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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DB15/T1894-2020

实施时间:2020-06-25
字号:

 前言

前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Renovation For Existed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DB15/T 1894-2020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25发布

2020-06-25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拓澋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淡永再、李永清、倪华、张帆、路开、丁冬、云稼萱、高明亮、耿宇波。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既有建筑未设有消防给水系统或既有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但存在的流量、压力、设置形式、数量不足等问题的技术改造与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存在流量、压力、设置形式、数量不足等问题的消防给水系统的技术改造与维护管理。

其他情况开展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B15/T 353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3.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的供水系统。

3.3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3.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3.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3.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3.7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3.8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3.9 专用防供水干管 fire protection special water supply main pipe

     不与室内消防供水管网连接,由疏散楼梯间内的竖管、消防车供水接口、水泵接合器等组成,火灾时由专用水泵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等取水向建筑物供水的独立供水设施。

3.10 水泵式取水口 water intake of water pump

     通过专用水泵从供水管网或采用在消防水池顶部安装深井泵方式从消防水池内吸水并通过管道与取水口连接向消防车提供水源的取水装置。

4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改造所用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4.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4.2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

4.2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


当建筑消防用水量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或既有建筑未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经确认增加消防水池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应设置在建筑的楼梯间平台、疏散走道等便于人员操作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等处,首层供水干管的接口位置应靠近安全出口;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的设置应按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根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其消防流量可按25L/s计算。当每个防火分区设置2根及以上专用消防供水干管时,其消防流量可按40L/s计算,设计流量及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的补充流量不应低于GB 50974的有关规定;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消火栓接口应采用DN65mm内扣式,接口处应设置与接口匹配的消防水枪、水带、接口等配件;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的供水主干管及环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25mm,支干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并应采用镀锌钢管等具有防腐性能的金属管道;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在首层疏散楼梯间内或便于消防车供水的位置应设置2个DN80mm的卡式接口(雄口),接口前应设置止回阀,止回阀前应设置放水阀。卡式接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5m~1.2m。且供水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标识;

——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应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应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的消火栓栓口数量不得计入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和消火栓数量;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应连成环状,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构筑物墙壁以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处时,应设防水套管;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得位于套管内;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如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通过及敷设在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内时,管外壁应做保护处理;

——专用消防供水管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的顶端应设置快速自动排气阀;

——每层接口处应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动作后所在位置信号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中心,当既有建筑借用邻近建筑取水时,消火栓按钮宜直接启动或联动启动邻近建筑的消防水泵;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应由消防车直接供水,专用消防供水干管所提供的水量可计入消防水池的储水量;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的设计应尽量减少管道敷设长度,减少弯头数量,降低供水管网沿程阻力;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应设置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供水干管应至少设置一个水泵接合器且管径不应小于DN125mm;

    ? 消防水泵接合器前应设置阀门、止回阀,止回阀前应设置放水阀,室外水泵接合器应有区别其他系统的明显标识。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应设防晃支架,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应使管道牢固。

4.3 消防水源的借用

4.3 消防水源的借用


当既有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用水量及扬程无法满足需求时,且当邻近建筑消防用水量可满足既有建筑用水量时,可向邻近建筑借用消防水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有消防水系统的邻近建筑可在靠近既有建筑一侧预留2根不小于DN150mm的供水管道,且供水管道宜采用地上式,接口应有1个直径为DN150或DN100和2个直径为DN65的栓口;

——设有消防水系统的临近建筑的管道供水接口当采用地下式,应有直径为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且设有明显标识;

——既有建筑消防用水接口与设有消防水系统的邻近建筑的管道接口之间不宜设置影响管道连接的障碍物;

——接口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与接口匹配,采用消防水带进行连接时,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得大于75m且应采用抗压耐磨高品质的消防水带;

——既有建筑应设置与邻近建筑联络的外线电话,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告知周边且启动邻近建筑的消防水泵。

4.4 消防加压泵的设置

4.4 消防加压泵的设置


当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供水时,流量及扬程无法满足发生火灾时的供水要求且无法与周边建筑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时,既有建筑应增设消防加压泵并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加压泵的设置应符合GB 50974的有关规定;

    ——消防加压泵应设置备用泵,当主泵发生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工作状态,且备用泵技术参数应与主泵相同;

    ——消防加压泵的设置环境以保障供水可靠性为准,应设置在既有建筑室内且便于与市政管网的连接处;

    ——消防加压泵的布置环境应满足要求且水泵的安装间距及管道的布置应便于维修操作;

    ——消防加压泵前应设置明杆闸阀,泵后应设置止回阀;

    ——消防加压泵后供水管道宜设置成环状;

    ——消防加压泵出水干管应设置压力开关,当管道压力低于最低压力设定值时,压力开关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当管道压力达到压力设定值时,压力开关应能停止消防水泵。

4.5 高位消防水池

4.5 高位消防水池


当既有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用水量及扬程无法满足需求时且无法向周围建筑借用消防用水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池并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水池容积的设置应满足既有建筑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同时应考虑既有建筑屋顶承重的要求;

    ——高位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增设消防加压泵;

    ——高位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高位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高位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补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当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应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4.6 消防水池和消防车取水口

4.6 消防水池和消防车取水口


当既有建筑发生火灾依靠消防水池和消防车取水口取水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置在地上或地下一、二层,并应满足消防车自带水泵吸水高度的要求,当消防水池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靠外墙布置;

    ——消防水池应设置具有最高及最低有效水位报警功能的水位监测装置;

    ——室外消防水池应设有防冻措施;

    ——建筑物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取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水口应采用消防车直接吸水方式;

消防车取水口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得小于5m;

消防水池取水口面时,取水口应采用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池直接连接取水方式;

当采用取水井取水时,取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3m3,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取水井与消防水池的连通管管径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200。取水井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当采用水池直接取水时,可采用人孔或连通管取水方式。当采用连通管取水时取水管管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但管径不应小于DN400,取水口应设置保护盖,管底及转弯处应设防沉降混凝土基础,连通管顶部应设检查井;

取水口采用的地下式取水井、检查井、阀门井等应设双层保温防护井盖,连通管穿越井壁时应设防水套管。水管管顶埋深应在冰冻线0.3m以下,并应保证消防车取水带能达到最低取水水位;

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

    ——经确认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确有困难时,如消防水池位置距离室外取水地点较远或不能满足消防车吸水高度要求等,应增设水泵式取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式取水口应在消防泵房内设置专用水泵,专用水泵应设置备用泵,通过水泵加压后向消防车供水,取水口可采用设置室外消火栓方式,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专用水泵吸水管应独立从消防水池引出,不得在消防水泵的进水管引出管道进行吸水。当消防水泵有两条进水管道时,可以在进水干管上或备用泵进水管上连接专用水泵吸水管道。并不得用室外消火栓泵代替专用水泵。

    ——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要求。


4.7 消防泵房

4.7 消防泵房


当既有建筑发生火灾依靠消防泵房供水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采用地下井口式消防泵房;

 消防泵房的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直通安全出口或室外,进入泵房不得穿越其它房间;

消防泵房应采取防止水淹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境下,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

    ——消防泵房应设置供暖、通风、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泵房应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有条件时宜设外窗通风。设置在地上或地下、半地下室无外窗的水泵房,应设机械通风设施,通风量可按6次/h设计;

消防泵房内应设置排水设施并宜设置排水沟排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泵房宜设置集水坑及污水泵,采用压力排水方式;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照明,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泵房内的设备与墙面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得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得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得小于1.5m;

    ——消防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m,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确定,设备边缘距墙或设备间距不得小于0.7m;

    ——消防泵房内管道沿地面敷设时应设人行跨越栈桥,不得遮挡通道。架空管道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及跨越电气设备。

5施工及验收

5 施工及验收


5.1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和消防水泵、水池取水口等施工前应对采用的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进场检查。

5.2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连接前,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

    ——消防供水系统管道安装应安全可靠,接口处应采取防护措施,接口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管道材质应符合使用要求,除规定接口外,不得有其他的对外接口或敞口。

5.3 水泵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机组的基础必须安全稳固,尺寸、标高准确;

    ——基础宜采用C20混凝土浇筑。基础浇筑后必须进行养护,达到强度标准后进行设备安装;

    ——基础高度可高出室内地坪0.1m~0.2m。

5.4 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前应校验产品合格证,并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

    ——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水泵基础混凝土强度、隔振装置、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和水泵之间、以及水泵与墙或其他设备之间的间距等;

    ——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31和GB 50275的相关规定。

5.5 水泵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柔性接头;

    ——水泵进出口阀门应采用明杆闸阀或带有自锁装置的蝶阀;

    ——合理确定各类管道走向,尽量避免与其他障碍物、管道交叉,减少弯头数量。

5.6 管道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得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得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吸水管水平管段采用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防止产生气囊和漏气现象;

    ——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2.5倍。

5.7 取水口、水泵式取水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水口距消防水池位置,水池的水位、出水量、有效容积应符合GB 50974的有关规定;

    ——水泵式取水口、地下取水井式取水口连接管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GB 50141的有关规定;

    ——取水口与建筑本体结构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装配、检修和操作安全的要求;

    ——钢筋混凝土制作的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等管道应加设防水套管,钢板等制作的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等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应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取水口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验。

5.8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联接管、控制阀、止回阀、放水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水流方向一致。

5.9 消防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0 本规程中所有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施工与验收应符合DB15/T 353的规定。

5.11 气专业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 50303的规定。

6维护管理

6 维护管理


6.1 使用方、业主、物业等直接管理部门应制订有关消防管理制度,且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消防管理制度应上墙,组织架构、人员专业技能要求、专业配备、消防岗位职责等,应采用物联网新型管理方式应用至消防的日常管理中;

    ——消防设施保养、维修、检验等,对本单位各类消防设施完好率进行评价,并有进行持续改进的措施;

    ——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本措施并定时进行应急演练。

6.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泵房内的采光和照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应避免水泵及管道出现渗漏及腐蚀;

    ——泵房入口及室内空间不应设置障碍物和堆放杂物;

    ——应定期清洗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排水设施应保持通畅。

6.3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设施、设备、配件等档案及记录;

    ——水泵等设备应能可靠运行,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水,保证消防用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设备自动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DB 15的要求,并能保证设备的高效运转;

    ——入冬前消防车取水井等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6.4 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

    ——在冬季每天要对消防储水设施进行室内温度和水温检测,当结冰或室内温度低于5℃时,要采取确保不结冰和室温不低于5℃的措施;

    ——每日查看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外观、水源控制阀外观、液位显示装置外观及运行情况;

    ——每日查看泵房照明、排水、通风等工作环境;

    ——每日对水源控制阀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每日查看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

    ——每月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一次检测。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每季度监测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

    ——每季度对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每季度利用消防车或机动泵测试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

    ——每季度试验阀门启闭功能、减压装置减压功能;

    ——每年对水井等地下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最低水位、最高水位和出水量等进行一次检测;

    ——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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