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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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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使展览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及展览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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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展览建筑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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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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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   展览建筑规模

                              建筑规模
           
                             总展览面积S(m2)
                               特大型                                S>100000
           
                                 大型                           30000<S≤100000            
                                 中型                           10000<S≤30000            
                                 小型                                  S≤10000             

1.0.4 展厅的等级可按其展览面积划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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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4    展厅的等级

                                 展厅等级                          展厅的展览面积S(m2)
                                     甲等                                   S>10000
                                     乙等                               5000<S≤10000            
                                     丙等                                    S≤5000            

 1.0.5 展览建筑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并应反映当地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等的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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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展览建筑设计应根据展览建筑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与展览工艺设计相结合,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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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展览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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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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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展览 exhibition

对临时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2.0.2 展览建筑 exhibition building

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2.0.3 展览空间 exhibition space

展览建筑室内和室外所有用于展览的区域总称,包括展厅和展场。

2.0.4 展厅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内空间。 

2.0.5 展场 exhibition ground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外场地。

2.0.6 标准展位 standard exhibition booth

满足展览要求的标准展示单元,尺寸为3m×3m。

2.0.7 展位通道 exhibition passage

展位之间和四周的交通走道。

2.0.8 展览面积 exhibition area

展位与展位通道所占展览区域的面积。

2.0.9 公共服务空间 public service space

为观众提供商务、购物、休息、娱乐、交通等配套服务的区域。

2.0.10 仓储空间 storage space

储藏展品、用品及相关设施的区域。

2.0.11 展方库房exhibiter’s storeroom

供参展方存放展览用品的区域。

2.0.12 管理方库房administrator’s storeroom

供管理方存放非展览用品的区域。

2.0.13 辅助空间 auxiliary space

提供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的区域。

2.0.14 行政办公用房 administrative office

供管理方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办公室。

2.0.15 临时办公用房 temporary office

供展览主办方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室。


3场地设计

3.1 选 址

3.1.1 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经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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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应便捷,且应与航空港、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设施联系方便;特大型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城市中心,其附近宜有配套的轨道交通设施;

2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充分利用附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3 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与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4 宜选择地势平缓、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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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 地

3.2.1 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3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小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宽度应满足布展、撤展或人员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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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展览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个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3.2.3 基地应具有相应的市政配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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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总平面布置

3.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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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部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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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交通应组织合理、流线清晰,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展品运送、装卸,并应满足消防和人员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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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展览建筑应按不小于0.20m2/人配置集散用地。

3.3.5 室外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展厅占地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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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展览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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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的停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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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基地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绿化指标的规定。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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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总平面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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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基地内应设有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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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展览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展厅的等级和需要设置展览空间、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和辅助空间。建筑布局应与规模和展厅的等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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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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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展厅中单位展览面积的最大使用人数宜按表4.1.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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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展览建筑内部空间应考虑持票观展时的分区使用,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安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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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展览建筑宜在适当位置设置观众休息区。

4.1.6 当展览建筑的主要展览空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时,应设置自动扶梯或大型客梯运送人流,并应设置货梯或货运坡道。

4.1.7 展览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4.2 展览空间

4.2.1 展览空间应包括展厅和展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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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展厅和展场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的系统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公众参观流线应便捷,并应避免迂回、交叉。

4.2.3 展品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公众参观流线分开。甲等、乙等展厅应能具备集装箱货车直接进入展厅装卸货物的条件,丙等展厅应有专用运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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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展厅设计应便于展品布置,并宜采用无柱大空间。当展厅有柱时,甲等、乙等展厅柱网尺寸不宜小于9m~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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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展厅净高应满足展览使用要求。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12m,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8m,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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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展厅展位应按标准展位设计,并可按行、列或成组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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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次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2 丙等展厅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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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展厅地面应满足展品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应根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展厅平顶吊挂荷载应根据展览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0.3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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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展厅地面应根据展览使用要求布置综合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布点。管沟、管井及布点宜到达每个展位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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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展场应满足展览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应根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


4.3 公共服务空间

4.3.1 公共服务空间宜包括前厅、过厅、观众休息处(室)、贵宾休息室、新闻中心、会议空间、餐饮空间、厕所等,可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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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展览建筑的前厅宜集中设置。前厅应分为外区和内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厅的面积可根据其服务的展览面积计算得出,每1000m2展览面积宜设置50m2~100m2前厅;

2 前厅内外区之间应设置检票系统;

3 前厅外区应设置为展方服务的检录空间和设施,并宜在室外预留相关服务场地;

4 前厅外区应设置票务、咨询、寄存、监控、邮政、海关等,并宜设置观众休息、公共电话、饮水处等;

5 前厅外区应设置公共厕所;

6 前厅内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相应设施;多雨地区应设置雨具存放设施,严寒或寒冷地区宜设置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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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当展览建筑有多个展厅时,展厅与前厅之间应设置过厅。过厅可与前厅的内区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厅应为展厅提供缓冲空间,其面积可根据其服务的展览面积计算得出,每1000m2展览面积宜设置50m2~150m2过厅;

2 当过厅兼作前厅使用时,过厅应设置前厅的功能设施;

3 过厅和前厅中设置的功能设施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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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设置贵宾休息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贵宾休息室宜设置单独门厅;

2 贵宾休息室应设置独立的厕所和服务间。

4.3.5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新闻中心。新闻中心应具备新闻发布、媒体登录、记者服务等功能。新闻中心宜紧邻前厅或主入口区域。

4.3.6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会议空间。会议空间可分为大型多功能厅、大中型会议空间、商务会议室、商务洽谈空间。当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厅兼有展览功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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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应配备餐饮服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宜配备独立的商务餐厅;当配备商务餐厅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厨房;餐厅和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有关规定;

2 甲等、乙等展厅应就近设置快餐供应点,并应便于快餐的配送和垃圾的收集。

4.3.8 展览建筑的会议、办公、餐饮等空间宜设置厕所。展厅应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乙等展厅宜设置2处以上公共厕所,位置应方便使用;

2 对于男厕所,每1000m2展览面积应至少设置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2个洗手盆;

3 对于女厕所,每1000m2展览面积应至少设置4个大便器、2个洗手盆;

4 展厅中宜设置一处以上无性别厕所;当未设无性别厕所时,每个厕所宜设置一个儿童厕位;

5 展厅和前厅的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无障碍专用厕所;无障碍厕位和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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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仓储空间

4.4.1 展览建筑仓储空间可分为室内库房及室外堆场两部分。室内库房可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展方库房和管理方库房,并可根据使用要求另设装卸区。室外堆场应设置集装箱、包装箱、展览搭建用品等堆放空间和临时垃圾堆放空间。

4.4.2 展方库房和装卸区应采用大柱网设计,柱网尺寸不宜小于9m×9m,净高不宜小于4m。

4.4.3 库房地面荷载应满足货物存放要求,展方库房地面荷载不应小于相应展厅的荷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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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集装箱卡车应能直接到达装卸区。装卸区与展方库房之间交通联系应直接、便捷。


4.5 辅助空间

4.5.1 辅助空间宜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空间应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用房;

2 用房的布局应满足展览要求,并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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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行政办公用房宜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值班室、员工休息室、员工卫生间和员工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处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及出人口不应造成内部员工流线与观众流线的交叉;

2 行政办公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内,也可单独设置;

3 行政办公用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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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临时办公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00m2展览面积宜设置不小于50m2的临时办公用房;

2 临时办公用房宜设置在展厅附近,并宜与公共服务空间和仓储空间有便捷的联系;

3 临时办公用房可利用固定的房间,也可是在展览期间在展厅内辟出的专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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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设备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中,也可单独设置。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并应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展览区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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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展览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并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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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展览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展览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3 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4 展览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5.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5.2.1 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层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展厅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2 当展厅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 当展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5.2.2 对于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首层的展厅,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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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对于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4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2.5 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

5.2.6 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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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厅,不应直接设置在展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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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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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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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d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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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疏散

5.3.1 展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本规范第4.1.3条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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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地下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表5.3.2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5.3.3 高层建筑内的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计算,每100人不应小1.00m,且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每100人不应小于1.00m,且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5.3.4 展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单、多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展厅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大25%。

5.3.5 展厅内的疏散走道应直达安全出口,不应穿过办公、厨房、储存间、休息间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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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6室内环境

6.1 室内材料

6.1.1 展览建筑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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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展览建筑的展厅和人员通行的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耐磨、防滑。


6.2 采光、照明

6.2.1 除特殊要求的展厅外,展览建筑应有自然采光。展厅的采光系数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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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展览建筑的展厅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透明幕墙或透明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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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除展品的局部照明外,展览建筑展厅及展览建筑其他功能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E)、统一眩光值(UGR)和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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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展览建筑展厅内的展览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展厅内其他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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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展览建筑照明应选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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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空气质量

6.3.1 展览建筑室内应通风良好,展厅宜具有自然通风换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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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展览建筑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规定的Ⅱ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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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6.4 保温、隔热


6.4.1 展览建筑展厅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保温、隔热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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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展览建筑展厅的东、西朝向采用大面积外窗、透明幕墙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透明顶棚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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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声学环境

6.5.1 对产生较大噪声的建筑设备、展项设施及室外环境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和减噪措施。展厅空场时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宜大于5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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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展厅室内装修宜采取吸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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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对室内声音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多功能展厅,应进行相应的声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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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展览建筑工艺用水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件,应按展览工艺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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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览工艺要求设置供展品使用的给水及排水管。当展览工艺不确定时,应预留给水、排水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预留管及预留接口应设置在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内;

2 给水、排水预留接口宜每隔10m各设置一个;

3 给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25mm、排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50mm;

4 给水、排水预留管的接口形式应便于管道的拆装;

5 给水预留管的起端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 给水预留接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10MPa,且不宜大于0.35MPa;

7 排水预留管与排水系统连接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8 对于冬季可能有冰冻的地区,给水、排水预留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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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储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7.1.4 公共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龙头等节水型卫生器具。

7.1.5 展览建筑内的综合设备管沟应有排水措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与排水系统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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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面积较大的展场宜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7.1.7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7.1.8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并不宜小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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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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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展览建筑宜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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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展览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厅、休息厅、展厅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展厅在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处设置室内消火栓后,经计算仍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可沿疏散通道设置埋地型室内消火栓;

3 埋地型室内消火栓的井盖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不应被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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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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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 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规定。

7.1.15 设有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仓库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2.1 展览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等级、当地的室外气象条件、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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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其空调系统应为参观者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设置通风换气措施,并宜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设计参数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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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根据展览的需要,设置采暖系统或值班采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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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设置采暖系统的展览建筑的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采暖温度宜按表7.2.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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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4℃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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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有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时,宜在外门处设置热空气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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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参数宜按表7.2.7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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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展厅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展厅内的温湿度和风速满足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舒适要求;

2 当展厅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按分层空调的形式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对展厅上部非空调区域,应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

3 大空间展厅宜采用喷口侧送风的送风方式;室内气流组织应根据风口安装位置、出口风速等条件进行计算或模拟,并应根据噪声要求确定风口的特征参数;对于夏季送冷风、冬季送热风的空调系统,风口宜选用角度可调节的产品;

4 对于高度大于10m的空间,冬季应采取加速室内空气混合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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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应采取过滤、消声、隔声和减振措施。

7.2.10 空调系统的用能、设计和相关设备的选择应满足节能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实际情况,宜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政策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3 大空间展厅的空调系统宜设计成双风机系统;

4 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和回(或排)风机宜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进行变频调速控制;

5 冬夏季空调系统运行时,宜根据空调区域的C02浓度控制空调系统的新风量;

6 空调季时间较长的地区,当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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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当展览建筑中设有吸烟室时,应为吸烟室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并宜对排风作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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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展览建筑中展厅、等候厅、储藏室等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部位以及疏散走道等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动 力

7.3.1 压缩空气的用量应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计算,供气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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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燃气用量应根据用气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统计计算,燃气设施和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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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7.4 建筑电气

7.4.1 供配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且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2 甲等、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展览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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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

7.4.3 展位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综合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盒布点,展场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地面出线井;

2 一个或多个标准展位应设置一组配电插座箱和语音、数据端口等;配电容量和语音、数据端口等数量应能满足其综合性、专业性布展需求;

3 展位配电应设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总开关,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4 电源线路和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5 地面出线盒布点、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其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室外布置时,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 地面出线布点、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内的电气装置和管线不应设于水管的正下方和热水管、蒸汽管的正上方,电气管线与其他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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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

7.4.5 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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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展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志。

7.4.7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其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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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7.4.9 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7.4.10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系统,并应按消防设备回路供电。当应急照明灯具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自带备用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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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 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物品库房应设有警卫照明。

7.4.12 展厅和库房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库区内的库房总门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4.13 展场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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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建筑智能化

7.5.1 展览建筑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7.5.2 展览建筑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应采用满足展览建筑业务需求的网络结构;

2 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布展实用、先进、灵活、可扩展的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且应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信息插座端口;

3 展厅等公共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

4 公共区域应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电话;

5 应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6 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有线电视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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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宜设置信息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信息查询导引及发布系统。

7.5.4 有多种语言讲解需求的展览建筑宜设置电子语音或多媒体信息导览系统。

7.5.5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展览建筑的特点和具体应用要求,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并应满足展览、会议、信息交流、商贸洽谈、通信、广告、休闲娱乐和办公等需求;

2 宜配置展览事务管理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管理系统、办证与票务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展览建筑需要的其他应用管理系统;

3 宜设置专用网站,并应能通过公用通信网发布展览信息、提供网上展览等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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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应具有检测展厅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

7.5.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客流大、展厅分散、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陈列的特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并应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得到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7.5.8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防暴安检和检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7.5.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5.10 展厅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展厅的高大空间场所应采取合适且有效的火灾探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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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 特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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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 广播系统应根据展厅空间合理选择和布置扬声器,宜配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并应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广播系统与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用时,广播系统应符合火灾应急广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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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 甲等、乙等展厅宜设置可根据布展要求设定工作场景模式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分区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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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 展览建筑宜设置时钟系统。

7.5.15 展览建筑宜设置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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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4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1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1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9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20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21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22《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2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2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2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13 条评论
评论
  • 太赞了

  • 可以下载吗

  • 魅族浏览器还挺实用啊

  • 很实用的内容,查找也很方便,很赞的网站

  •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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