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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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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消防等机电工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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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危及生命。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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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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