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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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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以下情况的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对其的适用条件:

    1 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2 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按本标准执行。

    3 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执行本标准。

    4 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且面积大于等于1000m2,居住部分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公共部分应执行本标准。

    5 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

1.0.3 下列建筑可部分执行本标准:

    1 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和第4章之外的各项规定;只有局部房间供暖或空调时,供暖或空调房间所在的局部区域应全部执行本标准。

    2 以下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关于建筑节能和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之外的各项规定:

        1)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泵站等动力站房;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根据北京市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标准的各项规定,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 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供暖、空调负荷;

    2 通过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冷热源系统和能量输配系统的能耗;

    3 通过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写明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包括节能运行的基本要求。

1.0.6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2二 术 语

2 术 语

2.0.1 建筑体形系数(S) shape factor

    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建筑外表面积∑F与其所包围的体积V0的比值。

2.0.2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L)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为建筑物某单一立面的透光部位和非透光外门的洞口面积,与该立面总面积之比。

2.0.3 总窗墙面积比(MLZ) total window to wall ratio

    为建筑物各立面透光部位和非透光外门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立面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0.4 透光部位 transparent part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外围护结构,包括窗户、天窗(采光顶)、玻璃外门、透光幕墙等的透光材料及框。

2.0.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 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围护结构透光部位(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围护结构透光部位(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7 周边地面 surrounding ground

    室内与土壤直接接触的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首层地面;当有供暖地下室时,周边地面范围从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处向下算起,当与土壤接触的外墙高度超过2m时,接触土壤的地下室地面为非周边地面。

2.0.8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9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0 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for cooling

    冷却塔散热的水冷式制冷系统,在制冷机名义工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设计工况下,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的输入能量之比。

2.0.11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in district heating system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2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 quantity ratio in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 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 trade-off analysis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air

    当空调系统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设计建筑的空调供暖冷热源系统和参照系统的全年综合能耗,以判定空调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4 参照系统 reference system

    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空调冷热源系统能耗用的基准系统。

3三 建筑节能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节能设计

3.1 建筑节能设计

3.1.1 进行节能设计时,公共建筑应按表3.1.1进行分类。

3.1.2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平面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3.1.3 建筑的主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3.1.4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通风空调设备机房的位置。冷热源设备机房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通风空调设备机房位置宜尽可能缩短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1.6 单栋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A≤800m2时,S≤0.50;

    2 建筑面积A>800m2时,S≤0.40。

3.1.7 甲、乙类建筑每个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L不应大于0.75,丙类建筑的总窗墙面积比MLZ不应大于0.70。当甲类建筑ML超过限值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3.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3.1.8 屋面透光部位的面积与屋面总面积的比值Mw不应大于0.20。当甲类建筑不满足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3.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3.1.9 甲类和乙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L≥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ML<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

3.1.10 建筑物自然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单一立面透光部位开启扇的有效通风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和乙类建筑,每个单一立面透光部位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立面面积的5%;

        2)丙类建筑可开启窗扇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所在立面窗面积的30%;

        3)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100m以上部分外窗开启受限时,100m以下部分每个单一立面透光部位宜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面积不宜小于该立面100m以下部分立面面积的5%;

        4)外窗开启扇的有效通风面积应按本标准第A.1.6条计算确定。

    2 下列情况应采取其他通风换气措施:

        1)甲类建筑,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

        2)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受条件限制不设开启窗扇的部分。

    3 建筑中庭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4 具有外围护结构的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

3.1.11 甲、乙类建筑应采取以下通风隔热措施:

    1 东西向和屋面的透光部位应设置遮阳设施,宜采用活动外遮阳。

    2 屋面宜采用架空通风屋面构造或绿化。

    3 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

3.1.12 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应符合以下节能规定:

    1 朝向为北、东、西的外门应设门斗、双层门或旋转门等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2 高层建筑中人员出入频繁外门所在空间,不宜与垂直通道(楼、电梯间)直接连通。

3.1.13 建筑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采用导光、反光装置等方式,将天然光引入室内,作为人工照明的补充。

3.1.14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3.1.14的规定。

3.1.15 选用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以下节能运行功能:

    1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

    2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电梯应具备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

    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宜具备空载时停运待机功能。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3.2.1-1和表3.2.1-2的限值规定,当不能满足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3.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3.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3.2.2-1和表3.2.2-2的限值规定。

注:外墙构造分类详见本标准表A.2.3。

 

注:外墙构造分类详见本标准表A.2.3。

3.2.3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3.2.3-1和表3.2.3-2的限值规定。

3.2.4 甲类和乙类建筑的周边地面和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0.60[(m2·K)/W]。

3.2.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冷热负荷和能耗计算时,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K,应采用包括该围护结构的主体断面(简称主断面)和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2计算确定;当建筑物围护结构采用的构造形式与表A.2.3一致时,平均传热系数限值及对应的主断面传热系数限值按本标准表3.2.1-1、表3.2.2-1和表3.2.3-1确定。

    2 透光部位的传热系数K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计算确定,也可由产品技术资料提供。

    3 当透光部位设置活动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装置时,可认定其太阳得热系数SHGC符合本标准表3.2.1-2、表3.2.2-2和表3.2.3-2的限值规定。

    4 当透光部位无活动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装置时,其SHG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SHGC——透光部位的太阳得热系数;

         SHGCC——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计算确定,也可由产品技术资料提供;

         SD——固定外遮阳构件对透光部位的遮阳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计算确定,也可按附录A.3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当无固定外遮阳构件时,SD=1。

3.2.6 建筑物围护结构透光部位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外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的规定,50米及以下的建筑不应低于6级,50米以上的建筑不应低于7级;

    2 透光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规定的3级。

3.2.7 外墙宜采用外保温构造。采用其他保温体系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阻断热桥的措施及防潮措施。

3.2.8 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保温时,外墙和屋面宜减少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屋面突出物。出挑构件及女儿墙等热桥部位保温层应连续。

    2 外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热桥部位的热阻与主断面热阻的比值不应小于0.50(不包括窗口部位)。

    3 采用玻璃幕墙时,非透明部分的主断面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表3.2.1-1或表3.2.2-1规定的外墙限值;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取断热措施。

    4 非透光幕墙当装饰层与保温层之间有空气层时,应在保温层室外侧采取防水、透气措施。

    5 变形缝应采取以下保温措施之一:

        1)沿变形缝外侧的垂直面高度方向和水平面水平方向填充保温材料,向缝内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且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大于0.045W/(m·K);

        2)在变形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每一侧墙的传热系数不大于本标准表3.2.1-1、表3.2.2-1规定的限值。

3.2.9 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的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温层的位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或内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2 外窗安装宜采用具有保温性能的附框。

    3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防水保温措施。

3.2.10 当外墙、屋面采用多层复合围护结构时,应按以下规定采取防止保温材料受潮的措施:

    1 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条件,合理选择保温材料品种和设置材料层位置。

    2 当保温层或多孔墙体材料外侧存在密实材料层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采取隔气措施。

    3 屋面防水层下设置的保温层为多孔或纤维材料时,应采取排气或隔潮措施。

3.2.11 当甲类和乙类建筑入口大堂等高大空间采用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玻璃幕墙中不满足本标准传热系数限值的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的15%。

    2 同一立面中,除外门之外的透光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第3.2.1条或第3.2.2条的规定。

    3 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甲类建筑,同一立面中,除外门之外的透光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权衡判断确定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判断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判断

3.3.1 当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满足本标准第3章的强制性条文的各项规定时,应填写和提交附录B.2的直接判定文件进行节能判断。当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设计不满足本标准第3.1.7条、第3.1.8条和第3.2.1条的规定时,应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判定建筑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3.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采用统一的供暖、空调系统,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逐时冷负荷和热负荷,分别得到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QC和全年累计耗热量QH

    2 采用统一的冷热源系统,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全年累计能源消耗量,同时将各类型能源消耗量统一折算成等价能耗数值,得到设计建筑暖通空调全年累计综合能耗E设和参照建筑暖通空调全年累计综合能耗E参。

    3 进行暖通空调综合能耗值对比:

        1)E/E≤1时,判定为符合节能要求;

        2)E/E>1时,判定为不符合节能要求,并应调整建筑热工参数重新计算,直至符合节能要求为止。

3.3.3 甲类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时,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调整后的数值不应超过表3.3.3的最大值规定。

3.3.4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透光部位的面积比例和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L>0.75时,参照建筑取ML=0.75。

    2 设计建筑屋面透光部位与屋面总面积之比MW>0.20时,参照建筑取MW=0.20。

    3 设计建筑的ML≤0.75,MW≤0.20时,参照建筑ML和MW取值与设计建筑一致。

    4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限值规定取值,其中透光部位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未作规定时,SHGC取值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3.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经过鉴定的专用模拟计算软件,软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3的各项规定。

4四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暖、空调的热源和冷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和北京地区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原则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时,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城市燃气供应充足,且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并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5 不具备本条第1、2、4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时,空调系统的冷源应优先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6 不具备本条第1~5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时,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 不具备本条第1~6款条件,且环保等允许时,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8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9 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价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冷系统供冷。

    10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1 下列情况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

        2)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时,应能保证100%回灌,并且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2 具有多种能源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1.2 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北京地区气候特点,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等综合因素,通过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确定。其选用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4.1.3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供暖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

    1 供暖系统,对每个供暖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计算;

    2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4.1.4 下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其他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 供暖、空调的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2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的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4.1.5 发热量较大、采用直流式机械通风(包括空气通过降温处理后的直流式通风)消除余热的房间或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过低,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保证机电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应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2 厨房热加工间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4.1.6 采用局部性供暖或空调能满足供暖、空调区域的环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供暖或空调。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的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

4.1.7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供冷和供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取本条1款和2款计算出的较大值。

    4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C.4提供的数据确定。

    5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6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2 热源和冷源

4.2 热源和冷源

4.2.1 除符合本条第1、2、4款的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供暖、空调的主体热源;除符合本条第3、4款的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空气加湿的热源:

    1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采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供暖:

        1)冬季电力供应充足;

        2)电锅炉的装机容量不超过夏季冷源用电(包括制冷机组和冷却水泵)的装机容量;

        3)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

    3 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必须保证相对湿度要求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和/或电加湿的用电量需求。

4.2.2 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2的限定值。

4.2.3 采用锅炉为热源设备时,除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冬季空调加湿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外,其余热负荷应采用热水锅炉;当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1.4MW时,可采用蒸汽锅炉。

4.2.4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设备时,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运行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1 冷热风机组:1.80;

    2 冷热水机组(不包括循环水泵):2.00。

4.2.5 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机型时,宜按表4.2.5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和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

4.2.6 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工况定频机组不应低于表4.2.6规定的限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4.2.6中限值的0.9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4.2.6中数值的0.95倍;

    4 冰蓄冷用双工况离心机组,以及供冷和供热双工况水源热泵离心机组不应低于表4.2.6中限值的0.90倍;

    5 风冷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风机消耗的功率;

    6 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制冷量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功率。

4.2.7 单台电驱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频机组不应低于表4.2.7规定的限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4.2.7中水冷离心冷水机组限值的1.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4 风冷式机组计算IPLV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散热风机消耗的功率;

    5 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IPLV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电功率;

    6 应按公式(4.2.7)计算,并按公式中给出的检测条件检测。

 式中 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8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的制冷能效比EE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名义工况EER不应低于表4.2.8规定的限值;

    2 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送风机消耗的功率;

    3 风冷式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风机消耗的功率。

4.2.9 设计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产品:

    1 名义工况的制冷能效指标不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规定的2级标准;

    2 规定条件下,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冷式的制冷季节能源消耗率和热泵型的全年能源消耗率,不低于《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规定的2级标准。

4.2.10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名义工况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0规定的限值。

4.2.11 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的最大高度差和制冷剂连接管最大配管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 除热回收型和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EER根据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Kc——多联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制冷量衰减系数,由多联机系统生产企业的技术资料提供;

         CC——多联机室外机的名义制冷量(kW);

         Pin,o——多联机室外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输入功率,可按室外机的名义输入功率计算。

4.2.1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名义工况下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1.30(W/W),名义工况下供热性能系数不应低于0.90(W/W)。

4.2.13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COPzr——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制冷或制热性能系数(W/W);

         Q——机组名义工况时的制冷量或制热量(kW);

         Qi——机组名义工况时制冷或制热的热消耗量(kW),按式(4.2.13-2)计算确定;

         A——机组制冷或制热时消耗的电力(kW),可大致根据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数据确定;

         W——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气消耗量(Nm3/h)或燃油消耗量(kg/h);

         q——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料消耗量对应的燃气热值(10/Nm3),或燃油热值(kJ/kg)。

4.2.14 采用冷却塔释热的水冷式制冷机组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1计算确定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值,且不应低于表4.2.14规定的限值。

4.2.15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应另作附加。

4.2.16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按下列原则选择确定:

    1 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1200kW时,应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2 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900kW而小于等于1200kW时,宜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3 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650kW而小于等于900kW时,可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4.2.17 设计采用直燃式溴化锂吸收式机组作为空调冷源和供热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应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按下列原则选型:

        1)宜按满足夏季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的需求中的机型较小者选择;

        2)按夏季冷负荷选型,但机组供热能力不满足冬季供热负荷(同时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还包括生活热水的热负荷)要求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其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的最大供热能力不应大于所选直燃式机组型号名义热量的50%;

        3)按冬季供热负荷选型,但机组供冷能力不满足夏季供冷负荷要求时,宜采用电制冷设备作为辅助冷源。

    2 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型直燃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完全满足冷(温)水及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

        2)应能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设置贮水装置,如容积式换热器、水箱等。如果仍不能满足要求,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应生活热水。

4.2.18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择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应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19 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2 应设置过滤器(除污器)和水处理装置,采用水冷管壳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宜设置自动在线清洗装置。

    3 当设置冷却水集水箱且必须设置在室内时,集水箱宜设置在冷却塔的下一层,且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4.2.20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塔的集水盘或下部设置的集水箱,其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内水容量之和。

4.2.21 空气源空调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 避免受高温、污浊气流影响;

    3 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2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措施对制冷机组的冷凝热进行回收利用。

4.2.23 采用蒸汽为供热、制冷的能源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4 热源和热力站的节能设计,还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相关规定。

4.2.25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遵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4.2.26 当建筑物存在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且设计了冬季供冷空调系统时,冬季应采用利用自然冷源供冷的技术措施,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除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且全部回收了制冷机组的冷凝热之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应利用冷却塔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

        1)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且新风不能满足供冷需求;

        2)风机盘管的冷源为水冷式冷水机组,且通过冷却塔释热。

    2 舒适性空调采用全空气系统时,新风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4.7条3款的规定。

4.2.27 建筑物冬季采用自然冷源供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室外新风作冷源。

    2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能够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的室外最高湿球温度设计值不应低于5℃。冷却塔供冷设计计算资料见本标准附录C.2。

    3 采用水环热泵系统时,应按内外区分别布置末端机组,设计工况下为外区供暖提供的内区余热量不应小于内区可利用总余热量的70%。

    4 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时,应全部回收制冷机组的冷凝热,用于外区供暖和/或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4.3 供暖、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

4.3 供暖、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

4.3.1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为热媒。

4.3.2 供暖、空调冷热水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采用热泵提供热水时供水温度不宜超过45℃。

    3 采用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空调冷水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适当增大供回水温差。

    4 采用市政热力或锅炉供应的一次热源通过换热器加热的二次空调热水,供水温度宜采用50℃~60℃;空调热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5℃。

    5 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时,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并应使设备具有较高的供热性能系数。

    6 采用其他系统时,冷热水参数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4.3.3 供暖、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4.3.4 集中空调和供暖水管道制式和系统类型的选择确定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相关规定。

4.3.5 除空调热水和空调冷水系统的流量和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吻合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3.6 采用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HR-h或EC(H)R-a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O);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根据水泵生产企业提供的数据取值,当无资料时可按水泵流量近似取值:G≤60m3/h时取0.63,60m3/h<G≤200m3/h时取0.69,G>200m3/h时取0.71;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4.3.6-1取值(℃);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6-2取值;

         B——与机房和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6-3取值;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6-4取值;

         ∑L——管网供回水管总长度(m),如下确定:

        1)供暖系统从热力站出口计算至末端散热器或地面辐射供暖分集水器;

        2)空调冷热水系统从冷热源机房出口计算至系统最远末端空调设备,当末端为风机盘管时管道长度减去100m。

 

4.3.7 集中空调、供暖冷热水系统应按流量调节的原则配置循环水泵:

    1 下列情况应采用变速运行的水泵:

        1)冷水机组变流量运行的一级泵系统,其空调冷水循环泵;

        2)空调冷水二级泵或多级泵系统,其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循环泵;

        3)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采用二级泵系统时,输配系统为变流量运行的二级循环泵;

        4)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冷或供热的空调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

        5)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输配系统为变流量运行时的二次侧循环水泵。

    2 输配系统为定流量运行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可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双速或变速泵;

        2)设置两台或多台水泵并联运行。

4.3.8 闭式空调、供暖冷热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压。系统的膨胀水量应回收。

4.3.9 集中空调和供暖冷热水系统,应通过管路布置和选择管径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计算值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10 集中空调、供暖冷热水水质应符合《采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GB/T 29044的相关规定。供暖和空调热水应进行软化处理。

4.4 空气处理和输送系统

4.4 空气处理和输送系统

4.4.1 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当建筑物内存在余热、余湿及其他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并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设计规定见本标准第3.1.10条。

    2 当通风不能满足消除设计工况室内余热余湿的条件,设置对空气进行冷却处理的空调系统时,应能够在非设计工况时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

    3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宜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4.4.2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当系统为多台风机并联时,也可采用台数调节改变通风量。

4.4.3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调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需要合用空调风系统时,应能对不同区域在末端分别处理或控制。

4.4.4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风量应通过空气焓湿图计算确定,在允许范围内应采用最大送风温差。除对最高湿度限制和温湿度波动范围等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冷却和再热过程(包括末端设备再热)。必须采用再热时,宜优先采用废热、工业余热。

4.4.5 全空气空调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设计工况的新风比不应取各空调区新风比中的最大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4.4.6 可调新风比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宜能够实现全新风运行,且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4.4.7 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使新风比可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满足本条1、2款的要求时,应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7.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1 一般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的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3 需全年供冷的空调区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4.4.8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风机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变风量空调系统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速风机;

    2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风量系统,单台空气处理机组风量大于10000m3/h时,应能改变系统送风量,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3 空调系统对应的排风机,应能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4.4.9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流式全空气空调系统:

    1 夏季室内设计参数的比焓大于等于室外空气比焓;

    2 系统所服务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等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风)全空气空调系统;

    5 风量大于等于10000m3/h、最小新风比大于等于50%,且按本标准4.4.12条的规定设置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4.4.10 房间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装置,并设集中新风系统时,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对应的排风设施应能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4.4.11 全楼中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设备加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设计最小新风总送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应有相当于总新风送风量至少25%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进行能量回收。当不满足时,应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7.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4.4.12 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等于3000m3/h时,应对相当于送风量至少75%的排风进行能量回收。

4.4.13 集中空调系统按本标准第4.4.11条和第4.4.12条的规定进行排风能量回收设计时,以下房间可不回收排风能量,送入该房间的新风送风量或送风量可不计入“总新风送风量”或“总送风量”:

    1 排风中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房间;

    2 冬季采用加热处理的直流送风系统,室内设计温度≤5℃的设备机房等;

    3 设有经常开启的外门的首层大堂等房间;

    4 新风系统仅在夏季使用,且新风和排风的设计温差不大于8℃的房间。

4.4.14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

    2 能量回收系统排风量与新风量的比值R应为0.75~1.33。

    3 应对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进行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可按附录C.3的计算方法进行。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如果排风出口空气相对湿度计算值大于等于100%,应在能量回收前对新风进行预热处理。

    4 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5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4.4.15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采用有组织集中送新风的空调区(房间),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1 各空调区均宜设置。

    2 当各空调区的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至少应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空调区域设置,且双向换气装置负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不应少于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的25%。

4.4.16 设置供暖和空调的区域,通风和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或设施应设置与设备自动连锁启闭的电动密闭风阀。空气处理机组(包括新风机组)的电动风阀应设置在机组进风口或进风管道上。

4.4.17 选配的空气过滤器阻力应满足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相关规定。全空气空调系统采用变新风比设计时,过滤器应能满足最大新风比运行的需要。

4.4.18 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采取以下减少风管阻力的措施:

    1 风管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 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圆形或矩形,矩形风管长短边比不宜大于4,且不应超过10。

    3 风管改变方向、变径及分路时,不宜使用矩形箱式管件代替弯管、变径管、三通等管件;必须使用分配气流的静压箱时,其断面风速不宜大于1.5m/s。

    4 风管弯管应为内外同心弧形弯管,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当平面边长大于500mm且曲率半径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时,应设置弯管导流叶片。

    5 风管的变径管应做成渐扩或渐缩形,其每边扩大收缩角度不宜大于30°。

    6 弯头、三通、调节阀、变径管等管件之间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5~10倍当量管径。

    7 风机或空调机组入口与风管连接,应有大于风口直径的直管段,当弯管与风机入口距离过近时,应在弯管内加导流片。

    8 风管与风机出口连接,在靠近风机出口处的转弯应和风机的旋转方向一致,风机出口处至转弯处宜有不小于3倍风机入口直径的直管段。

    9 风管内风速宜按表4.4.18确定。


4.4.19 通风和空调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可按公式(4.4.19)进行计算,并不宜大于表4.4.19的限值。

式中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ηcd——电机及传动效率,取ηcd=0.85;

         ηf——风机效率。

4.4.20 空调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送风道(包括新风送风道)。当因条件受限,进行过冷、热处理的送风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防止漏风和绝热的措施。

4.5 末端装置

4.5 末端装置

4.5.1 空调和供暖系统末端装置的规格,应根据房间冷热负荷计算结果确定。

4.5.2 散热器应明装。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恒温控制阀应选择温包外置式。

4.5.3 空调区内设置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装置时,下列情况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1 建筑顶层;

    2 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

    3 吊顶空间较高。

4.6 监控和计量

4.6 监控和计量

4.6.1 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和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2 供水设计温度高于60℃的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6.3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节能配置要求:

    1 应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

    2 冷水机组应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3 应对冷热源的供回水温度(温差)和压差进行监测和控制。

    4 空调供暖的供水设计温度不高于60℃时,宜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空气温度进行供水温度调节。

    5 冷热源主机在三台及以上时,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4.6.4 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节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出水温度控制应优先采用控制冷却塔风机启停或转速的方式。

    2 全年运行的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调节阀;冷水机组供冷时,应根据机组最低冷却水温度调节旁通水量;冷却塔供冷时应根据冬季空调冷水最高温度和防冻最低温度控制旁通阀的开闭。

    3 宜根据水质检测情况进行排污控制。

4.6.5 按本标准第4.3.7条1款采用变速运行的水泵时,系统流量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联运行的一组水泵应同步进行变速调节,且水泵宜变压差运行。

    2 水泵运行台数宜根据系统所需流量进行控制,并使水泵运行在高效区。

4.6.6 公共建筑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的室温应能够自动调控。

4.6.7 集中空调系统末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并应采用室温控制水路两通电动阀的自控方式。

4.6.8 空调风系统应包括下列基本监控内容:

    1 空气温度的监测和控制,有湿度控制要求时空气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 全空气空调系统变新风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3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风机变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4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 有冻结可能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 过滤器的超压报警或显示。

4.6.9 通风系统的风机按照本标准4.4.2条的要求设置时,风机转速或台数控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4.6.10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量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6.11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或运行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6.12 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应计量下列能源和水的消耗量:

    1 燃料消耗量;

    2 设备耗电量;

    3 补水量。

4.6.13 集中供热公共建筑的热源和热力站应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热量结算点应设置热量表。

4.6.14 热量计量装置的选择、安装,数据采集、存储和远传通讯功能要求,应符合《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的相关规定。

4.6.15 集中供冷的公共建筑的供冷机房应对供冷量进行计量监测。采用区域性冷源时,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接入处应设置计量冷量的热量表。

4.7 空调系统节能判断

4.7 空调系统节能判断

4.7.1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填写和提交附录D.2的直接判定文件进行节能判断。当不满足本标准第4.4.7条1、2款和第4.4.11条的规定时,还应通过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计算,判定空调系统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4.7.2 空调系统权衡判断应采用参照系统对比法,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计算建筑的空调供暖设计系统冷热源的全年综合能耗Ek(kW·h)。

    2 计算建筑的空调供暖参照系统冷热源的全年综合能耗Ekc(kW·h)。

    3 进行能耗对比:

        1)当Ek/Ekc≤1时,判定为符合节能要求;

        2)当Ek/Ekc>1时,判定为不符合节能要求;应调整设计重新计算,直至达到节能要求。

4.7.3 参照系统的各项计算参数除应按下列规定取值外,采用的系统形式、设备数量、各项参数等均与设计系统一致。

    1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机组性能系数COP为本标准第4.2.6条的限值。

    2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机组制冷能效比EER为本标准第4.2.8条的限值,名义制冷量小于7100W机组的EER与7100W机组限值相同。

    3 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机组时,系统满负荷性能系数EER为2.8。

    4 设计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时,制冷性能系数COP为1.30。

    5 采用冷却塔散热的制冷设备,冷却水系统能耗按本标准附录C.1计算确定,计算参数如下:

        1)冷却水泵扬程为30m;

        2)冷却水流量为冷机名义工况流量的1.1倍;

        3)制冷机组对应的水泵效率G≤200m3/h时取0.69,G>200m3/h时取0.71;多台机组共用冷却水系统,共用冷却水泵的效率取平均值0.70;

        4)冷却塔风机电量按单位电耗的名义工况排热量为170kW/kW计算。

    6 供暖水输送系统的耗电输热比EHR-h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a,为按本标准公式(4.3.6)右侧的限值公式计算确定的数值。

    7 设计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最大总新风比为本标准第4.4.7条规定的数值。

    8 设计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设备加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对能量进行回收的排风量与总新风送风量的比例:

        1)新风总送风量小于40000m3/h时,为0;

        2)新风总送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为0.25。

    9 设计采用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时,对能量进行回收的排风量与送风量的比例:

        1)送风量小于3000m3/h时,为0;

        2)送风量大于等于3000m3/h时,为0.75。

    10 设计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空调设备,而不设集中新风空调系统时,带热回收的双向换气装置负担人员所需新风量的比例;

        1)人员所需总新风量小于40000m3/h时,为0;

        2)人员所需总新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为0.25。

4.7.4 空调系统权衡判断应采用本标准提供的软件进行计算,软件输出报告应提供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详见附录D.3。

5五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相关规定。

5.1.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设置用水计量水表,有热量计量要求时应设置耗热量表。

5.1.3 给排水系统的器材、器具应采用低阻力、低水耗产品。

5.1.4 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节能节水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2.14条、第4.2.19条、第4.2.20条和第4.6.4条的规定。

5.2 给水排水

5.2 给水排水

5.2.1 设有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当系统用水量较大时,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5.2.3 应结合建筑物所提供的条件、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5.2.4 供水加压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

    2 所选水泵在设计工况时的效率宜大于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3 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

5.2.5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群的中心部位;水泵吸水水池位置,宜使水泵的提升高度尽量减小。

5.2.6 高于室外地坪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5.3 生活热水

5.3 生活热水

5.3.1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优先采用下列热源: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保证全年供热的城市热网时,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城市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有条件且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地热能。

5.3.2 除满足本标准4.2.3条的条件而设置蒸汽锅炉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热水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3.3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生活热水的主体热源。

    1 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建筑;

    2 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其他建筑。

5.3.4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设机械循环的热水回水管道,保证干管、立管和支管中的热水循环。除定时供应或连续使用热水的公共浴室外,循环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不大于10s。对卫生器具出口水温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保证支管热水温度的措施。

5.3.5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5.3.6 高层建筑的冷热水分区应一致,或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5.3.7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热媒管道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5.3.8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保温层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的规定。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6六 电气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稳定可靠、高效节能、经济合理、低碳环保,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1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节能规定,且宜达到节能设计指标;

    2 应满足建筑能效管理要求。

6.1.2 设计中应选用符合下列要求的节能环保型电气产品:

    1 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和电能质量标准;

    2 技术先进、标准化程度高。

6.1.3 应结合建筑功能、负荷性质确定电源质量要求和智能化系统组成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适宜的节能控制措施。

6.1.4 电梯等节能运行控制应满足本标准第3.1.15条的规定。

6.1.5 日照条件好的建筑,宜采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当并网光伏系统接入配电网时应执行《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

6.1.6 电气设计应填写和提交本标准附录D.4的判定文件进行节能判断。

6.2 供配电系统

6.2 供配电系统

6.2.1 应针对电气系统构成做全方位的节能分析,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变配电系统设计应将节能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方案,改进机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提高变配电系统节能运行的实效性。

6.2.2 变配电所应设在靠近区域负荷中心的位置。

6.2.3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4.2.16条的规定。

6.2.4 主要变配电设备应通过电力负荷、电能损耗、无功功率补偿等计算确定。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变压器负荷率设计值宜在60%~80%的范围,并应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分配。

6.2.5 甲、乙类公共建筑应采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节能型变压器,丙类公共建筑宜从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节能型变压器引接电源。

6.2.6 建筑设备使用的电动机应采用能效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6.2.7 建筑设备的电动机及变频器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无调速要求的电动机不应采用变频器,且应工作在高效率运行状态;

    2 当要求电动机调速但不要求连续调速运行时,宜采用双速或三速电动机;

    3 有连续调速运行要求的电动机采用变频器时,设计选用的变频器的谐波限制、能效等级,以及变频器的散热条件,应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2 供配电系统

6.2 供配电系统

6.2.1 应针对电气系统构成做全方位的节能分析,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变配电系统设计应将节能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方案,改进机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提高变配电系统节能运行的实效性。

6.2.2 变配电所应设在靠近区域负荷中心的位置。

6.2.3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4.2.16条的规定。

6.2.4 主要变配电设备应通过电力负荷、电能损耗、无功功率补偿等计算确定。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变压器负荷率设计值宜在60%~80%的范围,并应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分配。

6.2.5 甲、乙类公共建筑应采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节能型变压器,丙类公共建筑宜从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节能型变压器引接电源。

6.2.6 建筑设备使用的电动机应采用能效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6.2.7 建筑设备的电动机及变频器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无调速要求的电动机不应采用变频器,且应工作在高效率运行状态;

    2 当要求电动机调速但不要求连续调速运行时,宜采用双速或三速电动机;

    3 有连续调速运行要求的电动机采用变频器时,设计选用的变频器的谐波限制、能效等级,以及变频器的散热条件,应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3 照明系统

6.3 照明系统

6.3.1 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6.3.2 应按附录C.5对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房间或场所,进行照明节能设计计算。

6.3.3 应选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物及其附属照明区域的一般照明,符合表6.3.3限值的达标比例应不低于85%。

    2 照明系统的功率因数PF≥0.9,镇流器流明系数μ≥0.95,波峰系数CF≤1.7。

    3 谐波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规定的C类照明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

6.3.4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和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 人员出入不频繁的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场所采用就地感应控制时,光源宜采用LED灯。如果采用荧光灯配套镇流器应具有预热启动功能。自熄开关的灵敏度和延时应能够按需求调整。

    5 大堂、人员聚集大厅、大开间办公室等大空间场所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 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

    8 采用导光、反光装置利用自然光照明的场所,宜对人工照明进行自动控制,有条件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人工照明进行调光控制。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6.4.1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应包括建筑能源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设计。

6.4.2 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应具备实施复费率电能管理的条件,并应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规定。

6.4.3 甲类和乙类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实施分项计量。

6.4.4 分项计量项目和编码规则应符合表6.4.4和下列规定:

    1 可结合工程实际遵照表6.4.4的项目划分和编码规则进行调整和在“其他”项延续,各“其他”项所含内容按编码号举例如下:

        1)B1F、B2C:冷热源机房内的补水泵、软化水设备、污水泵、机房通风机等;

        2)B3B:给排水机房内的污水泵、机房通风机、生活热水循环泵等;

        3)B4:如果工程中设有中水机房,可单独列一级子项;如果工程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用电可单独列一级子项;

    2 编码A1C:“空调通风末端”指房间内单相供电的风机盘管、分体空调机(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多联机的室内机、水环热泵末端机组、排气扇、新风换气机等小型空调通风末端设备。

    3 编码C:“空调通风用电”指三相供电的集中送排风系统的风机用电(包括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热回收机组、排风机等)。

    4 编码A1A和A1B:照明和插座分项计量应在办公等插座用电量较多的建筑或区域中实施。

6.4.5 实施电能监测的低压配电系统和分项计量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系统组成结构简单、可靠;

    2 在低压配电系统中第一级电源进线和主要出线回路上,及第二级以下的重点监测回路上,结合用电负荷配电特点,设置计量或测量仪表对用电负荷进行连续监测。

    3 电能监测中采用的分项计量仪表具有远传通讯功能。

    4 分项计量系统中使用的电能仪表的精度等级不低于1.0级。

    5 分项计量系统中使用的电流互感器的精度等级不低于0.5级。

7附录A 建筑专业设计计算资料

A.1 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

A.1 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

A.1.1 建筑面积(A),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其数值可采用建筑设计的计算结果。

A.1.2 建筑外表面积(∑F),为建筑物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屋面面积、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面积、各朝向立面外围护结构透光部位和非透光部位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物体型系数S时,∑F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计算:

    1 没有地下室时,∑F从首层地面(±0.00)算起,±0.00以下不参与计算;

    2 有地下室时,∑F为地上和地下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外表面积的总和。

A.1.3 建筑体积(V0),为与建筑物外表面积∑F相对应的建筑物内部空间体积。计算建筑物体型系数S时,V0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计算:

    1 没有地下室时,V0为首层地面(±0.00)以上的建筑物体积V上。

    2 有地下室时,V0为建筑物±0.00以上体积V上和±0.00以下计算体积V下′两部分之和,V下′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V′——±0.00以下计算体积(m3);

         f′——±0.00以下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垂直外立面(包括:±0.00至室外地平面、至窗井底部、至下沉庭院等地平面的外立面)面积(m2);

         f——±0.00以下垂直外立面总面积(包括与室外空气接触和与土壤接触的外立面)(m2);

         V——±0 00以下f下包围的地下部分总体积(m3)。

A.1.4 屋面面积(FW),为支承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斜屋面或圆屋面为实际展开面积。

A.1.5 外门窗(包括非透光外门和外围护结构透光部位)面积Fmc,计算窗墙面积比ML、MLZ和屋面透光部位的面积比例MW时,取洞口面积。

A.1.6 外窗开启的有效通风面积Fck为窗开启最大时开启部分的投影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ck——外窗开启的有效通风面积(m2)

         a——开启距离(m),见图A.1.6;

         b——平开窗高度或上/下悬窗宽度(m),见图A.1.6。

A.1.7 建筑物立面朝向应按垂直于立面的法线角度确定,朝向范围如图A.1.7所示:

    1 北向:北偏东60°~北偏西60°;

    2 南向:南偏东30°~南偏西30°;

    3 西向:西偏北30°~西偏南60°(含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 东向:东偏北30°~东偏南60°(含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A.1.8 建筑物水平面和立面应如下确定:

    1 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等于45°时按外墙计,小于45°时按屋面计;

   2 圆形屋面切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等于45°部分按外墙计,小于45°部分按屋面计。

A.2 外墙、屋面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和外墙保温构造分类

A.2 外墙、屋面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和外墙保温构造分类

A.2.1 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K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K——外墙和屋面计算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

         Kzd——外墙和屋面计算单元主断面的传热系数[W/(m2·K)];

         ψj——外墙和屋面计算单元上的第j个结构性热桥的线传热系数[W/(m·K)],按《民用建筑热工规范》GB 50176的规定计算;

         lj——外墙和屋面计算单元第j个结构性热桥的计算长度(m);

         A——外墙和屋面计算单元的面积(m2)。

A.2.2 外墙和屋面符合下列条件时,平均传热系数K可按式(A.2.2)简化计算。

    1 外墙及其热桥部分保温构造符合本标准表A.2.3的做法和要求;

    2 热桥部分保温构造设计满足本标准第3.2.8条~第3.2.10条的规定;

    3 当外保温设置防火隔离带时,防火隔离带材料的导热系数不大于外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2倍;

    4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L≤0.75;

    5 屋面设置的天窗面积与屋面总面积的比值MW≤0.20。

  式中 K——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

         Kzd—外墙和屋面主断面传热系数,计算方法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W/(m2·K)]附录C;

         φ——外墙和屋面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外墙按表A.2.2-1取值,屋面按表A.2.2-2取值。

 注:1 主断面传热系数Kzd与表中数值不同时,可采用内插法确定修正系数φ值和平均传热系数K值;

        2 构造分类见本标准表A.2.3。

    注:轻质屋面指重量不大于100kg/m2的屋面。

A.2.3 外墙保温构造应按表A.2.3分类。

 

 

 

 注:1.本表以热桥部位与主断面的热阻比值RR作为外墙保温构造的分类依据,表中各构造类型代表做法按主要热桥部位节点计算出的RR数值范围如下,未列入的保温构造做法,可根据实际构造计算热桥部位主要节点的RR值,按其数值范围归入相应类别。

 2.由于保温材料的品种和厚度不同,同一构造做法可能分属不同类型;例如构造1-3中个别梁柱部分强化保温材料热阻值较小(热桥部位与主断面热阻的比值不满足RR>0.80)时,分类则降级为构造2;其他详见本标准配套图集。


A.3 建筑外遮阳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A.3 建筑外遮阳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A.3.1 建筑物立面透光部位单一形式固定外遮阳构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各种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确定。

式中 SD*——采用非透光材料制作的外遮阳构件;

         x——外遮阳特征值,按式(A.3.1-2)计算,且当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可按表A.3.1确定;

         A、B——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m),可按图A.3.1-1~A.3.1-5确定。

 

A.3.2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外遮阳系数SD值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 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光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公式(A.3.1)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可按表A.3.2选取。

A.3.3 采用简化计算方法计算各立面透光部位的外遮阳系数SD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时,可采用本标准表B.2.4进行计算。

8附录B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

B.1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B.1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B 1.1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设计说明中的外墙、屋面所用保温材料的品种,门窗类型等;

    2 建筑立面图,屋面、外墙的构造大样或引用的标准图集图号;

    3 建筑外围护结构做法表;

    4 建筑热工性能直接判定表;

    5 甲类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计算软件提供的计算报告和电子版程序文件。

B.1.2 应按表B.1.2-1和表B.1.2-2的格式填写建筑围护结构做法。

 

  注:保温体系和构造类型:

        1.屋面填写“一般屋面”或“轻质屋面”;

        2.外墙参考本标准表A.2.3的外墙构造分类代表做法,填写“构造1”或“构造2”或“构造3”;

        3.变形缝填写“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或“内保温”。

 注:1.外窗类型指窗框材质和玻璃品种,例如:

            1)窗框材质:塑钢窗、木窗、玻璃钢窗、断桥铝舍金窗、铝塑窗、铝包木窗等;

            2)玻璃品种:Low-E中空玻璃、中空玻璃(三玻两中空),Low-E中空玻璃(三玻两中空),真空玻璃单层超白玻璃、U型玻璃等;

            3)外门类型指透光或非透光等,例如单层或双层玻璃门、自动旋转玻璃门、实体门等。

        2.透光幕墙类型举例:构件式、单元式(明框、隐框、半明半隐框)幕墙,点支幕墙,全玻璃幕墙,双层呼吸式玻璃幕墙等。

        3.同一立面如采用了不同传热系数的外窗,传热系数K可只填入所有外窗(门)的最不利数值。

        4.遮阳做法可填:固定式水平、垂直、挡板及百叶外遮阳,活动外遮阳,中间遮阳,内遮阳等。


B.2 建筑热工性能直接判定表和计算表

B.2 建筑热工性能直接判定表和计算表

 

 

 

 

 注:表B.2.1~B.2.3太阳得热系数SHGC设计值:

        1.有活动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设施时填入“活动外遮阳”即可;

        2.屋面和无固定外遮阳的立面透光部位太阳得热系数SHGC为透光部位本身的遮阳系数SHGCC,根据门窗厂生产企业等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

        3.有固定外遮阳的立面透光部位太阳得热系数SHGC可采用表B.2.4计算。

    注:本表为填写建筑热工判断表时确定建筑物立面外窗(包括透光玻璃幕墙)太阳得热系数SHGC的辅助计算表,表中涂灰单元格中为采用计算公式和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使用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见本标准第3.2.5条和附录A.3。

        2.朝向分别填写汉字:东、南、西、北。

        3.固定外遮阳类型按下表填入序号数值。

    4.A、B值按附录A.3的图示填写。

    5.遮阳装置或构件透射比η*按表A.3.2填入数值。


B.3 甲类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3 甲类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3.1 甲类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专用模拟计算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自动生成符合本标准第3.3.4条规定的参照建筑计算模型;

    2 气象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3 根据软件建立的建筑模型,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固定外遮阳构件对透光部位的外遮阳系数SD;

    4 根据外围护结构做法考虑建筑围护结构的蓄热性能;

    5 按照本标准第B.3.4条的要求,分别定义工作日和节假日室内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6 计算全年8760小时逐时负荷;

    7 逐时负荷计算时,能够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8 按本标准第B.3.5条的方法将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和累计耗热量折算为耗电量;

    9 按照本标准第B.3.7条的要求,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报告应包括计算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B.3.2 应根据本标准第3.3.2条的步骤进行权衡判断计算,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计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透光部位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等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2 除设计文件明确为非空调区的建筑功能区,均应按照设置供暖和空调计算。

    3 设计和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调统一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4 设计和参照建筑供暖空调热源和冷源统一采用燃气锅炉和电驱动水冷式冷水机组。

B.3.3 权衡判断计算中,设计建筑透光部位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应如下确定:

    1 当无活动外遮阳装置或中间遮阳装置时,根据本标准公式(3.2.5)计算确定;

    2 当设置活动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装置时,按公式(3.2.5)得出的计算值SHGCj,与第3.2.1条~第3.2.3条规定的限值SHGCx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按下表确定SHGC的取值:

B.3.4 权衡判断计算中,供暖空调系统逐时负荷计算参数应按下列要求取值:

    1 系统为间歇式运行,建筑物的工作时间按表B.3.4-1取值;

    2 供暖空调房间温度按表B.3.4-2取值,且应考虑室内温度±1℃的正常波动;

 3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按表B.3.4-3和B.3.4-4取值;

    4 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按表B.3.4-5取值;

    5 房间人员在室率按表B.3.4-6取值;

    6 新风量和新风运行时间按表B.3.4-7和B.3.4-8取值;

    7 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和使用率按表B.3.4-9和B.3.4-10取值;

 

 

 

8 室内热源散热量辐射和对流的比例按表B.3.4-11取值;

    9 人员的散热量和散湿量按表B.3.4-12取值;

10 大型综合体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按照表中相近功能建筑划分区域类型后取值。

B.3.5 建筑物供暖和供冷全年综合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建筑物供暖和供冷全年综合耗电量(kW·h);

         EC——建筑物全年供冷耗电量(kW·h);

         EH——建筑物全年供热耗电量(kW·h);

         QC——建筑物全年累计耗冷量(kW·h),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确定;

         2.5——空调供冷系统总综合性能系数取值,为供冷量与空调供冷系统总输入能量(包括冷源设备、冷却水泵、冷却塔、空调冷水循环泵、末端设备等)之比;

         QH——建筑物全年累计耗热量(kW·h),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确定;

         ηe——电和热的转换系数,根据公式(B.3.5-4)计算确定,当式中参数按以下数据ηe取值时,ηe=0.58;

         φ——天然气与标煤折算系数,根据《建筑能耗数据分类及表示方法》JG/T 358-2012,φ=1.33kgce/m3;

         η1——燃气锅炉效率,根据本标准表4.2.2,取η1=0.90;

         η2——管网输送效率,取η2=0.93;

         q1——标准天然气热值,根据《建筑能耗数据分类及表示方法》JG/T 358-2012,q1=10.81kW·h/m3

         q2——发电标准煤耗,根据北京市最新数据,取q2=0.2534kgce/(kW·h)。

B.3.6 利用专用模拟计算软件进行权衡判断计算时,应根据建筑平面、立面和剖面图建立建筑模型,并输入设计建筑的以下技术资料:

    1 各立面和屋面的非透光部位围护结构做法,包括主体结构层、保温层、找坡层等材料和厚度;

    2 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分平均传热系数K值;

    3 各透光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太阳得热系数SHGCC及遮阳做法;

    4 其他计算数据。

B.3.7 专用模拟计算软件应按表B.3.7的格式生成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9附录C 机电专业设计计算资料

C.1 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计算

C.1 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计算

C.1.1 当制冷设备与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采用一对一配置时,每台制冷机组的综合性能系数SCOP值按下式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本标准表4.2.14规定的限值。

C.1.2 当多台制冷设备共用一套冷却水系统时,多台制冷设备的综合SCOPz值按公式(C.1.2-1)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按公式(C.1.2-2)冷量加权计算得出的综合限值SCOPzx

C.1.3 制冷设备冷源侧名义工况需要输入的总电量或总用能量Ee和∑Ee如下计算:

    1 电制冷设备输入总电量

2 溴化锂吸收式直燃机组总用能量

C.1.4 冷却水泵设计工况耗电量Eb,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以上各式中

    Qc——名义工况各台制冷设备的制冷量(kW);

    Ee——名义工况各台制冷设备冷源侧需要输入的总电量或总用能量(kW),按第C.1.3条计算;

    Qci——第i台制冷设备名义工况制冷量(kW);

    SCOPi——第i台制冷设备的SCOP限值,见本标准表4.2.14;

    n——制冷机组台数;

    EL——名义工况各台电制冷设备的耗电量(kW),按公式(C.1.3-3)计算;

    Eb——制冷设备对应的冷却水泵设计工况耗电量(kW),按公式(C.1.4)计算;

    Et——制冷设备对应的冷却塔风机设计工况耗电量(kW),可近似按设备名牌功率取值;

    COP或EER——制冷设备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

    Qi——名义工况直燃机组制冷热消耗量(kW),按公式(C.1.3-6)计算;

    A——各直燃机组制冷时消耗的电力(kW),可大致根据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数据确定;

    W——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气消耗量(m3/h),或燃油消耗量(kg/h);

    q——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料消耗量对应的燃气热值(kJ/m3)或燃油热值(kJ/kg);

    ηe——电和热的转换系数,根据公式(B.3.5-4)计算确定,取ηe=0.58;

    G——冷却水泵设计工况流量(m3/h);

    H——冷却水泵设计工况扬程(mH2O);

    ηb——冷却水泵设计工况点效率,根据水泵生产企业提供的数据取值,当无资料时可按水泵流量近似取值:G≤60m3/h时取0.63,60m3/h<G≤200m3/h时取0.69,G>200m3/h时取0.71。

C.1.4 冷源系统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可采用本标准提供的表D.2.3-2和表D.2.3-3进行计算。

C.2 冷却塔供冷设计计算

C.2 冷却塔供冷设计计算

C.2.1 冷却塔供冷的设计计算步骤如下:

    1 计算冬季内区房间风机盘管负担冷负荷;

    2 根据夏季已选定的风机盘管和内区风机盘管负担的冬季冷负荷,计算确定空调冷水设计温度;

    3 确定系统总供冷量和流量,进行负荷侧系统设备配置;

    4 根据系统总供冷量,结合冷却塔、冷源水循环泵的配置和冷却塔冷却特性,确定冷源侧水流量、设计水温和满足水温的室外湿球温度;

    5 预测冷却塔供冷时间;

    6 确定冷却塔供冷的自动控制方案。

C.2.2 冷却塔冷却特性见图C.2.2-1~4。图中流量比为冷却塔冬季供冷时的设计流量与夏季名义流量之比;△t为冷却塔供冷时进出口温差。

 

 

C.2.3 北京地区全年常用冷却塔供冷时间见表C.2.3。

C.3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C.3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C.3.1 判断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排风出口空气相对湿度ψ是否大于等于100%,应计算设计工况时的排风出口空气实际含湿量d4(假设不结露),并与该工况时空气的饱和含湿量d4b进行比较,如果d4≥d4b,则判断ψ≥100%。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冬季性能参数变化示意见图C.3.1。

C.3.2 排风出口空气饱和含湿量d4b,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P4b——排风出口空气饱和水蒸汽分压力(Pa),通过公式(C.3.2-2)计算得出;

         B——当地大气压(Pa),北京地区取B=105Pa;

  t4——排风出口空气干球温度(℃),通过公式(C.3.3-3)计算得出。

C.3.3 已知设备的温度(显热回收)效率和焓(全热回收)效率,排风出口空气含湿量d4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i4——排风出口空气焓值(kJ/kg干空气)根据公式(C.3.3-2)计算得出;

         t4——排风出口空气干球温度(℃),通过公式(C.3.3-3)计算得出;

         ηi——全热回收效率,近似按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冬季规定工况效率确定。

         ηt——温度(显热)效率(%),近似按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冬季的规定工况效率确定;

         i3——排风进口空气焓值(kJ/kg干空气),根据室内空气的设计工况确定;

         i1——新风进口空气焓值(kJ/kg干空气);

         t3——排风进口干球温度(℃),根据室内设计工况确定;

         t1——新风进口干球温度(℃);

         Lx——新风量(m3/h);

         Lp——排风量(m3/h);

         ρx——设计工况新风空气密度(kg/m3),北京地区取ρx=1.3kg/m3

         ρp——排风空气密度(kg/m3),一般取ρp=1.2kg/m3

C.3.4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冬季防结露校核可采用本标准提供的表D.2.5-2进行计算。

C.4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C.4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C.4.1 管道和设备的绝热层厚度可按本标准第C.4.2条~第C.4.5条提供的数据确定,各表的制表条件如下:

    1 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tm下的导热系数λ计算公式:

    柔性泡沫橡塑 λ=0.034+0.00013tm

    离心玻璃棉 λ=0.031+0.00017tm

    聚氨酯发泡 λ=0.0275+0.00009tm

    2 供热管道:

    室内环境温度20℃,风速0m/s;

    室外温度0℃,风速3m/s;

    使用期120天(2880小时);

    热价85元/GJ(相当于燃气),还贷期6年,利息10%。

    3 室内供冷管道:

    室内环境温度不高于31℃、相对湿度不大于75%;

    使用期120天(2880小时);

    冷价75元/GJ,还贷期6年,利息10%。

    4 室内生活热水管道

    室内环境温度5℃的使用期150天;

    热价85元/GJ(相当于燃气),还贷期6年,利息10%。

C.4.2 供热管道保温层厚度可按表C.4.2-1和表C.4.2-2确定,设备保温层厚度可取最大直径管道的保温厚度再增加5mm。

 

C.4.3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保冷层厚度可按表C.4.3确定;蓄冷设备保冷厚度可取对应介质温度最大口径管道的保冷厚度再增加5mm~10mm。

C.4.5 介质温度不高于70℃的室内生活热水管保温层厚度可按表C.4.5确定。

C.4.6 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热阻可按表C.4.6确定,其制表条件如下:

    1 建筑物内环境:供冷风时,26℃;供暖风时,温度20℃;

    2 冷价75元/GJ,热价85元/GJ。

C.5 照明节能设计计算

C.5 照明节能设计计算

C.5.1 照度标准值E的确定。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对照度的相关规定。

        1)照度标准值分级(lx):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

        2)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3)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2 实际照明设计时,在选择了相关设计参数后通过计算得到的设计照度值,通常不会恰好是照度标准值。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照明场所安装的灯具小于10个时,在满足照度均匀度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允许设计照度值适当超过此偏差。

    3 由于竣工验收现场能实测的不是设计执行的照度值,而是初始照度值,为便于竣工验收时直接比对,宜在设计中提供典型房间和场所的设计初始照度值。这样才有利于照明验收实际操作,可以将设计初始照度值的0.9倍作为现场实测照度值的达标下限,实际的光源、镇流器、灯具和环境结合后的结果,应高于达标下限值。

C.5.2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照度能效比E/LPD。

    照度能效比E/LPD可以作为照明设计参考的能效指标,保证设计的房间或场所在选定的相关参数条件下,达到规定的E值并确保LPD值不超标。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规定的照度标准值时,应按公式(C.5.2-1)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照明功率密度值。例如,GB 50034第6章强制性条文对应的表6.1.2~6.1.6中,E/LPD的最大比值是500/18。E值向上或向下浮动一档时,对应的LPD值也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各式中 E——照度标准值(lm/m2);

           E——照度设计值(lm/m2);

           LPD——照明功率密度标准值(W/m2);

           LPD——照明功率密度设计值(W/m2);

           E/LPD—标准照度能效比(lm/m2);

           E/LPD设——设计照度能效比(lm/m2);

           η——光源的光效(lm/W);

           η——镇流器的电转换效率,见C.5.5;

           n——灯具数量;

           m——灯具内光源数量;

           U——利用系数,见C.5.6;

           K——维护系数;

           Φ1——单个光源光通量(lm);

           PL——光源实际功率(W);

           PB——镇流器功耗(W)。

C.5.3 光源光效η光。

    根据公式(C.5.2-2),可得到η光的计算公式:

 假设η电=0.9,U=0.5,K=0.8,则可通过公式(C.5.3)速算主体光源参考光效η光,见表C.5.3。当实际环境与假设条件差别不大时,如果主体光源选择了光效偏低的光源,照明设计很难在功率密度限值内做下来,而如果主体光源选择了高于参考光效的光源,则相对易于完成照明设计。

C.5.4 镇流器的电转换效率η电。

    η电=输出功率/输入功率。以36W灯管为例,当采用相当于欧标A2、A3、B1、B2能效等级的镇流器时,根据《照明设计手册》中记录的功率值,可以计算出对应的η电值,η电下限值见表C.5.5。

C.5.5 利用系数U的取值。

    1 照明设计时如果已经可以确定房间的顶棚、墙壁、地面的反射比(见本标准第3.1.14条),应明确表示出,并根据室形指数RI查灯具利用系数表,得到房间的利用系数U。

    2 照明设计时如果还不能确定房间的顶棚、墙壁、地面的反射比,应明确表示出照明设计参考的各项反射比,既作为照度计算的依据,也作为后续室内设计、施工的指标要求。

C.5.6 照明节能设计步骤。

    1 根据房间或场所的基本条件初步判断可用光源光效η光的范围。例如:对于高档办公室,E=500lx,LPD=15W/m2,K=0.8,节能设计至少要选择T8直管荧光灯和达到A2级的镇流器,电转换效率η电能够达到0.90以上。可将基本参数代入公式(C.5.3),计算结果η光≥46.3/U(lm/W)。

    如果该办公室反射比不够理想,实际利用系数U的值只能取到0.5左右或更低的,即使采用了比较节能的镇流器等附件,光源仍然要选择高达93lm/W以上的高效率才能达标,所以需要选择T5或T8型的三基色荧光灯,使用其他中低光效的光源是不能达标的。

    如果建筑专业和室内装修的设计师能够将有利于照明节能的高反射系数材质运用到照明环境中,照明设计能够得到更高的利用系数U的值,同样仍然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灯具,就能把实际的功率密度LPD值进一步降下来,做到更加节能。

    2 综合多种因素进行照明设计,通过照度计算确定灯具选型。

    3 进行照明功率密度实际值的验算,严格遵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要求。

    设计时可以填写电子表C.5.7进行计算,在选择设计参数的同时就看到了计算结果,满足功率密度要求后,就可以在平面图上落实布灯方案。

 

10附录D 机电专业节能判断

D.1 机电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D.1 机电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D.1.1 节能判断应提供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备表和设计图纸,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的相关要求。

D.1.2 暖通专业节能判断设计文件还包括以下内容:

    1 空调冷负荷计算书;

    2 供暖热负荷计算书;

    3 空调供暖水系统管网水力平衡计算书;

    4 节能直接判定表和计算表(只需填写和提交工程中存在的项目);

    5 进行空调系统权衡判断时,空调系统权衡判断计算输出报告和电子版程序文件。

D.1.3 电气专业节能判断设计文件还包括以下内容:

    1 电能分项计量仪表分布表;

    2 照明节能设计判定表。

D.2 暖通专业节能直接判定表和计算表

D.2 暖通专业节能直接判定表和计算表

D.2.1 暖通总体节能判定

 

D.2.2 直接电加热热源判定

  注:遵照条文4.2.1。

D.2.3 冷热源设备节能判定

 注:1.水冷式冷水机组和单元机组的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值可使用表D.2.3-2进行计算。

        2.多联机满负荷性能系数EER=Kc·CC/Pin,o,采用热回收型和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多联机系统,且不进行空调系统权衡判断时,可不填写EER。

        3.直燃机制冷和制热性能系数COPzr按本标准第4.2.13条进行计算。

        4.直燃机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zr可使用表D.2.3-3进行计算。

        5.冷却塔底盘所需存水容积(不设集水箱)和集水箱所需调节容积可使用表D.2.3-4进行计算。

        6.供暖水系统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EHR-h可使用表D.2.3-5进行计算。

        7.空调水系统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EHR-a和耗电输冷比ECR-a可使用表D.2.3-6进行计算。

注:1.空白格内填入数据取值见附录C.1。

        2.表中涂灰单元格为采用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

注:1.空白格内填入数据取值见附录C.1。

        2.表中涂灰单元格为采用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

    注:表中涂灰单元格为采用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

  注:表中涂灰单元格为采用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

  注:表中涂灰单元格为采用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

D.2.4 全空气系统节能判定

 

 注:遵照条文4.4.7。


D.2.5 集中新风系统、全空气直流系统、热回收双向换气机节能判定

 注:1.不进行热回收的“新风系统”不需填写“热回收系统”中各项参数。

        2.“直流系统”只填写根据本标准第4.4.12条应设置热回收的系统。

        3.热回收系统冬季空气出口相对湿度可按表D.2.5-2进行计算。

注:1.计算方法及空白格内填入数据取值见附录C.3。

        2.表中涂灰单元格为采用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

D.3 空调系统权衡判断计算输出报告

D.3 空调系统权衡判断计算输出报告

D.3.1 基本信息

D.3.2 冷热源参数

    1 集中冷站(集中空调冷水系统冷源)

注:1.电制冷冷水机组类型:涡旋式,螺杆式——定频、变频,离心式——定频、变频,磁悬浮离心式——定频、变频。

        2.设备台数:不包括备用设备。

        3.冷机名义工况供冷量:冰蓄冷系统指空调名义工况(非制冰工况),地源热泵机组指冷却水温为30/35℃的名义工况(非地下水水温时的运行工况)。

        4.冷却水系统:冷却水泵和冷却塔与冷水机组一一对应,冷却塔功率取名牌功率。

    2 其他分散冷源

 

注:1.设计总冷负荷:按建筑类型计,整栋建筑以一种类型为主时,按统一一种类型计;当大型建筑明显分为两种及以上类型(例如裙房为大型商场,塔楼为办公)时,按各类型分为建筑类型1、2、3……分别计。

        2.单元机组类型:分为接风管、不接风管。

        3.设备台数:不包括备用设备。

        4.水冷式单元机组冷却水系统:多台机组共用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功率为该系统所有冷却塔的名牌功率总和。

        5.多联机组满负荷性能系数EER:根据本工程直接判定表的计算数据填入。

    3 非常规冷源

 注:采用“其他”非常规冷源时,设计人应注明冷源形式。

    4 热源

D.3.3 空调、供暖水输送系统参数

    1 空调冷水输送系统

  注:1.系统名称:由设计人命名,例如,集中冷源1空调冷水系统,集中冷源1低区空调冷水系统、高区空调冷水系统,集中冷源2……等。

        2.水泵台数不包括备用泵。

        3.ECR-a限定值和设计值根据本工程直接判定表的计算数据填入(采用本标准表D.2.3-6另行计算)。

    2 空调热水输送系统

注:1.系统名称:由设计人命名,例如,热力站1空调热水系统或低区空调热水系统、热力站1高区空调热水系统,热力站2……等。

        2.水泵台数不包括备用泵。

        3.EHR-a的限定值和设计值根据本工程直接判定表的计算数据填入(采用本标准表D.2.3-6另行计算)。

    3 供暖水输送系统

注:1.系统名称:由设计人命名,例如,热力站1散热器采暖系统、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热力站2……等。

        2.水泵台数不包括备用泵。

        3.SHR-h的限定值和设计值根据本工程直接判定表的计算数据填入(采用本标准表D.2.3-5另行计算)。

D.3.4 空调系统参数

注:1.建筑类型:整栋建筑以一种类型为主时,空调系统按统一类型计算;当大型建筑明显分为两种及以上类型(例如裙房为大型商场,塔楼为办公)时,空调系统按各类建筑类型分为建筑类型1、2、3……分别计算;建筑类型的编号应与D.3.2-2一致。

        建筑类型分为以下种类,当设计建筑不在下列种类之内时,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建筑的负荷特性、作息时间挑选相类似的建筑类型名称。

        1)办公建筑; 

        2)旅馆建筑,包括旅馆内的餐厅、游泳池、附属会议室等附属设施; 

        3)商场建筑,包括建筑内的各类商业及娱乐设施; 

        4)会展建筑,包括会展中心、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及其附属设施;

        5)教学建筑,包括大学、中小学、培训学校等的教学楼; 

        6)观演建筑,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等; 

        7)医疗建筑,包括医院门诊楼、病房楼;

        8)体育建筑,包括体育馆、游泳馆等;

        9)交通建筑,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客运站和航空港;

        10)文化建筑:包括文化宫、少年宫、宗教建筑等。

        2.所属冷源:名称编号应与D.3.2一致;当一类建筑中、存在多种冷源时,应分别按所属冷源填表计算。

        3.建筑面积:

        1)为所服务的空调区域内的大致面积,包括不设空调的走廊、卫生间、楼梯间等,例如各层均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计入热回收的集中新风系统总量”服务的建筑面积为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括大型车库等不供暖空调的整体区域。

        2)集中新风系统所服务区域的室内循环风末端设备与新风系统不属于同一冷源时(例如多联机系统的室内机负担室内负荷供冷,集中新风系统为“所属冷源”的冷水机组供冷),对应建筑面积应为0。

        4.一般房间:指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大于5m2/人的房间。

        5.人员密集大空间:指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不大于5m2/人的空间。

        6.“不设有组织集中送新风空调区”的“总送风量”栏应填写空调区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热回收排风量”栏应填写“新排风进行显热或潜热交换的热回收双向换气机”负担的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D.3.5 计算结果

D.4 电气专业节能设计判定表

D.4 电气专业节能设计判定表

 

 

注:“变压器编号”和“分项计量名称编码”按具体工程项目增减和编制。

 

注: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版6.3.13条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RI与标准中的规定值不一样时,要查表确定修正系数,对LPD的标准值进行折算修正。


11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12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8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

    9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

    10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11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1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

    13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14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15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16 《小功率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5958

    17 《建筑幕墙》GB/T 21086

    1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1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20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

    21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2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

    23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1

    24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

    25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26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GB/T 29044

    27 《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

    2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29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30 《热量表》CJ 128

    31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

    32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33 《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

    3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35 《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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