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反馈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台州市】《温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字号: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岭市市域总图规划(2010-2020年)》、《温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岭市城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东部产业集聚区、铁路新区,村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温岭市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2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中心城区、中心镇、东部产业集聚区、铁路新区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其它镇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城镇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录1)的规定。附录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一规定范围的,应按《温岭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3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表(3-1)控制。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4、居住建筑不包括通天式和小康型住宅


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正面关系和侧面关系,相应间距分为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第十二条 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等,下同)的正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4-1)换算。

(二)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少于相应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以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三)对于石塘、新河、温峤的历史街区,以及松门松门、石塘的特色风景区等,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满足消防等规划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正面间距。 

第十三条  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二)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若因某些特殊条件下需要加层或拼接,日照间距须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普通教室的正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偏西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4-1)换算,且不应小于10米; 

(二)当非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主体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的要求,且与被遮挡居住建筑正面间距不得小于28米。对于与模拟体块的日照间距,应该按大寒日3.5小时的日照标准进行分析控制。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普通教室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且

与被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28米。 

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0米; 

(二)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0米。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架空层、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日照间距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与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日照标准要求。 

(一)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按照国家建筑气候区划Ⅲ气候区相应中小城市标准控制: 

1、城镇新区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 

2、旧区内改建项目内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 

3、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二)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按以下日照标准控制: 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段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第二十一条 对被遮挡的临时建筑和需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或,不计入遮挡因素。 

第二十二条  日照分析的具体规定按《温岭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章未列情形,又属于日照分析对象的,不论低多层、高层均以日照分析为准。


5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管线布置和交通安全等国家有关规范外,还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相邻地块建筑退界由双方分摊。如已建成或已取得规划条件的则按 “后建退缩”的原则,由后建的建筑负责退让。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基地界外为规划的居住、文教、卫生类等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多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5.0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其中主要朝向应按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退让。高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6.5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其中主要朝向后退边界不少于15.0米,且应保证相邻地块15.0米处的日照要求。 

(二)当基地界外为规划的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多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5.0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6.5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 

相邻单面接博。 

(四)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规范确定。 

(五)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二十七条  沿城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4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5-1)执行。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2)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5-1)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8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应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3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镇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三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三十四条 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三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规划;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三十七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划规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

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通道需满足施工安全。)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按表(5-3)执行 

(三)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6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净空高度。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相应地段的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7第七章 场地设计标高

第四十四条 在建筑方案与各详细规划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 

第四十五条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 

1、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和道路中心标高在0.6米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高0.6米。 

2、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上的,设计时不宜抬高现状标高。 

3、特殊地形、或进行景观推坡改变地形的,应另行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

第四十七条 建筑±0.000标高的规定: 

1、建筑室内地坪±0.000标高必须为地上首层建筑(包括架空层)的室内地坪位置。 

2、建筑±0.000标高与室外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应控制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

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8第八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四十八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按照《温岭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8-1)。

(三)各类绿地中,绿豆糕化种植面积不宜小于70%,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景观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的30%,超过30%的按绿地面积30%计算。 

(四)屋顶绿化 1、主要类型: 

① 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② 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③ 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需可以对外开放,具有公共通道可供人员上下的屋顶)。 

2、折算系数见表(8-3) 表(8-3) 

(六)垂直绿化 

栽植攀援植物于墙面、栏杆、围墙等垂直绿化,且植物高度不少于0.6m的,密度大于50%的,按0.5m高度折算为绿地面积,或按现状垂直绿化面积的20%折算。 

棚架绿化,按投影面积100%折算为绿地面积,位于屋顶的棚架需再按屋顶绿化进行折算。棚架下面为绿地并已计算绿地面积的不得重复计算。


9第九章 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空间环境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在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物、自然景点、传统建筑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形式、体量、高度、色彩等应与主体风格协调,并应符合通视要求。 

节点广场、环境雕塑、小庭园、小品等的互相穿插,形成层次丰富、宜人的城市空间系统,提高城市环境的文化品位。 

第五十四条  为营造温岭城镇滨水景观,城镇滨水地区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滨水地区一般不作成片高密度开发。滨水项目开发必须按城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形成完整的空间序列,合理安排建筑、休闲设施和造景。 

2、滨水岸线应组织连续的公共绿化步行带,毗邻用地应与之保持视觉与实际可达性。 

3、滨水建筑应保持临水跌落的高度序列,体量组合尽量避免高层板式,以符合城镇景观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1、高层主体临主次干道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临街面宽不大于基地临街总长度的3/4,24m以下道路不作要求。 

2、工业厂房临主次干道的面宽不得大于基地临街总长度的3/4。如临街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大于2倍规定的建筑红线且大于20米,不再做如上要求,24m以下道路不作要求。 

3、当工业企业临主次干道的面宽小于23.2米(3.6*5+5.2=23.2),允许一侧接搏联建。 

第五十六条  建筑沿城镇主次道路(24m以上)、广场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得放置空调外机,确需放置时必须作遮掩处理;建筑侧面朝向城市道路、广场的,其主立面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 

第五十七条  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沿城市道路或广场范围不应修建围墙。 

第五十八条  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者构筑物的,在方案和施工图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规范。

第五十三条 街道景观应具有连续而明确的界面,界面的短缺处或转向处应通过


10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温岭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第六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附录一术语 

名词解释 1、建筑基地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基地即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指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外的净用地。 

2、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5、绿地率 

指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6、居住建筑 

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7、公共建筑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关闭