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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条文说明]CJJ/T 106-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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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总 则


1.0.1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面貌变化巨大。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对于提高城市综合治理能力和城市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体制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已在许多城市推广运行。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经过对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验收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的运行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作为指导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城市其他有关管理应用系统,如果实行基于单元网格的全方位、全时段的管理方式,也可以借鉴本规范。

1.0.3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2]422号文件精神,在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其呼叫中心应使用统一专用号码12319。同时在使用该号码时,需遵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有关号码资源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1.0.4 基于网格化的城市管理模式是实现全时段监控、全方位覆盖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模式。实现政府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应积极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节约资源,提升系统运行效率,提高城市监管能力。

1.0.5 本规范是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基础而制定的,因此在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术 语

术 语


    本章对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特别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模式中涉及的新概念作出定义,以便于对条文的理解和使用。这些术语考虑了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其他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理空间信息标准之间的协调。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基础是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新模式的核心就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独立的监督制度需要保证监督和管理处置的两轴分离;精细化的处置制度需要保证案件分类明确、处置主体责任明确;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需要保证考核评价信息来自系统实际运行数据。基于三个管理制度运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才能保证全方位、全时段城市管理的长效化。

3.1.2 这里列举的4种管理模式,是在总结全国各类不同城市实施数字城管的实践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各城市可根据自身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选用。

3.1.3 系统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可以节约投资,有利于实现系统与数据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系统效能的发挥。这里的一体化主要是指在一个城市中,系统应自上而下统一建设,市、区(县)应使用统一的网络系统。

3.1.4 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是系统能够持续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

3.2 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3.2.1~3.2.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作原则,单元网格精细化管理原则,部件和事件精确化管理原则,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模式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全方位、全时段实施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基础。

3.2.4~3.2.5 为使市政监管问题及时得到处置,并实现管理的长效化,应建立必要的实施方案,具体可包括指挥手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等。

3.3 系统业务流程

3.3.1 本条说明了新模式业务流程中的6个阶段,也说明了新模式业务涉及的监督员和社会公众、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等4个环节。新模式业务流程的特别之处是一个闭环管理流程,而且每个环节都有回路,能够监督每个问题是否已经解决。本流程是一个基本流程,是一个市、区(县)两级一体化的应用系统,根据本规范第3.1.2条中采用的管理模式不同,在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环节会略有不同。

3.3.2~3.3.7 具体说明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在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4地理空间数据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是一种城市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因此,系统的运行必须要有地理空间数据的支撑。这里的地理空间数据主要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以及地理编码数据。除这些数据外,应尽可能包括地理空间数据的元数据。本规范第4.2节至第4.6节对这些数据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市政监管问题能在系统中准确、完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地覆盖市政监管的整个区域范围。

4.1.2 城市地理空间数据与空间参照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更新、维护和应用,应该使用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的空间参照系。

4.1.3 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了矢量数据转换格式、影像数据转换格式、数字高程模型数据转换格式,适用于矢量数据、影像数据和格网数据等的交换和存储。

4.1.4 关于地理空间数据的质量检查验收有以下几点说明:
      1 “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是数据生产单位为保证其所提供的数据质量符合要求而进行的检查和内部验收工作。“两级检查”指的是作业组检查和单位生产部门检查;“一级验收”指的是单位质检部门验收。
      2 引入监理单位对数据获取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是目前城市地理空间数据生产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方式,它对于保证最终成果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 系统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形成的关于地理空间数据检查验收的技术文档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生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数据覆盖范围、数据内容和数量、利用的基础资料情况、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方案、生产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生产单位内部检查验收结论等;
       2)数据质量情况,包括数据生产监理的基本情况、数据质量抽检方法、样本数据质量统计和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检查验收结论等。


4.2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1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的基本地理数据集,它为描述城市状况提供最基本的信息,为城市应用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并为非空间信息提供空间定位基准,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位置的整合。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以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和扩展来获得。

4.2.2 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和地名数据是最基本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也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内容。地址数据对于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地理编码数据的采集,因此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获取。现势性高的高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以为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提供更直观的支持,应尽可能获取。

4.2.3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都有较高现势性的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可以提取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和绿地等数据。当数据的现势性较差或内容不足时,应通过实地调查测量的方式予以修测。

4.2.5 0.1m~0.5m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对应于1:1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分辨率过低将影响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和市政监管问题定位的效果。平面位置中误差2.5m相当于城市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平面精度要求。

4.2.7 从信息共享和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为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公共地理空间数据资源通过加工处理来获得。在建立公共地理信息平台的城市,宜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4.3 单元网格数据

4.3 单元网格数据


4.3.1~4.3.3 有关单元网格数据的技术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3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设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应严格执行。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条文说明]CJJ/T 106-2010

4.4 部件和事件数据

4.4 部件和事件数据


4.4.1~4.4.4 有关部件和事件数据的技术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设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应严格执行。其中,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等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的相关规定结合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的要求来进行。


4.5 地理编码数据

4.5 地理编码数据


4.5.1~4.5.3 有关地理编码数据的技术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T 215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证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和处置,地理编码数据的密度不宜过稀,一般以每5m~10m一个记录为宜。需要说明的是,当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中建筑物数据的门牌地址信息及地名和地址数据较多,能满足或部分满足市政监管工作需求时,可少采集甚至不单独采集地理编码数据。


4.6 元 数 据

4.6 元 数 据


4.6. 1~4.6.3 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包含有关于数据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等特征描述性信息。它对于实现数据共享,更好地进行数据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元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发挥元数据的应有作用,元数据在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和更新的同时建立并提供。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该标准在条文说明中给出了城市部件数据采集的一个元数据示例,可供参考使用。


4.7 数据建库

4.7 数据建库


4.7.2~4.7.7 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关数据库的设计、建设和检查等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中有较详细的规定。对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而言,根据数据的特点和容量以及数据库系统的情况,可以按数据类型、区域范围进行数据的组织和管理。


4.8 数据更新

4.8 数据更新


4.8. 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数据。由于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信息变化快,数据更新的周期不宜过长,一般以1年左右为宜。同时,框架数据的更新最好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或公共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同步进行。当然,对于监管范围内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必要的数据更新。

4.8.5 部件数据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核心数据之一,其现势性对于系统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及时更新。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二是日常更新,就是结合日常的监管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新部件、普查中遗漏的部件以及位置或属性发生变化的部件,及时进行相应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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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功能与性能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为满足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实施的需要,系统建设应包括9大基本子系统,这里以图的形式表示出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及使用者。各城市进行系统建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扩展其他子系统,如专项普查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移动督办子系统等。

5.1.2 这里的性能指标是根据系统需求及当前软硬件、网络环境实际性能状况制定的,能保证位置定位快速、信息传输及时。

5.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包含了多个子系统,系统设计时应基于统一的数据结构体系,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5.1.4、5.1.5 支撑数据和业务数据是系统运行中重要的两类数据,这里对其内容作了说明。


5.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5.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5.2.1~5.2.3 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 293中详细说明了信息采集设备端的软硬件要求,这里着重说明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包括服务器端和信息采集设备端两部分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5.3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

5.3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


5.3.1~5.3.5 监督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使用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和本规范第6.7节所提到的呼叫中心。呼叫中心提供与社会公众和监督员通话功能,而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提供了与市政监管工作密切相关的案件受理模块,和其他辅助功能模块,包括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


5.4 协同工作子系统

5.4 协同工作子系统


5.4.1~5.4.3 协同工作子系统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核心子系统,是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业务人员主要使用的子系统,也是产生绩效评价数据的基础信息系统。在协同工作子系统中,可以使用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辅助功能模块。


5.5 监督指挥子系统

5.5 监督指挥子系统


5.5.1、5.5.2 监督指挥子系统是信息实时监控和直观展示的可视化平台,提供给各级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挥。系统的显示设备可以选择不同尺寸的大屏幕、投影仪或大画面平板电视,也可以使用一般计算机的显示器,各城市应根据经济条件和实际应用情况选择性价比合适的显示设备。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条文说明]CJJ/T 106-2010

5.6 综合评价子系统

5.6 综合评价子系统


5.6.1、5.6.2 综合评价子系统是实现对城市市政综合监管工作中所涉及的监管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岗位等实时的量化管理和绩效评价。具体的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表达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 292中有明确规定。


5.7 地理编码子系统

5.7 地理编码子系统


5.7.1、5.7. 2 地理编码子系统与其他几个子系统密切相关,该子系统通过标准接口,为其他子系统提供地理编码服务。


5.8 应用维护子系统

5.8 应用维护子系统


5.8.1~5.8. 4 由于系统运行模式可能发生变化,市政监管的相关机构、人员、管理范畴、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在系统应用过程中可能逐步调整变化,因此,要求系统必须具有充分的适应能力,保证市政综合监管模式的各类要素变化时,可以快速通过应用维护子系统及时调整,满足系统发展的需要。同时,应用维护子系统必须能够支持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的配置,如《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所规定的处置标准。


5.9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5.9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5.9.1、5.9.2 系统建设包含各类空间数据的建设,一方面这些数据的类型和结构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这些数据在应用过程中需要不断更新和扩展,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可以适应空间数据管理和数据变化要求,通过配置完成空间数据库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于采用市区一体化集中式建设的系统,必须考虑到各区分别接入系统和更新系统时,按照区域范围更新数据的实际需求。



5.10 数据交换子系统

5.10 数据交换子系统


5.10.1、5.10.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实现与上一级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外部专业子系统的信息交换。通过数据交换子系统,可以实现不同信息系统之间市政监管问题、综合评价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在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应提供标准化的接口方案,要求与本系统进行交换的专业系统,应能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交换标准的要求进行数据交换,保证信息的转出和问题处置结果的转入。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条文说明]CJJ/T 106-2010

6系统运行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运行环境是指支撑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软件、硬件和网络等设施,本规范对其主要技术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在满足系统基本运行条件和实现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设备配置。

6.1.2 本规范第6.2节至第6.9节对系统基本运行要求作了规定。

6.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安全保障功能。本条提出了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要求。在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国家现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系统的安全工作。

6.1.4 从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共享和节约资源的角度看,同一个城市中,市级和区(县)级的系统最好能使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


6.2 机 房

6.2 机 房


6.2.1~6.2.4 关于信息系统建设中机房的技术指标规定,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消防系统建设和验收除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地方相关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于机房的供电系统直接关系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稳定性,且对系统运行、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求机房应采用可靠的电力保障措施,以确保系统在非正常运行条件或故障突发情况下,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系统运行的维护工作,机房应配备较高性能的不间断电源设备。


6.3 网 络

6.3 网 络


6.3.1~6.3.5 应在已有或新建的网络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所有涉及市政综合监管的相关部门并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网络环境,实现所有使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网络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更高的配置。监督中心和监督员(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器)之间的数据传输主要依靠无线通信网络,因此需要建立监督中心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


6.4 服 务 器

6.4 服 务 器


6.4.1~6.4.3 服务器是系统运行环境中最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系统服务器分为数据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服务器应能满足系统数据存储、安全性和数据吞吐等要求。各城市可结合自身需求,根据系统的用户数量和包含的数据量等实际状况对服务器的数量和配置等进行选择。


6.5 显示设备

6.5 显示设备


6.5.1、6.5.2 这里所指的显示设备就是供多人共享的监督、指挥子系统的显示设备,可以是一块或多块组合的显示屏、一台或多台组合的显示器(监视器或电视机)、一台或多台组合的投影仪,也可以是一台或多台组合的计算机终端,主要安装在监督中心。本条规定了显示设备的基本参数要求,各城市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适当选择,不应单纯求大求高;也可以考虑与城市已有的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大屏幕显示设备共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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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存储及备份设备

6.6 存储及备份设备


6.6.1、6.6.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数据为中心,因此系统的存储和备份设备十分重要。存储设备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通过具有高传输速率的连接方式,具有较高的节点扩充性和传输速率,同时要避免一些常见的网络瓶颈。各城市可按照各自实际需求,制定存储备份管理机制,如对备份结果进行验证,并对备份存储介质进行标识等。

    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十分重要的数据,需要花费较大的代价进行采集和更新,因此应对其进行异地备份。其他数据(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也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数据,如果不能通过方便的信息共享方式获得这些数据,也应对其进行异地备份。


6.7 呼叫中心

6.7 呼叫中心


6.7.1 呼叫中心的建设可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经济实用的配置。

6.7.2 呼叫中心应具有基本坐席功能和特殊坐席功能。具体要求和主要功能应满足本规范中第6.7.2条的规定。呼叫中心的特殊席位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语音服务,并且提供方便的管理功能。


6.8 操作系统

6.8 操作系统


6.8.1、6.8.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服务器端和终端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应采用目前主流的商用操作系统,以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6.9 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6.9 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6.9.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需要通过数据库系统来进行管理。本条中对数据库系统的基本技术要求作了规定。

6.9.2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软件平台之一。它承担着海量空间数据的应用和管理工作,需要具备充分的空间数据管理、更新和服务能力,保证图文一体化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本条对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作了规定。


7系统建设与验收

7.1 系统建设

7.1 系统建设


7.1.1 应用需求明确保证系统建设周期可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趋于稳定才能实现对部件的精细化管理。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城管通)是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重要技术创新,没有无线通信盲区才能保证无线采集能够覆盖监管范围。

7.1.2 本条所列的系统建设工作步骤、内容和要求,是在多个地区实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系统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

7.1.3 大量实践证明,在信息化建设中引入第三方监理能够为项目成功实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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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系统建设

7.1 系统建设


7.1.1 应用需求明确保证系统建设周期可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趋于稳定才能实现对部件的精细化管理。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城管通)是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重要技术创新,没有无线通信盲区才能保证无线采集能够覆盖监管范围。

7.1.2 本条所列的系统建设工作步骤、内容和要求,是在多个地区实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系统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

7.1.3 大量实践证明,在信息化建设中引入第三方监理能够为项目成功实施提供帮助。


7.2 系统验收

7.2 系统验收


7.2.1 规定在系统至少运行3个月后进行正式验收是为了保证有足够长的时间来对应用系统、运行模式和数据成果进行磨合和检验。

7.2.2 本条规定了正式验收应包括的内容,可以分项验收,也可以总体策划和组织验收。

7.2.3 监管分离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是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验收中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7.2.4 地理空间数据符合标准才能够为系统运行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撑。

7.2.5 应用系统是实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对系统进行测试,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7.2.6 对监管范围和专业部门接入情况进行验收,是为了保证系统具有一定的覆盖和应用范围;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验收可以准确反映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

7. 2.7 翔实的文档资料能够为日后系统维护和扩展提供依据。

7.2.8 正式验收涉及的内容多,专业性较强,需要组织城市管理、地理空间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专家才能对系统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


8系统维护

8.1 日常管理

8.1 日常管理


8.1.1 通过执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使系统维护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8,1.2 系统中包含了大量重要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不同用户在系统中操作的内容不同,通过用户权限管理,对不同用户的数据访问严格控制。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等提供的安全管理功能,配置合适的系统安全策略。

8.1.3 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机制,并根据数据类型的不同,制定合适的数据备份策略,对业务数据的备份周期要短,对基础数据的备份周期可以长一些,对一些重要的数据要采取异地备份的策略。

8.1.4 日常的系统维护就是要在问题出现前就解决问题,通过分析日志,可以及时发现系统异常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8.2 软件和数据维护

8.2 软件和数据维护


8.2.1、8.2.2 在系统体系架构中包含应用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这两个子系统都是提供给系统管理员使用的。系统中涉及机构、人员、业务、工作流、表单、地图使用等变化需求,需通过应用维护子系统进行配置维护;涉及地理空间框架、单元网格、部件、地理编码等数据变化通过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进行配置维护。

8.2.3 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是保证了数据的现势性,不同类型的地理空间数据更新方式和更新周期不同,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更新。

8.2.4 随着系统的逐步深化应用,系统中涉及的管理部件和事件类型也可能会逐步扩展。


8.3 应急预案

8.3 应急预案


8.3.1~8.3.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基本工具,需要保证系统的持续稳定可靠运行,但仍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一些问题。为将因系统异常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必须制定周全的应急预案,使得系统出现异常后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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