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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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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主要阐述了制定“依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及其它应共同遵循的共性条款。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对用于经营的港口设施维护费用和公共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来源分别进行了规定。


2二章 管理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组织机构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责任。针对现阶段港口设施维护中存在的维护责任主体不清,行业监管不力的情况,在总则和管理责任划分章节中明确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划分,确立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或投资人作为行业管理和设施维护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各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由四个层次组成:
    1、交通运输部;
    2、省(市)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地、县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港口经营人。


3三章 检查、检测与评估

第三章 检查、检测与评估


    对港口设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要求以及设施技术状况的评定等进行了明确,检测要求与《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规定相一致的原则。此外,特殊加强了设施结构的观测和特殊检查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强调港口设施的特殊检查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检测机构来实施,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1、明确了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类;
    2、对检查、检测和评估的要求和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


4四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港口设施的安全使用是港口设施管理的重中之重,规定明确了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制定安全制度,执行相关规范。并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及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港口设施的维护进行了规定。对影响港口设施安全的施工、危险品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1、依据《港口工程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规定了安全使用的限定条件;
    2、依据《港口工程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了设施维护状态的等级标准的分类及相对应的维修等级关系。对应关系包括:保养和小修对应一、二类,中修对应三类,大修对应四、五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资质条件。


5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近年来,建筑物突发事件及灾害性事件不断增多。是对港口设施的警示,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级交通部门都建立了应急处置管理系统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目前相关规定中未对应急处置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主要是明确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及港口设施经营人的工作职责。在本规定中:
    1、明确了职责分工: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人实施;
    2、要求各级政府及经营人制定应急预案(依据不同工作职责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
    3、规定了报送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工作机制;
    4、明确了突发事件的种类;
    5、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和经营人启动应急预案的时间及人、财、物的有序管理和支撑。


6六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信息管理


    为了确保港口设施维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确保信息畅通,应加强港口设施维护信息建设。
    1、规定了逐级上报制度;
    2、规定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上报的内容和时间。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7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明确设施维护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港口设施技术档案分为设施基础资料、管理资料两类,并对每类资料所包括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设施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1、划分了两个层次,即:基础资料和维护管理资料两大类;
    2、分别对两个层次的资料内容做了规定;
    3、对缺失资料逐步完善。


8八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管理


    针对当前港口设施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亟待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本次制订的制度中明确要求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
    1、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实施者和承受者;
    2、监督检查管理的内容;
    3、检测单位、维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各项维护工作实行全程负责制;
    4、奖惩措施。


9九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口建设与发展历程表


阶段年代总吞吐量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外贸货吞吐量特点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1,100万--

港口数量较少,港口泊位规模小。

20世纪70年初15,000万10,000万2,547万

港口开始发展,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到
20世纪70年代末
28,000万19,000万5,950万

港口出现通过能力不足的情况,第一次大规模建港,开始出现万吨级码头。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
20世纪80年代末
53,220万48,000万17,000万

开始出现专业化码头,同时集装箱也开始了飞跃性发展。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到
20世纪90年代末
127,000万40,670万103,000万

港口发展成为重要的运输枢纽,但是对泊位的追求依旧建立在数目上。

第五阶段21世纪初到2010年893,200万564,500万250,100万

出现政企分离的管理的体制,专业化、大型化码头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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