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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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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的一般规定、组织方式、工作定额、信息采集流程和操作要求以及检查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城市其他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T106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T2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

CJ/T21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

CJ/T2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

CJ/T29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

CJ/T29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CJ/T3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结案》


3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 d management info rmation system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CJJ/T 106,定义2.1.1〕


3.2 监督中心 supervision center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需求,实现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CJJ/T 106,定义2.1.6〕


3.3 专业部门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CJ/T 214,定义3.3)


3.4 管理部件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简称部件。〔CJ/T 214,定义3.1〕


3.5 事件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CJ/T 214,定义3.2〕


3.6 监管案件supervision case

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部件和事件问题,简称案件。〔CJ/T 292,定义3.6〕


3.7 信息采集 info rmation collecting 

专门人员在指定责任网格内,执行监督中心的巡查、核实、核查、专项普查指令,按标准对管理部件、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核对并上传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过程。


3.8 信息采集员info rmation collecto r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俗称监督员。(CJ/T292,定义3.7)


3.9 责任网格 duty grid

每个信息采集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CJ/T 293,定义3.3〕


3.10 紧急监管案件 emergency supervision case

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需要紧急处置的案件。(CJ/T315,定义3.15)


3.11 巡查频度 patrol frequency

信息采集员在责任网格内规定的巡查路线上每日(周)的巡查次数。(CJ/T315,定义3.19)


3.1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mobile device fo r supervise data capture 

供信息采集员使用,实现市政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的移动通信手持机,俗称“城管通”。(CJ/T293,定义3.2)


3.13 立案 case register

对采集上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建立案卷,并进入系统流程的活动。(CJ/T315,定义3.7)


3.14 处置 treatment

专业部门接到立案案件后,按照标准和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活动。(CJ/T315,定义3.8)


3.15 结案 close

案件处置完毕,经信息采集员现场核查确认后,结束系统流程的活动。(CJ/T315,定义3.9)


3.16 案件核查 verification of a han dled case 

信息采集员对专业部门反馈已处置的案件,按监督中心指令,到实地对处置情况进行核对、判断、采集并将结果信息上传的过程。


3.17 信息核实 verification of info rmation from the public 

信息采集员对公众举报的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按监督中心指令,到实地进行核对、判断、采集并将结果信息上传的过程。


3.18 专项普查 ad hoc survey 

专门对特定的管理部件、事件或其他特定管理内容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并对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统计、分析的工作。





4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4.1 信息采集区域
信息采集区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设定,应与本地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范围相一致。

4.2 信息采集员

4.2.1 信息采集员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系统从事数据采集的专职人员,不应同时从事可能影响信息采集公正性的其他工作。
4.2.2 信息采集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管理部件、事件信息采集有关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定、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城管通”(以下简称“城管通”)的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4.2.3 信息采集员在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当利益。

4.3 信息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信息核实、案件核查、专项普查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监管信息。
4.3.1 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内容应符合CJ/T315的规定。
4.3.2 核实信息的采集内容应确认公众举报的信息是否属实。
4.3.3 案件核查的信息采集内容应符合CJ/T315的规定。
4.3.4 专项普查的信息采集内容应按监督中心要求确定,同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4 信息表达方式
信息表达的基本方式为照片和文字,必要时可增加音频、视频、三维图像等表达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和上报。

4.5 信息采集基础
4.5.1 信息采集区域应完成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应符合CJ/T213的规定。
4.5.2 信息采集区域应完成地理编码,地理编码应符合CJ/T215的规定。
4.5.3 信息采集区域应完成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普查、建库以及《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编制工作,管理部件和事件的编码和建库应符合CJ/T214的规定。
4.5.4 应完成信息采集区域的责任网格划分,可根据信息采集员工作定额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责任网格,信息采集员工作定额可按6.1的规定执行。
4.5.5 信息采集区域应按照实际需要配备“城管通”,“城管通”的设计和开发应符合CJ/T293的规定。

4.6 信息采集设备
4.6.1 “城管通”的使用应实行“定人、定机、定区域”的三定制度。
4.6.2 信息采集员应经常检查、维护“城管通”的使用功能,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送指定部门检测、维修,不得私自拆解、修改功能设置或挪作他用。


5组织方式

组织方式


可由政府以服务合同方式委托供应商组织人员进行信息采集,或由监督中心经有关方面授权直接组建、管理信息采集员队伍进行信息采集。

5.1 委托采集(市场化采集)

5.1.1 了解需求
在委托服务供应商组织人员进行信息采集之前,监督中心应了解相关区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服务需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

5.1.2 选择公司
5.1.2.1 监督中心应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和确定信息采集服务供应商,以合同方式委托其组织和管理信息采集员队伍,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上报信息。
5.1.2.2 监督中心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诚信记录,且具有提供相应信息采集服务能力的公司.

5.1.3 服务和监管
5.1.3.1 监督中心应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信息采集服务市场化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和舆论环境,加强对信息采集管理人员和信息采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适时修订和完善有关信息采集的各类标准、规范以及管理规定。
5.1.3.2 监督中心应规范合同管理,进行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和评价,落实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
5.1.3.3 监督中心应制定服务供应商替代应急方案,确保在委托采集(市场化采集)条件下,在某一服务供应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和中途退出的情况下,信息采集服务能平稳过渡,保持系统运行的连续性。

5.2 直管采集
5.2.1 获得授权
监督中心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明确授权,直接组建、管理信息采集员队伍,包括人员数量、编制性质、工资福利等。

5.2.2 组建队伍
监督中心应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信息采集员的聘用资质和条件,根据人事部门对相应人员的招聘程序和规范,公布招聘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和面试,择优选聘。

5.2.3 建章立制
直管采集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规章制度:
——责任网格巡查;
——信息采集上报;
——紧急监管案件采集、上报、现场应急处置;
——信息核实、案件核查;
——专项普查;
——轻微问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交接班管理;
——信息采集员安全防范;
——信息采集设备管理;
——信息采集员岗位培训;
——信息采集员考勤管理;
——信息采集员岗位考核;
——信息采集员评优管理;
——信息采集员人事管理(聘用、辞退);
——信息采集现场督促上报;
——信息采集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5.2.4 规范管理

5.2.4.1 执行制度
监督中心应按5.2.3的规定,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5.2.4.2 现场巡查
监督中心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信息采集员的劳动纪律、信息采集上报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巡查、考核,现场巡查、考核相关信息应有完整记录。

5.2.4.3 现场督报
监督中心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现场复核和查漏,发现漏报问题信息应立即联系有关信息采集区域责任单位或有关信息采集员进行现场确认,并督促其按要求立即采集上报。

5.2.4.4 评优活动
监督中心宜每半年或一年,以信息采集员岗位考核为主要依据,组织评选优秀信息采集员的活动。

5.2.4.5 绩效考核
监督中心对信息采集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信息采集员劳动纪律管理;
——信息采集员责任网格巡查、采集上报、信息核实、案件核查、专项普查的质量管理;
——信息采集员的业务培训;
——协助信息采集员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采集、上报、现场应急处置;
——协助信息采集员解决采集上报、核实核查、专项普查中的疑难问题。


6工作定额

工作定额


6.1信息采集员工作定额可参照执行表1的规定。

表1工作定额表

每人每班

一级管理区域1

二级管理区域1

三级管理区域1

质量要求

巡查面积(km2

0.3-1

1-4

≥4

巡查区域覆盖率3达100%

巡查频度(次)

4

2

1

不低于本定额

  1. 巡查总距离(km)

≥12

≥15

≥15

不低于本定额

上传有效信息2(条)

≥10

≥10

≥10

检查漏报率3≤5%,按时核实核查回复率3达100%

注1:各地可按实际需要划分和确定巡查区域管理级别,一级管理区域为严格管理区域,二级管理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三级管理区域为单位面积内管理部件、事件相对较少的区域。

注2:包括信息采集上报、信息核实、核查案件数。

注3:定义见本标准8.3比率指标。

6.2 本定额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
6.3 本定额规定了信息采集员在天气正常情况下日班的工作定额,夜班定额酌减,恶劣天气和北方寒冷地区冬季定额酌减。
6.4 专项普查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6.5 信息采集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本定额及其质量要求工作。
6.6 信息采集员工作时,一级管理区域宜采用步行巡查方式,二级、三级管理区域宜采用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加步行的巡查方式。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

7流程和操作要求

流程和操作要求


7.1 责任网格巡查

7.1.1 巡查流程
责任网格巡查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责任网格巡查流程图

7.1.2 操作要求
7.1.2.1 划分责任网格时应考虑城市的道路、小区、公共设施、广场、桥梁、河流的自然地理布局,便于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
7.1.2.2 信息采集员的巡查路线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责任网格全覆盖。
7.1.2.3 信息采集员的巡查频度应符合6.1的规定。


7.2 采集上报
7.2.1 采集上报流程
采集上报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采集上报流程图

7.2.2 操作要求
7.2.2.1 信息采集上报应在“城管通”所能清晰拍摄范围内、对责任网格内的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进行采集上报。
7.2.2.2 不同类别的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上报应一事一报。
7.2.2.3 照片拍摄要求如下:
——照片拍摄宜包括全貌、局部、特写照片。
——全貌照片应完整展示问题发生点广角全景和问题发生点较为固定的背景参照物,及可能为问题发生原因的相关场景和线索,如店牌店招、路牌、行道树、建筑物等。
——局部照片应清楚显示问题特征,如破损大小,堆物体量、影响范围等。
——特写照片应清晰显示问题细部,如井盖标识,灯杆编号、公厕编号、车牌号,小纸条文字内容等。
——为确保夜间拍摄照片的清晰度,宜视情增加辅助光源。
——照片象素宜控制在30-100万之间。
7.2.2.4 录音时间一般不宜超过20秒,点击录音后应立刻口述问题发生地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录音时应说普通话,语音清晰、语句完整。
7.2.2.5 地址和问题描述格式:
道路名+门牌号码+标志性建筑物或具有行业特征的标识名称+问题描述。
7.2.2.6 地址和问题描述要求:
——地址描述应包括路名、门牌号(或离问题发生点最近的门牌号)、问题发生点附近固定标志性建筑或具有行业特征的标识、问题发生点的方位(宜用东西南北)、问题发生点到固定标志性建筑、构筑或标志物的目测距离等内容。
——问题描述应根据问题发生点实际情况、问题类别、问题严重程度进行简述。
7.2.2.7 标点定位应准确标注问题发生地点,与地址描述内容一致。
7.2.2.8 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信息上报前应对上报内容逐项检查,如有不符,应按标准要求重新操作。
7.2.2.9 完成上述检查和操作后,应及时上报该条管理部件或事件问题信息,如上报时间距拍照时间超过20分钟,应重新拍照上报。


7.3 信息核实
7.3.1 信息核实流程
信息核实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信息核实流程图

7.3.2 操作要求
7.3.2.1 信息核实中的拍摄现场照片、现场核实结果描述、标点定位、自查核实信息是否准确、回复、检查回复是否成功等流程的操作要求可参照7.2.2的规定执行。
7.3.2.2 核实地点应与监督中心下达的信息核实指令中的地点一致。
7.3.2.3 核实计时以核实指令下达时间为准。系统运行时间段内收到的核实指令,根据管理区域等级的不同,宜设定在1/4巡查周期内回复,重要核实指令应在半小时内回复。
7.3.2.4 信息核实应实事求是,不应把核实信息作为信息采集员在责任网格巡查中主动发现的问题信息上报。


7.4 案件核查
7.4.1 案件核查流程
案件核查流程如图4所示。

图4 案件核查流程图

7.4.2 操作要求
7.4.2.1 接收
7.4.2.1.1 信息采集员上班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检查和接收一次案件核查指令。
7.4.2.1.2 为及时接收案件核查指令,工作时应开启“城管通”的任务音和振动提示功能。
7.4.2.1.3 准备下班前,应检查和接收一次案件核查信息,确定无核查指令后方可退出系统。
7.4.2.2 核查
7.4.2.2.1 核查拍摄照片与监督中心下达的案件核查指令中的照片应同地点、同角度、同背景。
7.4.2.2.2 核查拍摄照片数量宜和核查指令中的照片数量相同。
7.4.2.2.3 选择案件核查结果应实事求是,根据核查地点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7.4.2.3 回复
7.4.2.3.1 案件核查计时以核查指令下达时间为准。
7.4.2.3.2 系统运行时间段内收到的案件核查指令,宜设定在1/4巡查周期内回复。
7.4.2.3.3 重大突发事件核查指令应在半小时内回复。


7.5 专项普查
7.5.1 进行专项普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根据专项普查的目的、范围、标准、要求、完成时限等,制定专项普查实施方案;
——落实专项普查人员;
——编制供专项普查人员参照使用的操作模版,包括照片拍摄要求、案卷描述格式、普查注意事项等(参见附录A);
——对专项普查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7.5.2 专项普查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普查进行质量检查和进度控制,系统终端应有专人对专项普查数据进行检查、校核,现场应有管理人员对专项普查数据进行复核、查漏。
7.5.3 专项普查管理人员应做好信息普查的错报、漏报、迟报的确认和统计工作。


7.6 紧急监管案件
7.6.1 信息采集员在进行巡查时,发现下列情况应视作紧急监管案件:
——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井盖缺失、破损;
——道路、桥梁路面塌陷;
——较大面积和较严重的低洼积水、积雪、积冰;
——道路沿线的杆、线倒伏;
——行道树倒伏;
——较大面积的污水管、化粪池满溢;
——城市自来水管爆裂;
——城市燃气管泄漏或爆裂;
——城市供热管爆裂;
——大、中型广告牌倒塌;
——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大面积抛撒、堆积在路面;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市民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的突发性管理部件、事件问题。
7.6.2 信息采集员遇紧急监管案件,应按表2的应对流程和要求执行。

表2紧急监管案件应对流程和要求

序号

流程

要求

1

上报

按本标准7.2.1、7.2.2的要求,进行信息采集上报。

2

确认

第一时间电话联系监督中心,确认信息上报成功。

3

通知

将案件上报、确认情况电话通知信息采集区域责任单位。

4

等候

1)在事发地点等候处置人员到来。
2)如处置人员半小时内未到达事发地点,应电话请示监督中心,并按电话答复办理。

5

离开

处置人员到来后可离开此地,继续进行例行巡查。

6

跟踪

1)事发后每隔半小时,到事发地点对案件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并将相关信息反馈上报,直至案件处置完毕并结案。
2)如专业部门对紧急监管案件实施分步解决,应对解决情况进行连续跟踪反馈,直至案件处置完毕并结案。

7.6.3 信息采集员遇紧急监管案件,在事发地点等候处置人员到来期间,信息采集区域责任单位应增派人员对该信息采集员的责任网格进行巡查,避免在此期间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漏报。
7.6.4 收到重大突发事件核查指令,应在半小时内回复,并电话联系监督中心进行回复确认。
7.6.5 发现正在现场处置(抢修)的突发事件,仍应按正常流程进行信息采集上报,并在问题描述中说明“处置(抢修)人员已到现场”。


7.7 轻微问题处理
7.7.1 信息采集员在巡查中发现管理部件、事件轻微问题,即通过“举手之劳”可以解决或消除的问题,宜自己动手即刻解决或消除。
7.7.2 下列问题属于管理部件、事件轻微问题:
——塑料或其他轻型材质、且较易恢复原状的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护栏倒伏、歪斜;
——果皮箱、垃圾箱(房)门未关;
——果皮箱、垃圾箱(房)外存在少量袋装生活垃圾;
——各类交接箱(电力交接箱除外)门未关;
——少量的非法张贴小广告;
——份量较轻且井盖在井圈边的井盖移位;
——距地面较低且无破损的公益横幅、商业彩旗卷曲;
——距地面较低且能够确认枯死的小条树枝挂落;
——其他属于管理部件、事件方面的轻微问题。
7.7.3 信息采集员处理轻微问题可作为专项信息按月上报监督中心备案,专项信息中宜包括处理轻微问题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类别。


8检查和评价

检查和评价


8.1 基本要求
8.1.1 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和评价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8.1.2 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和评价对象为信息采集区域责任单位和信息采集员(参见附录B)。
8.1.3 信息采集质量评价由系统生成的评价结果和通过现场检查得出的评价结果两部分组成。
8.1.4 评价应尽量采用由系统生成的结果,由于技术条件限制,目前还无法由系统生成的评价结果可通过现场检查得出。
8.1.5 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和范围。随机抽查数量应经过测算,抽查结果应控制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8.1.6 现场检查结果应经被检查的信息采集区域责任单位或信息采集员当场确认,或将经核对的结果及时通知信息采集区域责任单位和信息采集员。
8.1.7 信息采集区域评价和信息采集员岗位评价可采用月、季、半年、年为评价周期(参见附录B)。

8.2 基础指标
8.2.1 上报基数——监督中心根据管理部件、事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区城市管理实际需要,按照全面发现问题的要求,所确定的规定期限内有效信息上报总数。
8.2.2 有效上报数——信息采集员上报信息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
8.2.3 平均有效上报数——评价范围内全体信息采集员平均有效上报数。
8.2.4 漏报件数——经信息核实的公众举报而信息采集员未上报案件数+检查发现并确认信息采集员未上报案件数。
8.2.5 校核基数——经信息核实的公众举报数+检查发现并确认的案件数。
8.2.6 上报数——信息采集员巡查上报的案件数。
8.2.7 核查回复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的案件中,信息采集员已完成现场核查并回复的案件数。
8.2.8 核实回复数——信息采集员已完成现场核实并回复的公众举报案件数。
8.2.9 应核实回复数——公众举报案件中,应由信息采集员现场核实并回复的案件数。
8.2.10 应核查回复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后应由信息采集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回复的案件数。
8.2.11 按时核实回复数——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核实时限内完成核实并回复的案件次数。
8.2.12 按时核查回复数——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核查期限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的案件次数。
8.2.13 差错件数——信息采集上报无效件数+核查回复无效件数+核实回复无效件数。

8.3 比率指标

表3信息采集评价比率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1

上报基数完成率

有效上报数/上报基数

2

平均有效上报数完成率

有效上报数/平均有效上报数

3

巡查区域覆盖率

巡查路线长度/巡查应覆盖路线长度

4

上报类别覆盖率

上报事、部件问题信息类别数/事、部件类别总数

5

检查漏报率

漏报件数/校核基数

6

有效上报率

有效上报数/上报数

7

差错率

(上报无效数+核查回复无效数+核实回复无效数)/(上报数+核查回复数+核实回复数)

8

核实核查回复率

核实回复数+核查回复数/应核实回复数+应核查回复数

9

按时核实核查回复率

按时核实回复数+按时核查回复数/应核实回复数+应核查回复数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专项普查示例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专项普查示例


表A.1某市人行道专项普查操作模版

序号

项目

普查要点

1

普查时间

月日-月日。

2

上报时限

月日时截止。

3

普查范围

市属区管道路(详见道路清单)。

4

案卷类别

专项普查

5

普查内容

1)人行道问题:
——缺失(一块以上人行道板);
——破损(一块以上人行道板);
——松动或沉降(人行道板松动或沉降达2平方米以上)。
2)人行道相关情况:
——人行道板材质(石材、地砖、道板砖、混泥土);
——是否为停车泊位或周边是否有停车泊位。

6

拍照要求

拍三张照片:
——有明显参照背景的全貌;
——反映出问题所在的局部;
——反映现场用卷尺测量的特写。

7

描述格式

人行道:地址+ 问题+ 材质 + 停车泊位情况 + 面积(或块数)。
例如:“人行道:朝晖路221号门前人行道、破损、石板、无泊位、3平方米”。

8

注意事项

——本次普查仅限于上报大于2平方米以上的道板松动或沉降的人行道问题,对小于2平方米的道板松动或沉降按照正常案卷上报;
——必须拍摄用卷尺反映现场测量情况的照片;
——同一照片能反映的人行道问题通过一条案卷上报,同一照片无法反映但属于连续破损、松动或沉降的人行道问题也通过一条案卷上报,并在问题描述中写明几处、总共面积多少;
——普查案卷以“专项普查”类别上报。 


 附录B  信息采集评价示例

附录B  信息采集评价示例


表B.1某市信息采集区域评价月度计分表(委托采集)

指标大类
(100分)

序号

指标小类

评价内容

计分标准

结果指标(60分)

 

1

信息采集完整性

检查漏报率和漏报件

检查漏报率。

检查漏报率以5%为基数,每超出1%扣0.01分。

媒体曝光、领导批示确认的漏报件.

每件扣0.3-1.5分。

市民投诉、社区反映确认的漏报件.

每件扣0.15分。

类别覆盖率

上报问题信息类别覆盖全部管理部件、事件类别情况。

类别覆盖率以80%为基数,每下降1%扣0.15分。

上报基数完成率

有效上报数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上报基数要求。

未达到合同规定基数,按合同计扣。

2

信息采集准确性

差错率

差错率发生情况。

差错率以2%为基数,每超出1%扣0.5分。

重大差错件

因采集上报差错,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

每件扣0.03分。

专项普查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专项普查错报、漏报按普查量每件扣0.03-0.15分。

及时性。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普查任务,每次扣0.3-1.5分。

3

回复
及时性

核实核查回复率

信息核实、案件核查回复情况。

核实核查回复率以98%为基数,每下降1%扣0.3分。

按时核实核查回复率

信息核实、案件核查按时回复情况.

按时核实核查回复率以95%基数,每降1%扣0.3分。

重大超时回复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信息核实、案件核查指令,且造成较大负面后果.

每件扣0.03分

过程指标
(25分)

4

人员管理

人员配置

按合同规定足额配备人员。

抽查发现,比规定额度每少1人(次),扣0.5分。

信息采集员年龄和学历结构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符合率以70%为基数,每下降1%扣0.3分。

现场管控

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每人次扣0.5分。

巡查区域覆盖情况。

检查每发现一处未达标,扣0.03-0.05分。

员工迟到、早退、溜岗等。

每人次扣0.05-0.15分。

培训合格率

培训合格率=(培训考试通过数/参加培训人员总数)×100%。

以85%为基数,未通过培训考试每人次扣0.06分。

异地采集

信息采集员在工作区域内不得与被采集对象权属单位有利益关系。

发现有利益关系,每人次扣0.3-1.5分。

定区采集

未经允许变更员工巡查区域。

每次扣0.15分

执行指令

重要核实、核查、普查或应急保障指令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每次扣0.3-2.5分

6

设备管理

规范使用

“城管通”GPS功能正常开启和使用情况。

工作时间内未开启的或未按要求正常使用,每次扣0.3-1分.

规范维护

”城管通”维护、保修情况。

发生私自拆解、人为损坏、私自送修、擅自修改配置、挪作他用(游戏、影音、换卡打私人电话)等情况,每次扣0.3-1分。

诚信指标
(15分)

7

诚信管理

职业道德

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上报虚假信息,影响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公信力的行为。

发生“吃、拿、卡、要”,上报虚假信息事件,每次扣1.5—3.5分。合同期内第三次发生(含)此类事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罚没乙方履约保证金。

社会评价

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体正面评价。

每次加0.05-0.3分。

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体负面评价。

每次扣0.3-1分。

举手之劳

将举手之劳的轻微问题按一般部件、事件问题信息上报。

每件扣 0.05-0.15分。

未消除举手之劳的轻微问题。

每件扣0.1-0.3分。

8

文明经营

依法用工

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克扣员工福利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每人次扣0.3分。

未按规定交纳或未按时交纳相关保险。

每人次扣5分。

情况通报

开除违规人员不报、逾期通报。

按合同规定,每人次扣0.3-1.5分。




表B.2某市信息采集员岗位评价月度计分表

指标大类
(100分)

序号

指标小类

评价内容

计分标准

结果指标
(60分)

1

有效上报率

平均有效上报数完成情况。

平均有效上报数完成率应达100%,每下降1%扣1分。如无漏报件,此项不扣分。

有效上报率完成情况。

有效上报率以98%为基数,每下降1%扣1分。

重大差错件。

每件扣3分。

2

漏报件数

监督中心和相关部门巡查校核确认的漏报件。

每件扣3分。

经核实的市民投诉、社区反映的漏报件。

每件扣5分。

经核实的媒体曝光、领导批示漏报件。

每件扣8分。

3

核实核查超时件数

案件核查超时件。

每件扣3分。

信息核实超时件。

每件扣3分。

4

专项普查

普查错报、漏报件。

每件扣3分。

普查超时件。

每件扣3分。

5

举手之劳

将举手之劳的轻微问题按一般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上报。

每件扣3分。

未消除举手之劳的轻微问题。

每件扣3分

过程指标
(25分)

6

劳动纪律

迟到、早退、溜岗、坐岗、连续半小时无法取得联系。

每次扣3分;每月发生三次按旷工一次计;旷工扣15分。

上岗期间未携带信息采集证及应携带的随身工具。

每次扣3分。

未经允许私自换班。

每次扣3分。

7

巡查区域全覆盖

巡查区域未全覆盖。

每次扣3分。

 

诚信指标
(15分)

8

异地采集

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在采集区域有利益关系。

一经查实即停岗。

9

公正采集

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经查属实,立即开除。

上传虚假信息。

10

职业形象

市民、专业部门反映、领导批示或媒体报道的负面职业形象。

每次扣3-5分

市民、专业部门反映、领导批示或媒体报道的正面职业形象。

每次加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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