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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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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满足适用、安全、卫生及电影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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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放映35mm的变形宽银幕、遮幅宽银幕及普通银幕三种画幅制式电影和数字影片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影院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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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当电影院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

 1.0.4 电影院建筑应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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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电影产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并应与电影院工艺设计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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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普通银幕电影 standard film
   影片宽度为35mm,画面高宽比为1:1.375的电影。

2.0.2 变形宽银幕电影 anamorphic film 
   拍摄或印片时用变形物镜使记录在感光胶片上的影像沿水平方向压缩,放映时再通过变形镜头使变形影像复原的、画面高宽比为1:2.35的电影。

2.0.3 遮幅宽银幕电影 masking wide-screen film 
   拍摄时采用画面高宽比为1:1.85(或1:1.66)的片窗,放映时采用比放映普通银幕电影焦距更短的镜头,以获得宽银幕电影效果的电影。

2.0.4 设计视点 view point 
   影厅垂直视线设计用的基准视点,定在银幕画面下缘中点。

2.0.5 最低设计视点高度 minimum height of viewpoint 
   银幕上各种制式画面中最低有效画面下缘距第一排观众席地面的高度。

2.0.6 最近视距 minimum viewing distance 
   观众厅第一排中心座位观众眼点(通常以椅背代替)至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

2.0.7 最远视距 maximum viewing distance
   观众厅最后一排中心座位观众眼点(通常以椅背代替)至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

2.0.8 放映距离 projection distance 
   放映物镜至银幕中心的距离。

2.0.9 仰视角 vertical inclined viewing angle 
   观众厅第一排中心座位观众眼点的水平线与银幕上缘形成的垂直夹角。

2.0.10 斜视角 horizon talinclined viewing angle
   观众厅第一排边座观看银幕中心的视线与银幕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

2.0.11 视线超高值(c值)exceeding value of vertical sight line 
   后排观众观看设计视点的视线与前排观众眼睛垂线之交点,与前排观众眼睛间的高度差。

2.0.12 水平放映角 horizontal projection angle 
   放映光轴与银幕中轴线夹角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角。

2.0.13 垂直放映角vertical projection angle
   放映光轴与银幕中轴线的垂直夹角,分为放映仰角和放映俯角两种。

2.0.14 数字影片digital movies 
   用数字方式发行和放映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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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和总平面

3. 1 基 地


3. 1 基 地



3.1.1 电影院选址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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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交通方便的中心区和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至少应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与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电影院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与小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与中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m,与特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5m;
   3 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和电影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6 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2/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深度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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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50352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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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总平面

3. 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将来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 建筑布局应使基地内人流、车流合理分流,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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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基地内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4m,当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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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停车场(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扩建电影院的基地内宜设置停车场,停车场的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
   2 贵宾和工作人员的专用停车场宜设置在基地内;
   3 贴邻观众厅的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对观众厅产生影响;
   4 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或广场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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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绿化设计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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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OJ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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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的相关规定;
   2 不宜建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等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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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示。


4建筑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 1 一般规定



4.1.1 电影院的规模按总座位数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规模。不同规模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应大于18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11个;
   2 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1201~1800个,观众厅宜为8~10个;
   3 中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701~1200个,观众厅宜为5~7个;
   4 小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小于等于7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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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电影院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其中特级、甲级和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各等级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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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电影院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需求、使用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规模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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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电影院宜由观众厅、公共区域、放映机房和其他用房等组成。根据电影院规模、等级以及经营和使用要求,各类用房可增减或合并。主要用房的分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安排观众厅区、放映机房区的位置;对于多厅电影院应做到观众厅区相对集中;
2 应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应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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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人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人流组织应合理,保证观众的有序入场及疏散,观众入场和疏散人流不得有交叉;
   2 应合理安排放映、经营之间的运行路线,观众、管理人员和营业运送路线应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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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各个观众厅、放映机房的层高设计应根据观众厅规模、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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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电影院建筑外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 设有突出的广告牌等设施时,应安全可靠,且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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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电影院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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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电影院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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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锅炉房或冷却塔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4.1.11 各类用房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有噪声的用房不宜与观众厅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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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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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电影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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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4 电影院建筑中的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0001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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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观众厅




4. 2 观众厅




4.2.1观众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的设计应与银幕的设置空间统一考虑,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观众厅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宜为(1.5±0.2):1;
   2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3kN/m2
   3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4 观众厅净高度不宜小于视点高度、银幕高度与银幕上方的黑框高度(0.5~1.0m)三者的总和;
   5 新建电影院的观众厅不宜设置楼座;
6 乙级及以上电影院观众厅每座平均面积不宜小于1.0 m2,丙级电影院观众厅每座平均面积不宜小于0.6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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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观众厅视距、视点高度、视角、放映角及视线超高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图4.2.2—1、图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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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观众厅的地面升高应满足无遮挡视线的要求,并可按下式计算(图4.2.3):    
   Yn=Xn/Xo·(Yo—c) (4.2.3)    
   式中Xo——前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m);
   Xn——后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m);
   Yo——前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垂直距离(m);
   Yn——后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垂直距离(m);
   c——视线超高值,0.12m;
   Hn——地面升高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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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银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等高法”画幅制式配置时,三种制式的银幕高度宜一致,左右宽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1)。
   2 采用“等宽法”画幅制式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银幕和遮幅幕的银幕宽度宜一致,上下高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2);
   2) 普通幕和遮幅幕的高度宜一致,左右宽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2)。
   3 采用“等面积法”画幅制式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银幕和遮幅幕的面积宜相等,高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3);
   2) 普通幕和遮幅幕的高度宜相等,宽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3)。
   
   
   
       
   
   4 银幕画面宽度应由放映距离与放映机片门、放映镜头焦距之间的比例关系(图4.2.4—4)确定。普通银幕画面宽度和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可分别按式4.2.4—1和式4.2.4—2计算。
       
   式中 b一一片门宽度(mm);
   Wp——普通银幕画面宽度(m);
   Wb——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m);
   f——镜头焦距(mm);
   L——放映距离(m)。
       
     5 银幕应设置坚固的金属银幕架、幕轨、可调节画面的幕框,可设置保护幕。
   6 宽银幕在水平方向呈弧面设计时,其曲率半径宜为放映距离L的1.5~2倍(图4.2.2—1)。银幕弧面中点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不宜小于1.2m。当放映距离和银幕宽度的比值大于1.5且银幕宽度不超过lOre时,银幕可为平面,银幕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不宜小于1.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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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不同等级电影院的观众座席尺寸与排距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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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每排座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两侧有纵走道且硬椅排距不小于0.80m或软椅排距不小于0.85m时,每排座位的数量不应超过22个,在此基础上排距每增加50mm,座位可增加2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位数相应减半;
   2 长排法:两侧有走道且硬椅排距不小于1.Om或软椅排距不小于1.1m时,每排座位的数量不应超过44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位数相应减半。

4.2.7 观众厅内走道和座位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座位片区容量相适应,与疏散门联系顺畅,且其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2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3 小厅座位可按直线排列,大、中厅座位可按直线与弧线两种方法单独或混合排列;
   4 观众厅内座位楼地面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前后两排地坪相差不宜大于0.45m;观众厅走道最大坡度不宜大于1:8。当坡度为1:10~1:8时,应做防滑处理;当坡度大于1:8时,应采用台阶式踏步;走道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6m且不应大于0.20m;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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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当观众厅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座位前沿或侧边应设置栏杆,栏杆应坚固,其水平荷载不应小于lkN/m,并不应遮挡视线:
   1 紧临横走道的座位地坪高于横走道0.15m时;
   2 座位侧向紧邻有高差走道或台阶时;
   3 边走道超过地平面,并临空时。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4. 3 公共区域

4. 3 公共区域

4.3.1 公共区域宜由门厅、休息厅、售票处、小卖部、衣物存放处、厕所等组成。


4.3.2 门厅和休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厅和休息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宜设置售票处、小卖部、衣物存放处、吸烟室和监控室等;
   2 电影院门厅和休息厅合计使用面积指标,特、甲级电影院不应小于0.50m2/座;乙级电影院不应小于0.30m2/座;丙级电影院不应小于0.10m2/座;
   3 电影院设有分层观众厅时,各层的休息厅面积宜根据分层观众厅的数量予以适当分配;
   4 门厅或休息厅宜设有观众入场标识系统;
   5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电影院,门厅宜设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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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售票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窗口的数量宜为每300座设一个,相邻两个售票窗口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90m,售票处的建筑面积宜按每窗口1.50~2.00m2计算;中型及其以上电影院宜设团体售票服务间;
   2 售票处朝向室外的售票窗口,其窗口上部应设置雨篷;
   3 售票处宜安装醒目的显示设施,可显示出节目单、厅号、映出时间表、价格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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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电影院内宜设置小卖部或冷饮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观众厅的位置,就近分散设置,面积指标不应小于该区域观众厅0.04m2/座,并宜设置适当的等候区域;
   2 柜台宜预留电源和给排水接口;
   3 前后柜台宽度不宜小于0.70m,间距不宜小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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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电影院宜设置小件寄存柜或衣物存放处,衣物存放处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04m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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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观众厅分层设置时,吸烟室宜分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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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电影院内宜设公用电话,并应有隔声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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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电影院内应设厕所,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中的有关规定。



4. 4 放映机房



4. 4 放映机房



4.4.1 放映机房内应设置放映、还音、倒片、配电等设备或设施,机房内宜设维修、休息处及专用厕所。

4.4.2 各观众厅的放映机房宜集中设置。集中设置的放映机房每层不宜多于两处,并应有走道相通,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20m。

4.4.3 当放映机房后墙处无设备时,放映机房的净深不宜小于2.80m,机身后部距放映机房后墙不宜小于1.20m。当放映机房为两侧放映时,放映机房的净深不宜小于4.80m。放映机镜头至放映机房前墙面宜为0.20~0.40m。

4.4.4 放映机房的净高不宜小于2.60m。

4.4.5 放映机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3kN/m2。当有较重设备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4.4.6 放映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一台放映机时,其轴线应与银幕画面的中轴线重合;当采用两台放映机时,两台放映机的轴线应与银幕画面的中轴线对称,且两台放映机的轴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40m;
   2 放映机轴线与右侧墙面(操作一侧)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1.20m;
   3 放映机轴线与左侧墙面(非操作一侧)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1.OOm。

4.4.7 放映窗口及观察窗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映窗及观察窗分别设置时,放映窗口宜呈喇叭口,内口尺寸宜为0.20m×0.20m,喇叭口不应阻挡光束;观察窗内口尺寸宜为0.30m(宽)×0.20m(高);
   2 放映窗与观察窗可等高合并,合并后的放映窗口宜呈喇叭口,内口尺寸宜为0.70m(宽)×0.30m(高),喇叭口不应阻挡光束;
   3 放映窗应安装光学玻璃,观察窗宜安装普通玻璃;
   4 垂直放映角为o。时,放映机镜头光轴距离机房地面高度应为1.25m;
   5 放映窗口外侧的观众厅最后一排地坪前沿距离放映光束下缘不宜小于1.90m。

4.4.8 放映机房应有一外开门通至疏散通道,其楼梯和出入口不得与观众厅的楼梯和出入口合用。

4.4.9 放映机房应有良好通风,放映机背后墙上不宜开设窗户,当设有窗户时,应有遮光措施。

4.4.10 当放映机房楼(地)面高于室外地坪5m时,宜设影片提升设备。


4. 5 其他用房


4. 5 其他用房



4.5.1 其他用房宜包括多种营业用房、贵宾接待室、建筑设备用房、智能化系统机房和员工用房等,可根据电影院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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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甲级及特级电影院宜设置贵宾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应与观众用房分开,并宜有单独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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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建筑设备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l 电影院宜设置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冷冻机房、水泵房、变配电室、灯光控制室等;
   2 各种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运行、管理、维修应安全、方便,同时应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域和观众厅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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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电影院可根据建筑等级和规模的需要设置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有线广播机房及控制室;智能化系统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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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员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员工用房宜包括行政办公、会议、职工食堂、更衣室、厕所等用房,应根据电影院的实际需要设置;
   2 员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员工人流路线与观众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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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室内装修


4. 6 室内装修



4.6.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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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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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室内装修应满足电影院声学要求;
   2 室内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的有关的规定;应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防腐、防虫的装修材料和辅料;
   3 观众厅室内装修选材应防止干扰光,应选用无反光饰面材料;
   4 改建、扩建电影院观众厅的室内装修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5 当观众吊顶内管线较多且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部位设置检修孔;吊顶板与龙骨之间应连接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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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观众厅的走道地面宜采用阻燃深色地毯。观众席地面宜采用耐磨、耐清洗地面材料。银幕边框、银幕后墙及附近的侧墙和银幕前方的顶棚应采角无光黑色或深色装修材料,台口、大幕及沿幕应采用无光黑色或深色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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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放映机房的地面宜采用防静电、防尘、耐磨、易清洁材料。墙面与顶棚宜做吸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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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声学设计

5. 1 基本要求


5. 1 基本要求



5.1.1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包括声学设计,声学设计应贯穿电影院设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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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观众厅的声学设计应保证观众厅内达到合适的混响时间、均匀的声场、足够的响度,满足扬声器对观众席的直达辐射声能,保持视听方向一致,同时避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等声学缺陷并控制噪声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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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观众厅内具有良好立体声效果的座席范围宜覆盖全部座席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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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观众厅的后墙应采用防止回声的全频带强吸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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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银幕后墙面应做吸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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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5. 2 观众厅混晌时间


5. 2 观众厅混晌时间



5.2.1 电影院观众厅混响时间,应根据观众厅的实际容积按下列公式计算或从图5.2.1中确定:
   500Hz时的上限公式为:T60≤0.07653V0.287353 (5.2.1—1)
   500Hz时的下限公式为:T60≥0.032808V0.333333(5.2.1—2)    
   式中 T60——观众厅混响时间(s);
   V——观众厅的实际容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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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特、甲、乙级电影院观众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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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丙级电影院观众厅混响时间频率特性应符合表5.2.2中125Hz、250Hz、500Hz、lkHz、2kHz、4kHz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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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噪声控制


5. 3 噪声控制



5.3.1 电影院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执行。

5.3.2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门厅、走廊等公共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措施,观众厅出入口宜设置声闸。

5.3.3 当放映机及空调系统同时开启时,空场情况下观众席背景噪声不应高于NR噪声评价曲线(图5.3.3)对应的声压级(表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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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观众厅与放映机房之间隔墙应做隔声处理,中频(500~1000Hz)隔声量不宜小于45dB。

5.3.5
相邻观众厅之间隔声量为低频不应小于50dB,中高频不应小于6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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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观众厅隔声门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设有声闸的空间应做吸声减噪处理。

5.3.7 设有空调系统或通风系统的观众厅,应采取防止厅与厅之间串音的措施。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宜远离观众厅。空调或通风系统均应采用消声降噪、隔振措施。


5. 4 扬声器布置


 


 


5. 4 扬声器布置



5.4.1 银幕后电影还音扬声器应采用高、低分频的扬声器系统。系统中高频扬声器应为恒定指向性号筒扬声器,其水平指向性不宜小于90°,垂直指向性不宜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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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扬声器的安装高度与倾斜角应以其高频扬声器的声辐射中心与声辐射轴线定位,声辐射中心宜置于银幕下沿高度的1/2~2/3处,声辐射轴线宜指向最后一排观众席距地面1.10~1.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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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扬声器及其支架应安装牢固,避免产生共振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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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立体声主声道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幕后宜设置3组或5组扬声器,扬声器的声辐射中心高度应一致;
   2 扬声器间距应相等,且有足够大的距离,两侧扬声器的边距不宜超过银幕边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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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立体环绕声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应设置在观众厅的侧墙与后墙,可按两路(左、右)或四路(左、右、左后、右后)布置,配置数量宜根据扬声器的放声距离、功率要求与指向性来确定,配置后的扬声器应能进行合理的阻抗串并联分配;
   2 观众厅前区第一台扬声器的水平位置不宜超过第一排座席,前区扬声器与后区扬声器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7m,扬声器间距应一致,并应配合声学装修设计;
   3 扬声器的安装高度,可以扬声器声辐射中心距地面高度为基准,根据观众厅的宽度,由下式计算
       
   式中 H——扬声器声辐射中心距地面高度(m);
   W——观众厅的宽度(m)。
   
   4 侧墙扬声器的声辐射轴线宜垂直指向其对面侧边座席1.10~1.15m处,后墙扬声器的声辐射轴线宜垂直指向观众席前排距地面1.10~1.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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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次低频声道扬声器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银幕后中路主声道扬声器任意一侧地面,并做减振处理;
   2 配置数量可根据扬声器的放声距离、功率要求来确定;
   3 多台扬声器宜集中放置在一处,充分利用扬声器的互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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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观众厅的声压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6dB,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3dB。


6防火设计

6. 1 防 火


6. 1 防 火



6.1.1 电影院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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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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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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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观众厅、声闸和疏散通道内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各种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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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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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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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l级。

6.1.8 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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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2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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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11 电影院内吸烟室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地面和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机械排风设施。

6.1.12 电影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防火阀: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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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1.14 电影院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5 电影院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有关规定设计系统及水量。


6. 2 疏 散


6. 2 疏 散



6.2.1 电影院建筑应合理组织交通路线,并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内部和外部的通道,分区应明确、路线应短捷合理,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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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闩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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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观众厅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门的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且不应小于0.90m。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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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2 穿越休息厅或门厅时,厅内存衣、小卖部等活动陈设物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的通畅;2m高度内应无突出物、悬挂物;
   3 当疏散走道有高差变化时宜做成坡道;当设置台阶时应有明显标志、采光或照明;
   4 疏散走道室内坡道不应大于1:8,并应有防滑措施;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5 电影院疏散走道的防排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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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2 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楼梯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0m,转折楼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20m;
   3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4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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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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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纵向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2 边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8m;
   3 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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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7建筑设备

7. 1 给水排水


7. 1 给水排水



7.1.1 电影院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7.1.2 放映机房、小卖部以及多种经营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给水排水设施。

7.1.3 观众厅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1.4 电影院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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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 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特级、甲级电影院应设空气调节;乙级电影院宜设空气调节,无空气调节时应设机械通风;丙级电影院应设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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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电影院主要用房空调采暖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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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不同等级电影院的观众厅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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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观众厅内人体散热、散湿量可按表7.2.4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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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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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放映机房的通风和带有新风的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观众厅设空气调节的电影院,其放映机房亦宜设空气调节;
   2 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均应保持负压,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
   3 电影放映机的排风量可采用表7.2.6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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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具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规定:
   1 单风机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排风出路;不同季节进排风口气流方向需转换时,应考虑足够的进风面积;排风口位置的设置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2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考虑过渡季节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系统使用时的需要;
   3 观众厅应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4 采用自然通风时,应以热压进行自然通风计算,计算时不考虑风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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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安全、卫生规定:
   1 制冷系统不应采用氨作制冷剂;
   2 地下风道应采取防潮、防尘的技术措施,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道;
   3 观众用厕所应设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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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应使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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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通风、空气调节和冷冻机房与观众厅紧邻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及减振能力应使传到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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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电气


7. 3 电气



7.3.1 电影院用电负荷和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电影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级电影院(不包括空气调节设备用电)、乙级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均应为三级负荷;
   2 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的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3 对于特级和甲级电影院供电系统,其照明和电力的电压偏移均应为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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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疏散应急照明中疏散通道上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观众厅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1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其他设备用房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照度。电影院其他房间的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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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观众厅照明宜平滑或分档调节明暗。

7.3.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7.3.5 观众厅及放映机房等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绝缘电缆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7.3.7 放映机房、保安监控设备用房及其他弱电系统控制机房内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lΩ。

7.3.8 电影院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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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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