百叶等开放性装饰构件,不得封闭。


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方案平面设置增设以下规定:


1、新建酒店建筑客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套型客房面积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且不宜集中设置。


2、高层建筑首层层高自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算起。若建设项目需要在首层覆土层敷设管线,地下室顶板结构板面至首层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等硬质材料;


3、住宅建筑,凡跃层式户型,其阳台位置上空,除可设置跃层式阳台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设施和构件。


4、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套型,均不得设置跃层户型;


5、除住宅外,其他建筑设置阳台应全计计容建筑面积。


6、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平面布局中货梯及客梯应于建筑端头集中设置,若确需在内部其他位置设置货梯及客梯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


7、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建筑柱网应规则布置,柱距不应小于8米,若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


8、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建筑层高超过4.0米的自然层,其建筑立面不得设置上下多排窗,不得在每层中部预留结构梁;层高超过5.8米的,应布置于3层(含3层)及以下,其他楼层若确需设置,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


9、宿舍层高不得小于2.8米,但不得大于3.6米。宿舍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内廊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的限制。


10、宿舍建筑原则上单人间及双人间单间宿舍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大于30㎡/间,三人间单间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38㎡/间,四人间单间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46㎡/间,六人间及以上单间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60㎡/间。


 补充规定十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8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2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


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建筑“闷顶”的计容问题,经我局研究,在《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三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中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六十四条增加第5款“人不能进出、未设置门窗且经过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同意的装饰性建筑密闭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条款。

自本规定批准实施日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十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二)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8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二)(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15日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二)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动岛内大提升,对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加快实施城市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创造高品质生活做好保障,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城市规划特别控制区范围,即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特别控制区中二类控制区扩大至03-01、03-02、03-04、03-06、03-07、03-08、06-08、06-10、06-11 编制单元(详见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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