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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1047-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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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统一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医药工业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以及提高医药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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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药工业总图运输的设计。包括药物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生物制药、毒麻药品、放射性药物、医用气体、医疗器械、药物研发、中试、药物包材、医药仓储物流以及医用、药物辅料等类型的医药生产及储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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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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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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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逆温层 inversion layer

    对流层中出现的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大气层。

2.0.2 厂区 plant area

    由生产设施或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设施、仓储设施、运输设施、办公质检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指为完成生产过程的生产设施或装置集中布置的区域。

2.0.4 动力公用设施 public power facilities

    指水、电、气、汽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站(所)、锅炉房、冷冻站、空压站等。

2.0.5 运输设施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码头等相关设施及装卸用具。

2.0.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 administration office and living servicing facility area

    在厂区内为生产调度、经营管理、质量检验而设置的办公楼、食堂、浴室、倒班宿舍、停车场等设施的区域。

2.0.7 罐区 tank yard

    由两个或多个储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

2.0.8 厂区通道 access

    厂区两个相邻的主要建筑物之间或主要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由于布置交通线路、工程管线,满足各种防护间距所必需的间隔宽度。

2.0.9 街区 block

    指用通道分隔成的独立区域。

2.0.10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1 绿地率 ratio of green space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单位为%。

2.0.12 建筑系数 building coefficient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的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和设施、露天堆场、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与厂区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3 厂区利用系数 utilization coefficient for plant

    厂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露天设备及堆场、操作场地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4 容积率 plot ratio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厂区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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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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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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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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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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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和《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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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露、扩散时,应采取专门的防洪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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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不应选择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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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除仅设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厂区外,其他药厂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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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可能散发有害气体的厂址,不应选择在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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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事故状态时泄露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级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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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事故状态时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及供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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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和地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和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5 风景区、森林、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6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7 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

    8 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的地区;

    10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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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含有洁净厂房的医药企业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有害气体浓度低,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 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应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震动和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上述区域时,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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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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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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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规程、使用功能、防火、安全及卫生等要求下,宜多层布置;

    3 应按功能分区确定通道宽度;

    4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平面和空间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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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

    3 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满足与生产配套的其他设施的相应发展用地。

    4 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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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仓储区、动力公用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和动力公用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区内;非甲、乙类的仓储设施也可与生产厂房联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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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应满足各种管线、管廊、道路、运输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布置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同时宜满足建筑高度、造型和厂区空间塑造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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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当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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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行政办公、质检、研发、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及原料药生产车间,宜按南北朝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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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半敞开式厂房,平面不应设计成U形、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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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甲、乙类厂房布置成U形、山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四周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相邻两翼的建筑连接部分不宜布置甲、乙类生产区域;

    3 当厂房任一翼为甲、乙类生产区域时,该翼与相邻翼之间的建筑连接部分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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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震动和强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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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人流、货流,并应减少人流、货流交叉。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使物流短捷、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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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和空间景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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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生产设施

4.2.1 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安装、维修和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人流、货流的组织等条件确定。相同性质的生产设施或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建(构)筑物宜邻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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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医药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整洁,且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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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不应布置在窝风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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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有害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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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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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高致敏性药品或生物制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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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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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毒、麻及其他特殊药品的生产厂房宜为独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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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用设施

4.3.1 公用设施的布置,宜接近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也可布置在生产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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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总变电站(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厂区边缘、进出线方便的地势较高地段;

    2 不应布置在强烈振动设施附近;

    3 不应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布置在多尘、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的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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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燃煤锅炉房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2 应布置在全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应靠近高压蒸汽用户;

    4 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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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布置,宜靠近用热集中的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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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主要用户,并应位于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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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开阔地段,并应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的影响,同时不应靠近加热锅炉等热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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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污水处理站(场)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宜靠近产生污水量最大的生产设施,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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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生产区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受污染消防水的收集池,宜布置在邻近污水处理站(场)及厂区边缘雨水排水管出口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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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2 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有毒气体及粉尘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有毒气体及粉尘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和气象条件布置。储气罐宜布置在压缩机房的北侧,并宜避免阳光直射。

    4 不应布置在对噪声、震动有防护要求的场所附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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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冷冻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热源和人员集中场所;

    2 宜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有毒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附有湿式空冷器的冷冻站,不应布置在受水雾而产生危害的设施的全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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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氧(氮)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2 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

    3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二氧化碳气体发生源、乙炔或其他烃类、气体和尘埃等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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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1047-2014

4.4 仓储设施

4.4.1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数量、包装、货流出入方向等条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线路,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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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制剂类的原料和成品库宜靠近制剂车间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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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可燃液体罐区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相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安全地段;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与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4 当临近江、河、湖、海岸边布置时,应位于附近城镇、居民区、企业、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湖、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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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4.5 生产管理及其他设施

4.5.1 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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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实验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

    2 宜独立布置在空气质量较好、环境安静的区域;

    3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周围不应种植影响实验动物生活环境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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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和当地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数量不宜少于2个;

    2 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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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厂区围墙应根据工厂性质和所在地的规划要求设置。围墙至建筑物、道路等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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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工厂消防站的设置及规模,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的配置、邻近协作单位的条件等因素确定。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设置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便地通往厂区内各街区,并应能顺畅地通往厂外;

    2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至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2)至丙、丁、戊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不宜大于4km;

        3)超出服务半径的场所,应设消防分站或采取其他灭火措施。消防分站服务范围应与消防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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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竖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所在地城镇规划中有关竖向规划的要求。

    2 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

    3 应与厂区外现有或规划道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相协调。

    4 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5 应使场地不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6 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与合理改造地形,并应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7 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应保护植被。

    8 场地雨水排除应顺畅。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必须改造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9 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的竖向状况相协调。

    10 分期建设的工程,近、远期的竖向设计应相互协调。

    11 应适应厂区景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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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竖向布置方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生产工艺、运输方式、施工方法等因素进行选择,可选择平坡式、阶梯式和混合式。自然地形坡度小于或等于2%时,宜采用平坡式;自然地形坡度大于2%时,宜采用阶梯式或混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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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场地平整宜采用连续式或重点式,并应根据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生产工艺、运输方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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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计标高的确定

5.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

    2 应便于生产联系、运输,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3 应与所在地城镇、相邻企业的标高相协调;

    4 应与厂区周边市政道路、排水设施的标高相协调;

    5 平坦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自然地形标高;

    6 在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填、挖方平衡,且运距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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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厂区不应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或内涝水威胁,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有关规定执行。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确立的设计频率水位至少0.5m的安全超高值,当有波浪侵袭或有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2 当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并应采取防、排内涝的措施,且场地的设计标高可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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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材料、运输等条件确定,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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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

    2 一般生产、仓库及辅助生产的建筑物宜为0.15m~0.30m,且不应小于0.15m;办公、质检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宜为0.30m~0.60m。

    3 储存遇水产生化学反应的物品的仓库,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应至少为0.60m。

    4 露天生产装置区地坪的设计标高宜高于周边场地0.10m~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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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在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下,建筑物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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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车厢底板高度确定,宜采用0.70m~1.50m;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的吨位和集装箱尺寸确定,宜采用1.20m~1.6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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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厂内外道路、排水管沟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按其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要求确定。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厂外路面标高时,应采取防止厂外雨水流入厂内的截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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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阶梯式竖向设计

5.3.1 阶梯式竖向设计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地形和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2 联系紧密的生产设施、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 台阶的划分不宜大量切坡或高填土;

    4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5 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构)筑物、室外设备、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6 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地形、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的运输联系和基础的埋置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m~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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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相邻台阶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台阶高度、荷载要求、景观和卫生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自然放坡、护坡、护墙或挡土墙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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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台阶边缘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生产操作、管线敷设、交通运输、消防、施工和检修等要求。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尚应满足采光、通风、排水的要求,并应避免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且不应小于2m;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尚应避免建(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小于2.5m。

5.3.4 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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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台阶高度大于或等于1.2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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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1047-2014

5.4 场地排水

5.4.1 场地排水应清、污分流,并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水方式,应结合场地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工厂性质、工程管线、运输道路和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等因素,选择暗管、明沟或自然渗透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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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泄至厂外,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4.3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4.4 雨水明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地质情况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厂区明沟应进行铺砌,对厂容、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应加设盖板。

    2 雨水明沟的断面型式,宜采用矩形或梯形。

    3 明沟起点及分水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盖板明沟不宜小于0.3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2%;有腐蚀介质的明沟不宜小于0.5%。

    4 按流量计算设计的明沟,其沟顶应高于设计水面0.2m以上。

    5 明沟边缘距建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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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连接短捷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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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煤堆场的雨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堆场两侧宜设置1.0m~1.5m高的挡煤墙,墙体应设泄水孔,孔间距宜为3m~5m;

    2 煤堆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应设在挡煤墙外侧3m~5m处。

5.4.7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不高且土质良好或截水沟经铺砌加固时,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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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管线、道路较少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5.5 土(石)方工程

5.5.1 场地平整土(石)方量的计算方法可采用方格网法和断面法。方格网的边长和断面的间距应根据设计阶段、场地地形复杂程度、厂区面积大小和计算精度要求确定,宜采用20m~50m。自然地形复杂或设计地面突变处,可根据需要增加方格和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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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场地平整土(石)方的填方和挖方量宜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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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及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6厂区道路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厂区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消防、安全、卫生、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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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厂区道路网的布局应与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相结合,宜与主要建(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宜呈环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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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主、次干道布置应符合人、货分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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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厂区道路布置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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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厂内道路与厂外道路的衔接应短捷、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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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厂内道路不宜中断,当出现尽头时,其尽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长宽尺寸应根据所通行的车辆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宽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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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厂内道路宜选用城市型道路结构。厂内道路宜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车间引道做法可与其相连道路相同。对防尘、防震、防噪声要求高的路段,宜选用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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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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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厂内道路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 道路平面设计

6.2.1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消防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宽度宜按表6.2.1确定。

 注:1 大型厂厂区面积在120hm2以上的厂区主干道路面宽度可采用15m;

        2 主干道、次干道、支道和车间引道的释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 各类道路可根据需要,分段采用不同宽度。不同宽度线段宜在道路交叉口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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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根据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不宜小于9m;困难时,可减少至6m。供大型消防车通行的单车道路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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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厂内道路平面交叉,应设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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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6.2.4的规定。

注:1 当平面转弯处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和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防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其他应清除;

        2 当场地条件受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应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他设施;

        3 当场地条件受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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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其他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可按0.5m的倍数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3m。

    2 人行道面宜高出附近路面(地面)0.1m~0.15m;也可与道路路面高度一致,但应通过颜色等交通标志区分。

    3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用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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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注:厂内道路主干道边缘至医药洁净厂房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其他道路至医药洁净厂房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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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道路竖向设计

6.3.1 厂内道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注:1 在海拔3000m以上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 道路纵坡变化处的两相邻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长度不应小于15m。

        3 当场地条件困难时,主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其他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8%。

        4 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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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不宜大于2%,坡长从路面两侧向外算起,各不应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紧接路段的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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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人行道的纵坡超过8%时,宜设粗糙面层或踏步,危险地段应设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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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厂内道路宽度为4m及以下时宜采用单向横坡,大于4m宽度的道路宜采用双向横坡。横坡坡度宜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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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1047-2014

6.4 停 车 场

6.4.1 厂区内应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设置小汽车、通勤车、救护车等日常用车停车场,以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并应根据工厂物流运输情况设置货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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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小汽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靠近人流主出入口,并应与厂内道路连接顺畅。货车停车场宜靠近货流主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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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汽车衡可根据货物运输需要设置,宜布置在货运进出口(重车行驶方向的右侧)位置。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2辆车长。在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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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线综合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设计。应使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管线与道路之间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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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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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下节约用地,有条件的管线宜共架、共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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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原料药厂区的污水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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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的管线带内,管线带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或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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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与道路和其他干管交叉。必须交叉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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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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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并应近远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妨碍远期用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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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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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主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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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综合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煤气、天然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消防水管道;

    7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管道;

    8 生活污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电缆及杆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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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管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布置;

    2 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

    3 道路路面下可布置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4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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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应让不易弯曲的;

    4 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

    5 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应让现有的;

    7 检修方便的或检修次数少的应让检修不方便的或检修次数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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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他管道(除热力管道外)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酸性、碱性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和给水管道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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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上部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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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其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不能满足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道路路面至少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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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方,且与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免时,地下管线与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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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应位于其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不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6 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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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以及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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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上管线

7.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建筑物支撑式和地面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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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腐蚀性介质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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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敷设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可燃气体、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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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单元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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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构)筑物,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仓库区和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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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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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规定。

7.3.8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规定。


8绿化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医药工业企业的绿化设计应符合医药工业区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并应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相协调,同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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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医药生产性质、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环境卫生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设计,并应合理确定各类植物的配置方式;

    2 绿化设计不应妨碍生产操作、设备检修、交通运输、管线敷设和维修,不应影响消防作业和建筑物的采光、通风;

    3 应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护坡等进行绿化;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布置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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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医药工业企业绿化,应以绿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净化空气、减轻污染、保护环境、改善卫生条件;

    2 应调节气温、湿度和日晒,抵御风沙、减弱噪声,并应改善小气候;

    3 应加固坡地、堤岸,并应稳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4 应美化厂容,并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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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医药工业企业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抗污染、衰噪和滞尘能力强,且净化大气效果好的植物;

    2 应选择生长速度快、适应性强,且符合防火、卫生和安全要求的植物;

    3 应选择易成活、移植、病虫害少和养护管理方便的植物;

    4 应选择树木形态美观、挺拔的植物;

    5 不应种植易散发花粉、有异味或对药品生产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

    6 应选用当地树种作为骨干树种,选择苗木来源方便的乡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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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医药工业企业绿化设计指标应采用厂区绿地率,绿地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一般医药工业企业的绿地率不应小于15%,且不应大于20%;对生产环境医药洁净度要求高的药物制剂厂、生物制剂厂绿地率不应大于30%。医药工业企业绿地率可按表8.1.5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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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绿化布置

8.2.1 医药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1 工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和主要出入口,以及主要道路两旁;

    2 洁净度要求高的的生产设施周围;

    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围;

    4 需改善建筑物西晒和卫生条件的地段;

    5 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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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及工厂主要出入口的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化宜以景观效果为主。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择应与建筑物造型、建筑群体布置形式相协调,应具有空间艺术效果、利于人流活动。

    2 工厂出入口的绿化应有利于出入交通。

    3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与生产区之间可设置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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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医药洁净厂房及对大气有一定洁净度要求的设施周围,应种植对大气含尘、含菌不产生有害影响和不飞扬花絮或绒毛,且减滞粉尘能力强、净化大气效果好的树种,不应种植花卉,其附近地面宜敷设草皮。对大气洁净度要求高的工厂厂区地面,不得有裸露的土表地面,应敷设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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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围,应种植对有害气体抗性和耐性强的树种,并应广植地被植物或草皮,且稀植矮小乔木、灌木,不应混合密植乔木、灌木,并应在适当地点栽植相应敏感性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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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附近,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及易着火的树种,应选择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根系深、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其绿化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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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应种植不利于较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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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散发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围或有防尘要求的设施附近,宜栽植枝叶茂密、叶面粗糙、叶片坚挺、有绒毛、滞尘力强的常绿树,并宜种植地被植物或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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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车间、生产装置或对防噪声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周围,宜选用分枝点低、枝叶茂密的常绿乔木,并宜与灌木相结合,组成紧密结构的复层防噪声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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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循环水冷却设施周围的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择,不应妨碍冷却设施的冷却效果,不应污染水质,应选择湿生植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塔周围不应成排种植高大乔木,不应种植有绒毛、花絮的植物;

    2 冷却塔附近地面可铺草皮、栽植灌木,也可分散种植单株小乔木,树木与冷却塔外壁的距离应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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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污水处理场周围宜栽植高大的常绿乔木,曝气池周围的绿化布置不得影响通风,应选择抗性强的植物。

8.2.11 架空管线(包括架空电力线)和管廊的两侧,应种植耐修剪、根系浅的矮小乔木及灌木,架空管线(包括架空电力线)和管廊的下方可种植草皮。埋地管线(热力管道、直埋电缆除外)上部地面可种植草皮或栽植根系浅的灌木,当管线顶部埋深大于1.5m时,可种植小乔木。地上及地下管线附近的绿化布置不得妨碍管线的使用及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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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厂内道路的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并应与工程管线及管廊的布置相配合。道路交叉口、弯道内侧处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行道树宜选择主干挺直、树型优美、不妨碍卫生及道路两侧管线、耐修剪的乔木,可根据道路性质、型式,结合场地景观要求,配以灌木、草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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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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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 厂区围墙内宜沿周边道路种植行道树或设置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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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5 树木与建(构)筑物及管线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2.15的规定。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管线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自最外一根算起。

        2 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5m时采用3m,大于5m时采用5m。

        3 灌木中心至建(构)筑物距离系指灌木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木中心。

        4 树木至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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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6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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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9.0.1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列出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总征地面积(m2);

    2 厂区代征地面积(m2);

    3 厂区建设用地面积(m2);

    4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2);

    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m2);

    6 总建筑面积(m2);

    7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m2);

    8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m2);

    9 道路停车场占地面积(m2);

    10 绿地面积(m2);

    11 容积率;

    12 建筑系数(%);

    13 绿地率(%);

    14 厂区利用系数(%);

    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比率(%);

    16 围墙长度(m);

    17 机动车停车泊位(个);

    18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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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改建、扩建的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应结合现有设施,计算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A.1 建筑系数

A.1.1 建筑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的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和设施、露天堆场、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与厂区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C——建筑系数;

          A1——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A2——露天生产装置和设施用地面积;

          A3——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

          A——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A.1.2 厂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为厂区用地红线内的用地面积,面积计算应按用地红线的坐标计算。

A.1.3 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应按其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 圆形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 储罐区用地面积,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防火堤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 球罐用地面积,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周围无铺砌场地时,应按球罐投影面积计算。

    5 连廊、天桥、栈桥用地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6 室外管廊用地面积,架空敷设时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时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

A.1.4 露天生产装置用地面积应按生产装置的界区范围面积计算;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铺砌范围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可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A.1.5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缘或实际地坪计算。

A.1.6 露天操作场地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地边缘或实际地坪计算。








A.2 容 积 率

A.2.1 容积率应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厂区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容积率;

          S——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A——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A.2.2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m的装置、容器等设施,其面积应加倍计算。

    2 储罐区计算面积,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防火堤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3 室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时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时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

    4 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

    5 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计算。

    6 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界线计算。


A.3 绿 地 率

A.3.1 绿地率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计算面积的总和与厂区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G——绿地率;

          Ag——厂区绿化用地计算面积总和;

          A——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A.3.2 绿地应包括厂区集中绿地、建(构)筑物旁的绿地、道路绿地、建筑小品用地,以及用于厂区景观的水面,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A.3.3 厂区绿地计算面积的起止界应为厂内道路、便道、人行道计算至路缘石外缘;建(构)筑物应距离墙脚1.5m起计算;围墙应计算至墙脚。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1047-2014

A.4 厂区利用系数

A.4.1 厂区利用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B——厂区利用系数;

          B1——建筑密度;

          S1——铁路用地面积;

          S2——道路用地面积;

          S3——工程管线用地面积;

          A——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A.4.2 管线用地面积应按管线长度乘以管线计算宽度进行计算,管线计算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及沟渠计算宽度应按管线外径沟渠外缘宽度加1.0m计算。

    2 电缆计算宽度,电缆与管道相邻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1.0m计算;当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相邻敷设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0.75m计算。

    3 电杆计算宽度,应按宽0.5m计算。

    4 敷设在管廊及道路下面的管线不得重复计算其用地面积。

A.4.3 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应为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用地宽度应计算到道路路肩边缘。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用地面积,均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挡土墙、护坡、护墙等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防洪标准》GB 502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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