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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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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订版)》、《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版)》、《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2.01条  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3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3.01条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确定要与其它规定性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间距、绿地率等一同确定。

第3.02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大于2.5。特殊情况,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3.03条  商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大于4.0。特殊情况,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3.04条  行政办公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指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实际情况确定。

4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4.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4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4.02条第2款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第4.03条执行。

第4.05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原则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5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第5.01条  建筑退线是指建筑外墙面最突出部分(阳台、飘窗、门厅)退道路红线、城市绿线、河道蓝线的距离。

第5.02条  旧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且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第5.03条  新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且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第5.04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5.05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建设项目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结合规划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5.06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1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5.07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多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第5.08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定,且不得小于10米。


6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6.01条 新建建筑首层室内标高不得超过相邻各级道路中心线标高的1.5米。沿城市道路的新建建筑需考虑场地外自然排水。

第6.02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要求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6.04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05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沿城市东西向主次干路布置的住宅楼,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且在满足建筑退线控制要求的同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米。

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沿城市主、次干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建筑立面设置空调室外挂机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6.07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二)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第6.08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7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第7.01条  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7.02条  城市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

第7.03条  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新建居住区不宜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宜低于30%;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低于35%;商业中心、金融办公(10000平米以上)不宜低于20%;工业用地不大于15%。

各类用地公共绿地指标: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1000-3000人)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10000-15000人)不少于1平方米/人。

第7.04条  产生和储存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满足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米。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城市水厂周边卫生防护林带不小于10米。

第7.05条  道路绿化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第7.06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上覆土厚度大于1.5米的绿地面积可计入绿地率。

第7.07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9九章 市政公用、公共设施控制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8.01条  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8.02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表二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小区出入口处,集中配建小区住户停车位10-15%比例的公共停车场。

 

第8.03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他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8.04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第8.05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每一个自行车停车位按1.5平方米计算。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表三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第8.06条  大型商业建筑、医院、体育文化场馆等,经论证可按照1个机动车位换算20个自行车位的比例计算。

第8.07条  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四规定的标准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第8.08条  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三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第九章 市政公用、公共设施控制

第九章  市政公用、公共设施控制

第9.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的要求控制。

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9.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城市主、次干路、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路。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9.06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第9.07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9.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10章 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第十章  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第10.01条  城市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应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落实有关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具体指标参照表五、表六执行。

 


11一章 附 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11.01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两年。

第11.02条  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11.03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4日之起施行。


 附录一 计算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1、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计算:

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

2、建筑容积率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顶板面高出相邻道路(以高程低的道路计算)中心线的高程1.5米以上的建筑,其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6米,首层及顶层层高不超过3.9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高于6米;商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8米。大型商业中心、观演建筑、大型会议室等有大空间要求的建筑层高可按相关规范执行。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2.2米以内的按照两层计算容积率,超出标准层高2.2米以上的,每超出2.2米增加一层容积率

地下车库出入口、通风井、采光井、地下人防出入口等地下建筑的地上附属部分。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算容积率。

3、居住区绿地面积的计算:    

(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流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作为宅旁(宅间)绿地。

(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4)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为准进行计算。

 (5)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距路边l 米,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红线。   

(7)绿地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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