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统一和规范房地产估价的术语,包括名称、定义或内涵;二是有利于国内外的交流和合作。
目前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估价术语,有些是历史流传下来的,有些是从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借鉴过来的,有些是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翻译过来的,也有些是近十几年来根据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实际需要创设的。这些术语的名称、定义和内涵不一致,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本标准予以统一和规范。
1.0.2
本条是关于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即本标准不仅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而且适用于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以及房地产估价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