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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版)

实施时间: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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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1.1 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1.2 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活动。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1.1.3 条 本规定将中心城区划分为旧改区和新建区,根据两类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 1.1.4 条 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 1.1.5 条 当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1.6 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 建设用地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鼓励适度创新。


第 2.1.2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 2.1.3 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 2.1.3 执行。

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 5%,□兼容比例根据规划要求和具体条件经规划论证后确定,○兼容比例不超过 50%,●兼容比例 100%。

②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第 2.2.1 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计算规则依照附录二执行。


第 2.2.2 条 建筑容量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控制。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用地状况、绿化条件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表 2.2.2-1、2.2.2-2、2.2.2-3 的要求。表中未列入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养老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中心地段、商业中心及受环境景观、社区服务设施、城市更新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确需突破表 2.2.2-3 中规定值的,其控制指标可经专题论证,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 2.2.3 条 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类型分类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 2.3.1 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解危解困房、城市更新及政府出让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 2.3.1 的规定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可单独开发建设。


第 2.3.2 条 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基本原则。

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鼓励独立用地建设。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鼓励兼容性建设。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第 2.3.3 条 地块内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10 个托位规划和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托儿所宜设置3-9 班,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12m2,可以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8 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12m2,托儿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

初中、小学、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半径均匀布置、就近入学。幼儿园千人学生数不低于 32 人,小学阶段千人学生数不低于 65 人,初中阶段千人学生数不低于 32 人。新建的幼儿园不宜小于 9 班,新建的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 2.3.3-2 要求:

2.新建居住社区内应按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 0.3 平方米/人或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平方米/人配建体育健身场所,宜设置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游泳池、综合健身场(房)、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地以及其他居民需求意愿强烈的体育项目类型。住宅项目内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旧改区不小于 170 平方米,新区不小于 200 平方米。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可设置在净高不小于 4 米的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内。

室外体育健身场所用地面积与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可按 3:1 的比例进行转换。

3.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 600 平方米,且每百户不低于 30平方米。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等。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卫生间等,房屋层高上不低于 3.6 米,应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不得位于地下室和架空层。

4.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

(1)物业管理企业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 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2)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

(3)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不得低于 30 平方米,须与地面物业管理用房联合建设,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5.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联合设置,每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 350 平方米,且每百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每处养老服务设施包含餐饮、文娱、健身和医疗保健等服务,应在三层及以下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及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 1:6。规划设计时尽量减少内部隔墙和柱梁,以室内大空间为主,层高不低于 3.6 米 ,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无障碍设施及厕所等完备的使用功能。

6.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 120 平方米,宜设置在建筑首层且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让口,符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

7.公共厕所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结合配套设施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设置,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70 平方米。新建独立式公厕应同时附设不小于 15 平方米的环卫工人休息室。

8.新建住宅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大于 5000 人的可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 5000 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大于 1000 人的宜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1000 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 120 平方米,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 8 米,且应设置宽度和高度不低于 2 米的绿化隔离带。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并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新建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 米,并宜采用分类收集。

9.新建住宅项目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城镇老旧小区等受场地条件约束的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

10.菜市场或生鲜超市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服务人口 1.5 万-2.5 万人,营业面积宜按每千人不低于 160-180 平方米配置。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宜独立占地,若与其他建筑合建,出入口需相对独立设置,并宜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11.新建住宅项目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m2/人;

(2)宽度不应小于 8 米;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宜将集中绿地面向规划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开敞设置。

第 2.3.4 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 2.3.4 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注:① 除工业仓储项目外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② 政策保障性住房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 30%。

③ 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30 平方米控制,微型车位(含子母车位中微型车位)数量不超总停车位的 5%,子母车位按 1.5 个标准车位计算,机动车停车场(库)内用于人行交通和安全疏散的通道空间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④ 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既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改造除外)。其它建设项目中除社会停车场以外,旧改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 50%,新建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 25%。社会停车场不宜设置露天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⑤ 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场(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 5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1.5 平方米控制。

⑥ 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的要求为准。

⑦ 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确需连通使用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分区划设,其中,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靠近车库车行出入口或者在与公共建筑相对应的位置设置。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行出入口应当与城市道路连通。

⑧ 新建住宅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停车场应配建不少于 10%的充电车位。

⑨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项目,以及中小学校、三甲医院、体育场(馆)、重要桥梁、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其中,中小学校、三甲医院、体育场(馆)不得低于本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三甲医院、体育场(馆)等宜在人行入口区域设置人流集散场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 建筑间距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 建筑间距


第 3.1.1 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同时应满足本规定第 3.1.2~3.1.7 条的规定。


第 3.1.2 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五。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小时;

4.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 3.1.3 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1)多低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相对

旧改区:0.9H;新建区:1.0H;且≥6.0 米。

②多低层建筑长边对山墙
低层相对:6.0 米;多低层相对:8.0 米;多层相对:10 米。

③多低层建筑山墙相对
旧改区:6.0 米;新建区:8.0 米。

(2)多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0.5H(高)且≥27.0 米;

高层建筑位于东、西、北侧:

多层相对 1.0H(多)且≥18.0 米,低层相对 13.0 米。

②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相对:18.0 米。

③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13.0 米。

④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相对:9.0 米。

(3)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①主要朝向相对:0.5H 且≥27 米。

②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18 米。

③次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15 米。

注: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建筑物长边与东西向夹角<45 度时视为南北向,≥45 度时视为东西向);H(多):多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高层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80 米;点式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60.0 米时,按 6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南北向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南侧建筑高度按北侧建筑地坪标高以上部分计算。相邻建筑存在多个相对面时,应按最不利的相对面控制间距。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1 控制;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2 控制;


第 3.1.4 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安全等因素的影响。


第 3.1.5 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1)多低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相对

旧改区:0.9H;新建区:1.0H。且≥6.0 米。

②多低层建筑长边对山墙:8.0 米。

③多低层建筑山墙相对

旧改区:6.0 米;新建区:8.0 米。

(2)多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相对:低层 9.0 米,多层 13.0 米。

②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相对:9.0 米

(3)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主要朝向相对:0.4H 且≥21 米;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次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15 米。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建筑高度超过 100.0 米的建筑工程,按 10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高层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1 控制;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2 控制;

注:α为两幢建筑的锐角夹角,L 为最小控制间距,参见图 3.1.3.2。


第 3.1.6 条 高层建筑低于 24 米的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间距。


第 3.1.7 条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3.2 建筑退界

3.2 建筑退界


第 3.2.1 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规划绿地以及市政线路(管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建筑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 3.2.2~3.2.9 条的规定。


第 3.2.2 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3.2.2 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 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小于 5.0 米。

注:α为多低层建筑长边或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锐角夹角,α>60°时按山墙或次要朝向控制。居住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的,按 80 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按 1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 3.2.3 条 各类建筑(含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3.2.3 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第 3.2.2 条的相关要求。

2.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规划宽度 24米以上(含 24 米)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13 米。

3.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含立交桥)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位于隧道周边 50 米以内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线应进行结构安全论证,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认可后确定。

4.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5 米。

5.雨篷(含有柱雨篷)、檐口、踏步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后退距离的 0.5 倍。

6.建筑退距空间应优先用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即雨、污水管道、电力、燃气、供水、通讯等管道,配套的箱体和窨井盖,公共绿化等。


第 3.2.4 条 规划区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距离高速公路边缘不小于 50 米,其间可布置工程管线、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库等市政设施。


第 3.2.5 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 50 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 30 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 20 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2.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且其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小于等于 70 米的、临干线铁路小于等于 45 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小于等于 25 米的。

3.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4.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 3.2.6 条 建构筑物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第 3.2.2条进行控制;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且满足第 3.2.3 条的规定。


第 3.2.7 条 建筑后退规划区内河道除满足防洪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了蓝线及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

2.未确定的按以下规定控制:

自然河道,建筑后退主行洪区边缘:沱江≥30 米;其余河流≥20 米。

按照防洪标准修建了防洪堤或渠化后的河道,建筑后退堤顶或渠壁:

沱江≥15 米;其余河流≥8 米。

注:主行洪区指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


第 3.2.8 条 建筑后退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 3.2.9 条 邻崖建筑后退距离应进行工程地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3.3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3.3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 3.3.1 条 为进一步彰显山水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风貌,形成宜人的城市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建筑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 3.3.2 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上述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海拔高度不得超过控制要求。


第 3.3.3 条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的 1.5 倍。


第 3.3.4 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对保护区内重要空间轴线、视线通廊等造成景观视线影响,建筑体量应与历史文化建筑相协调,避免出现过大、过宽的建筑体量。


第 3.3.5 条 规划区内临规划宽度 30 米及以上道路和主要河道(沱江、谢家河、大清流河、小青龙河等)的建筑面宽控制:

建筑高度不高于 24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或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80 米,高度大于 24 米且不高于60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或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60 米;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或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40 米(详见图 3.3.5),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第 3.3.6 条 临近山体公园的街区宜进行建筑高度分区及视线通廊控制,临山地区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沿江的建筑高度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且不宜大于 50%

第 3.3.7 条 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高差比不宜低于 25%,不宜高于 5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空间层次。


第 3.3.8 条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第 3.3.9 条 临规划宽度≥30 米的道路、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山体和主要河道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

2.建筑外立面阳台应封窗处理。

3.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 3.3.10 条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及平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宜采用平顶及平坡结合形式。鼓励做屋顶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


第 3.3.11 条 建筑色彩控制应按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的原则进行控制。


第 3.3.12 条 新建住宅建筑不得在其投影范围内设置底商,商业宜集中独立设置。


第 3.3.13 条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第 3.3.14 条 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


第 3.3.15 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 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7 米。

飘窗的窗台须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飘窗间不应用实体封闭。


第 3.3.16 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连续设置的进深之和)不大于 0.7 米,且连续长度(连续设置的长度之和)不大于 1.8 米,并不得平行于阳台长边设置,临短边设置时,应与阳台有一定的高差(高差不低于 0.4 米)。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 3.3.17 条 每套住宅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 15%;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第 3.3.18 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质感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 3.3.19 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 40%。


第 3.3.20 条 独立商业应按开间预留排污管道,设置隔油池和商业烟道,商业烟道应独立设置并直通建筑物大屋面,且油烟排放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第 3.3.21 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外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空调外机、遮阳棚、烟道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建筑功能确需在室外设置安全防护、空调机位、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需与建筑外观效果统筹考虑,并预留隐蔽设置的安装条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 2.5 米以上。


第 3.3.22 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 4.0 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 0.5 倍(可落柱)。

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4.5 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 1.2 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 15.0 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 0.5 倍。


第 3.3.23 条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控制要求:

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2)表面反射比小于 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3)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4)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2.重要建筑景观照明

(1)现代建筑

①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②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

③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④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2)历史建筑

①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层次感、纵深感。

②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③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

④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第 3.3.24 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 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 60%以上。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 80%。


第 3.3.25 条 若建筑物中阳台有排污需求,应在布置的雨水管道以外增设排污管道,并满足“雨污分流”要求。

 第四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1 城市交通

第四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4.1 城市交通


第 4.1.1 条 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分类

城市道路等级分为四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2.城市道路技术标准控制

(1)设计车速

快速路 60—100 公里/小时,主干路 40—60 公里/小时,次干路 30—50 公里/小时,支路 20—40 公里/小时。

(2)红线宽度及断面组织

道路红线宽度以不超过 50 米为宜,并适当提高路网密度,更好地服务于城市交通;断面组织宜按下述控制:

快速路:35—40 米,四块板型式,双向 4—6 车道。

主干路:40—50 米,三至四块板型式,双向 6—8 车道。

次干路:24—45 米,一至三块板,双向 4—6 车道。

支路:12—20 米,一块板,双向 2 车道。

(3)城市道路控制指标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 15%—20%。规划道路用地面积宜为 10.0—20.0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 0.8—1.0m2/人。

3.道路绿化

(1)道路绿化覆盖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园林景观路≥25%;红线宽度大于 45 米的道路≥20%;

红线宽度在 30—45 米之间的道路≥15%;红线宽度在 15—30 米之间的道路≥10%。

(2)40 米及以上宽度道路两侧应该控制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带,结合道路两侧建设项目临街集中绿地形成公共开敞空间。

(3)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割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4)濒临江、河、湖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第 4.1.2 条 城市桥梁、隧道

桥梁造型应清晰、简洁、美观,桥梁、隧道断面形式应与连接的城市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人行道可适当变窄),桥梁设计应充分考虑市政管线的敷设。


第 4.1.3 条 交通工程

1.道路平面交叉口

(1)新改建交通工程应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设计。

(2)规划 24 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进口车道宽度宜为 3.25 米,出口车道宽度宜为 3.5 米;进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次干路 40—50米,主干路 50—80 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进口道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次干路 25 米,主干路 30—35 米;出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次干路 45 米,主干路 60 米;

出口道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20 米;出口道或进口道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展宽段长度应再加上站台长度。速度和交通流量越大,以及信号灯控制时车辆排队长度越长时,展宽长度应设置得越长。

(3)规划主干路-主干路、主干路-次干路、次干路-次干路等平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控制交叉口形式。

(4)道路交叉口切角应结合行车视距、道路宽度、设计车速参考表 4.1.3-1 确定。

(5)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 Q<20.0 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 Q≥20.0 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下图。

2.道路立体交叉

(1)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

(2)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

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

(3)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 80 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

(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区时,其边缘与住宅建筑水平距离小于 10 米的,应设防噪隔音设施。

3.立体过街设施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 5000 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 辆/h 时;

(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 18000 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 2000 辆/h 时;

(3)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 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 15min 时。

(5)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人行天桥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人行天桥距城市道路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 4.5 米。

天桥与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考虑天桥与地道的非机动车过街交通组织。

4.机动车出入口

(1)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道路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出口时应分别设置加速车道、减速车道。

(2)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小于70 米;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 60 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距支路与次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 50 米,距支路与支路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 30 米。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在展宽段范围内。

(3)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 4.1.3-2 的规定。

(4)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单车道≤5 米,双车道≤7 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 12 米。

(5)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少于 50 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

50—300 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 米。

(6)鼓励相邻开发项目共同规划机动车出入口。


第 4.1.4 条 公共交通

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

2.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站台可设在两侧分车带或人行道侧,并应至少有 2—3 台车位的长度。

3.新改建道路的公交车站宜设置在出口道,并与出口道展宽段进行一体化设计。若出口道未设置展宽段时,公交停靠站站台在主干路、次干路上距对向车流进口道停止线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支路不应小于 30 米。

4.既有主干路、次干路左转和右转公交线路的车站宜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靠近人行横道处,并应避免等候进站的公交车队列溢出;直行公交线路的车站可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或出口道,设置在进口道的应有条件将右转机动车道移至辅路,或应有相应交通管理措施。

5.公交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50 米;②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 米;③交叉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50 米,并不得大于 200 米。


第 4.1.5 条 慢行交通

1.城市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倡导绿色出行,优先保障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

2.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3.城市道路的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应优先保障步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空间,竖向设计宜优先保障步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空间。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不宜共平面设置。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

当次干道设计速度大于 40 公里/小时时,机、非车道之间应采用物理隔离。

4.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不宜共平面设置。城市道路设计速度大于 40 公里/小时,机、非车道之间应采用物理隔离。城市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应优先采用隔离带隔离。

5.城市道路的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0 米,商场、医院、火车站、学校等场所所在路段最小宽度不小于 4 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 2 条,宽度不应小于 2.5 米;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 3.5 米,双向不宜小于 4.5 米。

6.道路两侧的建筑退线空间应与步行通行空间统筹考虑,并做一体化处理。


4.2 城市地下空间

4.2 城市地下空间


第 4.2.1 条 一般规定

1.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空间。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3.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

4.城市地下空间布局形态应以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为核心,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5.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地下 0~10 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地下 0~20 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地下 10~30 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地下 20~30 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6.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7.地下设施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8.城市道路下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道路下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3 米,同时应满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并应满足重力流地下市政管线的实际埋深需求。

9.城市地下空间宜与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 4.2.2 条 地下街

1.地下街应与人行地道、人防设施及公共设施整合建设。

2.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3.地下街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比例,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4.地下街每 200 米长度应设一处 30 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地下街每 500 米长度应配建一处 15 平方米以上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治安、卫生等功能使用。地下街商业设施总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应配建一处 30 平方米以上的公厕。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停车库。

5.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5 米,净高不得小于 2.5 米。


第 4.2.3 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1.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2.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2 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7.5 米。

3.地下街等公共设施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确定,尽量分散、多向布置,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

4.地下街等公共设施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设置,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 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 5 米。

5.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小于 1.5 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4.3 市政公用设施

4.3 市政公用设施


第 4.3.1 条 一般规定

1.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并应考虑发展和防灾备用需求。

2.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厂、站、局的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 30—50 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接入的不少于两条双向 2 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3.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交叉角最小不得小于30o。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 2 米以下,其他河道下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 1 米以下。

4.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预留支管间距 120—150 米。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5.市政管线应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6.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现状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7.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鼓励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第 4.3.2 条 给水工程

1.给水系统应为多水源、多泵站形式,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人口规模、地形地质等情况实现分区域供水,给水干线间宜设置连通管。

2.给水管线采用地下敷设,道路下供水管管径一般不得小于 200 毫米。城市建成区内核心区域供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 150 毫米。

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 100 毫米,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 米,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120 米。

3.管径不大于 DN600 毫米输配水管一般宜建在人行道下。

4.道路下同时建设一条输水管和一条配水管时,输水管和配水管宜分开双侧布置。

5.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下式设置。在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水表井,若临路设置且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水表井须设置在地面以下。建筑外墙面上的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水表应隐蔽设置,不能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第 4.3.3 条 排水工程

1.中心城区排水体制应坚持“清污分流、分区治理、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新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旧城因地制宜采取清污分流改造和溢流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2.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取值,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 d300 毫米。

3.雨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4.污水处理应根据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采用适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应加以利用。

5.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污水)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相关规范或相关行业预处理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前,依法依规设置流量和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6.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实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污水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就地排放。

7.在设计道路、广场、绿地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宜采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海绵设施做法或透水铺装。

8.建筑地块内建筑未覆盖部分应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海绵设施做法或透水铺装。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宜大于 40%,改扩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应大于改造前原有硬化地面率,且不宜大于 70%。

9.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积蓄、中水回用等设施。

第 4.3.4 条 电力工程

1.在城市供电应采用多源环路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

2.500kV 变电站送出至 220kV 变电站的输电线路可采用架空设置。对为深入城市内部的 110kV变电站输电的 110kV 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地埋电缆。在旧城区,现有 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在城市新区,新建 10kV 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经方案论证后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3.架空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城市规划道路等实际情况,沿道路、河渠、绿化带等架设。路径选择应尽量做到短捷、顺直,减少与河渠、道路、铁路的交叉,尽量不跨越建筑物。

新建、改建的高压架空线路不应穿越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并应避开不良地质地带和易燃易爆危险区。

在规划道路交叉情况下,输电线路的定位杆(塔)应设在道路切角范围以外,线路横过城市道路时应尽量直交。

4.地下电缆通道根据规划确定按电力隧道、浅沟或排管实施。

110kV 及以上等级输电线路地下电缆通道以电力隧道为主,电力浅沟、排管作为补充形式。

电力管沟的敷设应满足城市道路景观要求,在绿化带内敷设时宜采用排管方式。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设,但输电电缆线路与配网电缆线路可沿不同通道分开敷设。

5.电力浅沟及排管设置规模、形式、位置一般按表 4.3.4-1 中的规定执行。在规划道路临现状或规划变电站一侧应设置双沟或加大浅沟或排管规格、尺寸。

6.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同侧预留 15~20 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35KV、110KV 变电站周边应预留 15 米宽绿化带,220KV 变电站周边应预留 20 米宽绿化带,以满足变电站电磁辐射和噪声防护隔离的要求。

7.新建小区的配电网应配合小区建设同步进行,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敷设。

8.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变电站、开关站及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9.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应规划专用走廊,并应加以保护。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宜为 75 米,22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宜为 40 米,1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宜为 25 米,35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宜为 20 米。

第 4.3.5 条 通信工程

1.按照“大容量,少局所,广覆盖”的组网原则,设置辐射成网的通信网络。通信机房应根据用地属性(潜在用户密度)按 3-5 平方公里的覆盖范围在相对物理中心位置进行配置,选址应在底楼临街便于管道和缆线建设及设备人员出入的地方,且应符合 16kn/㎡的承重要求。总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出局管孔数应不小于 24 孔。机房的选取宜采用矩形平面,不宜采用圆、三角形等平面,梁下净高不小于 2.8 米。建筑物顶部或凸出平台安装基站设备,其预留位置上方需无建筑物阻挡。

在机房覆盖范围内根据用地属性(潜在用户密度)按 500—800 米间隔在城市道路路面、绿化带内(宜

选取十字路口附近)设置主干光交汇聚区(5 平方米)。

2.通信线路均应下地敷设,并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进行通信管道的建设。

3.通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5G)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

通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

通信管道一般应建在人行道下。通信管道设置规模、形式、位置按表 4.3.5-1 中的规定执行。

沿道路双侧布置的通信管道,应间隔 200—300 米,在道路对侧有通信基站位置处设置横向连通管。通信管道在与电力、燃气管道同侧时,应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

工业园区内道路可适当减少配建通信管道建设规模,管道规模可按表中相应值减少 4 孔(单侧4 孔,双侧各 4 孔)。

通信管道建设规模较大的道路,在穿过桥梁、涵洞等障碍处,可采用新型材料管道(蜂窝管、栅格管、镀锌钢管),以适当减少管群规模,但须保证相应的使用功能。

在规划道路临现状或规划的通信枢纽一侧的通信管道建设规模应根据通信枢纽容量大小确定建设规模,一般采用不大于 60 孔通信管道的规格或采用通信管廊。

对设置交通监控和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路段,在商业、居住区路口需有过街管道,且应将红线内外的管网资源连通以便通信线路的引入。

4.城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选址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避开加油站、高压线、大功率电台等干扰源,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并应符合与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城市景观的有关要求。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置,应能满足各通信运营商信号覆盖质量要求平等接入,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

根据用地属性(潜在用户密度)物理站站间距离应按以下范围进行设置:

规划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新建、改造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预留移动通信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点位。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具体设计、施工标准依据《四川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51/T103-2018)和《四川省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技术规范》(DBJ51-004-2017)。

第 4.3.6 条 燃气工程

1.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及分布全面规划,并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2.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绿化带,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3.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应小于公称直径 100 毫米。

4.燃气管道穿越河道(沟渠)、铁路等障碍物时,竖向过渡段倾斜角不宜小于 30 度。

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铁路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 0.4Mpa,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6.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7.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美观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宜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新建建筑项目室内燃气管道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 4.3.7 条 管线综合

1.30 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规划宽度为 24 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

2.管线分设

(1)分别敷设的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通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40 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2)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燃气、电力、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3)各种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不得彼此占用管线规划位置。

(4)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5)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的有关规定。

3.管线标示

城市各类管线及其附属构筑物应按相关要求设置标示。

第 4.3.8 条 综合管廊

1.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综合管廊主要收纳电力、通信、给水、燃气,污水局部合适段入廊,并考虑预留再生水管位。地下综合管廊应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

2.城市新城片区或以下情形鼓励建设综合管廊:

(1)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

(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4 其他市政设施

4.4 其他市政设施


第 4.4.1 条 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 50 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 200 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 30 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并预留对外检修通道。

2.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和对外检修通道。


第 4.4.2 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治安岗、车站牌、广告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三分之一。


第 4.4.3 条 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治安岗、人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 4.4.4 条 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


第 4.4.5 条 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或公共绿地内,泵站设施距离其他与排水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小于 5 米。


4.5 防洪排涝工程

4.5 防洪排涝工程


第 4.5.1 条 中心城区防洪标准原则按 50 年一遇标准设防,重点场镇按 20 年一遇标准设防,一般乡镇按 10 年一遇标准设防。


第 4.5.2 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阻碍防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完善排水、泄洪管渠。


第 4.5.3 条 中心城区内的河流按防洪标准修建防洪堤。在条件许可的河段,宜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


第 4.5.4 条 加强城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完善雨水排放系统,适当提高城市排水排涝标准。


4.6 竖向规划

4.6 竖向规划


第 4.6.1 条 竖向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第 4.6.2 条 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控制合理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标高。应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第 4.6.3 条 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两侧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排水管道设计高程、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 4.6.4 条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 5%时,应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高度大于 2.0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0 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2.0 米。


第 4.6.5 条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 1.5~3.0 米;超过 6.0 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第 4.6.6 条 当自然坡度大于 8%时,应设置人行步道,主要步道最大坡度宜小于 10%,次要步道宜小于 15%。


 第五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五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 5.1.1 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


第 5.1.2 条 计容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容面积不大于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第 5.1.3 条 建筑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小于等于 5 厘米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2.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 5 厘米,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 5.1.4 条 建筑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小于等于 5 厘米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2.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 5 厘米,但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最小值和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3.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 5 厘米,且不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最小值和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 5.1.5 条 建筑高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 15 厘米,规划核实为合格;

2.实际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 15 厘米,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 5.1.6 条 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实际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的,规划核实为合格;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核实为合格。涉及位置调整的,调整后的方案及施工图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 5.1.7 条 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的建筑面积、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面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规划许可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规划许可面积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3.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的,在保证停车位数量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 5.1.8 条 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明确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5.1.9 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 6.1.1 条 因建设项目涉及社会稳定、历史遗留问题、城市更新等特殊地块,确需突破本规定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适当调整。


第 6.1.2 条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设计成果及工程预测绘报告。设计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并对其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对其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测绘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并对其出具的工程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进行诚信管理。


第 6.1.3 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 6.1.4 条 2023 年 5 月 1 日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前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版)》执行。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按《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版)》执行。


第 6.1.5 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并根据国家、省国土空间规划政策适时完善更新。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公寓等。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民用建筑按地上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11.0 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1.0 米且不大于27.0 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0 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11.0 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1.0 米且不大于 24.0 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含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 米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建筑。


5.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6.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


7.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8.物流仓储建筑: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以及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9.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0 米的附属建筑。


10.地下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 1.2 米的(包括 1.2 米),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如下图:


11.半地下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的差值大于 1.2 米小于 2.2 米,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半地下建筑。如下图:


12.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3.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4.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5.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6.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7.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正投影面宽大于 40.0 米的各类朝向(含各类型山墙面),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正投影面宽大于 20 米的各类朝向(含各类型山墙面)。


18.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除主要朝向以外的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19.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 35.0 米的高层住宅。


20.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 16.0 米的山墙面。


21.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 16.0 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 1.8 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 0.6 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2.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布置形式。


23.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布置形式。


24.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建设单位不应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2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6.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7.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8.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 100 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29.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0.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31.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有全局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2.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33.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应超出的界线。


34.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50000 人~100000 人(约 17000套~32000 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35.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15000 人~25000 人(约5000 套~8000 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36.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

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5000 人~12000 人(约 1500套~4000 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37.居住街坊: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 1000 人~3000 人(约 300 套~1000 套住宅,用地面积 2hm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38.配套设施: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39.社区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40.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41.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亦叫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2.主要山体:依据《内江城区山体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级山体,包括长坝山、大冲山、高寺山、塔山、大梁山、磨子岩等 6 处城市一级山体;段家岩、长冲山、般若寺山、松山、翠屏山、高崇山、云坛山、骨山等城市二级山体。


43.主要河道:包括沱江、谢家河、小青龙河、大清流河、寿溪河、益民溪、黑沱河等。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规则

(1)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①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

地下建筑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半地下建筑,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计算。

②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 12 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 12 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及市政公益配套设施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且室内高差不小于 0.9m 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③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④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⑤居住建筑层高大于 3.6 米、小于或者等于 5.8 米(即 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5.8 米、小于或者等于 8 米(即 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大于 8 米的,以此类推。

套型总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 140 平方米或建筑层数大于 4 层的住宅建筑,只允许建筑顶层在门厅、起居室(厅)或者餐厅设置一处套内通高跃层。

建筑层数不大于 4 层,套型总建筑面积大于 140 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可在门厅、起居室(厅)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首层套型总建筑面积的 30%且层高不大于 7.2 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首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 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 30%或者层高大于 7.2 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厅)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入通高计算范围。

⑥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 1500 平方米,层高大于5.4 米、小于或者等于 7.6 米(即 5.4+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7.6 米、小于或者等于 9.8 米(即 7.6+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大于 9.8 米的,以此类推;单元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1500平方米,层高大于 6 米、小于或者等于 8.2 米(即 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8.2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4 米(即 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大于 10.4 米的,以此类推。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需专题论证。

⑦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 5.1 米、小于或者等于 7.3 米(即 5.1+2.2)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7.3 米、小于或者等于 9.5 米(即 7.3+2.2)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倍计算;层高大于 9.5 米的,以此类推。

⑧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⑨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建筑层高超过 8 米的其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⑩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见下图)。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计容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计容面积,且阳台进深大于 1.8 米时,超出 1.8 米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建筑每层平面设计方案不宜设计如下图所示(包含不限于下图所示内容)的围合及半围合空间。

因建筑造型和结构安全等原因确需设置的,每套住宅该类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与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15%,且每套住宅的该类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3%;商业、办公、酒店、公寓等建筑的每层该类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与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且每层该类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3%。

?飘窗计算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凸(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a.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b.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小于或者等于 0.7 米。

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计容面积。飘窗的窗台须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飘窗间不应用实体封闭(见下图)。

?项目中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经规划确认保留的工业遗址不计入容积率。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容积率。


2.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 12 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以下项目不计入建筑密度:

(1)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3.5 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房间等;

(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入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

(3)项目中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经规划确认保留的工业遗址。


3.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


4.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2)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见下图)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边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如有凸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 0.7 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连续长度超过 10.0 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4)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6.绿地率的计算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0 米处;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②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 1.0 米处;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5 米处;

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总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 30%。

(2)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 20%计入绿地面积:

①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米径大于 8 厘米的乔木;

③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3)树阵、树池、植草砖铺地的绿地面积计算:

①对于采用乔木树阵绿化的场地,树距不大于 6 米,且树阵的长不小于 24 米和宽不小于 12 米,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 1 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以上乔木的米径不小于 8 厘米,小于 8 厘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③植草砖铺地面积的 10%可计入绿地面积。

(4)屋顶绿地面积的计算:

①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 1.0 米以上,方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②二层以下(含二层)具有可上人楼梯的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地,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 0.5 米以上,实有绿化面积的 30%可计入绿地面积;

③三层以上(含三层),具有可上人楼梯的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地,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 0.5 米以上,实有绿化面积的 10%可计入绿地面积。

(5)斜坡及垂直绿化面积的计算:

坡度在 45 度以内,按斜坡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坡度大于 45 度及垂直绿化按绿化面积的 10%计入绿地面积。


 附录三 内江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

附录三 内江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内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报建方案深度的管理,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及工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三)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须严格执行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文件。

(四)报件单位须提供与纸质文本完全相符的 jpg 和 AutoCAD2004-2008 及天正 T3 的 dwg 格式电子文件。

(五)图形文件中的坐标系应根据内江当地情况采用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

(六)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不得与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相抵触,申报的规划设计图纸必须尺寸、坐标、主轴线编号等标注齐全、规范。各类主要指标齐全,数据真实;透视图和平、立、剖面图及文字说明应相互印证。

(七)方案文本扉页必须包含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签字,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建筑师注册章等信息。


二、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内容大纲

(一)封面:1.项目名称;2.建设单位;3.编制单位;4.编制年月(与报批时间基本相符)。

(二)扉页: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和年审文件,省外注册单位需提供有效的入川备案许可;2.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

盖章;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4.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5.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规划设计图纸(图纸内容应包括:区位关系图、现状分析图、空间分析图、彩色总平面布置图及技术经济指标、功能分析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组织图、消防规划图、日照分析图、公共设施与配套用房布置图、绿地及景观设计与分析图、竖向设计图、天际轮廓线分析、停车泊位布置图、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防灾规划图等)。

(五)效果图(图纸内容应包括:彩色总平面、鸟瞰图、沿街透视图、中庭透视图、外立面装饰设计图等)。

(六)建筑设计图纸(图纸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各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等)。

(七)设计说明书。

(八)海绵城市、人防设施等相关专篇设计图纸。


三、深度具体要求

(一)规划设计图纸部分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制定图纸内容。

1.区位关系图:采用两张图表述,一张表示行政区范围内的项目位置与周边现状关系图,另一张表示一定范围内能清楚反映项目周边地块性质、道路系统、建筑、配套设施等情况的城市总规和控规图中的项目地块位置。

2.现状分析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在用地现状地形图的基础上,用不同色彩标明用地周边潜在利害关系建筑位置、层数等;现状照片必须如实反映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色彩、体型、体量、风格特点等。

3.空间分析图:分析项目与自然环境、已有建筑、上位规划、城市景观、城市天际轮廓线等的关系,特别须指明项目周边的不利因素。

4.彩色总平面布置图及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要求详见《内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要求》。

5.功能分析图:标明功能设置与分区规划,及分区设置与地块环境的关系,并分析合理性。

6.道路交通规划与组织图:用地内的设计道路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合理连接,车行道路开口的数量与位置应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车道变坡线不应超越道路红线;标明人、车交通流线的组织形式,以及主要出入口;反映公交站点、客货运站场、广场、停车场等交通设 施的规模、位置;标明道路宽度、坡度、控制点坐标、高程控制点、道路断面形式,道路交叉口设计形式。

7.消防规划图: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标高和纵向坡度;消防车道、宽度及其转弯半径、消防登高面;道路边距建筑距离;消防登高面处消防车道宽、路边距建筑距离应满足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日照分析图:需采用正版经认证的软件编制。应详细标明项目概况、日照分析的基础参数及日照标准、日照分析所依据的资料,标明新建建筑及周边既有建筑的性质、建筑层数、高度、标高、采样点情况,标明公共绿地的日照遮挡情况、详细的日照分析结论等,报告同时应附日照分析范围图和日照分析图。

9.公共设施与配套用房布置图:详细标明各类配套用房平面位置、面积、层数等,同时附上公共设施与配套用房一览表并标明是否移交。

10.绿地及景观设计与分析图:主要景观轴线分析、次要景观轴线分析;主要景观组团分析、次要景观组团分析;主要景观视线分析、次要景观视线分析。标明各类绿地(包括水体)边界,并统计水体、各类计绿地率用地面积;有公共绿地的应在总图上标明其面积与位置,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同时还应符合园林部门的有关规定。

11.竖向设计图:场地设计应与周边规划道路相衔接,并结合现状高差合理确定建筑正负零标高,避免深挖高切。用标注法注明规划后的地形、地貌,包括道路控制点的标高、公共活动场地、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确定道路、场地排水方向和坡度。标明挡土墙、台阶、护坡等设施的位置、长度、宽度和高度等尺寸。

12.天际轮廓线分析:沿沱江两岸项目、靠重要山体、临近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的项目。

13.停车泊位布置图:标注停车泊位位置、停车类型、泊位面积,并统计泊位数量及交通组织流线。绘制出停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小轿车),停车层数大于一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1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用地内综合管网不得超越城市道路红线,污水处理装置(生化池)原则上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其与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建(构)筑物不得占压各类管网保护范围,需改线的应在审查时提交有关部门的相应意见;标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平面上的位置、走向、管径、水平间距;标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横断面上的位置、水平间距和垂直间距。

15.防灾规划图。

(二)彩色效果图

效果图应真实准确表达建筑平、立、剖 CAD 图纸所体现的内容,临城市主要道路及沱江两岸的建筑立面应作公建化处理。

1.彩色总平面图。

2.鸟瞰图(不少于 2 个方向的鸟瞰图,其中至少一张鸟瞰图采用实景合成)。

3.沿街透视图(用地临两条及以下城市道路的,不少于 2 个方向人视点透视表达;用地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不少于 3 个方向人视点透视表达)。

4.中庭透视图(不少于 1 个方向人视点透视表达)。

5.外立面装饰设计图(可选用鸟瞰或透视效果图作为底图,在图中标注建筑立面材质及国标色号)。

6.夜景亮化图(有夜景亮化要求的项目,在图中标注灯具类型、灯带位置,以及注明供电方式等相关内容)。

(三)建筑设计图纸部分

按照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制定图纸内容,均应标明图名、风玫瑰图、比例、图例、签字盖章的图签等。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体要求详见《内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要求》。

2.建筑设计图纸

(1)建筑平面图

①平面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尺寸及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位置及轴线尺寸(也可用比例尺表示)。

②各主要使用房间以及公共配套用房的名称。

③入口室外地坪标高、各楼层地面标高、屋面标高、女儿墙标高,同时标明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④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停车位数量、行车线路、出入口坡度及变坡点位置,各功能空间分界线及面积等数据。

⑤首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应标示指北针。

⑥必要时绘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绘出主要工艺设备布置示意。

⑦雨棚等应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平面轮廓。

⑧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⑨cad 文件须保留所有建筑面积计算框线(蓝色中粗实线),并注明计容框线图,若有特殊计容方式的,须在图中用不同颜色框线注明。

⑩编制建筑面积统计表,并明确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等非公共活动空间)及镂空区域投影面积所占比例。 

?架空层,须明确表达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

(2)建筑立面图

①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绘制四个方向立面,应反映立面外轮廓、门厅、雨蓬、檐口、阳台、踏步等所有可见的建筑细部。

②立面需彩色渲染表达,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阴影,应标注建筑立面材质及国标色号,色彩编号按国家标准图集规范名称标注。

③标注建筑总高度、室外地坪至正负零高度、自然层每层高度、女儿墙高度及建筑最高点高度;

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同时标注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

④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⑤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⑥临城市主要道路及沱江两岸的建筑立面应作公建化处理。

(3)建筑剖面图

①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②标注建筑总高度、室外地坪至正负零高度、自然层每层高度、女儿墙高度及建筑最高点高度;

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同时标注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

③建筑单体应剖至地下车库,并标明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建筑的总高度,同时标明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④有高度控制时,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⑤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⑥设计场地及建筑剖面图(场地地形复杂的项目应连同建筑、车库、周边道路一起做剖面图)。

⑦部分建筑重要节点(如飘窗、空调位)应提供大样图。

⑧地下室:应准确标明地下室范围及各地下室范围线的层数标注,标注地下室顶板覆土层厚度,地下室绝对值标高、坡度以及地下室范围后退各类界线的距离标注,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出入口坡道宽度、出入口室内外标高、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

(四)设计说明部分

1.扼要说明工程设计的依据、原则、创作理念、主要技术措施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列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包括:

(1)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2)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3)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4)设计基础资料,如区域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地震等;

(5)根据使用功能或生产工艺要求,说明设计方案中功能分区的原则,建(构)筑物的组成和布局方式以及设计方案的特点、设计意图、经济合理性、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可行性;

(6)简述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的要求。当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7)简述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2.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工程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防火设计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

3.总平面设计说明:

(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及地质地貌特征,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防火设计、景观绿化、环境保护、分期建设的工程、现状保留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说明关于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以及原有建筑、名木古树的保护措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的保护、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4.建筑设计说明

(1)建筑的平面和竖向构成,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

(2)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

(3)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设计;

(4)关于无障碍、节能和智能化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

(5)在建筑声学、热工、建筑防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6)绿色建筑专篇,应明确满足的国标星级要求,并简述选用的绿建评分项。

(7)海绵城市专篇,应明确年径流系数,并简述选用的海绵城市工程措施。

(8)装配式建筑专篇,应明确装配率、预制率,并简述采用的部位及做法。

(9)人防专篇,应简述人防面积、等级及疏散口数量等人防专项要求的主要内容。

5.建筑外立面装饰设计说明:概述外立面装饰设计理念、原则和构思,与环境相协调的要求,材质的选取,色彩的采用等。

6.说明交通组织情况、出入口、停车场的布置及有关要求。

7.说明竖向标高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8.说明项目用地内工程管线与市政工程管线接驳及竖向关系。

9.夜景灯饰照明设计说明

(1)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2)建设和改造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3)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其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4)涉及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方案,还须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提供现状勘察方案、具体照明设计方案、安全性评估论证等相关资料。

10.项目经济技术指标表(与《内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要求》中附表 1、附表 2对应)。

11.项目投资估算(仅政府性投资项目提供)。


 附录四 内江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要求

附录四 内江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要求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内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及工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三)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须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文件执行。


二、编制依据

1.最新《总图制图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和文件。

2.规划条件及地块红线图。


三、编制要求

(一)总平面图表达要素及要求

1.图框、标题栏和会签栏:图纸应有具体项目名称,并由设计单位及有资质的设计人员在会签栏签字盖章。

2.指北针、风玫瑰、比例或比例尺:总平面图宜用 1:1000 的比例,图上应标明比例尺或比例。

3.地形图:总平面图应在测绘的 1:500、1:1000 原始地形图上制作,不得对地形图进行放大,缩小,平移、旋转。

4.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明确的各类界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蓝线、紫线等,并加以引注。

5.新建建构筑物和需保留的建构筑物:总平面图应标明建构筑物的编号、功能、名称、高度、层数、正负零标高及对应的绝对值标高、单栋建筑至少标注 3 个控制坐标、建筑物总尺寸、建筑与建筑间的间距标注、建筑后退市政道路、项目用地外公共绿地等各类界线的距离标注;架空层和公共配套用房的面积和位置、范围和用途等相关信息;坡屋顶建筑只需在总平面图上表达标准层外轮廓及阳台,坡屋顶以索引图的方式表达。

6.项目内部道路:应标注道路的控制标高、坐标、坡度、长度、转弯半径,以及项目道路出入口位置。

7.地面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8.场地:标明绝对标高值、道路坡度及排水方向和坡度。

9.护坡:标明护坡的坡顶及坡脚范围线,以及建筑后退坡脚线的距离。

10.各类配套及配建设施用房的位置面积:全民健身设施、物管用房、社区活动用房、日间照料中心、公厕等各类配套及配建设施用房,需标明范围及面积。

11.绿地景观布置:总图中应保留计算绿地面积指标的绿地范围线图层。

12.地下工程:应标明项目自身的室外化粪池、消防水池、雨水收集池等隐蔽工程的位置和尺寸信息。

13.项目外相邻建筑、公共绿地、河道、市政道路等:应标注名称、宽度、长度、标高、坐标、走向等信息。

14.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标注明确保护范围。

15.设计说明:总平设计说明及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的内容。

16.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表(附表 1)、建(构)筑物指标一览表(附表 2)。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统计须严格执行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文件。

(三)总平面图图层控制及要求:总平面图各表达要素应有独立的图层和图层属性,图层属性只能在图层管理器中设定。各图层控制及要求如下表:


四、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注: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附录五 内江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附录五 内江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 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 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3 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 10.0 米。


第五条 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六条 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内江市经纬度:东经 105°4′,北纬 29°36′。

2.有效时间:大寒日 8:00-16:00,冬至日 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 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 15 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 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 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 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 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九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录六 内江市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

附录六 内江市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报送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和现行《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设计方案与已批规划设计不符,其内容、深度、图示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审批。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报送的设计文件应包括:纸质成果和电子文档数据成果。

1.纸质文件

(1)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设计单位盖鲜章)

(2)图纸

①设计成果中的坐标系应根据内江当地情况采用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内江地区风玫瑰图,并应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并按 1:500—1:2000 比例制作。其图纸按照 A3规格按序进行编排装订成册;

②图签位置安排在图纸右下角。其中,规划设计人员和校核人员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要求本人签名;

③报批的规划设计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④各类标注应采用标准格式。其中各类杆、管线管径单位应采用“毫米”,其余标注原则上采用“米”。

(3)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应附相关文件)、设计要求、范围、现状情况、设计构思及方案特点、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及参数等有关内容。

2.电子文件

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设计文件时须同时报送全套电子文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交的文件格式应采用标准 Word2003-2007 文本文件格式;

(2)图形文件提交格式应采用标准的 AutoCAD2004-2008 文件(DWG)格式及图片(JPG)格式;

(3)提交的标准 CAD 文件(DWG)的图形文件应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电子文档数据图层管理要求执行。


二、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图纸文件内容及深度要求

报送的市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3]57 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深度执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图纸文件。

1.设计说明书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1)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名称及文号,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

(2)现状基础情况及建设条件(区位、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地震基本烈度等);

(3)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4)工程规模、设计规模以及主要工程量预测等;

(5)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6)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

(7)工程方案内容(按要求需多方案比较的,须提供 2 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

(8)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安排;

(9)工程拆迁及主要工程数量;

(10)资金筹措;

(11)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12)结论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建议。

2.图纸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场站类市政设施(如变配电站、配气站、加油站、加气站、水厂、加压泵站、提升泵站等):

包括场站设计方案、配套管线线位、安全和保护距离、重要控制点坐标高程等,其中场站设计方案具体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类方案设计要求执行。

(2)市政道路(含桥梁)项目:

①区位图;

②线位平面布置图包括:道路规划线位、交叉口坐标及高程、道路平曲线半径、变坡点设计桩号、公交车停靠站布点等;

③纵断面设计图;

④横断面图包括:道路板块型式、路幅宽度;

⑤综合管网规划包括:平面布置、管网横断面布置;

⑥排水(含雨污水)设计:排水分区、水力计算、平面布置、横断面布置、纵断面、临时排水措施;

⑦施工扰动范围图包括:施工扰动范围、重要拆迁现状(地上、地下)杆管线和建构筑物及其保护措施、生态式护坡位置及方案效果图;

⑧人行道铺装、路灯设计及效果图;

⑨40 米及以上道路及重要桥梁应包括比选方案效果图,并提出推荐方案;

⑩交通工程:无障碍设计、交通标识标线、红绿灯设置;

?交叉口设计:转弯半径、坐标、高程以及交通组织方式等。

(3)市政杆、管线类设施:包括规划线位、管径、设计依据、安全和保护距离及方案、配套场站规划选址方案、重要控制点坐标高程等。

(4)堤防、沟渠类设施:包括平面线形方案、安全和保护距离、横纵断面、重要控制点坐标高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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