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验 收
7.5 验 收
7.5.1 预应力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
7.5.2预应力钢结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7.5.3 预应力钢结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使用软件名称;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拉索、节点和铸钢件等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
3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记录等施工资料;
4安装检验记录、千斤顶标定记录文件;
5张拉记录文件,包括张拉力、变形值等。
7.5.4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完成后,索体应无破损、无难于清除的污垢,索头镀锌等防腐措施无损伤,对于PE索体与索头间连接护套密封完整,防腐措施存在破损时及时修补;
2安装完成的索体撑杆垂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索体和其他结构构件连接的节点螺栓拧紧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4一般工程,拉索张拉完成后张拉端索力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值的5%,理论变形值与实测变形值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变形值的10%;对特殊工程,索力和变形值偏差可经设计校核后确定;
5 张拉完成的撑杆杆端相对位置偏差不应超过撑杆长度的1%,且偏差值不应大于50mm;
6 张拉完成后索体螺纹外露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