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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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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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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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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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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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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基本规定

3.0.1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E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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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 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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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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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5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4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产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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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4.1.3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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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5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3 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4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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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9 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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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 现场勘察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 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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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

2 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乎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

2 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3 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定,控制性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 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范4.3.8条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5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的合理布置提供依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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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和承载力。

2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本规范3.0.1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4-1确定。

3 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

4 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其中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1/2。

5 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或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2.5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 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

3 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数,并分析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

5 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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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4.3.1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载荷试验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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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室内压缩试验

4.3.2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δs、自重湿陷系数δzs和湿陷起始压力psh,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Ⅰ级不扰动土样;

2 环刀面积不应小于5000mm2,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干,透水石应烘干冷却;

3 加荷前,应将环刀试样保持天然湿度;

4 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

5 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每小时的下沉量不大于O.O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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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2 在0~20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50kPa;大于20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1OOkPa。

3 湿陷系数δs值,应按下式计算:

4 测定湿陷系数δs的试验压力,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m)算起;

1)基底下1Om以内的土层应用200kPa,1O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当大于300kPa压力时,仍应用300kPa);

2)当基底压力大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基底下5m以内的土层宜用100~150kPa压力,5~1Om和1O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4.3.4 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2 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3 自重湿陷系数δzs值,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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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测定湿陷起始压力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

2 从同一土样中所取环刀试样,其密度差值不得大于0.03g/cm2。

3 在0~15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25~50kPa,大于15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50~1OOkPa。

4 单线法压缩试验不应少于5个环刀试样,均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分别加至不同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各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5 双线法压缩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取2个环刀试样,分别对其施加相同的第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应将2个环刀试样的百分表读数调整一致,调整时并应考虑各仪器变形量的差值。

2)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一个试样保持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3)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另一个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在浸水饱和状态下分级加荷,下沉稳定后继续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4)当天然湿度的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与浸水饱和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的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不一致,且相对差值不大于20%时,应以前者的结果为准,对浸水饱和试样的试验结果进行修正;如相对差值大于20%时,应重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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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现场静载荷试验

4.3.6 在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静载荷试验或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加压,分别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2 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设2个静载荷试验。其中1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另1个应设在浸水饱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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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压板的底面积宜为0.50m2,试坑边长或直径应为承压板边长或直径的3倍,安装载荷试验设备时,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压板底面下宜用10~15mm厚的粗、中砂找平。

2 每级加压增量不宜大于25kPa,试验终止压力不应小于200kPa。

3 每级加压后,按每隔15、15、15、15min各测读1次下沉量,以后为每隔30min观测1次,当连续2h内,每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压力。

4 试验结束后,应根据试验记录,绘制判定湿陷起始压力的p-ss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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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现场试坑浸水试验

4.3.8 在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确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宜挖成圆(或方)形,其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并不应小于10m;试坑深度宜为0.50m,最深不应大于0.80m。坑底宜铺100mm厚的砂、砾石。

2 在坑底中部及其他部位,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标点,设置深度及数量宜按各湿陷性黄土层顶面深度及分层数确定。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以不少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浅标点;在试坑外沿浅标点方向10~20m范围内设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为±0.10mm。

3 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在浸水过程中,应观测湿陷量、耗水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可停止浸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4 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孔,孔内应填满砂砾。

5 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0d,且连续5d的平均下沉量不大于1mm/d,试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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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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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黄土的湿陷性,应按室内浸水(饱和)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δs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湿陷系数δs值小于0.015时,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

2 当湿陷系数δs值等于或大于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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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湿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δs值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种:

1 当0.015≤δs≤0.03时,湿陷性轻微;

2 当0.03<δs≤0.07时,湿陷性中等;

3 当δs>0.07时,湿陷性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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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zs或计算值△zs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zs或计算值△zs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zs或计算值△zs大于7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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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s,应按下式计算:

1)陇西地区取1.50;

2)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取1.20;

3)关中地区取0.90;

4)其他地区取0.50。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s,应自天然地面(当挖、填方的厚度和面积较大时,应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非湿陷性黄土层的顶面止,其中自重湿陷系数δzs值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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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和,其湿陷量的计算值△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量的计算值△s,应按下式计算:

1)基底下0~5m深度内,取β=1.50;

2)基底下5~10m深度内,取β=1;

3)基底下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工程所在地区的β0值。

2 湿陷量的计算值△s的计算深度,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0m)算起;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10m(或地基压缩层)深度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黄土层的顶面止。其中湿陷系数δs(10m以下为δzs)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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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sh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按现场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p-ss(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线上,取其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ss)与承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2 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在p-δs。曲线上宜取δs=0.015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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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素,按表4.4.7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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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2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3 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Ⅱ、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4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在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6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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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除应符合5.1.1条的规定外,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 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对乙类建筑和丙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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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1 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2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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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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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5.6.2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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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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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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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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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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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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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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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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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0.0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0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005。

5.2.8 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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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设计

5.3.1 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 妥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 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础,其管道宜明装。

4 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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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应接人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宜大于2.50m。

2 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

3 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5m。

4 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缘1m,并不得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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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500mm。

散水宜每隔6~1O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水明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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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0.01。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300~500m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管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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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排水沟的材料和做法,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物类别和使用要求选定,并应设置灰土(或土)垫层。在防护范围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型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5.3.7 在基础梁底下预留空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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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的沟)的做法,均应符合本规范5.5.5~5.5.12条的要求。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5.4 结构设计

5.4.1 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1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2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4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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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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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当不设沉降缝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偏心;

2 采用桩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在允许范围内;

3 当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考虑高、低不同部位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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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丙类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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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当有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洞孔。洞顶与管道及管沟顶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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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旷房屋,当檐口高度大于6m时,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乙、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不大于150mm、200mm时,均应在基础内、屋面檐口处和第一层楼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各层宜隔层设置;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大于150mm和200mm时,除在基础内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并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2 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配筋砂浆带;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4 各层圈梁均应设在外墙、内纵墙和对整体刚度起重要作用的内横墙上,横向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6m。

圈梁应在同一标高处闭合,遇有洞口时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竖向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5 在纵、横圈梁交接处的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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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宽度,在承受主梁处或开间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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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1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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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厂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理的建筑,不宜小于300mm。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整的连接方式。

5.4.10 预制钢筋混凝土梁的支承长度,在砖墙、砖柱上不宜小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砖墙上不宜小于1OO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5.5 给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Ⅰ)给水、排水管道

5.5.1 设计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管道宜明装。暗设管道必须设置便于检修的设施。

2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布置在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简捷并缩短其长度。

3 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

4 设置在地下管道的检漏管沟和检漏井,应便于检查和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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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地下管道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下列管材:

1 压力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管、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

2 自流管道宜采用铸铁管、塑料管、离心成型钢筋混凝土管、耐酸陶瓷管等。

3 室内地下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地漏等附件,宜采用铸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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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对埋地铸铁管应做防腐处理。对埋地钢管及钢配件宜设加强防腐层。

5.5.4 屋面雨水悬吊管道引出外墙后,应接人室外雨水明沟或管道。

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得设置洒水栓。

5.5.5 检漏管沟,应做防水处理。其材料与做法可根据不同防水措施的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检漏防水措施,应采用砖壁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或砖壁钢筋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

2 对严格防水措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做保护层。

3 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埋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属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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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设计检漏管沟,除应符合本规范5.5.5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漏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当明设时或在人孔处,应采取防止地面水流入沟内的措施。

2 检漏管沟的沟底应设坡度,并应坡向检漏井。进、出户管的检漏管沟,沟底坡度宜大于0.02。

3 检漏管沟的截面,应根据管道安装与检修的要求确定。在使用和构造上需保持地面完整或当地下管道较多并需集中设置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管沟。

4 不得利用建筑物和设备基础作为沟壁或井壁。

5 检漏管沟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墙处不得断开,并应加强其刚度。检漏管沟穿出外墙的施工缝,宜设在室外检漏井处或超出基础3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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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对甲类建筑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室内地下管线宜敷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设备层内。穿出外墙的进、出户管段,宜集中设置在半通行管沟内。

5.5.8 穿基础或穿墙的地下管道、管沟,在基础或墙内预留洞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5.4.5条的规定。

5.5.9 设计检漏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末端和管沟沿线的分段检漏处;

2 检漏井内宜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得小于300mm;

3 当检漏井与排水系统接通时,应防止倒灌。

5.5.10 检漏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应做防水处理,并应防止地面水、雨水流人检漏井或阀门井内。在防护范围内的检漏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宜采用与检漏管沟相应的材料。

不得利用检查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和阀门井等兼作检漏井。但检漏井可与检查井或阀门井共壁合建。

不宜采用闸阀套筒代替阀门井。

5.5.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地下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如检漏井、阀门井、检查井、管沟等的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150~300mm厚的土垫层;对埋地的重要管道或大型压力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尚应在土垫层上设300mm厚的灰土垫层。

2 对埋地的非金属自流管道,除应符合上述地基处理要求外,还应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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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当管道穿过井(或沟)时,应在井(或沟)壁处预留洞孔。管道与洞孔间的缝隙,应采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

5.5.13 管道穿过水池的池壁处,宜设柔性防水套管或在管道上加设柔性接头。水池的溢水管和泄水管,应接入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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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供热管道与风道

5.5.14 采用直埋敷设的供热管道,选用管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重点监测管段,宜设置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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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 采用管沟敷设的供热管道,在防护距离内,管沟的材料及做法,应符合本规范5.5.5条和5.5.6条的要求;各种地下井、室,应采用与管沟相应的材料及做法;在防护距离外的管沟或采用基本防水措施,其管沟或井、室的材料和做法,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阀门不宜设在沟内。

5.5.16 供热管沟的沟底坡度宜大于0.02,并应坡向室外检查井,检查井内应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应小于300mm。

检查井可与检漏井合并设置。

在过门地沟的末端应设检漏孔,地沟内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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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 直埋敷设的供热管道、管沟和各种地下井、室及构筑物等的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5.5.11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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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 地下风道和地下烟道的人孔或检查孔等,不得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地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人。

5.5.19 架空管道和室内外管网的泄水、凝结水,不得任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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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地基计算

5.6.1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规范4.4.4条和4.4.5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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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当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s可按表5.6.2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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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

2 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3 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 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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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基础底面积,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当偏心荷载作用时,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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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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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滑动面时,应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可能存在的竖向节理和裂隙;

2 对有可能受水浸湿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强度指标应按饱和状态的试验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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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桩基础

5.7.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宜采用桩基础:

1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建筑;

2 对整体倾斜有严格限制的高耸结构;

3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和设备基础;

4 主要承受水平荷载和上拔力的建筑或基础;

5 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采用地基处理不合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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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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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较常用的桩基础,可分为下列几种:

1 钻、挖孔(扩底)灌注桩;

2 挤土成孔灌注桩;

3 静压或打人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选用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湿陷类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桩端持力层的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场地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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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在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等于或大于1Om的场地,对于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H的试验要点,在现场通过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测定的结果确定。

当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试验进行浸水确有困难时,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有关经验公式和本规范5.7.5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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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50mm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的计算应计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除不计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外,尚应扣除桩侧的负摩擦力。对桩侧负摩擦力进行现场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表5.7.5中的数值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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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宜通过现场水平静载荷浸水试验的测试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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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在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应沿桩身通长配置。在其他地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不应小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5.7.8 为提高桩基的竖向承载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取减小桩侧负摩擦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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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钻、挖孔及护底施工过程中,应严防雨水和地表水流人桩孔内。当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时,应防止泥浆水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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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工程桩,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应按本规范5.7.5条的规定对其检测结果进行调整。

6地基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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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局部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并不应小于1m。

2 当为整片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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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甲类建筑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止。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处理基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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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OOkPa。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湿陷性土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 如基础宽度大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处理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或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2/3确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用整片处理。其处理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宜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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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对单层建筑可不处理地基;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

2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单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80kPa;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2.50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

3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时,对多层建筑宜采用整片处理,地基处理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单层及多层建筑均不应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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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对条形基础,可取其宽度的3倍;对独立基础,可取其宽度的2倍。如小于5m,可取5m,也可按下式估算:

在z深度处以下,如有高压缩性土,可计算至pz=0.10pcz深度处止。

对筏形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可取其基础宽度的0.80~1.20倍,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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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应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结果或结合当地建筑经验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6.1.8 经处理后的地基,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pz,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可分别按下式计算:

6.1.9 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但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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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选择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和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并考虑施工设备、施工进度、材料来源和当地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湿陷性黄土地基常用的处理方法,可按表6.1.10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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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在雨期、冬期选择垫层法、强夯法和挤密法等处理地基时,施工期间应采取防雨和防冻措施,防止填料(土或灰土)受雨水淋湿或冻洁,并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已处理和未处理的基坑或基槽内。

选择垫层法和挤密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不得使用盐渍土、膨胀土、冻土、有机质等不良土料和粗颗粒的透水性(如砂、石)材料作填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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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地基处理前,除应做好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和接通水、电外,还应清除场地内影响地基处理施工的地上和地下管线及其他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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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在地基处理施工进程中,应对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地基处理施工结束后,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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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采用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静载荷试验要点,在现场通过试验测定结果确定。

试验点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地基处理面积确定。但单独建筑物或在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宜少于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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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6.2 垫层法

6.2.1 垫层法包括土垫层和灰土垫层。当仅要求消除基底下1~3m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时,宜采用局部(或整片)土垫层进行处理,当同时要求提高垫层土的承载力及增强水稳性时,宜采用整片灰土垫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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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土(或灰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在工程现场采取有代表性的扰动土样采用轻型标准击实试验确定。

6.2.3 土(或灰土)垫层的施工质量,应用压实系数λc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于或等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不应小于0.95;

2 大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其超过3m部分不应小于0.97。

垫层厚度宜从基础底面标高算起。压实系数λc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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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土(或灰土)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静载荷或静力触探等)试验结果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对土垫层不宜超过180kPa,对灰土垫层不宜超过25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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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施工土(或灰土)垫层,应先将基底下拟处理的湿陷性黄土挖出,并利用基坑内的黄土或就地挖出的其他黏性土作填料,灰土应过筛和拌合均匀,然后根据所选用的夯(或压)实设备,在最优或接近最优含水量下分层回填、分层夯(或压)实至设计标高。

灰土垫层中的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

当无试验资料时,土(或灰土)的最优含水量,宜取该场地天然土的塑限含水量为其填料的最优含水量。

6.2.6 在施工土(或灰土)垫层进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并应在每层表面以下的2/3厚度处取样检验土(或灰土)的干密度,然后换算为压实系数,取样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片土(或灰土)垫层的面积每100~500m2,每层3处;

2 独立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层3处;

3 条形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1Om每层1处;

4 取样点位置宜在各层的中间及离边缘150~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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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强夯法

6.3.1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应先在场地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夯点的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土质的均匀性和建筑物的类别等综合因素确定。在同一场地内如土性基本相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可在一处进行;否则,应在土质差异明显的地段分别进行。

2 在试夯过程中,应测量每个夯点每夯击1次的下沉量(以下简称夯沉量)。

3 试夯结束后,应从夯击终止时的夯面起至其下6~12m深度内,每隔0.50~1.00m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压缩系数和湿陷系数等指标,必要时,可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

4 测试结果,当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调整有关参数(如夯锤质量、落距、夯击次数等)重新进行试夯,也可修改地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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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夯点的夯击次数和最后2击的平均夯沉量,应按试夯结果或试夯记录绘制的夯击次数和夯沉量的关系曲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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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强夯的单位夯击能,应根据施工设备、黄土地层的时代、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要求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取1000~4000kN·m/m2,夯锤底面宜为圆形,锤底的静压力宜为25~60kPa。

6.3.4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宜低于塑限含水量1%~3%。在拟夯实的土层内,当土的天然含水量低于10%时,宜对其增湿至接近最优含水量;当土的天然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3%以上时,宜采用晾干或其他措施适当降低其含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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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对湿陷性黄土地基进行强夯施工,夯锤的质量、落距、夯点布置、夯击次数和夯击遍数等参数,宜与试夯选定的相同,施工中应有专人监测和记录。

夯击遍数宜为2~3遍。最末一遍夯击后,再以低能量(落距4~6m)对表层松土满夯2~3击,也可将表层松土压实或清除,在强夯土表面以上并宜设置300~500mm厚的灰土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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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应根据试夯测试结果确定。在有效深度内,土的湿陷系数δs均应小于0.015。选择强夯方案处理地基或当缺乏试验资料时,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可按表6.3.6中所列的相应单击夯击能进行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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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在强夯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应按下列要求对强夯处理地基的质量进行检测:

1 检查强夯施工记录,基坑内每个夯点的累计夯沉量,不得小于试夯时各夯点平均夯沉量的95%;

2 隔7~10d,在每500~1000m2面积内的各夯点之间任选一处,自夯击终止时的夯面起至其下5~12m深度内,每隔1m取1~2个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压缩系数和湿陷系数。

3 强夯土的承载力,宜在地基强夯结束30d左右,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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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挤密法

6.4.1 采用挤密法时,对甲、乙类建筑或在缺乏建筑经验的地区,应于地基处理施工前,在现场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验或试验性施工,试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取得必要的参数再进行地基处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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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挤密孔的孔位,宜按正三角形布置。孔心距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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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当挤密处理深度不超过12m时,不宜预钻孔,挤密孔直径宜为0.35~0.45m;当挤密处理深度超过12m时,可预钻孔,其直径(d)宜为0.25~0.30m,挤密填料孔直径(D)宜为0.50~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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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挤密填孔后,3个孔之间土的最小挤密系数ηdmin,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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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孔底在填料前必须夯实。孔内填料宜用素土或灰土,必要时可用强度高的填料如水泥土等。当防(隔)水时,宜填素土;当提高承载力或减小处理宽度时,宜填灰土、水泥土等。填料时,宜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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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成孔挤密,可选用沉管、冲击、夯扩、爆扩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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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成孔挤密,应间隔分批进行,孔成后应及时夯填。当为局部处理时,应由外向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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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预留松动层的厚度:机械挤密,宜为0.50~0.70m;爆扩挤密,宜为1~2m。冬季施工可适当增大预留松动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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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挤密地基,在基底下宜设置0.50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6.4.10 孔内填料的夯实质量,应及时抽样检查,其数量不得少于总孔数的2%,每台班不应少于1孔。在全部孔深内,宜每1m取土样测定干密度,检测点的位置应在距孔心2/3孔半径处。孔内填料的夯实质量,也可通过现场试验测定。

6.4.11对重要或大型工程,除应按6.4.10条检测外,还应进行下列测试工作综合判定:

1 在处理深度内,分层取样测定挤密土及孔内填料的湿陷性及压缩性;

2 在现场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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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预浸水法

6.5.1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O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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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应防止由于浸水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2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分段进行浸水;

3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连续浸水时间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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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上部湿陷性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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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7.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7.1.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适用于加固地下水位以上、渗透系数为0.50~2.00m/d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碱液加固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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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对于下列建筑物,宜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地基:

1 沉降不均匀的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

2 地基浸水引起湿陷,需要阻止湿陷继续发展的建筑物或设备基础;

3 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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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施工前应在拟加固的建筑物附近进行单孔或多孔灌注溶液试验,确定灌注溶液的速度、时间、数量或压力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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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灌注溶液试验结束后,隔10d左右,应在试验范围的加固深度内量测加固土的半径,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加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等指标。必要时应进行沉降观测,至沉降稳定止,观测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7.1.5 对酸性土和已渗入沥青、油脂及石油化合物的地基土,不宜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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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单液硅化法

7.1.6 单液硅化法按其灌注溶液的工艺,可分为压力灌注和溶液自渗两种。

1 压力灌注宜用于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的地基,也可用于加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2 溶液自渗宜用于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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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单液硅化法应由浓度为10%~15%的硅酸钠(Na2O·nSi02)溶液掺入2.5%氯化钠组成,其相对密度宜为1.13~1.15,但不应小于1.10。

硅酸钠溶液的模数值宜为2.50~3.30,其杂质含量不应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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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加固湿陷性黄土的溶液用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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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采用单液硅化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灌注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灌注孔的间距:压力灌注宜为0.80~1.20m;溶液自渗宜为0.40~0.60m;

2 加固拟建的设备基础和建筑物的地基,应在基础底面下按正三角形满堂布置,超出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应小于1m;

3 加固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应沿基础侧向布置,且每侧不宜少于2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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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压力灌注溶液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土中打入灌注管和灌注溶液,应自基础底面标高起向下分层进行;

2 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时,在基础侧向应先施工外排,后施工内排;

3 灌注溶液的压力宜由小逐渐增大,但最大压力不宜超过20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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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溶液自渗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拟加固的基础底面或基础侧向将设计布置的灌注孔部分或全部打(或钻)至设计深度;

2 将配好的硅酸钠溶液注满各灌注孔,溶液面宜高出基础底面标高0.50m,使溶液自行渗入土中;

3 在溶液自渗过程中,每隔2~3h向孔内添加一次溶液,防止孔内溶液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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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采用单液硅化法加固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的地基时,在灌注硅酸钠溶液过程中,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发现建筑物或设备基础的沉降突然增大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灌注溶液,待查明原因后,再继续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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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硅酸钠溶液全部灌注结束后,隔10d左右,应按下列规定对已加固的地基土进行检测:

1 检查施工记录,各灌注孔的加固深度和注入土中的溶液量与设计规定应相同或接近;

2 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在已加固土的全部深度内进行检测,确定加固土的范围及其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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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碱液加固法

7.1.14 当土中可溶性和交换性的钙、镁离子含量大于10mg·eq/100g干土时,可采用氢氧化钠(NaOH)一种溶液注入土中加固地基。否则,应采用氢氧化钠和氯化钙两种溶液轮番注入土中加固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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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碱液法加固地基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一般为2~5m。但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基础宽度、基底压力与湿陷事故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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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 碱液可用固体烧碱或液体烧碱配制。加固1m3黄土需氢氧化钠量约为干土质量的3%,即35~45kg。碱液浓度宜为100g/L,并宜将碱液加热至80~100℃再注入土中。采用双液加固时,氯化钙溶液的浓度宜为50~80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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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7.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7.2.1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适用于基础及地基需要加固补强的下列建筑物:

1 地基浸水湿陷,需要阻止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裂缝发展的多层或单层建筑;

2 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或严重裂缝,但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完好,基础地基经采取补强措施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多层和单层建筑;

3 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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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坑式静压桩的桩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横墙基础交接处;

2 承重墙基础的中间;

3 独立基础的中心或四角;

4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较大的承重部位;

5 尽量避开门窗洞口等薄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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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坑式静压桩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或钢管桩。方桩边长宜为150~200mm,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钢管桩直径宜为φ159mm,壁厚不得小于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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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坑式静压桩的人土深度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桩尖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支承在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或砂、石)层中,桩尖插入非湿陷性黄土中的深度不宜小于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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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托换管安放结束后,应按下列要求对压桩完毕的托换坑内及时进行回填。

1 托换坑底面以上至桩顶面(即托换管底面)0.20m以下,桩的周围可用灰土分层回填夯实;

2 基础底面以下至灰土层顶面,桩及托换管的周围宜用C20混凝土浇筑密实,使其与原基础连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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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坑式静压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桩前或制桩期间,必须分别抽样检测水泥、钢材和混凝土试块的安定性、抗拉或抗压强度,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压桩施工记录,并作为验收的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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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纠倾法

7.3.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既有建筑物,其整体倾斜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倾斜值,并影响正常使用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纠倾:

1 湿法纠倾——主要为浸水法;

2 干法纠倾——包括横向或竖向掏土法、加压法和顶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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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倾斜的程度、原因、上部结构、基础类型、整体刚度、荷载特征、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纠倾方案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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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湿陷性较大、平均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浸水法或横向掏土法进行纠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纠倾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渗水试验,测定土的渗透速度、渗透半径、渗水量等参数,确定土的渗透系数;

2 浸水法的注水孔(槽)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根据拟纠倾建筑物的基础类型和地基土湿陷性的大小,预留浸水滞后的预估沉降量。

7.3.4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平均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竖向掏土法或加压法纠倾。

7.3.5 当上部结构的自重较小或局部变形大,且需要使既有建筑物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位置时,宜采用顶升法纠倾。

7.3.6 当既有建筑物的倾斜较大,采用上述一种纠倾方法不易达到设计要求时,可将上述几种纠倾方法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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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符合下列中的任意一款,不得采用浸水法纠倾:

1 距离拟纠倾建筑物20m内,有建筑物或有地下构筑物和管道;

2 靠近边坡地段;

3 靠近滑坡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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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在纠倾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监测工作,并应根据监测信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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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为防止建筑物再次发生倾斜,经分析认为确有必要时,纠倾施工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连续观测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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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2 建筑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的要求,平整场地,修通道路和排水设施,砌筑必要的护坡及挡土墙等;

2 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3 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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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3~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

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和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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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施工基础和地下管道时,宜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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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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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存人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文件。

8.2 现场防护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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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临时的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25m。遇有碎石土、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临时搅拌站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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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临时给、排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7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Om。管道应敷设在地下,防止冻裂或压坏,并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至排水系统,所有临时给、排水管线,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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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取土坑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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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或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必须整平夯实,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如在建筑物内预制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浸水湿陷。

8.2.6 在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对需要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距基坑或基槽边缘5m以外,浇水时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水流人基坑或基槽内。

8.2.7 对场地给水、排水和防洪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

8.3 基坑或基槽的施工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2 在大型基坑内的基础位置外,宜设不透水的排水沟和集水坑,如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3 当大型基坑内的土挖至接近设计标高,而下一工序不能连续进行时,宜在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500mm厚的土层,待继续施工时挖除;

4 从基坑或基槽内挖出的土,堆放距离基坑或基槽壁的边缘不宜小于1m;

5 设置土(或灰土)垫层或施工基础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面打底夯,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遍。当表层土的含水量过大或局部地段有松软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措施;

6 基础施工完毕,其周围的灰、砂、砖等,应及时清除,并应用素土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底面或至室内地坪垫层底面止,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2 深基坑的支护与施工,应综合分析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深基坑支护,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深基坑开挖前和深基坑施工期间,应对周围建筑物的状态、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状况进行调查与监测,并应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的开挖深度内进行土体垂直节理和裂缝调查,分析其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入裂缝内;

2)当基坑壁有可能受水浸湿时,宜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进行设计与验算;

3)控制基坑内地下水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现场试验确定。在基坑内或基坑附近采用降水措施时,应防止降水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8.4 建筑物的施工

8.4.1 水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时,不得留施工缝。当穿过外墙时,应一次做到室外的第一个检查井,或距基础3m以外。沟底应有向外排水的坡度。施工中应防止雨水或地面水流入地基,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验收、加盖和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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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地下工程施工超出设计地面后,应进行室内和室外填土,填土厚度在1m以内时,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填土厚度大于1m时,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5。

8.4.3 屋面施工完毕,应及时安装天沟、水落管和雨水管道等,直接将雨水引至室外排水系统,散水的伸缩缝不得设在水落管处。

8.4.4 底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在浇筑混凝土与养护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防止地面浸水湿陷。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 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8.5.1 各种管材及其配件进场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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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施工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时,应将基槽底夯实不少于3遍,并应采取快速分段流水作业,迅速完成各分段的全部工序。管道敷设完毕,应及时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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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敷设管道时,管道应与管基(或支架)密合,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金属管道的接口焊缝不得低于Ⅲ级。新、旧管道连接时,应先做好排水设施。当昼夜温差大或在负温度条件下施工时,管道敷设后,宜及时保温。

8.5.4 施工水池、检漏管沟、检漏井和检查井等,必须确保砌体砂浆饱满、混凝土浇捣密实、防水层严密不漏水。穿过池(或井、沟)壁的管道和预埋件,应预先设置,不得打洞。铺设盖板前,应将池(或井、沟)底清理干净。池(或井、沟)壁与基槽间,应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8.5.6 埋地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试压应逐段进行,每段长度在场地内不宜超过400m,在场地外空旷地区不得超过1000m。分段试压合格后,两段之间管道连接处的接口,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回填。

2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管基经检查合格,沟槽间填至管顶上方0.50m后(接口处暂不回填),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非金属管道的管基经检查合格后,应进行2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应分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预先试验;沟槽回填后,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最后试验。对金属管道,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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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对城镇和建筑群(小区)的室外埋地压力管道,试验压力应符合表8.5.7规定的数值。

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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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建筑物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60MPa;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合用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0倍。

强度试验,应先加压至试验压力,保持恒压1Omin,检查接口、管道和管道附件无破损及无漏水现象时,管道强度试验为合格。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宜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加0.1OMPa,金属管道恒压2h不漏水,非金属管道恒压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

在严密性的最后试验中,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时各分段补充水量及阀件等渗水量的总和。

工业厂房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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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埋地无压管道(包括检查井、雨水管)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压试验采用闭水法进行;

2 试验应分段进行,宜以相邻两段检查井间的管段为一分段。对每一分段,均应进行2次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进行预先试验;沟槽回填至管顶上方0.50m以后,再进行复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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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 室外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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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 室内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一层楼的高度,并不应超过8m;对室内雨水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注满立管上部雨水斗的水位高度。

按上述试验水头进行闭水试验,经2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在试验时间内,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

复查试验时,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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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 对水池应按设计水位进行满水试验。其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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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3 对埋地管道的沟槽,应分层回填夯实。在管道外缘的上方0.50m范围内应仔细回填,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0,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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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与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9.1.2 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制订维护管理制度和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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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中的各项技术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地基处理的质量检验、地下管道的施工和竣工图等,必须整理归档。

9.1.4 在既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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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维护和检修

9.2.1 在使用期间,给水、排水和供热管道系统(包括有水或有汽的所有管道、检查井、检漏井、阀门井等)应保持畅通,遇有漏水或故障,应立即断绝水源、汽源,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每隔3~5年,宜对埋地压力管道进行工作压力下的泄压检查,对埋地自流管道进行常压泄漏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检修。

9.2.2 必须定期检查检漏设施。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宜每周检查1次;其他建筑,宜每半个月检查1次。发现有积水或堵塞物,应及时修复和清除,并作记录。

对化粪池和检查井,每半年应清理1次。

9.2.3 对防护范围内的防水地面、排水沟和雨水明沟,应经常检查,发现裂缝及时修补。每年应全面检修1次。

对散水的伸缩缝和散水与外墙交接处的填塞材料,应经常检查和填补。如散水发生倒坡时,必须及时修补和调整,并应保持原设计坡度。

建筑场地应经常保持原设计的排水坡度,发现积水地段,应及时用土填平夯实。

在建筑物周围6m以内的地面应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堆放阻碍排水的物品和垃圾,严禁大量浇水。

9.2.4 每年雨季前和每次暴雨后,对防洪沟、缓洪调节池、排水沟、雨水明沟及雨水集水口等,应进行详细检查,清除淤积物,整理沟堤,保证排水畅通。

9.2.5 每年入冬以前,应对可能冻裂的水管采取保温措施,供暖前必须对供热管道进行系统检查(特别是过门管沟处)。

9.2.6 当发现建筑物突然下沉,墙、梁、柱或楼板、地面出现裂缝时,应立即检查附近的供热管道、水管和水池等。如有漏水(汽),必须迅速断绝水(汽)源,观测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及其发展情况,记录其部位和时间,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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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9.3.1 维护管理部门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如有水准基点损坏、观测点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

9.3.2 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每年应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校核1次。

9.3.3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人工程技术档案。

9.3.4 当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将所发现的情况反馈给有关方面进行研究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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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附录A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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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黄土地层的划分

 附录C 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

C.O.1 在现场鉴定新近堆积黄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积环境:黄土塬、梁、峁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或黄土梁、峁之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

2 颜色: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3 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铣挖容易。

4 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现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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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 当现场鉴别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试验指标判定:

1 在50~150kPa压力段变形较大,小压力下具高压缩性。

2 利用判别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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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D.0.1 在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严格掌握钻进方法、取样方法,使用合适的清孔器,并应符合下列操作要点:

1 应采用回转钻进,应使用螺旋(纹)钻头,控制回次进尺的深度,并应根据土质情况,控制钻头的垂直进入速度和旋转速度,严格掌握“1米3钻”的操作顺序,即取土间距为1m时,其下部1m深度内仍按上述方法操作;

2 清孔时,不应加压或少许加压,慢速钻进,应使用薄壁取样器压人清孔,不得用小钻头钻进,大钻头清孔。

D.0.2 应用“压入法”取样,取样前应将取土器轻轻吊放至孔内预定深度处,然后以匀速连续压入,中途不得停顿,在压入过程中,钻杆应保持垂直不摇摆,压人深度以土样超过盛土段30~50mm为宜。当使用有内衬的取样器时,其内衬应与取样器内壁紧贴(塑料或酚醛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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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宜使用带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对结构较松散的黄土,不宜使用无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其内径不宜小于120mm,刃口壁的厚度不宜大于3mm,刃口角度为10°~12°,控制面积比为12%~15%,其尺寸规格可按表D-1采用,取样器的构造见附图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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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 在钻进和取土样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向钻孔内注水;

2 在卸土过程中,不得敲打取土器;

3 土样取出后,应检查土样质量,如发现土样有受压、扰动、碎裂和变形等情况时,应将其废弃并重新采取土样;

4 应经常检查钻头、取土器的完好情况,当发现钻头、取土器有变形、刃口缺损时,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5 对探井内和钻孔内的取样结果,应进行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附录E 各类建筑的举例

 附录F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F.0.1 水池类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容量大小、地基湿陷等级,并结合当地建筑经验,采取设计措施。

埋地管道与水池之间或水池相互之间的防护距离: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的规定相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加强池体的防渗漏处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F.0.2 建筑物防护范围内的水池类构筑物,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架空明设于地面(包括地下室地面)以上。

F.0.3 水池类构筑物应采用防渗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穿池壁的套管,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不得事后钻孔、凿洞。不宜将爬梯嵌入水位以下的池壁中。

F.0.4 水池类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应采用整片土(或灰土)垫层。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灰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0.30m,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水池,应设1.00~2.50m厚的土(或灰土)垫层,对特别重要的水池,宜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土(或灰土)垫层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7。

基槽侧向宜采用灰土回填,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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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 对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应根据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增加不均匀沉降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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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 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当有困难时,宜将建筑物分成若干简单、规则的单元。单元之间拉开一定距离,设置能适应沉降的连接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G.0.3 多层砌体承重结构房屋,应有较大的刚度,房屋的单元长高比,不宜大于3。

G.0.4 在同一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应尽量接近。当门廊等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荷载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体建筑下沉对门廊等附属建筑的影响。

G.0.5 在建筑物的同一单元内,不宜设置局部地下室。对有地下室的单元,应用沉降缝将其与相邻单元分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G.0.6 建筑物沉降缝处的基底压力,应适当减小。

G.0.7 在建筑物的基础附近,堆放重物或堆放重型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附加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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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8 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应根据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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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9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根据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断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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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H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H.0.1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试桩进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长度不小于10m时,宜对其桩周和桩端的土体进行浸水;

2 浸水坑的平面尺寸(边长或直径):如只测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不宜小于5m;如需要测定桩侧的摩擦力,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深度,并不应小于10m;

3 试坑深度不宜小于500mm,坑底面应铺100~150mm厚度的砂、石,在浸水期间,坑内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

H.0.2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可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任一款:

1 加载前向试坑内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0d,当桩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内的含水量达到饱和时,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可对单桩进行分级加载,加至设计荷载值的1.00~1.50倍,或加至极限荷载止;

2 在土的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载,加至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沉降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并观测在恒压下的附加下沉量,直至稳定,也可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加至极限荷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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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3 设置试桩和锚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桩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总数的1%,并不应少于3根;

2 为防止试桩在加载中桩头破坏,对其桩顶应适当加强;

3 设置锚桩,应根据锚桩的最大上拔力,纵向钢筋截面应按桩身轴力变化配置,如需利用工程桩作锚桩,应严格控制其上拔量;

4 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预制桩压(或打)人土中不得少于15d,方可进行加载试验。

H.0.4 试验装置、量测沉降用的仪表,分级加载额定量,加、卸载的沉降观测和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确定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J.O.1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压板应为刚性,其底面宜为圆形或方形。

2 对土(或灰土)垫层和强夯地基,承压板的直径(d)或边长(b),不宜小于1m,当处理土层厚度较大时,宜分层进行试验。

3 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单桩和桩间土的承压板直径,宜分别为桩孔直径的1倍和1.50倍。

2)单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面积,应为1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当桩孔按正三角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d)应为桩距的1.05倍,当桩孔按正方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应为桩距的1.13倍。

3)多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宜为方形或矩形,其尺寸应按承压板下的实际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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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2 开挖试坑和安装载荷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底面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

2 试坑底面标高,宜与拟建的建筑物基底标高相同或接近;

3 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

4 承压板底面下应铺10~20mm厚度的中、粗砂找平;

5 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范围以外;

6 承压板的形心与荷载作用点应重合。

J.O.3 加荷等级不宜少于10级,总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荷载值的2倍。

J.0.4 每加一级荷载的前、后,应分别测记1次压板的下沉量,以后每0.50h测记1次,当连续2h内,每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荷载。且每级荷载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h。

J.0.5 当需要测定处理后的地基土是否消除湿陷性时,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浸水前,宜加至1倍设计荷载,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Od,坑内水头不应小于200mm,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必要时,宜继续浸水,再加1倍设计荷载后,试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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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出现明显的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s/b(或s/d)≥0.06。

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可定为极限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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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7 卸荷可分为3~4级,每卸一级荷载测记回弹量,直至变形稳定。

J.O.8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压力(p)与承压板沉降量(s)的p-s曲线形态确定:

1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明显时,可取比例界限所对应的压力;

2 当p-s曲线上的极限荷载小于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3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不明显时,可按压板沉降(s)与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即相对变形确定:

1)土垫层地基、强夯地基和桩间土,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2)灰土垫层地基,可取s/d或s/b=0.006所对应的压力;

3)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

4)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按相对变形确定上述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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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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