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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条文说明]CJJ 83-99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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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为城市各项用地的控制高程规划。城市用地控制高程如不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势必造成各项用地在平面与空间布局上的相互冲突,用地与建筑、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工程管线敷设以及建设的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等的矛盾;只有通过用地的竖向规划才能避免和处理这些总是达到工程合理、造价经济、景观美好的效果。因此,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全国各地(尤其是各级城市及工业区)皆因工程建设的需要,用地竖向规划已普遍开展,但规划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图纸、文字所表现的内容深度和表达方式等各有差异,一般只凭规划设计者个人及单位的素质、经验和参考其它行业设计规范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规划成果。使目前的竖向规划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很不统一,成果校审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制定《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统一技术要求实为当前之急需。
本规范的制定,为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提供技术准则和管理依据。

1.0.2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依据,适用范围为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并覆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规划区的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四个层次的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本规范的着重点放在“用地竖向”与“规划”两个内涵。竖向规划界定于 “规划”阶段,不覆差“设计”阶段,其理由是:
其一,“规划”与“设计”为基本建设的两个大阶段,若包括“设计”,内容过于繁杂。
其二,由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的各专业之间的内容、深度是相互协调、紧密相关的,这就不能单独要求竖向规划的内容、深度作到“设计”阶段。
因此,本规范明确为《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而不是《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和设计规范》。

1.0.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有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竖向规划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贯彻国家提出的“适用、经济、美观”的基本建设方针。作为有改造、整治用地任务的竖向规划,尤应重视工程的安全,过去由于规划和设计考虑不周所引的滑坡、崩坍以及水土流失、生态环境被破坏等灾难是不少的。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它既要使用地适宜于布置建(构)筑物、满足防洪、排涝、交通运输、管线敷设的要求,又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质等环境条件。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随坡就势,结合其内在的要求和各自的特点,作好高程上的完美安排。不能把竖向规划当作平整土地、履行地形的简单过程,而是为了使各项用地在高程上协调,平面上和谐,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
十分珍惜和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节约耕地是我国的根本国策,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工作要努力执行好这一国策,充分发挥土地潜力。

1.0.4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实践经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主要从高程上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用地地形的利用与整治,使之适合城市建设的需要。
---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的需要。
---解决好地表排水并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
---因地制宜,为美化城市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竖向规划依据其主要应解决的问题,决定了它的基本内容。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工作内容、深度及其具体作法,由城市规划相应的工作阶段所能提供的资料(如地形图比例大小、现状基础资料等)以及综合解决的问题相适应。
鉴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竖向规划基本上已包括竖向规划的全部内容,代表竖向规划的最大深度,因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竖向规划,理应作为本次规划编写的重点内容。

1.0.5 与本规范有关的铁路、桥涵、公路、城市道路、室外排水等工程的规划、设计规范,已规定了各专业的工程规划与设计原则、技术规定和相应的指标及要求等;城市规划国家现行标准中与城市用地竖规划相关的规范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确定城市中各专业用地相互间竖向关系以及各专业用地与其它用地竖向间的关系,由《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协调;同时本规范也需遵循现行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的内容是对本规范所涉及的有关竖向内容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词解,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2.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是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坡度、控制高程、土石方和防护工程,而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的专项城市规划设计,以满足城市交通运输、地面排水、防洪排涝、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各项建设工程对用地竖向的综合要求。发挥竖向规划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用地竖向”的限定含意出发,凡有关确定城市景观通视走廊、通讯微波冲击带通廊、航空飞行净空走廊、适应供水分级或分区等的空中和地下控制高程,均不包括在内。

2.0.2 高程,系测量学科的专用词。地面各测量点的高度,需要用一个共同的零点才能比较起算测出。通常采用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为零点(水准原点)。我国已规定以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高程的基准面,并在青岛设立水准原点,作为全国高程的起算点。地面点高出水准面的垂直距离称“绝对高程”或称“海拔”。以黄海基准面测出的地面点高程,形成黄海高程系统。如果在某一局部地区,距国家统一的高程系统水准点较远,也可选定任一水准面作为高程起算的基准面,这处水准面称为假定水准面。地面作一侧点与假定水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相对高程或相对标高。以某一地区选定的基准面所测出的地面点高程,就形成了该区的高程系统。由于长期使用习惯称呼,通常把绝对高程和相对高程统称为高程或标高。
为了使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在统一高程系统下进行测量和建设,本规范已将我国现行几个覆盖较大地域面积的高程系统采用的高程基准与黄海基准的关系差值列出,详见条文表3.0.7,以便换算使用。

2.0.3 土石方平衡一词,系指在某一地区的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大致相当,达到相对平衡,而非绝对平衡。

2.0.4-2.0.12 均为使用上习惯又很成熟的技术用词,应给予纳入、肯定,并已在条文中明确其词解。


3一般规定

3 一般规定


3.0.1 城市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首先要结合城市用地选择,分析研究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一些需要加以工程措施处理才能用于城市建设的段(区、块、街坊),要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建造桥梁、修筑防洪排涝设施、用地平整以及不良地段整治等。

3.0.2 竖向规划要满足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对建筑群体造型的好坏、景观效果的的优劣也有相当的影响,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精神文明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市容市貌、城市空间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竖向规划理应为城市建筑群体平面和空间布局创造和谐、均衡、优美的条件,为城市空间环境增辉、为城市景观添色。

3.0.3 竖向规划就是统筹解决城市用地的控制高程关系,综合分析与协调各类工程建设用地及各种管线敷设高程上的矛盾,以满足它们的要求。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车辆和人行交通进行的。铁路、道路等连接点高程的确定,是竖向规划的关键工作之一,规范给予了特别重视。
对存在洪涝灾害威胁的城市,竖向规划应使城市用地不被淹没和浸害。天然及现有排水系统,有其自然存在的缘由和规律,与河道争地、任意切弯取直、压缩河道断面等行为会造成冲刷、淤塞、水流不畅现象,进而导致毁坏工程、淹没城市用地。故对现有排水系统须慎重对待。

3.0.4 竖向规划(尤其是山区、丘陵城市的竖向规划)的土石方及防护工程,对建设工程投资和工期影响较大。因此要求通过精心规划,既满足对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又使上述工程的工程量适度;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为应达到的基本目的,进而达到工程合理、建设与使用安全、造价经济、景观美好的效果。

3.0.5 竖向规划方案要根据建筑规划布局、交通运输要求、地面排水与防洪排涝、市政敷设、土石方工程以及防护工程等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与水文条件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和竖向规划方法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规划地面形式,是竖向规划的主要工作,对规划方案起着重要的作用,本规范第4章专门作了规定。
由于城市规划的各阶段、层次竖向规划要求的内容深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和特征不同 ,故采用的竖向规划方法也有繁简不同。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即纵横断面法、设计等高线法、标高坡度结合法(即直接定高程法)。
纵横断面法:按道路纵横断面设计原理,将用地根据需要的精度绘方格网,在方格网的每一交点上注明原地面高程及规划设计地面设程。沿方格网长轴方向者称为纵断面,沿短轴方向者称为横断面。这样可使规划设计地区的原地形及规划地成都有了一个立体的形象概念。
根据调查,平原及微丘地形常用设计等高线法;山区、深丘地形常采用标高坡度结合法;丘陵地形两法兼用;道路和带状用地宜采用纵横断面法;深丘、山区大的台块用地为适应特别精度要求,也可使用设计等高线法。

3.0.6 城市用地范围确定后,各专业规划会同竖向规划首先要初步确定一些控制高程,如防洪提顶、公路与铁路交叉上控制点、大中型桥梁、主要景点等关键性控制坐标和高程,后续规划阶段不要轻易改动。
初步确定控制标高时应特别慎重,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条件,在大比例(值)图上工作确定再用小比例(值)的规划图表示;或者初定高程后经现场勘察并实测后决定,以保证其较为符合实际。


4规划地面形式

4 规划地面形式


4.0.1 平原微丘地区河滩用地规划为平坡式,山区规划为台阶式,而丘陵地区则随其地形规划成平坡与台阶相间的混合式;河岸用地有时为了客货运输和美化环境的需要往往规划为台阶式或低矮台阶与植被绿化相结合的平坡式。

4.0.2 当原始地面坡度超过8%时,地表水冲刷加剧,人们步行感觉不便,且普通的单排建筑用地的顺坡方向高差达1.5m左右,建设用地规划为台阶式较好。原始地面坡度为5%以下时,人行、车辆交通组织皆容易,稍加挖、填整理即能达到一般建(构)筑物及其室外场地的平整要求,故宜规划为平坡式;坡度为5%-8%时可规划为混合式。

4.0.3 台地划分及台阶的高度、宽度、长度与用地的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要求、地形等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高度、宽度又是相互影响的。合理分台和确定台地的高度、宽度与长度是山区、丘陵乃至部分平原地区竖向规划的关键。
台地适宜高度定在1.5-3.0m,系为了与挡土墙的适宜经济高度、建筑物内外交通联系、立面或横向景观线及垂直绿化等的要求相适应。

4.0.4 表4.0.4“城市主要用地的适宜规划坡度”系编制组1997年3月至10月对全国大范围现状和规划的城市用地的坡度调查研究后提出的,为满足平原城市的强烈要求,用地的规划最小坡度基本定为0.2%;同时为了适应丘陵、山区城市的实际,贯彻“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的要求,规划最大坡度有所提高(特别是对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从规划工作特点出发,适当降低城市道路的设计坡度作为道路的规划控制坡度,便于以后规划与设计的衔接。适宜规划坡度可覆盖我国绝大部分各类地形、地貌的现状与规划的城市用地情况 ,为城市建设和长期使用提供较好的基本条件;而对个别因某些特殊原因已规划建成的突破本规范适宜规划坡度范围的用地(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坡度最小为0%,最大达45%)则不应覆盖,因为采用这些极限坡度往往会带来建设开发投资过大、长期营运费用高或使用、交通不便及环境质量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在规划用地坡度时,应尽量避免采用上述过大或过小的极限坡度。


5竖向与平面布局

5 竖向与平面布局


5.0.1 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往往是由城市用地的地形和地貌特征所决定。而竖向规划所研究的就是将自然状态的用地改造为城市建设用地,只有充分研究和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城市与自然有机的结合,达到城市社会与自然生态共生共存、持续发展的良好效果。
1 城市中心区通常都集中着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和设施,往往是城市信息、金融、商业及政治中心,建筑密集且质量较高,对城市功能作用的发挥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选择地质条件与防洪排涝条件较好的用地可使城市建设更为经济,提高城市抵御灾害的能力;相对平坦的用地便于组织人流、车流;坡度15%以下的用地基本上可保证建筑与挡土墙结合设计后,利用建筑前后及室内外高差可基本消除室外场地因过大高差造成的交通组织上的困难,亦可使室外挡土墙保持比较宜人的尺度。
2 城市居住用地中居住建筑相对具有人流和车流量小、建筑体量小、布置灵活的特点,对用地坡度和室外场地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但对建筑采光、通风、防风、防潮及环境绿化等有较高的要求。据实践操作经验,若自然坡度在30%以下,能较好地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3 工业、仓储区通常具有运输量较大、建筑物进深和体量较大的特点、除部分工业因工艺流程的需要其用地有较大的坡度外,为便于组织运输,用地坡不宜过大。部分可建于生活区内的一类工业或小型工业用地可不受此限。
4 城市开敞空间系指建筑密度很低或基本上无建筑的用地。如体育场、大型停车场、堆场、公园、绿地、大型露天市场等,宜尽可能利用填方较深、回填量较大的用地,既可以减少建筑深基础,又可避免因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失。

5.0.2 街区竖向规划主要解决如何改造街区内用地以满足街区(坊)用地与其外围道路及管线的联系及协调各地块之间的竖向关系。
1 用地坡度、坡向及城市主导风向等因素有时会直接影响建筑的布置方式和规划地面形式。例如西向坡上的居住建筑宜垂直等高线布置以争取朝向;而沿江的南方城市,夏季主导风的引入成为决定建筑朝向的重要因素。
2 人流较为集中的公共设施区,台地间高差若与层高成倍数关系,有利于室内外交通联系、简化交通流线。
3 居住建筑体量小、重复形象较多、建筑空间功能单一、人流和车流量都小,采用小台地方式能较好的顺应地形变化,有利于居住区空间整体的丰富变化和形成局部的宜人尺度。
4 城市用地内的防护工程往往不仅是用地自身稳定的一般工程防护措施,常常会伴有减噪、除尘、防风、防沙、防洪、甚至防火等具有特殊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或其它措施,竖向规划中因地制宜的使之有机结合,可更好地发挥其防护作用,并获得较好的景观效果。

5.0.3 规定室外防护工程与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要求,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建筑物的功能。
1 南坡只满足通风及其它工程技术要求,北坡须满足日照间距要求,东西向或偏角度时参照日照间距规范要求折减或增加间距,并同时满足通风要求。
2 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下缘有所不同的是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下缘种植槽仅考虑花草、小灌木的爬藤植物种植。
另外,挡土墙、护坡与建筑间水平距离控制还应考虑其上部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下部建筑基础开挖对挡土墙或护坡稳定性的影响等因素,如有管线等其它设施还应满足有关规划要求,本条所定仅为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时的最小间距要求,根据调研资料的统计情况来看,这一要求比现状水平略高。


6竖向与城市景观

6 竖向与城市景观


6.0.1 城市风貌特色和景观及城市各片区之间与竖向的关系在城市用地选择和进行总体规划布局时已有比较完整的构思方案;竖向规划本身就是实现这些方案设想的重要手段。
1-2 原有地形特征点、标志性地物及风景点以及历史遗迹、文物在城市中保留下来,使城市有土生土长,根植于斯的认同感。城市绿地系统一般都是与城市的自然山系、水系和文物古迹相结合的完整体系,它既能保存、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更具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形成和调节小气候的作用。
3 城市景观特色的塑造,最主要应源于对城市自然环境和地形创造性的利用。而城市自然边界线的保护、利用和塑造,是城市景观中不可代替的财富,例如珠海、青岛市的海湾景色,上海的外滩,美国芝加哥的密执安湖等,均构成了这些城市独特的无可取代的标志和景观特色。

6.0.2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分台应与台间防护工程等室外工程紧密相联,室外防护工程不仅起着安全防护作用。而且是城市建筑和室外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城市建设中对环境与景观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分台与室外工程(包括防护工程)应充分重视其景观效果的需求。
1 城市一般地段功能较单一,对景观要求相对不高,但对挡土墙、护坡等的尺度、线型仍应考虑与环境协调、美观、安全及人们心理要求等因素。在用地和经济条件、管理条件允许时,宜多用与植被结合的护坡,少用挡土墙,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2 城市公共活动区由于人流量大,功能复杂,由各单一功能的建筑围合,再加上交通、各类室外工程设施(包括室外防护工程)而构成的外部空间对城市风貌和景观特色的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分台和室外工程设施的设置应与建筑物统一规划,并充分体现景观美好的要求。
3 山区城市的室外工程设施较多,出现频率高,其对构成城市特色和风貌的影响作用有时不亚于建筑物的影响作用。若有一定规律并符美学原则,不仅可避免杂乱无章,甚至还可构成城市独特的风貌。
4 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度超过1.5m时,已构成对视野和空间较明显的围合感。根据环境设计的具体需要,用绿化进行遮挡或覆盖可将其影响弱化。如作一定的艺术处理可增加空间层次,丰富景观内容。艺术处理的方式可以是功能上的巧妙利用、形象的美化处理,也可以赋予一定文化内涵,如四川省德阳市利用滨江路大镇方区的高挡土墙而建设的艺术墙,既节约土石方,又成为城市重要的景点和文化遗产。生产、生活区内略降低标准,规定为2m以上挡墙必须进行绿化遮蔽处理,有条件时,也可作其它美化处理。

6.0.3 水体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已特别重视。过去向江河湖海要地的情况较为普遍,但城市滨水空间的利用情况且却不甚理想,高高的防堤和宽阔的滨水交通干道往往使水面在城市中可望而不可及,生态岸线和滨水活动空间极少,既未充分发挥水体对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作用,更不可能满足人们的亲水、近水要求。
在调研过程中,许多规划工作者要求作一些更具体的规定,但在分析各类城市的情况后,编制组认为滨水空间的建设不便用统一的硬性规定,只能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利用自然条件,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创作出更美好的环境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条文说明]CJJ 83-99 [已废止]

7竖向与道路广场

7 竖向与道路广场


7.0.1 道路竖向规划是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在规划设计过程或建设过程中,道路的竖向是确定城市其它用地竖向规划的最重要的控制依据之一。也是规划管理的重要控制依据之一。基于道路竖向规划在整个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道路竖向规划所遵循的原则,既包含自身的技术要求,又强调与其它用地在竖向上的协调。
1 道路的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紧密相联、相互影响,平面线型变化往往带来竖向高程的变化,规划中通常通过调整平面规划来解决竖向中的矛盾关系。因此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相互反馈、交叉进行,是优化方案的必由之路,在山区城市道路规划中这种结合更为重要。
2 城市用地中已确定的某些控制高程是道路竖向规划的基础,如现状道路、铁路、对外公路、主要景观点以及防洪(潮)堤高程等。
3 城市道路服务于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只有竖向规划的结合才能满足用地的交通需要。道路具有景观视线通廊作用,为提高景观的效果,必须控制道路竖向高度,即不能造成对景观视线的障碍,最好还能起到提高景观效果的作用。因此道路竖向需有利于塑造城市景观。
4 无障碍交通是为满足残疾人的交通要求而设置的,这是对工程建设的人道主义要求,在强调社会公平、文明的时代,尤其显得重要。

7.0.2 本条为道路竖向规划的主要技术标准,依据现有的设计规范,结合本次规范编制过程中的专题调研,满足规划阶段的内容深度要求,对某些参数作出调整,如最小、最大纵坡度(其详细说明见4.0.4条)。
为适应规划设计,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对城市道路的分类及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中的有关纵坡的规定进行了简化,对除支路的各级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取上限,即快速路取80km/h,主干路取50km/h,次干路取40km/h,《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该计算行车速度所对应的纵坡推荐值即作为本规范规定的最大纵坡。选取最大推荐值,有利于为后续的施工设计留有余地,规划阶段安全系数略大些,便于达到控制目的。由于我国山地、丘陵城市众多,实际规划或建设的道路纵坡度有些已达9%,甚至更大,在调研和回函的意见中普遍提到应提高支路的规划最大纵坡。因此,我们将支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取为20km/h,所对应的推荐最大纵坡为8%,以增强本规范的适用性。
道路的横坡确定与路面材料有关,但规划阶段又一般不考虑路面材料,现今城市道路普遍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两种路面材料,其横坡为1%-2%。

7.0.3 有的道路规划单纯强调路网系统的完善,而忽视跨江(河)桥对高程的要求,本条希望避免因高程要求调整桥位后造成路网布局的大变动。

7.0.4 广场的竖向规划与广场的平面布局和周边条件(道路、建筑物等)紧密相关。本条中广场的规划坡度的规定引自《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7.0.5 步行系统为山区城市必不可少的交通设施,而人行梯道是山区步行系统的主要设施,为满足人们上、下坡时心理和体力需要及景观要求,规定了人行梯道的坡比值、休息平台及转折平台等的技术指标。而上述指标和梯道的功能与级别相关,为此,本规划对梯道进行了分级,以便于规划设计时参照取值。

7.0.5.1 人行梯道分级系统综合分析山区城市梯道后归纳而成的,如重庆市火车站至两路口、朝天门至滨江路的梯道,属交通枢纽地段梯道;又如重庆市大礼堂梯道和南京市的中山陵大梯道等属景观性梯道,皆为一级梯道。
7.0.5.2 要求设置休息平台、转折平台,主要为了满足人们生理和心理需要,尤其是为了老年和体弱者的需要。转折平台宽度若小于梯道宽度,将成为步行通道的卡口,可能形成交通阻塞,不利安全。
7.0.5.3 梯道的坡比值系包括阶梯、休息平台、转折平台的全程坡度比值。


8竖向与排水

8 竖向与排水


8.0.1 对各类城市建设用地而言,如何合理有效的组织地面排水形式;当用地有可能受到洪涝灾害威胁时,是采用“防”还是采用“排”,是选择筑堤还是选择回填方案。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用地的自然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和所在地区的年均降雨量等因素作综合分析,兼顾现状与规划、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关系,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地确定城市排水方式,协调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方案。

8.0.2 本规范为了有利组织用地地面排水,在竖向上作了下面三条规定。
1 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但在平原地区要确保0.3%的地面排水坡度确有困难,尤其是原始地面坡度小于0.1%的特别平坦且又无土可取的地方,最小地排水坡度根本不可能作到0.3%;经调研和目前实施情况统计表明,最小地面排水坡度可降至0.2%,但当地面排水坡度小于0.2%时,用地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组织地面排水。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3 用地高程高于地下水位的高度限制是为了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安全稳固和地下管线的维护。

8.0.3 雨水排出口内顶高于多年平均水位才能保证雨水排放系统正常情况下排水顺畅。有时为了沿江(河)景观的需要,可将排出口作成淹没式,但必须保证出口水头高于多年平均水位。

8.0.4 城市用地防洪(潮)的规定是保证城市用地安全的基本条件。
1 城市防洪等级、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城市的等级规模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其相应的抗洪设防标准也不同。
2 在不设防洪(潮)堤时,沿江(河、海、湖)的用地地面高程及设防洪(潮)堤时的堤顶高程需按能抗卸相应设计频率洪(潮)水位的防洪(潮)堤的要求来确定。波浪侵袭高度需按计算值或实际观测值为依据,若无上述有关资料作依据,在规划阶段中暂以1.2m取值;安全超高视构筑物级别和筑堤材料而定,一般取值为0.4-1.0m(不含土堤预留沉降值);壅水高度以实际观测值为依据。

8.0.5 防内涝工程措施常用下列四种方式:
1 当只有局部用地受涝又无大的外来汇水且有蓄涝洼地可资利用时,宜采取蓄调防涝方案,利用蓄积的内涝水改善环境或作它用;建设用地内宜组织成重力排水。
2 当内涝频率不大又无大的外来汇水、区域内易于实施筑堤防涝方案,且比采用回填防涝方案更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局部抽排防涝。
3 当内涝频率高又有大的外来汇水且不能集中组织抽排,但附近有土可取,采用回填防涝方案较筑堤防涝更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局部回填方案;此时,回填用地高程应高于设防水位至少0.5m,用地内地面雨水组织成重力流排水。

4 当内涝频率高又有大的外来汇水且受涝影响范围大,但附近又无土可取时,就该设防涝堤来保护用地。防涝堤需高于设防水位0.5m,用地内雨水组织成局部抽排。
当采用筑堤抽排防涝时,用地的规划高程可不作规定。

8.0.6 城市用地外围多数还有较大汇水需汇入或穿越城市用地范围后才能排出去,若不妥善组织,任由外围的雨水进入城市用地内的雨水排放系统,则将大大增加管网投资,甚至影响整个城市雨水排入系统的正常使用。因此宜在用地外围设置雨水边沟,在城市用地内设置排(导)洪沟,共同排除外围的过境雨水。


9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9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9.0.1-9.0.2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是竖向规划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价指标,同时,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投资估算的必需依据。因此,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我们应贯彻的基本原则。鉴于规划阶段的条件所限,其土石方量的估算范围仅包括场地平整、道路及其它地面设施的土石方量。地下工程、管网、建(构)筑物基础等的土石方不包括在内。
“就近合理平衡”不是指简单地、机械地要求分单个工程、分片、分段的土石方数量的平衡,而是主张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以能否提高用地的使用质量、节省土石方及防护工程投资,提高开发效益等为衡量原则的适当范围内的土石方平衡,且规范所指“平衡”不含具体的土石方调运要求。


9.0.3 防护工程一般用于地形变化较大的建设用地,对可能发生的塌方、滑坡常用挡土墙及护坡防护;对洪、潮、风沙、泥石流等以防洪(潮、风沙)堤及拦砂(石、泥石流)坝防护。除上述主要防护工程外,有时还应与上游的截流和下游的引水、排水工程结合规划设置,才能起到可靠的防护作用。
街区与邻接道路交接处的用地防护应统一规划,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浪费。

为保证城市台阶式用地的土石体稳定,要求台间联接必须用护坡或挡土墙。同时,为了让人们接近高差大于1.5m的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时有安全感,还要求加设防护栏或绿篱等安全措施。
砌筑型护坡指干砌石、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城市中的护坡多属此类,为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对护坡的坡比值要求适当减小,土质护坡宜慎用。
挡土墙退台宽度不能小于1.0m,主要为保证墙顶结构厚度外加宽度0.5m左右的种植带;“在条件许可时”指用地与经济条件允许时,挡土墙的高度宜以1.5m退台,经绿化后将形成一道道宜人高度的绿色屏障,大大提高环境质量。


9.0.4 城市用地土石方量定额指标,由于地区不同、地形坡度不同、规划地面形式不同和规划设计方法不同,使用地土石方工程量估算结果千变万化,很难从中找出明显规律性或合理的定额指标。用地土石方平衡,也由于各种条件和情况不同,难以制定统一合理的平衡标准,现仅从不多的调查资料和少数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经验实例,提出初步的用地土石方量定额及其指标列后,供参考。而本节中仅要求按表9.0.4规定的项目和单位对竖向规划的土石方和防护工程成果作如实反映。
(1)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土石工程量定额及平衡标准详见下表所列。



注:土石方工程量定额为(挖方量+填方量)/用地面积;
平衡标准为《挖、填方量差/土石方工程量》×100%。


(2)城市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填方和挖方之和)定额指标可为:
平原地区小于10000m3/104m2;
浅、中丘地区10000m3/104m2~20000m3/104m2
深丘、高山地区20000m3/104m2~30000m3//104m2
(3)城市用地土石方量平衡标准指标如下:
平原地区 5%-10%;
浅、中丘地区 7%-15%;
深丘、高山地区10%-20%。
(4)城市用地土石方平衡与调运,关键在于经济运距,这与运输方式有密切关系。根据经验资料,提供如下经济运距供参考;
人工运输为100m以内;
机动工具运输为1000m以内。
影响大面积用地土石方调运方案制定的因素主要是地形与地质条件、借土与弃土条件、运输方式、是否同步建设等。大多数单位认为用地土石方宜在街坊或小区内平衡,以达到就近平衡、合理平衡、经济可行的土石方调运的基本原则。因此,运距以250-400m为宜。


 附录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各阶段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

 附录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各阶段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


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依据城市城市规划阶段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四个层次,即:
1 总体规划阶段:包括总体规划竖向规划;分区规划竖向规划;
2 详细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

0.2 总体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配合城市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方案、作好用地地形、地貌和地质分析,充分利用与适当改造地形、确定主要控制点标高;
2 分析规划用地的分水线、汇水线、地面坡向,确定雨水排除及防洪排涝方式;
3 防洪(潮、浪)堤顶及堤内地面最低的控制标高;
4 无洪涝危害的江河湖岸最低的控制标高;
5 根据排洪、通航的需要,确定大桥、港口、码头等的控制标高;
6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与高速公路、铁路主干线交叉点的控制标高;
7 城市雨水主管沟排入江、河的可行性及控制标高;
8 城市主要景观点的控制标高。

0.3 分区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主干道、次干道所围合的范围内的地块排水走向;
2 确定主干道、次干道交叉点、变坡点的控制标高;
3 补充总体规划段竖向规划中不足的其它控制标高。

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所围合的范围内的全部地块排水方向;
2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交叉点、变坡点的标高以及道路的坡度、坡长、坡向等技术数据;
3 确定用地地块或街坊用地的规划控制标高;
4 补充与调整其它用地的控制标高。

0.5 修建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落实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标高;
2 确定建(构)筑物室外地坪标高;
3 落实各级道路标高及坡度等技术数据;落实街区内外联系道路(宽7m以上)的标高;保证街区内其它通车道路及步行道的可行性;
4 结合建(构)筑物布置、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敷设,进行街区用地竖向规划,确定用地标高;
5 确定挡土墙、护坡等用地防护工程的类型、位置及规模;进行用地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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