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反馈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下载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全文阅读 分节阅读 字号:

1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对投资估算全面负责。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单位负责统一制定估算编制原则,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工程估算。

第三条 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条 估算编制人员应深入现场,搜集工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人工工资、材料主要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各项费用标准等,并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对于引进技术和设备、中外合作经营的建设项目,估算编制人员应参加对外洽商交流,要求外商提供能满足编制投资估算的有关资料,以提高投资估算的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凡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和政府金融机构贷款、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投资估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条 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

 


2二章 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

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


第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如下:
    一、估算编制说明;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及使用外汇额度;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估算分析;
    四、钢材、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木料总需用量,道路工程还应计算沥青及其沥青制品等的需用量;
    五、主要引进设备的内容、数量和费用;
    六、资金筹措、资金总额的组成及年度用款安排。

第八条 估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简要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并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中所包括的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如有几个单位共同编制时,则应说明分工编制的情况。
    二、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2.部门或地区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及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或指标;
    3.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设备、材料价格、造价指数等;
    4.国外初步询价资料及所采用的外汇汇率;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容及费率标准。
    三、征地拆迁、供电供水、考察咨询等费用的计算。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如估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拟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试车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应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用三部分组成。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如下图:    



第十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按其费用项目性质分为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等三部分。静态投资是指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动态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估算编制期到工程竣工期间由于物价、汇率、税费率、劳动工资、贷款利率等发生变化所需增加的投资额。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汇率变动及价差预备费。

第十一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投资、用地和主要材料用量,指标单位按单位生产能力(设计规模)计算。当设计规模有远、近期不同的考虑时,或者土建与安装的规模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后再综合。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做如下分析:
    一、工程投资比例分析。
    1.各项枢纽工程费用占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即单项工程费用总计的比例;
    2.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各占建设投资的比例;
    3.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各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二、分析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

第十三条 资金筹措和资金组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金筹措方式;
    二、建设项目所需要资金总额的组成;
    三、借人资金的借贷条件,包括借贷利率、偿还期、宽限期、贷款币种和汇率、借贷款的其他费用(管理费、代理费、承诺费等)、贷款偿还方式。


3三章 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第一节 工程费用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第十四条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是指直接构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按各个枢纽工程(如给水工程按取水工程、浑水输水工程、净水工程、清水输水及配水工程)的单位工程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费用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三部分组成。
    建筑工程费包括各种房屋和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各种室外管道铺设工程;总图竖向布置、大型土石方工程等。
    安装工程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及配线;工艺、供热、供水等各种管道、配件和闸门以及供电外线安装工程。
    设备购置费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全部设备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构成。
    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及降水费等)。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其中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组成。企业管理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和其他组成。
    利润系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系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间接费=直接费×间接费率或人工费×间接费率
    法定利润=(直接费+间接费)×法定利润率或人工费×法定利润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法定利润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费估算的编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主要构筑物和管道铺设的工程费用估算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设计规模、工艺流程、建设标准、设备选型和主要工程套用相应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综合)定额或类似工程的实际投资资料进行编制。无论采用何种指标或资料,都必须将其价格和费用水平调整到工程所在地估算编制年度的实际价格和费用水平,并结合工程建设条件和特点,按照指标使用说明对实物工程量进行调整。
    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编制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辅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用可参照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单位建筑体积或有效容积的造价指标进行编制。
    三、辅助生产项目和生活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相应的面积或体积指标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安装工程费估算的编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按照单项工程设计内容和主要实物工程量,分别采用相应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综合)定额和费用指标进行编制。
    二、主要工艺设备、机械设备按每吨设备、每台设备或占设备原价的百分比估算;管道安装工程按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包括管件)分别以长度或重量估算;供电外线按每千米造价指标估算;自控仪表、变配电设备、动力配线按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费用的百分比估算。
    三、参照类似工程的实际投资资料或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估算。

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和运杂费两部分组成。根据有关规定,需经设备成套部门成套供应时还应计收设备成套服务费,其估算编制方法如下:
    一、设备原价。主要设备按设备表,采用制造厂现行出厂价格逐项计算。非标准设备按国家或主管部门颁发的非标准设 备指标计价或按制造厂的报价计算,也可按类似设备现行价及有关资料估价计算。次要设备可参照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定额、扩大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中次要设备占主要设备价格比例计算。
    二、成套设备服务费。指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按设计委托的成套设备供应清单进行承包供应所收取的费用。其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
    三、设备运杂费。指设备从制造厂交货地点或调拨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等。根据工程所在地区规定的运杂费率,按设备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列入设备购置费内。运杂费率见下表:    

设备运杂费率表

序号

工程所在地区

费率(%)

1

辽宁、吉林、河北、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

6~7

2

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广东、四川、重庆、福建

7~8

3

内蒙古、甘肃、宁夏、广西、海南

8~10

4

贵州、云南、青海、新疆

10~11

注:西藏和厂址距离铁路或水运码头超过50km时,可适当提高运杂费费率。

    四、备品备件购置费可暂按设备价格的1%估算。
    五、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从属费用。其费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见第四章“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第二节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工程费用以外的、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必须支出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本办法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是项目建设投资中通常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并非每个项目都会发生下述费用项目。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工程项目情况确定,不发生时不计取。
    为方便投资估算的编制,对其他费用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和同类费用归并,但这种简化和归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影响项目的建设投资估算结果。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
    1.建设用地费;
    2.建设管理费;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4.研究试验费;
    5.勘察设计费;
    6.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7.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8.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9.工程保险费;
    10.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11.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
    12.联合试运转费;
    13.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14.招标代理服务费;
    15.施了图审查费;
    16.市政公用设施费;
    17.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一般建设项目很少发生或一些具有较明显行业或地区特征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如工程咨询费、移民安置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测费、引种测试费等,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可在实施办法中补充或具体项目发生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费。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和管线搬迁及补偿费。包括:
    一、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二、征用耕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用城镇土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建设单位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租地费用。
    四、管线搬迁及补偿费。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通讯、电力和电缆等市政管线的搬迁及补偿费用。
    计算方法:
    1.根据应征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计人建设用地费;在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计人营运成本中核算。
    4.根据不同种类市政管线分别按实际搬迁及补偿费用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办理竣工决算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计算方法: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对于改、扩建项目的取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新建项目,如工程项目新建与改、扩建不易划分时,应根据千程实际按难易程度确定费率标准。
    二、建没工程监理费。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临理。
    计算方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估列。
    1.以所监理工程投资为基数,按照监理工程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监理费率计算。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工日计算。
    如建设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总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工作范围在合同中商定,从建设管理费中支出。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指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计算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估列。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计算方法: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第二十四条 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 技术转让费。但不包括:
    一、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二、应由建筑安装费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计算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项目内容编制估算。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费。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等所需的费用,由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两部分组成。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计算方法: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列。
    二、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计算方法:
    1.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与联合试运转费用之和的投资额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设计费率计算。
    2.施工图预算编制按设计费的10%计算。
    3.竣工图编制按设计费的8%计算。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计算方法:以工程项目投资为基数,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指按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列,或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也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1%—0.5%计列。

第二十八条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括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一、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二、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三、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建设场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计人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
    计算方法:
    1.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一般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5%—2.0%计列。
    2.改扩建项目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
    3.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凡可回收材料的拆除采用以料抵工方式,不再计算拆除清理费。
    4.此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保险费。指建设项日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机器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引进设备财产保险等费用。
    计算方法:
    1.不同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根据投保合同计列保险费用。编制投资估算时可按工程费用的比例估算。
    2.不包括已列入施工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也可按下式估列:
    工程保险费=第一部分工程费用×(0.3%~0.6%)
    注:不含已列入建安工程施工企业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指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应由建设项目支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
    计算方法: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无具体规定的,在编制投资估算时可按受检设备现场安装费的比例估算。

第三十一条 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指建设项目为保证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而发生的人员培训费、提前进厂费以及投产使用初期必备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购置费用。
    包括:
    一、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2.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及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学习资料费等。计算方法:根据培训人数(按设计定员的60%)按6个月培训期计算。为了简化计算,培训费按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工资性补贴等标准计算。
    提前进厂费,按提前进厂人数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工资性补贴标准计算,若工程不发生提前进厂费的不得计算此项费用。
    二、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购置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食堂、浴室和单身宿舍等的家具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计算方法:为简化计算,可按照设计定员人数,每人按1000~2000元计算。
    三、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指新建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费用,不包括其备品备件的购置费。该费用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的规定,应计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内。
    计算方法: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2%估算。

第三十二条 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项目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个生产线或装置的负荷联合试运转或局部联动试车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当试运转有收入时,则计列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亏损部分,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调试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发生的处理费用。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试运转费用中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以及专家指导费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燃气工程项目: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燃气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5%计算;
    2.供热工程项目: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供热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计算;
    3.给排水工程项目: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内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计算;
    4.隧道、地铁等工程项目:按工程预计试运转的天数计算编列;
    5.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指建设项目使用国内外专利和专有技术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国外技术及技术资料费、引进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保密费;
    二、国内有效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费;
    三、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等。计算方法:
    1.按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和专有技术使用合同的规定计列。
    2.专有技术的界定应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依据。
    3.项目投资中只计需在建设期支付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分年支付的使用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4.一次性支付的商标权、商誉及特许经营权费按协议或合同规定计列。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的商标权或特许经营权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5.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变送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如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计算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招标代理服务费标 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费。指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查。
    计算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施工图审查费有关规定估列。

第三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费。指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没配套费用,可能发生的公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建设的贴补费用、供电多回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以及绿化工程补偿费用。
    计算方法:
    1.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计列;
    2.不发生或按规定免征项目不计取。

第三十七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其费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见第四章“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第三节 预备费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第三十八条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部分。

第三十九条 基本预备费。指在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建设投资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汁算方法: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额和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乘以基本预备费率8%~10%计算。预备费费率的取值应按工程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四十条 价差预备费。指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价格可能发生上涨而预留的费用。
    计算方法: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年份为基期,估算到项目建成年份为止的设备、材料等价格上涨系数,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建设期分年度用款计划进行价差预备费估算。
    价差预备费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f——计算期价差预备费;
      It——计算期第t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用;
      f——物价上涨系数;
      n——计算期年数,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年份为基数,计算至项目建成的年份;
      t——计算期第t年(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年份为计算期第一年)。


第四节 税费、建设期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文件计算。

第四十二条 建设期利息是指筹措债务资金时,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并按规定允许在投产后计人固定资产原值的利息,即资本化利息。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
    建设期借款利息应根据资金来源、建设期年限和借款利率分别计算。
    对国内借款,无论实际按年、季、月计息,均可简化为按年计息,即将名义年利率按计息时间折算成有效年利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m —— 每年计息次数。
    计算建设期利息时,为了简化计算,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当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份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采用单利方式计息时:
    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 本年借款额/2)×名义年利率
    采用复利方式计息时:
    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名义年利率
    对有多种借款资金来源,每笔借款的年利率各不相同的项目,既可分别计算每笔借款的利息,也可先计算出各笔借款加权平均的年利率,并以此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全部借款的利息。

第四十三条 建设期其他融资费用是指某些债务融资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融资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将其单独计算并计入建设期利息;在项目前期研究的初期阶段,也可作粗略估算并计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对于不涉及国外贷款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也可作粗略估算并计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铺底流动资金,即自有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总额的30%作为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总投资计划。
    流动资金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流动资金总额可参照类似的生产企业的扩大指标进行估算。
    一、按产值(或销售收入)资金率估算。
    流动资金额 = 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额)×产值(或销售收入)资金率
    产值(或销售收入)资金率可由同类企业百元产值(或销售收入)的流动资金占用额确定。
    二、按年经营成本和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估算。
    流动资金额=(年经营成本/360 )×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4四章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估算编制办法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估算编制办法


第四十五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一般应以与外商签汀的合同或报价的价款为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日外币部分根据合同或报价所规定的币种和金额,按合同签订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卖出价)计算。若有多项独立合同时,以主合同签订日期公布的牌价(卖出价)为准;若无合同,则按估算编制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卖出价)计算。国内配套工程费用按国内同类工程项目考虑。

第四十六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费用分国外和国内两部分。
    一、国外部分:
    1.硬件费。指设备、备品备件、材料、专用工具、化学晶等,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2.软件费。指国外设计、技术资料、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等费用,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列入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从属费用。指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随货价相应列人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4.其他费用。指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资和生活费、出国人员费用,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列入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二、国内部分:
    1.从属费用。指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引进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工程保险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为便于核调,单独列项,随货价和性质对应列入总估算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栏。
    2.国内运杂费。指引进设备和材料从到达港口岸、交货铁路车站到建设现场仓库或堆场的运杂费及保管等费用,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3.国内安装费。指引进的设备、材料由国内进行施工而发生的费用,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安装工程费。
    4.其他费用。包括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出国人员费、银行担保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调剂外汇额度差价费等,列入总估算第二部分其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中引进设备、材料价格及从属费用的编制办法:
    一、设备、材料价格。指引进的设备、材料和软件的到岸价(CIF),即离岸价(FOB)、国外运输费和运输保险费之和,按人民币计。
    1.国外运输费。软件不计算国外运输费,硬件海运费可按海运费费率6%估算,陆运费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执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
    2.运输保险费。软件不计算运输保险费,硬件按下列公式估算:
    运输保险费=离岸价(FOB)×运保费定额(1.062)×保险费费率
    其中保险费费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计算。
    3.外贸手续费按货价的1.5%估算,
    4.银行财务费按货价的0.5%估算;
    5.关税按到岸价乘以关税税率计算,关税税率按《海关税则规定》执行。
    6.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到岸价+关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执行。
    上述各计算公式中所列税率、费率,在编制投资估算时应按同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的税率、费率调整。
    单独引进软件时,不计算关税,只计增值税。
    7.国内运杂费费率根据交通运输条件的不同,以硬件费(设备原价)为基数,分地区按下列百分比计算:

引进设备及材料的国内运杂费率

序号

工程所在地

1

上海、天津、青岛、秦皇岛、温州、烟台、大连、连云港、南通、宁波、广州、湛江、北海、厦门

1.5

2

北京、河北、吉林、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福建

2.0

3

山西、广西、陕西、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安徽、黑龙江

2.5

4

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宁夏、内蒙古、甘肃

3.0

5

青海、新疆、西藏

4.0

    8.引进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含商检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检验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式计算:
    设备材料检验费 = 设备材料到岸价×(0.5%~1%)
    9.引进项日建设保险费。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丁程险、安装工程险、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等应缴付的保险费,其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凡需赔偿外汇的保险业务,需计算保险费的外币金额,并按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折成人民币。

第四十八条 引进项目国内安装费的估算,可按引进项目硬件费的3.5%—5.0%估算。引进项目所发生的全部安装费(包括各种取费在内,如汇率上调,估算指标可适当下调)。引进项目大件、超大件的设备比较多、安装要求较高时,安装费估算指标可取上限。

第四十九条 列入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引进项目其他费用的编制办法:
    一、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根据引进项目的具体情况计列或按引进设备(材料)离岸价的比例估列;引进项目发生备品备件测绘费时按具体情况估列。
    二、出国人员费用,包括设计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设备材料检验和培训等所发生的旅费、生活费等。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出国人次、期限以及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生活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现行标准计算,旅费按中国民航公布的票价计算。
    三、来华人员费用,主要包括来华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办公费用、往返现场交通费用、接待费用等。依据引进合同或协议有关条款及来华技术人员派遣计划进行计算。来华人员接待费用可按每人次费用指标计算。引进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费用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四、银行担保费。指引进项目中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提供担保风险和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按承担保险金额的5‰计取。

第五十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价差预备费的计算,可按国外惯用的年中计算的假定,即项目费用发生在每年年中、假定年物价上涨率的一半来计算每年的价格上涨预备费。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f ——计算期价差预备费;

      f——物价上涨系数,各年的物价上涨系数不同时,逐年分别计算;
      n ——计算期年数,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年份为基数,计算至项目建成的年份;
      BCt ——第t年的建设费用,包括总估算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费用以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5五章 附则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在试行中如与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录一 表格样式

表格样式


附表1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估算表格样式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估算表
建设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01表


工程或费用名称

估算金额(万元)

技术经济指标

备注

建筑
工程

安装
工程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其他
费用

合计

单位

数量

单位价值(元)

1























































编制:                    校核:                  审核:

附表2 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格样式

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建设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02表

序号

费用名称

说明及计算式

金额(元)

备注














































编制:              校核:              审核: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附录二 现行规定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现行规定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附录三 相关文件目录

相关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施行)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

9.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1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1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14.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15.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16.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9]1340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88号)

18.中国技术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关于《进出口商品运费、保险费、公司手续费》有关规定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