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完成系统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
6.1.2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及设计要求;
2 系统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表符合本标准表B.0.1的规定;
3 有完整的竣工图纸。
6.1.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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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当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到工程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